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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順輝倪霈棻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柏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被告
黃俊傑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
被告
賴怡靜
選任辯護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100、236、260、325、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柏霖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一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

黃俊傑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二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

賴怡靜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三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

賴怡靜如附表四所示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余柏霖、黃俊傑、賴怡靜(綽號「喬安」) 3 人均明知愷他命(俗稱K他命)係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運輸及販賣,余柏霖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為如附表一所示 26 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張○○、楊○○、蔡○○、吳○○、宋○○、杜○○、許○○、陳○○、黃○○、羅○○ 10 人之行為;黃俊傑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為如附表二所示 37 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毒品買家賴怡靜、張○○、楊○○、吳○○、呂○○、杜○○、許○○、黃○○8人之行為。

二、賴怡靜基於幫助余柏霖為如附表一編號7、8、12至15、19至20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底某日起至104年2月9日止期間,由賴怡靜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之IPHONE5S手機接聽購毒者來電或接收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將購毒者欲購買之愷他命數量、金額轉告余柏霖或將余柏霖所用「微信」通訊軟體帳號告知購毒者,使購毒者得向余柏霖購買愷他命,而幫助余柏霖為如附表一編號7、8、12至15、19至20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又賴怡靜受黃俊傑委託其介紹購毒者向黃俊傑購買愷他命後,竟基於幫助黃俊傑為如附表二編號13、18、27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之犯意,介紹購毒者可前往黃俊傑所住東信飯店203號房處向黃俊傑購買愷他命,使購毒者得前往向黃俊傑購買愷他命,而幫助黃俊傑為如附表二編號13、18、27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是賴怡靜基於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為上開10次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另賴怡靜又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為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吳○○之行為。

三、嗣經警據報長期蒐證並依法聲請執行通訊監察,於104年2月9日15時30分許,在澎湖縣馬公市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一樓將余柏霖、黃俊傑、賴怡靜3人拘提到案,並自余柏霖身上、其位於澎湖縣馬公市○○路00號東信民宿201號房之租屋處及所駕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內,分別扣得如附件編號1至6、9至27號所示愷他命等物,又在賴怡靜身上及其東信民宿201號房租屋處,扣得如附件編號7、

8、29至35號所示為其所有之iphone5S手機1支(含SIM卡)、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物,另扣得黃俊傑所有廠牌:G-PLUS牌之手機1支(含SIM卡)、磨愷他命卡片1張及現金6萬3,500元,查獲上情(余柏霖涉犯非法持有槍彈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審結;其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另案偵辦中)。

四、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若當事人已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就被告余柏霖、黃俊傑被訴部分,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檢察官及被告余柏霖、黃俊傑及渠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就被告余柏霖、黃俊傑被訴部分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就下述被告賴怡靜被訴認定有罪部分,所引用證人吳○○、杜○○、呂○○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余柏霖、黃俊傑於偵查中之證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經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事存在,前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言內容已對被告賴怡靜及其辯護人為提示並告以要旨,而調查證據、辯論完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該等證言自有證據能力且可為本件裁判之基礎。至其餘被告賴怡靜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就被告賴怡靜被訴有罪部分,本判決並未引為裁判基礎,爰不一一論酌其證據能力,惟就該等陳述之證言內容,不論是否有證據能力,本院既已於審判期日中對被告賴怡靜及其辯護人提示並告以要旨,而調查證據、辯論完畢,自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本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先予敘明。

三、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下列文書證據、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示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出於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余柏霖、黃俊傑部分:訊據被告余柏霖就其被訴如上開事實欄所示如附表一所示2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坦承如附表一編號 1 至 11、14、15、17 至 26 所示之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則坦承全部 26 次之犯行,核與證人張○○、楊○○、蔡○○、吳○○、宋○○、杜○○、許○○、黃○○、羅○○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陳○○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就各該次向被告余柏霖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情節、時間及地點之證述內容及共同被告賴怡靜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4692號警卷第120頁至第133頁)相符,並有本件確實自被告余柏霖於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1樓、東信民宿201號房租屋處及所駕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等地點扣得余柏霖所有如附件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電子磅秤、帳單,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9頁),足認被告余柏霖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被告余柏霖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訊據被告黃俊傑就其被訴如附表二所示3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賴怡靜、證人張○○、楊○○、吳○○、呂○○、杜○○、黃○○於警詢及偵查中就各該次向被告黃俊傑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情節、時間及地點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自黃俊傑於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1樓及其位於東信民宿203號房租屋處地點扣得之G-PLUS手機(含SIM卡1張)及磨愷他命卡片(○○○婦產科)1張,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9頁),足認被告黃俊傑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被告黃俊傑所犯如附表二所示3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被告賴怡靜有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賴怡靜就其被訴如上開事實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幫助共同被告余柏霖、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