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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7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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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名下有A 地,為建築用地,與乙之B 地為相鄰地。甲申請建築執照準 備營造房屋,因A 地對外僅有一條1.5 公尺之聯絡道路,乃向乙主張袋 地通行權,請求得就B 地有人員、車輛之通行權。乙認為A 地對外仍有 1.5 公尺之既有巷道可以通行,故予拒絕,雖甲說明消防車寬度2.5 公尺, 難以利用該巷道進出,致無法進行相關管線布置等,仍遭乙拒絕。試問: 乙之拒絕有無理由?(25 分)
甲25 年前開始占有乙的A 地,並築起圍牆,在圍牆內種菜,甲擬就A 地所有權主張 時效取得。試問: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的要件及法律效果為何?何種情形會使時 效中斷?(25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2 年,甲並以名下坐落於 一樓之A 屋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甲於A 屋玄關處懸掛一幅價值60 萬元 之B 畫。貸款期間,因家中人口增加,甲未申請建造執照即僱工自A 屋 內側增建一間對外無獨立出入口之C 浴廁。2 年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 乙實行抵押權。試問: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是否及於B 與C?(25 分)
甲有A 地,與乙的B 地僅有一線之隔,甲準備在A 地上興建員工宿舍。試問:越界 建築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甲乙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雙方口頭約定以A 地之中線為 中心,各自使用中線之左半邊與右半邊。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丙並辦 理移轉登記完畢,惟丙對雙方使用A 地之口頭約定,並不知悉。嗣後丙 即對乙主張應重新約定使用之部分。乙以A 地使用方式行之多年,且甲 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即擅自出售應有部分,拒絕承認丙為A 地共有人及 丙之請求。試問:乙之拒絕有無理由?(25 分)
甲、乙共有A 地,各有應有部分2 分之1。甲、乙各自在A 地上建築B 屋及C 屋。 試問:何謂不動產役權?A 地及B 屋、B 屋及C 屋得否成立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 權有何特性?(25 分)
何謂法定地上權?請就我國民法物權編第三章地上權之相關規定說明 之。(25 分)
甲有A 屋,擬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乙。試問:民法如何限制甲、乙設定概括最高 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