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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0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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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下列土地,且均已符合時效期間。試問: 下列情形甲可否主張依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25 分) 甲占有乙已登記所有權之土地。 甲在乙土地上所蓋之建物為無法辦理登記之違章建築。
甲將項鍊遺失於乙之計程車上。試問:(25 分) 乙拾得後,依民法之規定,應為如何之處置? 在何種情形下,乙得或不得向甲請求報酬?若甲所遺失的是其多年往來之書信時, 乙得否請求報酬?
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學生甲,在校園中拾得學妹乙遺失之皮包,內有新臺幣5 萬元整, 為乙用來繳交學雜費以及房租之用。甲依據皮包內乙所遺留之證件通知乙拾獲其遺 失皮包,請乙放心並表明願意歸還,但是要求十分之三之報酬。請問甲的主張是否 合理?又其立法目的為何?(25 分)
甲乙丙共有某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1/3,三人訂有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分管使用 該土地之某特定部分,且約定50 年間不得主張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25 分) 若甲事後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丁,則該第三人丁是否應受此不分割契 約之拘束? 甲得否未經乙、丙之同意即將其占有使用中之該部分土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第 三人?
甲與乙間有長期供給之契約關係,為防乙欠款不還,乃由乙就自己或他人所有之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甲。試問,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 由及其效力為何?(25 分)
甲擁有土地一筆,在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甲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款, 銀行因甲無力償還請求法院拍賣該筆土地以及土地上之建築物。拍賣過程中,土地 由乙拍定、房屋由丙拍定。請分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甲將其閒置未用之土地,無償設定並登記地上權予其好友乙使用。試問:下列情形, 乙之地上權是否消滅?(25 分) 乙向甲表示拋棄地上權,甲允之,但未辦理地上權之塗銷登記。 甲將該土地贈與並登記予乙,但乙並未塗銷其原有之地上權登記。
甲將手機交由乙通訊行修理,甲於修繕完畢取回手機時,因所攜帶之現金不足清償 修理費用,乙為確保其修理費用之債權受償,乃拒絕返還而留置甲之手機。請問, 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一般留置權法定取得之積極及消極要件為何?(25 分)
動產之取得時效與不動產之取得時效之規範如何?(25 分)
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允許抵押權人將一定範圍內之建築物或權利,與抵押物併付 拍賣之情形有幾種?試說明之。(25 分)
甲所有之機車為乙所占有,乙之受僱人丙於使用時,被丁搶走或因故致該機車毀損、 滅失。試問:(25 分)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占有人有何保護之相關規定? 占有人對占有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為何?
何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應如何管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