事實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有該部分之犯行,核與證人吳○○、杜○○於偵查中、陳○○於本院審理中就如何透過被告賴怡靜向被告余柏霖購買愷他命情節;證人吳○○、呂○○、杜○○於偵查中就如何透過被告賴怡靜向被告黃俊傑購買愷他命情節之證述內容及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俊傑就委託被告賴怡靜介紹愷他命買家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賴怡靜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手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4692號警卷卷第120頁至第133頁)、被告賴怡靜與吳○○LINE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賴怡靜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被告賴怡靜所犯如上開事實欄所示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10次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賴怡靜所犯如上開事實欄附表三所示編號1之犯行,係與被告余柏霖為附表一編號6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共同正犯云云,惟此部分除證人吳○○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被告余柏霖、賴怡靜於104年1月25日一同前來皇家釣蝦場,其中一人交付伊毒品,另一人收取現金云云外,並無其他事證可資認定被告賴怡靜確有參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構成要件行為,而為共同正犯等節存在,衡酌僅購毒者即證人吳瑞源單一指述下,尚難憑此即遽認被告賴怡靜就該次犯行非僅為幫助犯,而應與被告余柏霖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至訊據被告賴怡靜固否認有為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吳○○之犯行,其辯護人並辯稱:依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顯示該時點賴怡靜係拜託吳○○幫忙買一杯熱阿華田云云,惟證人吳○○於104年8月10日偵查中就該次賴怡靜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己之賴怡靜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販賣犯行時、地及具體情節業已具結證述:伊於104年2月12日於警詢所述指述賴怡靜有為如附表三編號11犯行之具體情節皆實在等語(見104偵325號卷第20頁、4692號警卷第136頁至第140頁),復與被告賴怡靜與證人吳○○使用LINE通訊軟體對話畫面截圖顯示賴怡靜與吳○○於104年1月19日21時08分至21時16分有對話內容為:「(吳○○:)換好下來一下行嗎?」、「(賴怡靜:)現在不能」、「(賴怡靜:)因為我不知道用什麼原因下去(吳○○:)要不然買杯飲料?(賴怡靜:)好」;於104年1月20日22時21分有對話內容:「(吳○○:)妳能用能像昨天一樣嗎(賴怡靜:)我在上班」;於104年1月21日2時24分有對話內容:「(吳○○:)人呢(吳○○:)很急(吳○○:)看到快回」等對話內容(見4692號警卷第23頁至第25頁)互核,應足認證人吳○○上開證述應屬可採,被告賴怡靜確有為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三、綜上,被告余柏霖、黃俊傑、賴怡靜各自所犯各如上開事實欄所示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犯行,均洵堪認定,亦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就被告余柏霖犯如上開事實欄所示編號 1 至 7、10、12 至 15、18、19、21 至 25 之 19 次犯行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業於 104 年2 月 4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 2 月 6 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將法定刑自「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又被告余柏霖如上開事實欄所示附表一編號20、26所示犯行行為係發生於104年2月初某日,依有利行為人原則,應認該等犯行係發生於上開104年2月6日新法施行前,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至被告余柏霖如事實欄所示附表一編號8、9、11、16、17之5次犯行,均係發生於上開新法施行之日或之後,自應適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是核被告余柏霖所為如上開事實欄所示編號1至7、10、12至

15、18、19至26之21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所為如事實欄所示附表一編號8、9、11、16、17之5次犯行,則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余柏霖上開2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又本件被告黃俊傑所為如上開事實欄附表二所示 37 次犯行均係發生於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新法施行前,依前開說明,自均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3 項規定,是核被告黃俊傑所為如上開事實欄附表二所示 37 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黃俊傑上開 37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又本件被告賴怡靜所為如上開事實欄附表三編號1、3至10所示幫助犯行及編號11所示之販賣犯行,均係發生於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新法施行前,依前開說明,自均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是核被告賴怡靜所為如上開事實欄附表三編號1、3至10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該次犯行,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被告余柏霖犯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而處斷,被告賴怡靜犯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犯行,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賴怡靜所為如事實欄所示附表三編號2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賴怡靜上開10次幫助犯行及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固有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惟於裁判前,數罪併罰以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謂「執行完畢」仍應指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始符累犯加重之本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余柏霖於10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該執行完畢部分之刑與他案裁判之刑,於105年4月14日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是被告余柏霖所犯本件之罪,依上述意旨,尚不構成累犯,併予敘明。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所謂「自白」,乃指被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之謂;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查被告余柏霖就其如附表一所示之 26 次犯行均於審判中坦承犯行而為自白,惟於警詢、偵查中於余柏霖僅就附表一編號 1 至 11、編號 17 至 26所示犯行均為坦承,該部分犯行依前揭說明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余柏霖就如附表一編號 12 至 15 所示 4 次犯行,於警詢中陳稱僅記得販賣 2 次與杜○○,日期不記得,一次是早上 6 時許,一次是下午 5 時許等語(見 5904 號警卷第頁),依其所述時間比照,衡情應係對附表一編號 14、15 犯行所為之自白,是該部分犯行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黃俊傑、賴怡靜各就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編號1至10之犯行於偵、審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賴怡靜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10次犯行,均屬幫助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減輕其刑,其與上開所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減輕其刑事由,應遞減之。至被告賴怡靜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販賣犯行,因未為自白,故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其刑事由。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而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余柏霖、黃俊傑雖於本案偵、審期間,有供稱渠等販賣犯行之毒品來源,惟檢警並未能因渠等所提供之情資,而查獲其上游或共犯,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04年11月16日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105年2月24日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及第96頁)、至被告賴怡靜僅供出其幫助販賣毒品來源為被告余柏霖、黃俊傑,並未確實供出本件幫助被告余柏霖、黃俊傑為販賣犯行之毒品來源,是本件被告3人各自所為之犯行,就其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販賣犯行,則未供出毒品來源,應均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七、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考其減輕刑度之立法目的、構成要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輕刑度之立法目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自有併用之可能。