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淑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4183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魏淑惠犯如附表壹「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壹佰肆拾肆罪,各處如附表壹「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壹「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偽造之「鄭智文」署名壹枚、「Kay」署名共貳佰零參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魏淑惠明知自己信用不佳,無法以其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使用,竟為冒名申辦信用卡供己使用之目的,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間(同年 7月18日前)某日,利用與非其親屬之鄭智文(嗣於98年7月1日更名為鄭亞薰)同住在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縣○○道 3段121巷17號4樓之機會,在該居處內徒手竊取鄭智文所有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得手予以複印後,將影本據為己有,身分證原本則藉機放回原處,使鄭智文無從察覺之,旋於92年 7月18日,在不詳處所,冒用鄭智文之名義,擅自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嗣於95年 8月21日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兆豐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簽」欄上偽造「鄭智文」之署名 1枚,並依式填載鄭智文之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復將前開竊得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在該申請書上,佯以表示鄭智文本人向中國兆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之意,而完成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並郵寄予中國兆豐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中國兆豐銀行所屬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收執後陷於錯誤,誤認係鄭智文本人提出申請,據以徵信、核發信用卡(原核發卡號為0000-0000-****-**38號,嗣於92年11月間,因該信用卡遺失,乃重行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予魏淑惠收受,足以生損害於鄭智文本人及中國兆豐銀行對信用卡徵信、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魏淑惠於詐得該信用卡後,為求得以持之刷卡消費,未經鄭智文之同意或授權,旋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 Kay」之署名,作成不實之信用卡私文書,並啟用該信用卡,表示信用卡申辦名義人鄭智文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鄭智文本人及中國兆豐銀行對信用卡開卡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1編號1至83所示之盜刷日期,或輸入該信用卡之卡號等資料,藉由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服務方式而行使該信用卡,佯以表示鄭智文本人確認消費內容及金額,而先後詐得如附表1編號1、32至37、39、50、51、
65、66、79、80所示之財產利益(消費種類及金額詳如附表1編號1、32至37、39、50、51、65、66、79、80所載),或先後至如附表 1編號42、44、45、47所示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將該偽造之信用卡私文書插入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插槽內,佯裝其為鄭智文而行使之,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皆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而核准之,以此不正方法由各該自動付款設備詐得如附表1編號42、44、45、47所示之款項(金額詳如附表1編號42、44、45、47所載),或持該信用卡,先後至如附表1編號2至31、38、40、41、43、46、48、49、52至64、67至
78、81至83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由魏淑惠冒用鄭智文之名義,在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 「Kay」署名共計65枚,訛以表示鄭智文本人確認各該次之消費金額,並同意依據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等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各交付予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行使之,致各該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進而先後交付財物予魏淑惠,或使其取得服務之財產利益,而完成各次之信用交易(消費種類或商店名稱、消費金額與所得種類,詳如附表1編號2至31、38、40、41、43、46、48、49、52至64、67至78、81至83所載),以上開方式連續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30,015 元之財物及利益,皆足以生損害於鄭智文本人之信用、如附表1編號1至83所示之特約商店、金融機構及中國兆豐銀行對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理之正確性。魏淑惠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1 編號84至226所示之盜刷日期,或分別至如附表1編號84至
93、95至100、102至109、113、115至124、126至226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由魏淑惠冒用鄭智文之名義,在各該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分別偽造 「Kay」署名,偽以表示鄭智文本人確認各該次之消費金額,並同意依據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後,各別持交予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行使之,致各該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進而先後交付財物予魏淑惠,或使其取得財產利益,而完成各該次之信用交易(消費種類或商店名稱、消費金額與所得種類,詳如附表1編號84至93、95至1
00、102至109、113、115至124、126至226所載),共計136次,或輸入該信用卡之卡號等資料,藉由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服務方式而行使該偽造之信用卡私文書,諉以表示鄭智文本人確認消費內容及金額,而先後詐得如附表1編號94、101、110至112、114、125所示之財產利益(消費種類及金額,詳如附表1編號94、101、110至112、114、125所載),共計7次,俱足生損害於鄭智文本人之信用、如附表1編號84至226 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兆豐銀行對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理之正確性。魏淑惠於上開期間,雖曾持續循環繳款勉持周轉,圖以掩人耳目,隱匿前揭冒名申辦、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等不法情事,嗣因無力按期還款,經中國兆豐銀行向鄭智文本人追償債務,始查悉上情,魏淑惠則於100年4月12日清償前開所有信用卡之消費欠款。
二、案經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魏淑惠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淑惠於本院審訊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亞薰於99年 4月13日警詢時及99年12月15日偵查中結證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中國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6月23日(99)兆銀卡字第0233號函文暨所附繳款與消費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27日(99)兆銀卡字第0336號函文暨所附之交易、繳款歷史明細表、中國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訊查詢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明知己信用狀態不佳,無法以其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使用,竟冒用被害人名義申領信用卡消費,並藉循環繳款、預借現金等方式勉持周轉,冀以延後其犯行暴露之時間,益徵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與詐欺之犯意甚明,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起訴書未加詳予揀選,逕以上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函附之交易、繳款歷史明細表資為附件,然如附表 2所示之循環利息、年費、各項手續費等費用項目,皆非因被告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行為直接所致生,本不應列入詐欺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範疇,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亦載明「至如附件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等語,檢察官顯已將如附表 2所列之各項費用予以排除,是本件起訴範圍業已足資特定,起訴書附件有關如附表 2所示部分當屬贅載,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論罪與科刑:
(一)按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關於刑法變更後之新舊法律適用問題,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規定,依「原則從舊、例外從輕」以為決定;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第 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說明如下:
1、罰金刑: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法定刑均設有罰金刑之規定,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刑法係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業於98年 4月29日公布廢止)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外,並將72年 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 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其第 1項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而第2項則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 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罰金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罰金刑之罰金最低數額,則較諸修正前提高,此既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仍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2、連續犯、牽連犯: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均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之變更。又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被告於95年7月1日以前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本均得論以連續犯,各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刑法既已無連續犯之適用,被告上開所犯數罪經併合處罰結果,顯較論以連續犯之情形為重;再被告所犯竊盜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因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本得論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而依修正後併合處罰之結果,亦顯較論以牽連犯之情形為重。是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
3、數罪併罰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之變更。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仍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前揭決議意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數罪併罰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揆諸前揭說明,就其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之犯行,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4、經綜合比較被告於95年7月1日行為後之刑罰法律變更,均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前揭行為時即修正前刑罰相關規定論處,並與95年7月1日後之犯行所宣告之刑,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5、至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惟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第 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是以,本案經前開新舊法之綜合比較結果,被告於95年7月1日前所為,仍應整體適用法律,而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想像競合之規定,併此陳明。
