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地政(高普考/地特) 106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乙締結甲所有A 地的買賣契約後,甲於辦理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先將A 地 交付予乙,乙旋即將該地出售予丙並交由丙使用。其後,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甲 乃解除與乙間就A 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丙返還A 地予甲。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一筆不動產由乙、丙、丁繼承。在乙、丙、丁三人一直未 辦理繼承登記的情形下,乙請求分割。請附理由說明,如乙、丙、丁協議分割不成, 則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乙得否訴請裁判分割?(25 分)
甲、乙、丙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得乙、丙之同意,擅自利用A 地 一隅(未超過A 地總面積之三分之一)建造簡易倉庫並自行使用。試附理由說明: 乙、丙得否請求甲拆除該倉庫並不得再擅自利用?(25 分)
甲、乙、丙三人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分別共有A 不動產。如甲為取得融資,而 以其就A 地之應有部分供丁銀行設定抵押權時,是否須得乙、丙之同意?(25 分)
甲以其所有之A 地供乙設定抵押權後,將A 地無償供丙使用,丙復將A 地出租予丁。 甲知丙出租A 地予丁一事後,並未表示異議。嗣因A 地所擔保之債權未獲清償,乙 乃向法院聲請扣押A 地,同時並聲請法院除去A 地上之丁的承租權。丁主張其並非 自甲承租A 地,與民法第866 條之規定不符。試附理由說明:乙、丁之主張,何者 有理?(25 分)
民國(下同)75 年間,甲於乙所有之A 地上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建築B 房屋居 住使用。95 年間,甲雖已自購房屋,但仍有偶爾利用B 屋的情形。乙見甲似已無繼 續利用之必要,且於屋內隨意堆置已不堪使用之水塔、招牌等雜物,乃於97 年間向 甲表示終止其於A地之地上權,並請求甲塗銷地上權登記。甲則主張B 屋仍甚堅固, 且其仍有繼續使用該屋之必要等情,拒絕乙之請求。乙乃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甲之地 上權。就乙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斷?(25 分)
甲於乙所有之A 地設定應支付對價之地上權,但二人就約定之地租並未辦理登記。 試附理由說明:丙自乙受讓甲之地上權尚存續之A 地後,丙得否請求甲支付地租? (25 分)
甲為乙公司之製品的經銷商,為擔保經銷期間中由乙公司陸續進貨時對乙所生債 務,乃由丙提供其所有之A 不動產,供乙設定未定確定期限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試問: 於乙對甲之債權未確定前,乙將其對甲出貨所生數個債權中之一債權讓與丁。其 後,如甲因經營不善倒閉,乙實行對A 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丁得否就拍賣 A 不動產所得價金亦主張優先受償?(13 分) 甲得否隨時請求確定丙所擔保之原債權?(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