查本件被告 3 人所為販賣毒品或幫助販賣之犯行,因其對象非僅1 人,數量非寡,渠等犯行又非屬一般最下游之販毒者僅販售 1、2 次之施用量與購毒者之態樣,渠等任由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及他人之安全甚鉅,且被告余柏霖、黃俊傑前曾因販賣第三級毒品遭查獲後,又為本件犯行;被告賴怡靜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起訴,對於毒品對社會之危害性鉅大,應知之甚詳。本院審酌其所犯之罪法定刑度及手段態樣、所生危害等各情,認尚無情輕法重之事,自無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余柏霖、黃俊傑及賴怡靜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管道工作賺取金錢,明知政府積極推動反毒政策,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為圖賺取不法所得,率爾販賣或幫助販賣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害人不淺,並使社會施用毒品人口增加,無形中提高社會負面成本,減損生產勞動力,對國家之健全發展產生莫大妨礙,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渠等之販賣或幫助販賣次數、數量、所得利益,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九、沒收部分:

(一)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再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自只能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一併宣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扣案被告余柏霖所有之愷他命毒品(編號A、C、1、2、4)1大包暨其內部直接盛裝愷他命包裝袋12只(毛重158.2780公克、驗前淨重153.0560公克,驗後餘重152.8873公克)、愷他命毒品(編號3)1包暨包裝袋1只(毛重0.3960公克、驗前淨重0.0530公克,驗後餘重0.0483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毛重0.9210公克,驗前淨重0,7780公克,驗餘淨重0.6837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有愷他命成分,有上開醫務中心104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4年度偵字第260號卷第38頁)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被告余柏霖最後1次販賣即附表一編號17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盛裝愷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愷他命併予沒收,附此敘明。至黃俊傑雖陳稱上開毒品中有部分為其所有云云,然衡諸該等毒品既係在余柏霖身上、租屋處或系爭自小客車內所扣得,於無其他事證可認確為黃俊傑所有下,衡情應認係余柏霖為所有,併予敘明。

(二)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帳單1張為被告余柏霖所有,且係供被告余柏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18、21至26犯行所用,應予沒收。又被告黃俊傑所有如附件所示G-PLUS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黃俊傑所有供犯如附表二犯行所用,應予沒收,至被告黃俊傑雖陳稱該手機用了兩年多,為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時,是空機連接網路並無插入SIM卡云云,惟酌以卷內上開門號監聽譯文顯示被告於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時,應已有使用該門號之紀錄,是該門號之SIM卡衡情當時應已插入上開手機內為使用,應併予沒收。又如附件所示扣案賴怡靜所有之IPHONE5S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供其所有而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6、11之幫助販賣及販賣犯行所用,應予沒收。又本件被告黃俊傑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被告賴怡靜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及被告余柏霖各如附表一編號2至4、6至20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仍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部分,據上開扣押帳單顯示(見5904號警卷第103頁),除可認黃○○有給付被告余柏霖1,000元,應係清償如附表一編號21之購毒積欠款項6,000元之一部,屬被告余柏霖該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仍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外,其餘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價金,依上開扣押帳單顯示,難認余柏霖確已收取而取得犯罪所得,爰不就此部分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至其餘扣案如電子磅秤2臺、分裝袋、0、2、3、4號夾鏈袋、被告黃俊傑所有現金63,500元及被告賴怡靜所有現金30萬元,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之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余柏霖所有之系爭自小客車,係供被告交通移動之用,尚難認與本件其所為之販賣犯行有直接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肆、被告賴怡靜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怡靜基於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5之幫助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及另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如附表四編號6至8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因認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嫌,被告如附表四編號6至8所為均係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賴怡靜涉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犯行,無非係以各該次毒品購買者即證人吳○○、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吳○○與賴怡靜使用通訊軟體LINE之撥打電話截圖畫面為據,惟據證人吳○○於警詢中就被告賴怡靜涉犯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證稱:此次伊係向被告余柏霖購買,伊將錢交給余柏霖,余柏霖將愷他命交給伊,被告賴怡靜當天在場,但因人不舒服所以躺在床上等語(見4692號警卷第145頁至第146頁)及被告余柏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賴怡靜所有之0000000000號門號之手機,伊也有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82頁反面)互核以觀,則尚難僅憑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單一指述及其於當日有使用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給被告賴怡靜之截圖畫面,即認被告賴怡靜確有涉犯如附表四編號1之犯行。又據被告余柏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賴怡靜於104年2月6日至2月9日住院,住院期間手機由伊使用等語互核,尚難僅憑吳○○、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單一指述,即認被告賴怡靜確有涉犯如附表四編號2、4、5之犯行。又公訴人認被告賴怡靜涉犯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該證人於104年1月23日16時53分及17時10分撥打被告賴怡靜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2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見4692號警卷第128頁)為據,然據該等譯文顯示內容為:「(宋○○:)(有磨粉的聲音)我等下去找你坐一下。(賴怡靜:)好,201喔。(宋○○:)好」、「(宋○○:)你在家嗎。(賴怡靜:)對呀。(宋○○:)好掰掰」,並未能直接證明賴怡靜與宋○○該等對話內容確係與交易愷他命有關,又據宋佩娟於警詢時證述:伊104年1月23日剛好要去找被告賴怡靜,被告賴怡靜告知在東信飯店201號房,伊到達後,剛好看到被告余柏霖在房內施用愷他命香菸,所以就問被告余柏霖是否可以賣伊,余柏霖就以3,000元代價賣伊1包愷他命等語(見4692號警卷第155頁至第158頁)互核以觀,尚難認被告賴怡靜確有涉犯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幫助販賣犯行。至公訴人認被告賴怡靜涉犯如附表四編號6至8之3次販賣愷他命犯行,無非係以毒品購買者即證人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相關指述為據,然除該等證人指述外,就該3次被告賴怡靜涉犯之販賣犯行,核諸全案卷宗,並未有其他事證可為上開證人證言之補強,尚難僅憑該證人單一指述即認被告賴怡靜確有犯如附表四編號6至8所示販賣犯行。

