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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5 年土地登記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登記」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乙2 人於民國(下同)97 年分別出資100 萬元及200 萬元共同購買A 地,約定 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A 地,並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登記機關將 2 人之應有部分誤登為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而2 人均未察覺。嗣甲於98 年死 亡,其登記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由配偶丙及子丁、戊繼承取得,並登記為3 人公同 共有。99 年,丙、丁將其A 地該公同共有部分全部出售予不知情之己,並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100 年,乙始發現其A 地所有權登記錯誤之情事,遂向登記機關請求更 正登記。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析本題設例中乙與登記機關間之法律關係。(25 分)
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咸認為兼取權利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之精神,試問托崙 斯登記制之特色為何?又托崙斯登記制之公信力與我國現行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其 差異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對於「越界建築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及「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何規範? 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土地登記規則第7 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 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惟同規則第144 條第1 項規定, 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 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試問此二條文所 定內容意涵為何?請闡釋之。(25 分)
甲、乙2 人共有A 地一筆,其應有部分依序為四分之三及四分之一。甲將A 地全部 設定登記地上權予丙,丙並於該地上建築B 房屋(非區分所有建物),且辦竣房屋 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後,甲將其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予丁。試問:於本題設例 中,當申辦A 地之地上權設定登記及甲之應有部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土地登記相關 法令規定,登記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上記明(或切結)之事項為何?請分別說明 之。(25 分)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土地一筆,其中乙將其應有部分向某A 銀行貸款並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試問登記機關如何辦理登記?嗣後該共有土地經甲提出裁判分割 獲得確定,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請問前揭抵押權依規定如何登記?試申論之。 (25 分)
依登記機關之土地登記簿記載,A 地登記為神明會所有,其管理人為甲;地籍清理 條例公布施行之後,A 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依該條例規定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 試問:該A 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後,其管理人甲依法應為之 事項為何?請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說明之。(25 分)
試就我國現行相關規定說明登記之合意主義與公示主義之涵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