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 人於民國(下同)97 年分別出資100 萬元及200 萬元共同購買A 地,約定
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A 地,並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登記機關將
2 人之應有部分誤登為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而2 人均未察覺。嗣甲於98 年死
亡,其登記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由配偶丙及子丁、戊繼承取得,並登記為3 人公同
共有。99 年,丙、丁將其A 地該公同共有部分全部出售予不知情之己,並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100 年,乙始發現其A 地所有權登記錯誤之情事,遂向登記機關請求更
正登記。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析本題設例中乙與登記機關間之法律關係。(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