四、綜上,於被告賴怡靜涉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犯行,未能證明達無庸置疑程度前,本院自應就該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行為人余柏霖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買家│    交易情節      │          主  文            │
├──┼──────┼──────┼────┼─────────┼──────────────┤
│ 1  │104年1月初某│東信民宿201 │張○○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5時許     │號房內      │        │,以 2,000 元之價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格,販賣重量不詳之│應予沒收。                  │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
│    │            │            │        │包與張○○。      │                            │
├──┼──────┼──────┼────┼─────────┼──────────────┤
│ 2  │104年1月中旬│東信民宿201 │楊○○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8時許  │號房內      │        │,以 2,000 元之價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格,販賣重量不詳之│應予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包與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3  │104年1月底某│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8時許    │            │        │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                  │應予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4  │104年1月底某│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5時許     │            │        │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                  │應予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5  │104年1月19日│東信民宿201 │蔡○○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時許      │號房內      │        │,以3,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肆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販賣重量不詳之第│應予沒收。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 1  │                            │
│    │            │            │        │包與蔡○○。      │                            │
├──┼──────┼──────┼────┼─────────┼──────────────┤
│ 6  │104年1月24日│東信民宿201 │吳○○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23時51分許  │號房內      │        │,以3,000元之價格 │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販賣重量不詳之第│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與吳○○。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7  │104年1月25日│馬公市永泰街│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3時38分許   │41號皇家釣蝦│        │                  │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場前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8  │104年2月6日 │馬公市中正路│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22時15分許  │11號澎湖醫院│        │                  │徒刑伍年。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大門口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9  │104年2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7時58分許  │            │        │                  │徒刑伍年。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10 │104年1月23日│東信民宿201 │宋○○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7時許      │號房內      │        │,以3,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販賣重量約 2、3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他命 1 包與宋○○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11 │104年2月7日 │同上        │同上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晚間某時許  │            │        │,以3,000 元之價格│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販賣重量不詳之第│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 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包與宋○○。      │財產抵償之。                │
├──┼──────┼──────┼────┼─────────┼──────────────┤
│ 12 │104年1月20日│東信民宿201 │杜○○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6時37分許   │號房內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販賣重量 1 公克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1 包與杜○○。    │財產抵償之。                │
├──┼──────┼──────┼────┼─────────┼──────────────┤
│ 13 │104年1月22日│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8時56分許  │            │        │                  │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14 │104年1月27日│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6時04分許   │            │        │                  │徒刑肆年。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15 │104年1月29日│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7時33分許  │            │        │                  │徒刑肆年。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16 │104年2月8日 │馬公市中華路│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6時13分許  │33號玉堂飯店│        │                  │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前岔路口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17 │104年2月9日 │東信民宿201 │同上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3時45分許  │號房內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伍年貳月。扣案愷他命毒品│
│    │            │            │        │,販賣重量不詳之第│(編號A、C、1、2、4)壹大包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 1  │暨其內部直接盛裝愷他命包裝袋│
│    │            │            │        │包與杜○○。      │壹拾貳只(毛重一五八點二七八│
│    │            │            │        │                  │O公克、驗前淨重一五三點O五│
│    │            │            │        │                  │六O公克,驗後餘重一五二點八│
│    │            │            │        │                  │八七三公克)、愷他命毒品(編│
│    │            │            │        │                  │號3)壹包暨包裝袋壹只(毛重 │
│    │            │            │        │                  │O點三九六O公克、驗前淨重O│
│    │            │            │        │                  │點O五三O公克,驗後餘重O點│