(二)按所謂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係之事項者,均屬之。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署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署押,已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277號、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供參照)。再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於其上簽署持卡人之姓名或代號,用以確認、證明其所消費之金額,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898號、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參)。又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未依約於限期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或給予利益,此財物交付或給予利益之本身,即使特約商店喪失財物持有或喪失利益,是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或不法利益。另按刑法第210條至第215條之偽造文書罪,咸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第 216條之行使罪,必其所行使之文書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得以成立,否則不能以該行使罪相繩;又刑法上偽造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204號判決暨47年臺上字第 193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三)核被告魏淑惠上揭竊取被害人鄭智文國民身分證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其冒名申領信用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暨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其於附表1所為,則係犯如附表1論罪法條欄所示之罪。而被告先後於前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簽欄上偽造「鄭智文」之署名、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如附表1編號2至31、38、40、41、43、46、48、49、52至64、67至78、81至93、95至100、102至109、113、115至1
24、126至226 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Kay」署名之行為,分別係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及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被告於偽造各該私文書後,復先後持以行使之,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另被告於附表1編號35、36、39、50、51、65、66、101、111、124所示之消費行為,各係在同日同地所為,於密切接近之時空各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地差距上皆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又被告先後冒名申領信用卡及於附表1編號1至83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多次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雷同,所犯構成要件分屬同一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上開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與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乃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其於附表1編號84至226論罪法條欄所示,亦分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47號判決同旨可參)。再被告前揭所犯普通竊盜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於附表1編號84至226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143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漏載之部分犯行,因與已敘及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公訴人認被告於附表 1編號42、44、45、47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固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均屬同一,爰各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本院於審理時,雖未明確告知被告前揭起訴書所引法條應予變更後之罪名,然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其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而所謂之「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固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惟若法院就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 288條之1、第289條等規定之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祇是未明確告知被告新增或應變更之新罪名,如此項未踐行告知新增罪名或罪名變更義務之訴訟程序違法,尚無礙於被告行使防禦權,而對判決顯無影響時,即不得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322號、90年度臺非字第13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雖未於審理期日踐行告知被告上開變更後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名,然在調查證據程序中,已就被告相關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加以調查,復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方式,命其就卷內所有證據資料表示意見,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復令其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辯論,且該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是本院雖未於審理期日踐行告知被告前開變更後之新罪名,然揆諸上揭說明,尚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併予說明。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壯之年,其肢體與心智俱屬正常,且具謀生能力,竟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能,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猶趁與被害人鄭智文同住之機會,出於僥倖心態,貪圖私利,目無法紀,竊取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並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多次持以行使消費或預借現金供己花用,行為期間甚長,次數頗鉅,所為對金融交易秩序及被害人信用顯已構成相當之危害,犯罪目的與動機尚無有特別可原之處,且被害人已到庭陳稱渠不願原諒被告,希望被告能受到懲處等語在卷,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於100年4月12日清償前開信用卡之所有消費欠款,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證明書存卷可據,態度尚可,又其於95年7月1日前共詐得230,015元之財物與利益,95年7月1 日後,每次盜刷之金額款項則非鉅大,兼衡酌其犯罪手段與情節、行為時未受任何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品性素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於97年3月24日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參)、與被害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 7月16日施行,而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於附表1編號84至128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 4月24日以前,上開所犯之罪皆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予減刑情形,復無同條例其他所定不得減刑之事由,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修正前為20年),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應執行之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項,資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而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惟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及定執行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並期使個案在執行刑之量定上,不會有差異過大之失衡,以符合刑罰平等原則。準此,本院審酌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43罪之被害對象與次數、犯罪總所得合計324,269 元、犯罪情節尚非嚴重、犯罪行為類型係基於同一刑罰規範目的,定執行刑乃為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情,綜合考量前述刑罰之內部界限,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已足以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使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六)末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219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文書,既已交付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之偽造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 747號判例要旨可參)。經查,被告先後於前開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簽欄上偽造「鄭智文」署名1枚、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如附表1編號2至31、38、40、4
1、43、46、48、49、52至64、67至78、81至93、95至100、102至109、113、115至124、126至226 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Kay」署名共203枚,雖均未據扣案,然既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仍應於所犯之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219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世錚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卡號A:指信用卡卡號0000-0000-****-**38號;B卡號:指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卡│盜刷│消費種類│消費金額│ 論 罪 法 條 │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號│號│日期│商店名稱│所得種類│ │ (含主刑及從刑) │ ├─┼─┼──┼────┼────┼─────────┼─────────────┤ │ 1│A│92年│餘額代償│60,000元│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7月2│-萬泰現│代償利益│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8日 │金卡 (網│ │罪、刑法第339條第2│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 │ │ │ │路/語音)│ │項之詐欺得利罪 │月,偽造之「鄭智文」署名壹│ ├─┼─┼──┼────┼────┼─────────┤枚、「Kay」署名共陸拾陸枚 │ │ 2│A│92年│家樂福板│611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均沒收。 │ │ │ │10月│橋店-家│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1日│福(股)│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公司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3│A│92年│盈嘉金銀│1,5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0月│珠寶有限│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7日│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4│A│92年│好樂迪KT│1,098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V-埔墘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5│B│92年│家樂福板│1,01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橋店-家│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6日│福(股)│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公司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6│B│92年│大眾電信│1,597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2月│股份有限│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6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7│B│93年│家樂福板│67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月7│橋店-家│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福(股)│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公司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8│B│93年│大眾電信│596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月1│股份有限│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9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9│B│93年│大眾電信│1,47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1│股份有限│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6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10│B│93年│和信電訊│1,91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1│(股)公│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8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11│B│93年│大眾電信│3,265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1│股份有限│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9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12│B│93年│和信電訊│1,026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1│股份有限│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9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13│B│93年│NET-昆明│68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一店(佳│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舫服裝)│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14│B│93年│香港商捷│3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1│領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5日 │司臺灣分│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公司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15│B│93年│家樂福-│6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家電板橋│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9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16│B│93年│和信電訊│1,13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1│股份有限│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0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17│B│93年│NET-昆明│1,189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7月6│一店(佳│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舫服裝)│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18│B│93年│香港商鐵│8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8月2│達時國際│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貿易臺灣│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有限公司│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臺灣分公│ │ │ │ │ │ │ │司 │ │ │ │ ├─┼─┼──┼────┼────┼─────────┤ │ │19│B│93年│英屬維京│59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8月2│群島商銀│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鯨股份有│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限公司臺│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 │灣分公司│ │ │ │ ├─┼─┼──┼────┼────┼─────────┤ │ │20│B│93年│康是美生│44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9月1│活藥店翠│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6日 │運門市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21│B│93年│水龍頭咖│36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0月│啡屋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22│B│93年│好樂迪-│1,648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0月│石牌店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6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23│B│93年│屈臣氏-│19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0月│石牌分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6日│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24│B│93年│家樂福-│877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板橋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5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25│B│93年│爭鮮迴轉│22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壽司三民│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5日│分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26│B│93年│百視達-│198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板橋雙十│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6日│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27│B│93年│U2MTV電 │80元利益│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影館 │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24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28│B│93年│爭鮮迴轉│35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2月│壽司三民│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22日│分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29│B│94年│好樂迪-│1,118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月2│士林店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9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30│B│94年│好樂迪-│2,882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2│石牌店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31│B│94年│寧記飲食│823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1│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32│B│94年│電信資費│1,395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1│電話費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403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33│B│94年│卡優待預│6,0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2│借現(10│10期=│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日 │期,網路│60,000元│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語音) │利益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34│B│94年│電信資費│433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5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410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35│B│94年│電信資費│935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電話費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5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410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 │ │ │ │ │ │電信資費│966元利 │ │ │ │ │ │ │電話費 │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409 │ │ │ │ ├─┼─┼──┼────┼────┼─────────┤ │ │36│B│94年│電信資費│15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1月│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408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 │ │ │ │ │ │電信資費│421元利 │ │ │ │ │ │ │大哥大09│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410 │ │ │ │ ├─┼─┼──┼────┼────┼─────────┤ │ │37│B│94年│電信資費│942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2月│電話費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26日│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411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38│B│95年│靚車高手│3,0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月1│板橋家樂│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5日 │福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39│B│95年│電信資費│188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1月3│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412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 │ │ │ │ │ │電信資費│505元利 │ │ │ │ │ │ │大哥大09│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01 │ │ │ │ ├─┼─┼──┼────┼────┼─────────┤ │ │40│B│95年│基馭汽車│2,3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6│工作室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41│B│95年│全國加油│991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1│站-洲美│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4日 │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42│B│95年│臺北富邦│10,000元│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1│商業銀行│財物(預│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6日 │ │借現金)│罪、刑法第339條之2│ │ │ │ │ │ │ │第 1項之非法由自動│ │ │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 │ │ ├─┼─┼──┼────┼────┼─────────┤ │ │43│B│95年│錢蔚企業│1,559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2│股份有限│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5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44│B│95年│華南銀行│10,000元│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2│-CD/ATM │財物(預│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6日 │ │借現金)│罪、刑法第339條之2│ │ │ │ │ │ │ │第 1項之非法由自動│ │ │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 │ │ ├─┼─┼──┼────┼────┼─────────┤ │ │45│B│95年│中華郵政│5,0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2月2│股份有限│財物(預│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公司-CD/│借現金)│罪、刑法第339條之2│ │ │ │ │ │ATM │ │第 1項之非法由自動│ │ │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 │ │ ├─┼─┼──┼────┼────┼─────────┤ │ │46│B│95年│NET-士林│99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7│三店(佳│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舫服裝)│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47│B│95年│臺北富邦│3,0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1│商業銀行│財物(預│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日 │ │借現金)│罪、刑法第339條之2│ │ │ │ │ │ │ │第 1項之非法由自動│ │ │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 │ │ ├─┼─┼──┼────┼────┼─────────┤ │ │48│B│95年│石牌加油│9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1│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6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49│B│95年│咖南股份│48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1│有限公司│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8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50│B│95年│電信資費│929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2│電話費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501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 │ │ │ │ │ │電信資費│952元利 │ │ │ │ │ │ │電話費 │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02 │ │ │ │ ├─┼─┼──┼────┼────┼─────────┤ │ │51│B│95年│電信資費│307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2│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502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 │ │ │ │ │ │電信資費│393元利 │ │ │ │ │ │ │大哥大09│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03 │ │ │ │ ├─┼─┼──┼────┼────┼─────────┤ │ │52│B│95年│加得滿-│1,05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3│板橋加油│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0日 │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53│B│95年│家福股份│1,264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3月3│有限公司│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0日 │-板橋店│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一般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54│B│95年│基馭汽車│1,2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工作室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55│B│95年│臺亞石油│1,024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7│股份有限│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公司-華│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江橋店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56│B│95年│咖南股份│52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1│有限公司│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0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57│B│95年│義祥加油│1,0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1│站有限公│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58│B│95年│湖美汽車│2,58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旅館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2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59│B│95年│中油-通│55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利加油站│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2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60│B│95年│中國石油│55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安平工業│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日 │區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61│B│95年│茄苳加油│82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站股份有│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62│B│95年│好樂迪成│1,397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功店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63│B│95年│義祥加油│55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64│B│95年│萬家福股│926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4月2│份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司-板橋│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分公司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65│B│95年│電信資費│915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電話費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503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 │ │ │ │ │ │電信資費│923元利 │ │ │ │ │ │ │電話費 │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04 │ │ │ │ ├─┼─┼──┼────┼────┼─────────┤ │ │66│B│95年│電信資費│836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503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 ├────┼────┤ │ │ │ │ │ │電信資費│661元利 │ │ │ │ │ │ │大哥大09│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04 │ │ │ │ │ │ │ ├────┼────┤ │ │ │ │ │ │電信資費│522元利 │ │ │ │ │ │ │大哥大09│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02 │ │ │ │ ├─┼─┼──┼────┼────┼─────────┤ │ │67│B│95年│基馭汽車│3,81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工作室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68│B│95年│NET-士林│49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三店(佳│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舫服裝)│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69│B│95年│HESS何嘉│14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3│仁書店-│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北投二店│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0│B│95年│石牌加油│79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3│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1│B│95年│華威影城│58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6│有限公司│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72│B│95年│義祥加油│96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9│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3│B│95年│京星港式│2,0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1│飲茶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4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4│B│95年│光仁加油│55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0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5│B│95年│丹堤咖啡│17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2│東興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2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6│B│95年│義祥加油│1,04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 │站有限公│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23日│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7│B│95年│義祥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5月3│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0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8│B│95年│同宏公司│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1│芝山加油│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79│B│95年│遠傳網路│1,756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1│門市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80│B│95年│電信資費│1,013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1│電話費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1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 │ │ │ │ │09505 │ │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 │81│B│95年│義祥加油│77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1│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82│B│95年│義祥加油│82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1│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9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 │83│B│95年│義祥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6月2│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7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84│B│95年│光仁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1│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85│B│95年│中國石油│1,105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6│中崙站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86│B│95年│義祥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1│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4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87│B│95年│統一星巴│33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1│克(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88│B│95年│貓奶奶的│33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1│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89│B│95年│義祥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1│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0│B│95年│義祥加油│57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2│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4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1│B│95年│中國石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7月2│民生東路│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2│B│95年│頂好Well│17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8月1│come陽明│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山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3│B│95年│中國石油│1,08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8月1│陽明山站│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4│B│95年│遠傳網路│1,403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8月1│門市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9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日; │ ├─┼─┼──┼────┼────┼─────────┼─────────────┤ │95│B│95年│石牌加油│1,02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8月2│站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6│B│95年│松青超市│37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9月1│-雙十店│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7│B│95年│統一星巴│35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9月1│克(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8│B│95年│義祥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9月2│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99│B│95年│臺亞石油│54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9月3│股份有限│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0日 │公司-華│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江橋站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義祥加油│54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10月│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4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電信資費│188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10月│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1日│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09508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 │ │ │ │ │ │ │ │ │ │ │ │ ├────┼────┤ │ │ │ │ │ │電信資費│449元利 │ │ │ │ │ │ │大哥大09│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09 │ │ │ │ ├─┼─┼──┼────┼────┼─────────┼─────────────┤ │10│B│95年│家福股份│1,769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10月│有限公司│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3日│-板橋店│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一般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臺亞石油│1,08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10月│股份有限│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3日│公司-華│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江橋站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光仁加油│54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10月│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4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義祥加油│94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11月│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4日│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義祥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11月│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1日│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臺亞承德│52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11月│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6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屈臣氏-│1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11月│農安分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8日│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0│B│95年│義祥加油│54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11月│站有限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0日│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1│B│95年│電信資費│495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12月│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4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09510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 │ ├─┼─┼──┼────┼────┼─────────┼─────────────┤ │11│B│95年│電信資費│954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12月│電話費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09510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 │ │ │ │ ├────┼────┤ │ │ │ │ │ │電信資費│948元利 │ │ │ │ │ │ │電話費 │益 │ │ │ │ │ │ │00000000│ │ │ │ │ │ │ │09511 │ │ │ │ ├─┼─┼──┼────┼────┼─────────┼─────────────┤ │11│B│95年│電信資費│576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12月│大哥大09│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09511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 │ ├─┼─┼──┼────┼────┼─────────┼─────────────┤ │11│B│95年│臺灣大哥│664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12月│大-臺北│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9日 │文林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1│B│96年│電信資費│1,102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1月1│大哥大09│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09512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 │ ├─┼─┼──┼────┼────┼─────────┼─────────────┤ │11│B│96年│臺灣大哥│1,769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1月1│大股份有│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1│B│96年│中華石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2月1│-三民站│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1│B│96年│家福股份│49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2月1│有限公司│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板橋店│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一般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1│B│96年│銀鯨公司│1,23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2月1│新埔店BS│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76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1│B│96年│貓奶奶的│23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3月4│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中國石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3月5│永和永利│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路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中國石油│54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3月1│環河南路│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中國石油│526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3月2│環河南路│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臺灣中油│55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3月2│環河南路│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9日 │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家福股份│56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4月2│有限公司│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板橋店├────┤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一般 │244元財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共貳 │ │ │ │ │ │物 │ │枚沒收之; │ ├─┼─┼──┼────┼────┼─────────┼─────────────┤ │12│B│96年│電信資費│1,009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4月3│電話費 │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00000000│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09602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 │ ├─┼─┼──┼────┼────┼─────────┼─────────────┤ │12│B│96年│西歐加油│56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4月9│站-士林│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臺灣大哥│1,581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4月9│大-臺北│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農安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貓奶奶的│23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4月1│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0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日,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 │沒收之; │ ├─┼─┼──┼────┼────┼─────────┼─────────────┤ │12│B│96年│臺灣大哥│1,426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5月7│大-臺北│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農安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3│B│96年│光仁加油│1,05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5月7│站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美麗華娛│57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5月2│樂股份有│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光仁加油│1,005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6月1│站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車麗屋汽│11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6月1│車百貨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份有限公│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司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健康煮連│1,206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6月3│鎖店-天│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母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臺灣中油│56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6月8│建孝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全國加油│56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6月1│站撫遠站│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中華石油│483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6月2│-淡水站│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0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金石堂書│26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7月1│店-民生│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3│B│96年│美麗華娛│28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7月1│樂股份有│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東來加油│87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7月1│站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臺灣大哥│1,375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7月1│大-臺北│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4日 │農安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4│B│96年│全聯社-│21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7月2│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0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全聯社-│22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7月2│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大業加油│1,03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8月1│站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道瀚有限│1,573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8月1│公司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中華石油│58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8月2│-淡水店│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大業加油│1,053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9月1│站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5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全聯社-│28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9月2│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4│B│96年│全國加油│5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10月│站淡海店│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8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5│B│96年│香港商捷│1,26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10月│時海外貿│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9日│易有限公│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司臺灣分│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 │ │公司 │ │ │ │ ├─┼─┼──┼────┼────┼─────────┼─────────────┤ │15│B│96年│金石堂書│473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10月│店-民生│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6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5│B│96年│太平洋崇│1,80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10月│光百貨股│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0日│份有限公│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司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5│B│96年│大業加油│1,153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11月│站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9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5│B│96年│全聯社-│383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11月│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1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5│B│96年│MyCard45│45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12月│0點點數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4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5│B│96年│全聯社-│843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12月│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9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5│B│97年│臺灣大哥│1,564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1月1│大股份有│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5│B│97年│丹提咖啡│18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1月1│中山德行│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5│B│97年│家福股份│20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1月1│有限公司│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天母店│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一般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6│B│97年│全聯社-│556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1月2│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0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6│B│97年│臺灣大哥│452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2月2│大股份有│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6│B│97年│雅男有限│4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2月2│公司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9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6│B│97年│全聯社-│23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3月1│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6│B│97年│全聯社-│297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3月1│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6│B│97年│屈臣氏-│48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3月2│淡海分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6│B│97年│臺灣大哥│1,077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3月2│大股份有│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6│B│97年│全聯社-│68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4月7│淡大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6│B│97年│臺灣大哥│96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5月2│大-臺北│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文林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6│B│97年│全聯社-│1,079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6月1│淡大店 │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9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7│B│97年│MyCard點│15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7月3│數150點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7│B│97年│MyCard點│15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7月7│數150點 │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7│B│97年│頂好Well│336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9月8│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7│B│97年│頂好Well│78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9月1│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7│B│97年│臺灣大哥│811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9月1│大-淡水│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7│B│97年│頂好Well│1,37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9月2│come淡海│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7│B│97年│頂好Well│48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9月2│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4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7│B│97年│頂好Well│43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9月2│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7│B│97年│頂好Well│381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10月│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7│B│97年│頂好Well│1,242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11月│come淡海│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5日│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7年│松青超市│33