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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374號
114.04.14審查裁定
請人,依該號判決主文第5項所謂「個別原因案件」之文義解釋,該號判決之效力亦及於聲請人之其他敘薪事件,故聲請人其他尚於行政法院審理中之敘薪事件,亦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指為何,立法者並未提供立法理由以為參考,爰以客觀文義解釋方法理解之。依此,「反質詢」所稱「質詢」,其意涵應與本項前段規定以及職權行使法第3章其餘條文規定所稱質詢,為相同之解釋,係指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一)聲請人一至三十:系爭規定一及三,從歷史或文義解釋,無法得出將前已執行之刑期歸零,須額外執行長達20年或25年且不得假釋之法律效果,該等規定為人民難以預見及理解,與法明確性原
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112.02.10憲法判決
茲說明其論據如下:【21】 1.就應受免刑判決之文義解釋而觀【22】 系爭規定所稱:「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以其文義觀之,係指受有罪判決之人依法應獲致免刑之判決而言。
111年審裁字第394號
111.10.17審查裁定
請人主張略以:系爭規定所稱「販賣」之核心意義,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立法者原意,係在於出售,即僅指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非單指購入物品之行為,悖於上開意旨之解釋,係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110年度憲二字第475號
110.12.24
規定之見解有誤,系爭規定有關「意見」之定義應做成文義解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屬指摘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
110年度憲三字第1號
110.12.24
,究應適用何種刑事處遇之法律效果則有疑義。2、由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及體系解釋,三犯以上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為何,尚難認受規範者就其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得理解或預見,無從確保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424號
110.12.24
該條文明定「期貨交易」限於「衍生性契約之交易」的文義解釋範圍,致生不法擴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4款、第5款刑罰客觀構成要件之結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等語
110年度憲二字第86號
110.10.08
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限」之意旨,已逾越母法之文義解釋及立法意旨,增加法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下稱施行法第8條)既為處理日據時期因法治不備致
110年度憲三字第14號
110.09.10
,究應適用何種刑事處遇之法律效果則有疑義。2、由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及體系解釋,未曾受觀察勒戒之非初犯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為何,尚難認受規範者就其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得理解或預
109年度憲三字第40號
110.08.20
,究應適用何種刑事處遇之法律效果則有疑義。2、由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及體系解釋,三犯以上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為何,尚難認受規範者就其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得理解或預見,無從確保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253號
110.07.16
8款(下稱系爭規定)之適用所表示之見解,顯然違背文義解釋、論理解釋與立法宗旨目的之解釋法則,違憲侵害司法訴訟之公正、公信與人民訴訟權至鉅,應宣告無效。確定終局裁定認本件聲請法官迴避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110.05.07大法官解釋
以客觀理解之用語,法院自得本其文義與立法目的,依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適當闡明其意涵而為適用。是系爭規定一關於自製之獵槍一詞,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三)
109年度憲二字第452號
110.02.05
怠於訴訟指揮之情事。2、系爭規定所謂不公開審理之文義解釋係法官於但書情狀下,得禁止非訴訟當事人到庭旁聽。系爭規定但書過於抽象,以致於人民無法預測何種情況下得向法院提出改為非公開審理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109.06.19大法官解釋
行為,以「販賣毒品既遂」論處。 由是可知,不論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立法者之原意,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如有悖於
會台字第13164號
108.07.26
知受規範主體應為「廠商」。確定終局判決違法擴張其文義解釋之涵攝範圍,將負責人個人之刑事責任行為,認定為廠商已構成沒收或追繳已發還押標金之行為,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
108年度憲二字第1號
108.07.26
例及系爭裁定不符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文義解釋與立法本旨,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查系爭裁定並非法律或命令,非屬得向本院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聲請意旨所陳,
會台字第11871號
105.10.28
十四條(下併稱系爭規定)所定「有投票權之人」,依文義解釋,應指「行賄、受賄時已現實具有投票權之人」而言,然系爭決議竟認行賄、受賄當時雖尚未當選縣市議員,但於事後選舉結果當選為議員而
會台字第12765號
105.10.21
;系爭判例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文義解釋與立法本旨,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與國家法治公信,係屬越權而無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
會台字第12711號
104.10.30
前、未執行職務前之事項,並非執行職務本身,故不合文義解釋、文理解釋及立法本旨解釋。又系爭判例認,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此見解形同
會台字第12320號
104.06.05
,以了結現務、清算剩餘財產,其所採解釋方法,逾越文義解釋範圍,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
會台字第12122號
104.02.06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所謂「販賣毒品」,依法條文義解釋,係指販入與賣出兩者兼備而言,惟系爭判例認販賣毒品罪之販賣,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但使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
會台字第12053號
103.09.26
攤折,並無法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減項,系爭令釋捨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僅採體系解釋,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又導致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背
會台字第12035號
103.05.16
十四條(下併稱系爭規定)所稱「有投票權之人」,依文義解釋,係指於行賄、受賄時已現實具有投票權之人而言,詎系爭決議認行賄、受賄當時雖尚未當選縣市議員,惟於日後果當選為議員而取得投票權
會台字第11573號
102.12.20
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以觀,不論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系爭決議設題中之甲,均非營業稅之課稅主體甚明,系爭決議會造成聲請人受漏稅罰處罰之後果,亦違反處罰法定主義及回溯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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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