│    │            │            │        │                  │O四八三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 │
│    │            │            │        │                  │支(毛重O點九二一O公克,驗│
│    │            │            │        │                  │前淨重O點七七八O公克,驗餘│
│    │            │            │        │                  │淨重O點六八七三公克)均沒收│
│    │            │            │        │                  │,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04年1月底某│東信民宿201 │許○○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7時許    │號房內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扣案帳單壹張,應予│
│    │            │            │        │,販賣重量 1 公克 │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1 包與許○○。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9 │104年1月底某│東信民宿前  │陳○○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23時30分許│            │        │,以3,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販賣重量 4 公克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1 包與陳○○。    │財產抵償之。                │
├──┼──────┼──────┼────┼─────────┼──────────────┤
│ 20 │104年2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6時許    │            │        │                  │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21 │104年1月底某│東信民宿201 │黃○○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7時許     │號房內      │        │,以6,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販賣重量 10 公克│應予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1 包與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 22 │104年1月底某│同上        │同上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6時許    │            │        │,以3,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肆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販賣重量 5 公克 │應予沒收。                  │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1 包與黃○○。    │                            │
│    │            │            │        │                  │                            │
├──┼──────┼──────┼────┼─────────┼──────────────┤
│ 23 │104年1月底某│同上        │同上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6時許    │            │        │,以2,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帳單壹張,│
│    │            │            │        │,販賣重量 3.5 公 │應予沒收。                  │
│    │            │            │        │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
│    │            │            │        │命 1 包與黃○○。 │                            │
│    │            │            │        │                  │                            │
├──┼──────┼──────┼────┼─────────┼──────────────┤
│ 24 │104年1月初某│東信民宿賴怡│羅○○  │余柏霖於左列時、地│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4時許    │靜房內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扣案帳單壹張,應予│
│    │            │            │        │,販賣重量1.5 公克│沒收。                      │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1 包與羅○○。    │                            │
├──┼──────┼──────┼────┼─────────┼──────────────┤
│ 25 │104年1月中旬│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9時許  │            │        │                  │徒刑肆年,扣案帳單壹張,應予│
│    │            │            │        │                  │沒收。                      │
├──┼──────┼──────┼────┼─────────┼──────────────┤
│ 26 │104年2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9時許     │            │        │                  │徒刑肆年,扣案帳單壹張,應予│
│    │            │            │        │                  │沒收。                      │
├──┴──────┴──────┴────┴─────────┴──────────────┤
│                                          應執行刑欄:                                      │
├──────────────────────────────────────────────┤
│余柏霖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愷他命毒品(編號A、C、1、2、4)壹大包暨其內部直接盛裝愷他 │
│命包裝袋壹拾貳只(毛重一五八點二七八O公克、驗前淨重一五三點O五六O公克,驗後餘重一五二點八│
│八七三公克)、愷他命毒品(編號3)壹包暨包裝袋壹只(毛重O點三九六O公克、驗前淨重O點O五三 │
│O公克,驗後餘重O點O四八三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毛重O點九二一O公克,驗前淨重O點七七八 │
│O公克,驗餘淨重O點六八七三公克)均沒收,扣案帳單壹張應予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幣參萬捌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二(被告黃俊傑):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買家│交易毒品價格及數量│            主  文          │
├──┼──────┼──────┼────┼─────────┼──────────────┤
│ 1  │103年12月初 │東信民宿203 │賴怡靜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9時許  │號房或302號 │        │,以 3,000 元之價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房內        │        │格,販賣重量 10 公│(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命 1 包與賴怡靜。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103年12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9時許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  │103年12月中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旬某日19時許│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  │103年12月底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9時許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  │104年1月中旬│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9時許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104年1月中旬│東信民宿203 │張○○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4時許   │號房內      │        │,以 3,000 元之價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格,販賣重量 5 公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命 1 包與張○○。 │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  │104年1月中旬│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5時許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  │103年12月中 │東信民宿203 │楊○○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旬某日4時許 │號房內      │        │,以2,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貳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販賣重量不詳之第│(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1 包與楊○○。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  │103年12月底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4時許   │            │        │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0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5時許     │            │        │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1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8時許    │            │        │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2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23時許    │            │        │                  │徒刑肆年貳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3 │103年12月初 │東信民宿203 │吳○○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號房內      │        │,以 3,000 元之價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格,販賣重量不詳之│(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包與吳○○。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4 │103年12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5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6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7 │104年1月14日│東信民宿302 │同上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20時53分許  │號房內      │        │,以 3,000 元之價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格,販賣重量約 3、│(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4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愷他命 1 包與吳瑞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源。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8 │103年11月底 │東信民宿203 │呂○○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號房內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販賣重量不詳之第│含門號:Z000000000│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 1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包與呂○○。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9 │103年12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0 │103年12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1 │103年12月中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旬某日6時30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分許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2 │103年12月中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旬某日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 │103年12月中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旬某日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4 │103年12月底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5 │103年12月底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6 │104年1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4時30分許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7 │104年1月初某│東信民宿1樓 │杜○○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6、17時許│至2樓樓梯轉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彎處        │        │,販賣重量 1 公克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1 包與杜○○。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8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7時許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9 │104年1月中旬│同上        │同上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        │            │        │,以 500 元之價格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販賣重量 0.5 公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命 1 包與杜○○。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0 │104年1月18日│同上        │同上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21時許      │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販賣重量 1 公克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1 包與杜○○。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1 │104年1月初某│東信民宿203 │許○○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9時許    │號房內      │        │,以1,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販賣重量 2.5 公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命 1 包與許○○。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2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19時許    │            │        │                  │徒刑肆年,扣案G-PLUS手機(內│
│    │            │            │        │                  │含門號:Z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 │
│    │            │            │        │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3 │103年11月底 │東信民宿203 │黃○○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6時許  │號房內      │        │,以4,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販賣重量 5 公克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1 包與黃○○。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4 │103年12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8時許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5 │103年12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16時許  │            │        │                  │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                  │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03年12月底 │同上        │同上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某日6時許   │            │        │,以7,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陸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販賣重量 10 公克│(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36 │            │            │        │1 包與黃○○。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7 │104年1月初某│同上        │同上    │黃俊傑於左列時、地│黃俊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日7時許     │            │        │,以4,000 元之價格│徒刑肆年肆月,扣案G-PLUS手機│
