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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之管轄,少事法第14條雖規定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均有管轄權,惟少事法係國家為履行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義務所制定之法律,應以保障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
114年度憲民字第977號
114.09.17
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
114年審裁字第463號
114.05.09審查裁定
以聲請人為被告,請求清償借款,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住居所只是戶籍地址,並非聲請人實際居住之地址,致起訴書和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均未合法送達,聲請人所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區○○街租屋處,及其二人位於高雄市○○區○○路居所,執行搜索,分別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3,302萬7,700元、1,200萬元。嗣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虛遷戶籍而投票之行為,實質上並未就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及遷徙等權利予以限制,人民選擇戶籍地並加以登記之權利,並未因此受到影響,與人民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無涉,併此指明。【
111年審裁字第974號
111.11.30審查裁定
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記載有聲請人之住居所或營業處所,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證明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或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證明合法之訴訟代理人委任書文件,及(二)英
111年審裁字第501號
111.10.28審查裁定
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住居所及送達處所均於雲林縣,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在途期間6日,卻遲至111年9月13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而
111年憲裁字第922號
111.08.12
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聲請人遠離胞弟住居所及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以上,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路權。確定終局判決就上開情事又未依證據,即枉法裁判聲請人有罪,致使聲請人失
110年度憲三字第2號
110.12.24
官保留原則,系爭規定四所定「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中所在地之規定,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等,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係規
110年度憲二字第273號
110.10.08
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為再審事由者,不受再審最長期間5年之限制,有違反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有牴觸憲法第
會台字第13789號
109.12.31
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所各自限制之權利內容不同,系爭決議將限制出境解釋為限制住居之執行方法,顯然侵害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之遷徙自由權,亦違反憲法第23條
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109.11.20大法官解釋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
釋字第749號【計程車駕駛人定期禁業及吊銷駕照案】
106.06.02大法官解釋
適用之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聲請解釋部分,僅係主張相關行政文書以戶籍地址為寄送處所,而未送達實際居住處所,使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難以知
會台字第12767號
105.01.15
○○○○七八一九號函,未依法定程序送達聲請人之住居所,已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531號
104.07.31
「流向」規定為:「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等,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等語。就系爭規定一,基於重要公共安全之考量,主管機關對爆竹煙火業採「來源及流向管
會台字第9888號
103.07.25
(鎮、市、區)範圍內,致使聲請人僅能以戶籍地為居所從事農業工作,對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及工作權造成不當限制。2、系爭規定一以戶籍地作為判斷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依據,已逾越全民
會台字第10138號
100.03.25
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一項)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釋字第667號
98.11.20大法官解釋
,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第二項規定:「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
會台字第7696號
94.07.30
條有關寄存送達之送達通知書應否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7629號
94.03.04
應不受理」;「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應詳載姓名及住居所,不得以郵政信箱代之;不合者,應命其補正」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及第一一九一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
釋字第558號
92.04.18大法官解釋
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
會台字第6658號
90.07.27
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送達應於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之規定;暨所適用之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九日七十四台內字第三四○八八三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關於前者,僅在指摘法
釋字第517號
89.11.10大法官解釋
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闡明在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僅就居住處所遷移,課
釋字第454號
87.05.22大法官解釋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八
會台字第2221號
74.08.09
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歐陽桂姿同居所生之女,經法院判決命被告歐陽桂姿應交付與原告,被告未依判決履行,是否妨害行使權利,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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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