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建屋而備妥建材置於自己所有的A 地,詎料其好友乙見甲遲未動工
建造,竟未得其同意而偷偷利用甲所有的建材,於A 地上興建完成B
屋,並搬入居住使用中。甲在不知乙已興建B 屋情況下,因財務困難而
將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以擔保向丙所貸款1,000 萬元。試問:
甲嗣後發現乙興建B 屋一事,遂對乙主張:「B 屋係以屬於甲所有的
材料建造,且B 屋因未依建築法規建造,無法為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俗稱「違章建築」),乙未取得B 屋所有權,該屋所有權應屬甲」。此
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甲就建材被乙盜用之損害以及A 地被B 屋占用之損害,得對乙為如何
之法律主張?(15 分)
若乙嗣後向甲求情,甲同意將A 地出租10 年予乙作為B 屋之基地。
但不久後甲因投資失利而無法償還借款,丙遂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A
地以獲清償。丙於實行A 地抵押權時,是否得主張除去A 地租賃契約
及將B 屋併付拍賣?(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