│    │            │            │        │,販賣重量 5 公克 │(內含門號:O九八六二O六五│
│    │            │            │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1 包與黃○○。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應執行刑欄:                                         │
├──────────────────────────────────────────────┤
│黃俊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G-PLUS手機(內含門號:Z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附表三:行為人賴怡靜有罪部分
┌──┬──────┬─────────┬────────┬──────────────┐
│編號│幫助行為時間│      毒品買家    │  具體幫助情節  │            主  文          │
├──┼──────┼─────────┼────────┼──────────────┤
│ 1  │104年1月25日│吳○○            │於左列時點,將吳│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初3時30分許 │                  │○○以LINE通訊軟│有期徒刑參年,扣案IPHONE5S手│
│    │            │                  │體欲購買愷他命資│機(內含門號:O九三六八八七│
│    │            │                  │訊告知余柏霖,幫│一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助余柏霖犯如附表│                            │
│    │            │                  │一編號7所示犯行 │                            │
│    │            │                  │。              │                            │
├──┼──────┼─────────┼────────┼──────────────┤
│ 2  │104年2月6日 │同上              │於左列時點,將吳│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晚間某時許  │                  │○○以LINE通訊軟│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                  │體欲購買愷他命資│IPHONE5S手機(內含門號:O九│
│    │            │                  │訊告知余柏霖,幫│三六八八七一七九號SIM卡壹張 │
│    │            │                  │助余柏霖犯如附表│)沒收。                    │
│    │            │                  │一編號8所示犯行 │                            │
├──┼──────┼─────────┼────────┼──────────────┤
│ 3  │104年1月20日│杜○○            │於左列時點,將杜│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6時31分許   │                  │○○以電話聯絡欲│有期徒刑參年,扣案IPHONE5S手│
│    │            │                  │購買愷他命資訊告│機(內含門號:O九三六八八七│
│    │            │                  │知余柏霖,幫助余│一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柏霖犯如附表一編│                            │
│    │            │                  │號12所示犯行    │                            │
├──┼──────┼─────────┼────────┼──────────────┤
│ 4  │104年1月22日│同上              │於左列時點,將杜│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18時56分許  │                  │○○以電話聯絡欲│有期徒刑參年,扣案IPHONE5S手│
│    │            │                  │購買愷他命資訊告│機(內含門號:O九三六八八七│
│    │            │                  │知余柏霖,幫助余│一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柏霖犯如附表一編│                            │
│    │            │                  │號13所示犯行    │                            │
├──┼──────┼─────────┼────────┼──────────────┤
│ 5  │104年1月27日│同上              │於左列時點,將杜│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5時51分許   │                  │○○以電話聯絡欲│有期徒刑參年,扣案IPHONE5S手│
│    │            │                  │購買愷他命資訊告│機(內含門號:O九三六八八七│
│    │            │                  │知余柏霖,幫助余│一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柏霖犯如附表一編│                            │
│    │            │                  │號14所示犯行    │                            │
├──┼──────┼─────────┼────────┼──────────────┤
│ 6  │104年1月29日│同上              │於左列時點,將杜│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17時33分許  │                  │○○以電話聯絡欲│有期徒刑參年,扣案IPHONE5S手│
│    │            │                  │購買愷他命資訊告│機(內含門號:O九三六八八七│
│    │            │                  │知余柏霖,幫助余│一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柏霖犯如附表一編│                            │
│    │            │                  │號15所示犯行    │                            │
├──┼──────┼─────────┼────────┼──────────────┤
│ 7  │103年12月底 │陳○○            │於左列時點,告知│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某日0時許   │                  │陳○○可向余柏霖│有期徒刑參年。              │
│    │            │                  │購買愷他命及余柏│                            │
│    │            │                  │霖之微信通訊軟體│                            │
│    │            │                  │帳號,幫助余伯霖│                            │
│    │            │                  │犯如附表一編號19│                            │
│    │            │                  │、20所示犯行    │                            │
├──┼──────┼─────────┼────────┼──────────────┤
│ 8  │103年11月下 │吳○○            │於左列時點,告知│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旬某日某時許│                  │吳○○可向黃俊傑│有期徒刑參年。              │
│    │            │                  │購買愷他命並告知│                            │
│    │            │                  │黃俊傑於東信民宿│                            │
│    │            │                  │203號房租屋處, │                            │
│    │            │                  │幫助黃俊傑犯如附│                            │
│    │            │                  │表二編號13所示犯│                            │
│    │            │                  │行              │                            │
├──┼──────┼─────────┼────────┼──────────────┤
│ 9  │103年11月底 │呂○○            │於左列時點,告知│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某日某時許  │                  │呂○○可向黃俊傑│有期徒刑參年。              │
│    │            │                  │購買愷他命並告知│                            │
│    │            │                  │黃俊傑於東信民宿│                            │