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11月│-合江店│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1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7年│統一星巴│17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11月│克-河岸│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3日│門市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7年│臺灣大哥│2,016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11月│大-淡水│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4日│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8│B│98年│臺灣大哥│1,806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1月2│大-淡水│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6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8│B│98年│臺北金融│1,398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1月2│大樓股份│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有限公司│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8年│頂好Well│93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3月7│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8年│頂好Well│46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3月9│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8年│誠品榮總│28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3月2│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8年│頂好Well│13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3月2│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8│B│98年│新光三越│24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3月2│百貨股份│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有限公司│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天母分公│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 │ │司 │ │ │ │ ├─┼─┼──┼────┼────┼─────────┼─────────────┤ │19│B│98年│頂好Well│49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3月2│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5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頂好Well│88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3月2│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9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頂好Well│306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3月3│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頂好Well│266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4月3│come淡海│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金石堂書│28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5月4│店-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華威影城│29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5月1│有限公司│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4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19│B│98年│統一星巴│14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6月9│克股份有│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爭鮮迴轉│24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6月1│壽淡水店│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5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全國電子│7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6月1│股份有限│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19│B│98年│全家福淡│8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6月2│江店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0│B│98年│新光三越│10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7月9│百貨股份│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有限公司│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臺北信義│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 │ │分公司 │ │ │ │ ├─┼─┼──┼────┼────┼─────────┼─────────────┤ │20│B│98年│威秀影城│580元利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7月9│股份有限│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20│B│98年│中油-延│4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7月1│平北路加│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油站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0│B│98年│好好小客│1,680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7月1│車租賃有│利益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限公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2│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得利罪 │沒收之; │ ├─┼─┼──┼────┼────┼─────────┼─────────────┤ │20│B│98年│統一星巴│20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7月3│克-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門市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0│B│98年│屈臣氏-│302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7月3│淡水分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0│B│98年│頂好Well│439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8月3│come忠孝│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0│B│98年│頂好Well│731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8月1│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0│B│98年│頂好Well│47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8月2│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0│B│98年│頂好Well│457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9月1│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統一星巴│11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9月1│克-河岸│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0日 │門市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屈臣氏-│337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9月1│淡水分公│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日 │司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頂好Well│67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9月2│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8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頂好Well│42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10月│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頂好Well│54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11月│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16日│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小蒙牛頂│87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11月│級麻辣養│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0日│生鍋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統一星巴│19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11月│克-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1日│門市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頂好Well│61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7 │ │11月│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6日│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爭鮮迴轉│30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8 │ │11月│壽司-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29日│水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1│B│98年│頂好Well│813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9 │ │12月│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30日│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2│B│99年│頂好Well│874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0 │ │1月5│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2│B│99年│頂好Well│765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1 │ │1月9│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2│B│99年│爭鮮迴轉│150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2 │ │1月1│壽司-淡│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7日 │水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2│B│99年│大塊文化│66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3 │ │1月3│ │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0日 │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2│B│99年│頂好Well│261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4 │ │2月1│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2│B│99年│頂好Well│331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5 │ │2月3│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22│B│99年│頂好Well│208元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魏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6 │ │2月5│come淡水│物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 │日 │店 │ │罪、刑法第339條第1│月,偽造之「Kay」署名壹枚 │ │ │ │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 │ └─┴─┴──┴────┴────┴─────────┴─────────────┘ 附表二: ┌──┬──────┬───────────────────┬────┐ │編號│列 帳 日 期 │ 費 用 名 稱 │ 金 額 │ ├──┼──────┼───────────────────┼────┤ │ 1 │92年8月19日 │年費 │600元 │ ├──┼──────┼───────────────────┼────┤ │ 2 │92年9月24日 │循環利息 │1,094元 │ ├──┼──────┼───────────────────┼────┤ │ 3 │92年10月23日│魔力代償無限(無限償手續費)分2期第1期│100元 │ ├──┼──────┼───────────────────┼────┤ │ 4 │92年10月23日│魔力代償無限(無限償手續費)分2期第2期│100元 │ ├──┼──────┼───────────────────┼────┤ │ 5 │92年10月24日│循環利息 │552元 │ ├──┼──────┼───────────────────┼────┤ │ 6 │92年11月24日│掛失手續費 │1,000元 │ ├──┼──────┼───────────────────┼────┤ │ 7 │92年11月24日│循環利息 │596元 │ ├──┼──────┼───────────────────┼────┤ │ 8 │93年12月24日│循環利息 │598元 │ ├──┼──────┼───────────────────┼────┤ │ 9 │93年1月24日 │循環利息 │634元 │ ├──┼──────┼───────────────────┼────┤ │ 10 │93年2月24日 │循環利息 │618元 │ ├──┼──────┼───────────────────┼────┤ │ 11 │93年3月24日 │循環利息 │618元 │ ├──┼──────┼───────────────────┼────┤ │ 12 │93年4月24日 │循環利息 │686元 │ ├──┼──────┼───────────────────┼────┤ │ 13 │93年5月24日 │循環利息 │650元 │ ├──┼──────┼───────────────────┼────┤ │ 14 │93年6月24日 │循環利息 │684元 │ ├──┼──────┼───────────────────┼────┤ │ 15 │93年7月24日 │循環利息 │684元 │ ├──┼──────┼───────────────────┼────┤ │ 16 │93年8月24日 │循環利息 │714元 │ ├──┼──────┼───────────────────┼────┤ │ 17 │93年8月25日 │年費 │600元 │ ├──┼──────┼───────────────────┼────┤ │ 18 │93年9月24日 │循環利息 │692元 │ ├──┼──────┼───────────────────┼────┤ │ 19 │93年10月24日│循環利息 │710元 │ ├──┼──────┼───────────────────┼────┤ │ 20 │93年11月24日│循環利息 │743元 │ ├──┼──────┼───────────────────┼────┤ │ 21 │93年12月24日│循環利息 │726元 │ ├──┼──────┼───────────────────┼────┤ │ 22 │94年1月24日 │循環利息 │742元 │ ├──┼──────┼───────────────────┼────┤ │ 23 │94年2月24日 │循環利息 │733元 │ ├──┼──────┼───────────────────┼────┤ │ 24 │94年3月24日 │循環利息 │676元 │ ├──┼──────┼───────────────────┼────┤ │ 25 │94年4月1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26 │94年4月24日 │循環利息 │823元 │ ├──┼──────┼───────────────────┼────┤ │ 27 │94年8月25日 │年費 │600元 │ ├──┼──────┼───────────────────┼────┤ │ 28 │94年11月5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29 │94年11月5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30 │94年11月5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31 │94年11月7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32 │94年11月7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33 │94年12月26日│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34 │95年1月3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35 │95年1月3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36 │95年2月16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 │350元 │ ├──┼──────┼───────────────────┼────┤ │ 37 │95年2月26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 │350元 │ ├──┼──────┼───────────────────┼────┤ │ 38 │95年2月27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 │175元 │ ├──┼──────┼───────────────────┼────┤ │ 39 │95年3月13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 │105元 │ ├──┼──────┼───────────────────┼────┤ │ 40 │95年3月2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1 │95年3月2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2 │95年3月2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3 │95年3月2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4 │95年4月24日 │循環利息 │760元 │ ├──┼──────┼───────────────────┼────┤ │ 45 │95年5月2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6 │95年5月2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7 │95年5月2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8 │95年5月2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49 │95年5月2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50 │95年5月24日 │循環利息 │614元 │ ├──┼──────┼───────────────────┼────┤ │ 51 │95年6月11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52 │95年6月24日 │循環利息 │1,100元 │ ├──┼──────┼───────────────────┼────┤ │ 53 │95年7月24日 │循環利息 │940元 │ ├──┼──────┼───────────────────┼────┤ │ 54 │95年8月24日 │循環利息 │966元 │ ├──┼──────┼───────────────────┼────┤ │ 55 │95年8月25日 │年費 │600元 │ ├──┼──────┼───────────────────┼────┤ │ 56 │95年9月24日 │循環利息 │970元 │ ├──┼──────┼───────────────────┼────┤ │ 57 │95年10月11日│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58 │95年10月11日│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59 │95年10月24日│循環利息 │912元 │ ├──┼──────┼───────────────────┼────┤ │ 60 │95年11月24日│循環利息 │994元 │ ├──┼──────┼───────────────────┼────┤ │ 61 │95年12月4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62 │95年12月8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63 │95年12月8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64 │95年12月8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65 │95年12月24日│循環利息 │923元 │ ├──┼──────┼───────────────────┼────┤ │ 66 │96年1月12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67 │96年1月24日 │循環利息 │1,017元 │ ├──┼──────┼───────────────────┼────┤ │ 68 │96年2月24日 │循環利息 │992元 │ ├──┼──────┼───────────────────┼────┤ │ 69 │96年3月24日 │循環利息 │819元 │ ├──┼──────┼───────────────────┼────┤ │ 70 │96年4月3日 │語音/網路繳納電信資費手續費 │10元 │ ├──┼──────┼───────────────────┼────┤ │ 71 │96年4月24日 │循環利息 │964元 │ ├──┼──────┼───────────────────┼────┤ │ 72 │96年5月24日 │循環利息 │964元 │ ├──┼──────┼───────────────────┼────┤ │ 73 │96年6月24日 │循環利息 │964元 │ ├──┼──────┼───────────────────┼────┤ │ 74 │96年7月24日 │循環利息 │972元 │ ├──┼──────┼───────────────────┼────┤ │ 75 │96年8月24日 │循環利息 │986元 │ ├──┼──────┼───────────────────┼────┤ │ 76 │96年8月25日 │年費 │600元 │ ├──┼──────┼───────────────────┼────┤ │ 77 │96年9月24日 │循環利息 │975元 │ ├──┼──────┼───────────────────┼────┤ │ 78 │96年10月24日│循環利息 │919元 │ ├──┼──────┼───────────────────┼────┤ │ 79 │96年11月24日│循環利息 │944元 │ ├──┼──────┼───────────────────┼────┤ │ 80 │96年12月24日│循環利息 │969元 │ ├──┼──────┼───────────────────┼────┤ │ 81 │97年1月24日 │循環利息 │946元 │ ├──┼──────┼───────────────────┼────┤ │ 82 │97年2月24日 │循環利息 │991元 │ ├──┼──────┼───────────────────┼────┤ │ 83 │97年3月24日 │循環利息 │876元 │ ├──┼──────┼───────────────────┼────┤ │ 84 │97年4月24日 │循環利息 │941元 │ ├──┼──────┼───────────────────┼────┤ │ 85 │97年5月24日 │循環利息 │927元 │ ├──┼──────┼───────────────────┼────┤ │ 86 │97年6月24日 │循環利息 │927元 │ ├──┼──────┼───────────────────┼────┤ │ 87 │97年7月24日 │循環利息 │886元 │ ├──┼──────┼───────────────────┼────┤ │ 88 │97年8月24日 │循環利息 │895元 │ ├──┼──────┼───────────────────┼────┤ │ 89 │97年9月24日 │循環利息 │866元 │ ├──┼──────┼───────────────────┼────┤ │ 90 │97年10月24日│循環利息 │871元 │ ├──┼──────┼───────────────────┼────┤ │ 91 │97年11月24日│循環利息 │902元 │ ├──┼──────┼───────────────────┼────┤ │ 92 │97年12月24日│循環利息 │859元 │ ├──┼──────┼───────────────────┼────┤ │ 93 │98年1月24日 │循環利息 │917元 │ ├──┼──────┼───────────────────┼────┤ │ 94 │98年2月24日 │循環利息 │855元 │ ├──┼──────┼───────────────────┼────┤ │ 95 │98年3月24日 │逾期手續費 │150元 │ ├──┼──────┼───────────────────┼────┤ │ 96 │98年3月24日 │循環利息 │846元 │ ├──┼──────┼───────────────────┼────┤ │ 97 │98年4月24日 │逾期手續費 │150元 │ ├──┼──────┼───────────────────┼────┤ │ 98 │98年4月24日 │循環利息 │856元 │ ├──┼──────┼───────────────────┼────┤ │ 99 │98年5月24日 │逾期手續費 │300元 │ ├──┼──────┼───────────────────┼────┤ │100 │98年5月24日 │循環利息 │885元 │ ├──┼──────┼───────────────────┼────┤ │101 │98年6月24日 │循環利息 │875元 │ ├──┼──────┼───────────────────┼────┤ │102 │98年7月24日 │循環利息 │855元 │ ├──┼──────┼───────────────────┼────┤ │103 │97年8月24日 │循環利息 │904元 │ ├──┼──────┼───────────────────┼────┤ │104 │98年9月24日 │循環利息 │907元 │ ├──┼──────┼───────────────────┼────┤ │105 │98年10月24日│逾期手續費 │300元 │ ├──┼──────┼───────────────────┼────┤ │106 │98年10月24日│循環利息 │885元 │ ├──┼──────┼───────────────────┼────┤ │107 │98年11月24日│循環利息 │890元 │ ├──┼──────┼───────────────────┼────┤ │108 │98年12月24日│循環利息 │853元 │ ├──┼──────┼───────────────────┼────┤ │109 │99年1月24日 │逾期手續費 │300元 │ ├──┼──────┼───────────────────┼────┤ │110 │99年1月24日 │循環利息 │891元 │ ├──┼──────┼───────────────────┼────┤ │111 │99年2月24日 │逾期手續費 │300元 │ ├──┼──────┼───────────────────┼────┤ │112 │99年2月24日 │循環利息 │934元 │ ├──┼──────┼───────────────────┼────┤ │113 │99年3月24日 │循環利息 │859元 │ ├──┼──────┼───────────────────┼────┤ │114 │99年3月24日 │逾期手續費 │300元 │ ├──┼──────┼───────────────────┼────┤ │115 │99年4月24日 │循環利息 │904元 │ ├──┼──────┼───────────────────┼────┤ │116 │99年5月24日 │循環利息 │837元 │ └──┴──────┴───────────────────┴────┘ 本判決得上訴(10日內)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