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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1 年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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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 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茲試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核准參加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其處分 應否受該法條之限制?理由及根據各為何?(25 分)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又,民法第799 條第5 項規定,區分 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 第2 項規定,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 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者,其 物權之移轉,不受民法第799 條第5 項規定之限制。另同施行法第8 條之5 第5 項 規定,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準此,茲假 設有民國80 年建築完工之三層樓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棟,其一、二樓分屬甲、乙二 人所有,三樓為丙、丁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但其基地所有權則為甲、 乙、戊三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試問:丙出賣其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應有部 分時,丁、戊二人孰得優先承購?請析述之。(25 分)
土地徵收條例自民國89 年2 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0 有餘年,本(101)年1 月4 日 並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依該修正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擬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為之。請問有那些情況得不受此種限 制,而可先行使用?其要件為何?先行使用之程序又如何?試分別詳述之。(25 分)
(101) 25 分
何謂「徵收擴張請求權」?其行使應具備之要件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登記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何種 情形下得由申請人請求退還?(25 分)
張三以其不動產依序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甲、乙、丙三人,債權額分別為200 萬、 100 萬及50 萬,並經登記完畢,後甲與丙雙方約定變更抵押權之次序,請問:該抵 押權次序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後,如該不動產經法院執行拍賣,扣除相 關執行費用後,尚有價金300 萬得分配於債權人,請問:甲、乙、丙三人各得分配 之金額為何?(25 分)
何謂農育權?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農育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那 些事項?(25 分)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如該錯誤登記或遺漏尚未產生 損害,得申請登記機關辦理更正登記,請問:辦理更正登記之要件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