│    │            │                  │203號房租屋處, │                            │
│    │            │                  │幫助黃俊傑犯如附│                            │
│    │            │                  │表二編號18所示犯│                            │
│    │            │                  │行              │                            │
├──┼──────┼─────────┼────────┼──────────────┤
│ 10 │104年1月初某│杜○○            │於左列時點,告知│賴怡靜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日16、17時許│                  │杜○○可向黃俊傑│有期徒刑參年。              │
│    │            │                  │購買愷他命,幫助│                            │
│    │            │                  │黃俊傑犯如附表二│                            │
│    │            │                  │編號27所示犯行  │                            │
├──┼──────┼─────────┼────────┼──────────────┤
│    │104年1月19日│吳○○            │以內含門號000000│賴怡靜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11 │21時26分許  │                  │000號SIM卡1張之 │徒刑伍年陸月,扣案IPHONE5S機│
│    │            │                  │IPHONE5S手機使用│(內含門號:O九三六八八一七│
│    │            │                  │通訊軟體「LINE」│九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                  │,與毒品買家吳○│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約定交易毒品時│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地後,於左列時點│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在馬公市新生路│                            │
│    │            │                  │101辣妹KTV樓下,│                            │
│    │            │                  │以價格3,000元賣 │                            │
│    │            │                  │重量3、4公克之第│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1 │                            │
│    │            │                  │包吳○○。      │                            │
├──┴──────┴─────────┴────────┴──────────────┤
│                                      應執行刑欄                                      │
├───────────────────────────────────────────┤
│賴怡靜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IPHONE5S手機(內含門號:Z000000000號SIM卡 │
│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                                                                              │
└───────────────────────────────────────────┘
附表四、賴怡靜無罪部分                                                            
┌───┬───────────────────────────────────┐
│編號  │                                   被訴事實                           │
├───┼───────────────────────────────────┤
│  1   │賴怡靜基於幫助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SIM卡1張之IPHONE5S手機接聽購毒者來電或接收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將│
│      │購毒者欲購買之愷他命數量、金額轉告余柏霖,幫助余柏霖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 │
│      │示之犯行。                                                            │
├───┼───────────────────────────────────┤
│      │賴怡靜基於幫助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2   │SIM卡1張之IPHONE5S手機接聽購毒者來電或接收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將│
│      │購毒者欲購買之愷他命數量、金額轉告余柏霖,幫助余柏霖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 │
│      │示之犯行。                                                            │
├───┼───────────────────────────────────┤
│      │賴怡靜基於幫助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3   │SIM卡1張之IPHONE5S手機接聽購毒者來電或接收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將│
│      │購毒者欲購買之愷他命數量、金額轉告余柏霖,幫助余柏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
│      │示之犯行。                                                            │
├───┼───────────────────────────────────┤
│      │賴怡靜基於幫助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4   │SIM卡1張之IPHONE5S手機接聽購毒者來電或接收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將│
│      │購毒者欲購買之愷他命數量、金額轉告余柏霖,幫助余柏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6所│
│      │示之犯行。                                                            │
├───┼───────────────────────────────────┤
│      │賴怡靜基於幫助余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5   │SIM卡1張之IPHONE5S手機接聽購毒者來電或接收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將│
│      │購毒者欲購買之愷他命數量、金額轉告余柏霖,幫助余柏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
│      │示之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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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賴怡靜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之│
│      │IPHONE5S手機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毒品買家羅○○約定交易毒│
│      │品時地後,於103年10月底某日22時許,在東信民宿某房內,以價格1,000元販賣│
│      │重量1.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與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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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賴怡靜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之│
│      │IPHONE5S手機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毒品買家羅○○約定交易毒│
│      │品時地後,於103年11月初某日9時許,在東信民宿某房內,以價格1,000元販賣 │
│      │重量1.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與羅○○。                            │
├───┼───────────────────────────────────┤
│  8   │賴怡靜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之│
│      │IPHONE5S手機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毒品買家羅○○約定交易毒│
│      │品時地後,於103年12月初某日3時許,在東信民宿某房內,以價格1,000元販賣 │
│      │重量1.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與羅○○。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