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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305號
114.10.28審查裁定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卻認估價師之估價與另案判決無因果關係,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嗣聲請人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提起再審之訴,復遭同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
114年審裁字第474號
114.05.13審查裁定
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所為之不利差別待遇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漏未審酌聲請人服公職權、平等權而有違比例原則;(三)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並無請求逕為派任巡官或同序列職務之直接權利,且主管機關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目的。又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與其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多半也未必有直接、實質的控制及影響,而只是放任其行為自然發展,致生不違背其本意之結果。亦即行為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間固有因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12.09.28憲法判決
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違憲等語。惟並未具體敘明該等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9】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所預設之結果外,構成要件行為與結果間須具有一定之因果關係,從而亦進一步限定以非法之方法所為行為之可罰性範圍。綜上,系爭規定一雖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惟從其文義意涵
112年審裁字第730號
112.03.06審查裁定
訴訟法第466條規定所致,與系爭規定尚難謂有直接因果關係;況系爭規定所涉及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第二審程序所為之訴之變更或追加,與第一審程序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從而
112年審裁字第1號
112.01.03審查裁定
繳納抗告費而受有損害,也與補繳裁判費裁定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二)就利息部分,確定終局判決認利息以有損害為前提,聲請人既可領回裁判費,並無損害,自不得請求利息。是本件聲請,核屬法院認
111年審裁字第515號
111.10.28審查裁定
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其行為並無因果關係,詎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竟維持第一審過失傷害有罪及有期徒刑2月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其上
111年憲裁字第1204號
111.08.30
行為人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以與內線消息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有違罪責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系爭裁定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內涵,流於審判者之恣意,違反法律明確性
110年度憲二字第442號
110.12.17
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查獲,兩者間之發生時序先後及其因果關係,未以法律為明確規範,致聲請人是否該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未有預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110年度憲二字第317號
110.09.10
無任何買受方舉證、監聽譯文及關於販毒而產生之直接因果關係及事證,明顯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生命權及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
107年度憲二字第340號
108.11.29
動部勞工保險局特約醫師審查;系爭規定四所稱之相當因果關係究以必然性或蓋然性為認定基礎不明;系爭規定五所設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與勞工保險監理會職權重疊。 2、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108.05.31大法官解釋
:(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
會台字第13203號
107.07.13
「下班途中」促發疾病,且又須與工作內容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認定為職業病,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平等權、生存權之保障顯然不周,亦為不必要之限制;診斷認定基準將工作壓力是否過勞,概以時
會台字第13214號
106.05.24
舉證其受損害之侵權行為有無故意過失、兩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
會台字第12752號
105.06.24
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侵權行為與聲請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及侵權行為故意過失之舉證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
會台字第12607號
104.09.25
舉證其受損害之侵權行為有無故意過失、兩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
會台字第12447號
104.03.20
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之取財行為與施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關係縱使倒置,惟仍具有時空緊密關聯,且客觀上對於財產法益與人身法益之侵害結果與強盜行為並無二致,故擬制為強盜行為,尚不違憲等情。
會台字第11678號
102.10.04
院認為聲請人無從證明請求給付之項目與損害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以及各該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違憲法關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云云,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
會台字第11211號
102.05.31
,與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無相當因果關係為由,駁回聲請人國家賠償之請求,並未以系爭規定為裁判之基礎,是系爭規定乃非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縱確定終局判決一
會台字第11185號
102.03.08
,與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無相當因果關係,而駁回聲請人國家賠償之請求。是該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是否與系爭規定相符,即與裁判結果無影響,系爭規定自非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
會台字第11214號
102.02.06
,與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無相當因果關係,而駁回聲請人國家賠償之請求。是該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是否與系爭規定相符,即與裁判結果無影響,自非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之法律或
會台字第9633號
99.04.30
未斟酌重要證據,致認其所受損害與災害事故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確定終局裁定以其不符訴訟救助之要件已有不當,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七九號民事判例意旨,二審
會台字第9217號
98.04.03
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對改列殘等原因事實與因果關係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會台字第8841號
97.07.30
乃係以發生於八十九年間之意外事故與傷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為判決,並無適用原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之「直接且單獨原因」規定,是該規定即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自不得對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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