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7號
115.08.05審查裁定
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依限補正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泛為系爭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5.07.29審查裁定
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無力繳納裁判費,乃提出107至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訴訟救助,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錯誤核定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致聲請人無力繳納並喪失審級利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臺中高分院112年11月1日111年度家上字第72
115年審裁字第1040號
115.06.08審查裁定
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6日以同字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終因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而經
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
114.12.15審查裁定
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聲請人雖補正繳納裁判費,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認聲請人之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1121號
114.10.02審查裁定
院114年度上字第199號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等,該上訴案現尚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是系爭判決尚非上開憲訴
114年審裁字第1091號
114.09.24審查裁定
當得利等,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逾期未補繳裁判費,遭系爭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故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
114年審裁字第1039號
114.09.10審查裁定
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並敘明:若聲請人係無資力者,固得依法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然聲請人是否確實提出聲請尚有未明,聲請人如欲依
114年審裁字第867號
114.08.04審查裁定
,未依上級法院發回意旨重為裁判,並要求聲請人負擔裁判費,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
114年審裁字第670號
114.06.27審查裁定
定),以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未預納裁判費等情,駁回其抗告,顯有違失,爰請求憲法法庭廢棄該裁定。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114年審裁字第514號
114.05.22審查裁定
部分,違反司法院釋字第225號解釋所闡示:「……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依職權裁判命敗訴之當事人或其他引起無益訴訟行為之人負擔……」之意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
114年審裁字第507號
114.05.19審查裁定
意圖延滯訴訟」為由駁回聲請人之反訴,且未設有退還裁判費之機制,致聲請人須負擔高額裁判費,違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與誠實信用原則及訴訟經濟原則有違,亦欠缺公平性及合理性;另
114年審裁字第463號
114.05.09審查裁定
4日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
114年審裁字第389號
114.04.17審查裁定
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以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逾期未補正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
113年審裁字第986號
113.12.27審查裁定
廢棄;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依法命聲請人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書後,終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對上述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之上訴,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
113年審裁字第971號
113.12.23審查裁定
,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亦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
113年審裁字第859號
113.10.24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及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844號
113.10.24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就部分聲明繳納裁判費,縱有遺漏他部分聲明之裁判費,系爭裁定一亦不應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而全部駁回,系爭裁定一及二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與違反比例原則
113年審裁字第719號
113.09.30審查裁定
知不得抗告。 (二)查系爭裁定為法院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其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五、綜上,本件
113年審裁字第697號
113.09.24審查裁定
;又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遭駁回,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
113年審裁字第653號
113.09.04審查裁定
聲請人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逕以未預納裁判費為由,認上訴及抗告均不合法予以駁回,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113年審裁字第649號
113.09.03審查裁定
月13日11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認聲請人未補繳裁判費,且未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復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以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113年審裁字第587號
113.08.09審查裁定
定不因此失其效力,而以聲請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對前審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系爭規定之適用僅限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
113年審裁字第537號
113.07.18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損害賠償及聲請返還裁判費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3年審裁字第458號
113.06.24審查裁定
理由裁定駁回,同時另裁定返還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作成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2份(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