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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舊法規追訴權時效完成時,即可不再受追訴處罰的預期有間。惟凡犯罪,原則上應依法受刑事處罰,乃事理所當然。任何法規,亦非永久不變,絕對不得修改。系爭規定的規範對象,復為發生死亡結果的重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明顯與釋字585所示意旨有間。此外,立法院得行使調查權之調查事項,依本項規定,係「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涵蓋範圍相當廣泛,且僅須與「立法委員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111.08.12憲法判決
,允許公務機關未經個資當事人同意,即一律得對仍具有間接識別可能性之個資,為強制蒐集、處理或進行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資訊隱私權;4、具重要關聯性之個資法第11條第2
110年度憲二字第467號
110.12.17
有效且完整之訴訟權、家庭權及親子團聚之保障,恐屬有間,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
110年度憲三字第31號
110.12.10
本院首開解釋所指「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尚屬有間,自不得據上開本院解釋聲請解釋。況核聲請意旨所陳,主要在爭執刑事補償案件之管轄機關以及溯及適用之請求補償法定期間相關規定立法政策
110年度憲二字第393號
110.12.10
之立論基礎全然以勞動部各項函釋為據,其適法性已然有間;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與理由中,已明白確認聲請人等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僱傭關係存在,基於憲法平等權及人民財產權之保護,應受憲法及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409號
110.12.10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範疇,而與憲法第24條規定自屬有間,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上開系爭規定及解釋已限制聲請人行使訴訟權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系爭
釋字第809號【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案】
110.10.01大法官解釋
價業務之問題,與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情形尚屬有間。 綜上,系爭規定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釋字第806號【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案】
110.07.30大法官解釋
護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或其他重要法益,尚屬有間,難認係重要公共利益,是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對資格能力等主觀條件之限制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5條保障職業選擇自由之意
109年度憲二字第74號
109.11.06
利,並以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推測及擬制聲請人有間接故意,就未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項予以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三
會台字第13333號
108.12.13
理健保爭議審議業務,與法制單位辦理法制、訴願業務有間,不符合系爭專業加給表所定標準,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依憲法第18條衍生之公務人員俸給請求權受到侵害。2、系爭規
108年度憲二字第121號
108.09.27
執照1年之規範。兩者受規範之主體與所涉之情形尚屬有間,非得以比附援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會台字第11074號
105.07.29
限制,且與贍養金制度係特別犧牲損失補償而設之目的有間,無正當合理關聯,逾必要範圍。復未斟酌退休金與贍養金、再任公職者與未再任公職者之事務性質差異而為合理對待,更忽略支領贍養金者因信
會台字第12544號
104.06.05
與系爭規定「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認定要件有間,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實質援用系爭函,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會台字第10835號
101.03.23
參考之用,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最高法院之決議尚屬有間,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非屬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解釋之客體,況經核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系爭座談會結果而獲
會台字第10063號
99.12.24
高法院書記廳並非審判機關,系爭函亦與確定終局裁判有間,尚非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9967號
99.10.08
高法院檢察署並非審判機關;其函復亦與確定終局裁判有間,尚非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之對象,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9492號
99.01.29
上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依據,與最高法院之決議尚屬有間,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並非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理由書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會台字第8424號
98.07.31
前揭解釋所謂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之事項尚屬有間。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意旨,行政院得監督地方自治事項。而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
會台字第8450號
97.03.07
予自然人名義,始得更名登記於原取得人之情形,顯屬有間。是本件聲請,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與前述應行注意事項之當否,並非具體指陳上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釋字第633號
96.09.28大法官解釋
舉爭議、安定政局,以維持社會秩序,與強制搜索尚屬有間,並未逾越真調會之權限範圍,亦無違於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並無不符。真調會原則上應以合議
會台字第8307號
96.09.28
為例外規定,就其逃逸行為處以刑罰,與平等原則亦屬有間」。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係對於「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為處罰之規定,固未罰及犯人自行藏匿之行為,惟立法者
會台字第8085號
95.12.08
聲請人等略以契稅條例所課徵之契稅與公課性質之規費有間,亦無法歸類為直接稅或間接稅,也不包含任何可辨識之實質社會公共政策目的,其課徵屬國家於不具任何公益目的下,純以增加金錢收入為目的
釋字第613號
95.07.21大法官解釋
關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有間,尚難逕執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指摘之,蓋第五十六條之規範範圍並不及於獨立機關。且只要行政院對於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未遭實質剝奪,
釋字第609號
95.01.27大法官解釋
與其他加保勞工所生保險事故之危險,此均與商業保險有間。又勞工保險因具社會保險之性質,對於何種保險事故始應為保險給付,立法機關自得衡酌勞工保險政策之目的、社會安全制度之妥適建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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