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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6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起抗告,此案尚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系爭裁定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
115年審裁字第1040號
115.06.08審查裁定
13年11月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而得寬認系爭裁定二屬憲訴法第59條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惟本件聲請書,聲請人係於115年4月1日提出於憲法法庭,經依憲訴法第1
115年審裁字第949號
115.05.18審查裁定
再抗告,該案尚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院會紀錄第10頁至第13頁參照),有上開會議紀錄可稽。【58】 雖然,因三讀程序是主席以無異議的方式通過,復議程序則採舉手表決,致院會紀錄均未呈現聲請人等投票立場,然所以如此,是多
114年審裁字第1117號
114.10.01審查裁定
111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至114年8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上開聲請
113年審裁字第861號
113.11.19審查裁定
請閱覽該案卷內文書,此部分有同意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113年審裁字第839號
113.10.24審查裁定
7月19日作成並依法完成送達,有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應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2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
113年審裁字第722號
113.10.07審查裁定
定終局裁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8月27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中市寄達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扣除其在途
113年審裁字第696號
113.09.23審查裁定
系爭裁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22日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
113年憲裁字第32號
113.09.20
中數目在內(有本庭向教育部相關部門之電話查詢紀錄可稽),本判決未予扣除國立高中之數目,致有重複計算之顯然錯誤。 三、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113年審裁字第598號
113.08.12審查裁定
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此有最高法院郵務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遲於113年7月11日始持確定終局裁定向本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就此部分之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限。 五、綜上,本件
113年審裁字第597號
113.08.12審查裁定
定終局裁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6月27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中市寄達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扣除其在途
113年審裁字第556號
113.07.26審查裁定
求救濟,卻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
113年審裁字第555號
113.07.26審查裁定
求救濟,卻因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裁定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況,系爭裁定乃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依
113年審裁字第550號
113.07.26審查裁定
抗告而未提起,此有本庭電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紀錄可稽,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自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
113年審裁字第404號
113.06.11審查裁定
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業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予駁回。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
113年審裁字第343號
113.05.16審查裁定
月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庭電詢最高行政法院之紀錄可稽,憲法法庭既於113年2月6日收受本件聲請書,是本件聲請合於憲訴法第59條第2項不變期間之規定。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
113年審裁字第329號
113.04.10審查裁定
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已逾越補正期限,聲請不合程式。 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年審裁字第224號
113.03.08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裁定一送達聲請人之回證,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由此足認聲請人係於112年7月6日前即收受確定終局裁定一,惟聲請人係於113年1月29日始持確定終局裁定一向本庭聲請裁判憲法審
113年審裁字第162號
113.02.11審查裁定
日作成,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有卷內資料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
113年審裁字第141號
113.01.23審查裁定
表示撤回,此有本庭112年度憲民字第850號案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張瑞燕不得更行聲請。 四、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業就系爭規定作成憲法解
113年審裁字第136號
113.01.23審查裁定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此有電詢最高法院之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年審裁字第106號
113.01.17審查裁定
遲於109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112.12.29審查裁定
裁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
113年審裁字第47號
112.12.24審查裁定
,即110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4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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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