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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3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程暉何俏美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953、1334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0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及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瓶及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名牌貳捆,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瓶及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名牌貳捆,均沒收。

戊○○、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辛○○係址設臺北市○○區○○路65號10樓、10樓之1、10樓之2 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邦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為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高銀雀,與辛○○係夫妻關係,未實際監督、管理公司業務執行,業經不起訴處分),兼旭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旭阪公司,地址同吉邦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及德美加防火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下稱德美加公司,地址同吉邦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己○○,未實際監督、管理公司業務執行,業經不起訴處分)。吉邦公司、旭坂公司及德美加公司地址及經營業務相同,實為同一公司,倉庫亦同在臺北縣汐止市○○○路429 號等處,均由辛○○主導監督及管理公司業務。戊○○係址設臺北市○○○路○段6之3號3樓瑋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瑋昌公司)負責人,甲○○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街129 號三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五公司)負責人。緣吉邦公司於民國75年間即取得美國商法克(Fike)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Fike公司)在臺專屬進口銷售「Fike」商標之消防鋼瓶等產品之代理權,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美國Fike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消防桶、滅火器等商品,專用期限自84年3月1日起至104年2月28日止,非經美國Fike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該等商品;且美國Fike公司從未將上開商標專用權授權新加坡 Williamson &King公司或Lions & King公司使用;又美國Fike公司原在新加坡之分公司Fike South East Asia Pte Led 公司(下稱新加坡Fike公司),於89年04月間被取銷分公司資格,吉邦公司不得再向新加坡Fike公司取得任何貨品或授權資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86年04月至91年10月間,以遠低於真品之價格,連續自新加坡Lions & King公司或 Williamson & King公司(二者為同一家公司,前者嗣更名為後者之名稱),購買外觀與美國Fike公司相似、擅自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消防鋼瓶,利用不知情之貨運人員輸入臺灣後,復委託不知情之何聖聰所負責之位於臺北縣新莊市之擎添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擎添公司),印製記載有如附表一所示「Fike」商標圖樣、鋼瓶之製造日期、型號、序號等欄位之鋁製名牌,再指示不知情之簡麗玉等人在上述名牌上刻寫不實之鋼瓶型號、序號等文字,足以表示係美國Fike公司所生產之用意證明,黏貼於前述仿冒之消防鋼瓶上,使客戶誤以為該等鋼瓶為美國Fike公司真品,即以每支美金1,740元至5,600元不等之價格,自87年至91年10月間,連續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鋼瓶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資通公司)共43支,於交付前述鋼瓶時並提示前述偽造之名牌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美國Fike公司、遠傳電信公司、新世紀資通公司。

㈡辛○○承前概括犯意,利用吉邦公司於88年間標得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局)「南港線CN340C/H車站及隧道水電工程中關於低污染自動滅火系統FM-200鋼瓶及藥劑標案」、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捷運公司「電腦機房暨網路建置採購案」等標案之機會,自89年至91年01月初間(起訴書誤載為88年6月18日起至89年9月26日止),未經美國Fike公司授權,以遠低於真品之價格,連續自新加坡Lions & King公司、Williamson & King 公司,購買外觀與美國Fike公司相似、擅自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如附表三編號5 至43部分所示之消防鋼瓶,利用不知情之貨運人員輸入臺灣後,復委託不知情之何聖聰所負責之位於臺北縣新莊市之擎添公司等人,印製記載有如附表一所示「Fike」商標圖樣、鋼瓶之製造日期、型號、序號等欄位之鋁製名牌,再指示不知情之簡麗玉等人在上述名牌上刻寫不實之鋼瓶型號、序號等文字,足以表示係美國Fike公司所生產之用意證明,黏貼於前述仿冒消防鋼瓶上,使客戶誤以為該等鋼瓶為美國Fike公司真品,即連同標案內之其他工程及物品,以每支新臺幣(下同)92,162 至239,849元(含鋼瓶、噴頭、氣體管線等)之低價標得臺北捷運局、臺北捷運公司之前開標案,再安裝於臺北捷運南港線之永春站、後山埤站及昆陽站及南港機場站等如附表三編號5 至43部分所示,於驗收交付前述鋼瓶時並提示前述偽造之名牌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美國Fike公司、臺北捷運局、臺北捷運公司。嗣經美國Fike公司發現,乃於94年06月13日終止其代理權,並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搜索吉邦公司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392巷22弄16號之倉庫,扣得美國 Fike公司之滅火藥劑儲存鋼瓶4支(即附表三編號1 至4號鋼瓶),經拍照後送美國Fike公司鑑定結果均係仿冒Fike商標之鋼瓶。

二、臺北捷運局委託臺北捷運公司分別於90年10月08日辦理納莉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搶修緊急採購案(案號:MD909304,以下簡稱納莉風災採購案)、於92年12月09日辦理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案(案號:MD929038,以下簡稱淡水線填裝案)、於93年7月5日辦理華捷主變電站GIS 室海龍藥劑填充(案號:PD935050,以下簡稱華捷變電站填充案)等標案開標,結果均由吉邦公司得標,上開標案經查均有以不實進口報單及與藥劑純度分析檢驗報告成分不符之藥劑,或以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等偷工減料之詐欺情事,使臺北捷運公司陷於錯誤,驗收通過,並支付工程款項(犯罪時間、地點及方式,均詳附表四),茲將詳情分述如下:

㈠納莉風災採購案涉嫌詐欺部分:90年09月間因納莉颱風災害造成臺北捷運系統多處車站機房之海龍1301藥劑受損,臺北捷運局委託臺北捷運公司於90年10月08日辦理納莉風災採購案招標,開標結果由吉邦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2,326萬9,063元,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以登記負責人高銀雀名義於90年10月16日與臺北捷運公司簽訂採購契約,該採購案分22個項目,其中海龍1301藥劑採購3,496磅,實際充填3,371.5磅(附表四編號1 至13加整總數3,788.77,乃每支鋼瓶設計不同,致事後抄寫之誤差),金額為236 萬50元,(契約案名、犯罪時間、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捷運公司承辦人員、吉邦公司承辦人員、使用藥劑、採購填充數量、檢驗結果成分比例、檢驗結果之比例換算各成分重量等均詳附表四編號1 至13)。而海龍1301藥劑充填3,371.5磅部分,吉邦公司得標後以200萬元代價轉包給瑋昌公司,瑋昌公司再以135 萬元代價委由三五公司負責充填,依臺北捷運公司標案契約規格說明書四、(一)、4.規定:「藥劑須符合UL或FM及內政部認可之標準,並檢附藥劑進口報單證明」,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與瑋昌公司負責人戊○○及三五公司負責人甲○○等人,均明知海龍1301藥劑自西元1993年蒙特婁公約後已禁止進口,無法取得海龍1301進口報單供驗收,及上開捷運滅火器藥劑添加工程禁止使用回收藥劑,凡是使用回收藥劑,必會殘存雜質,無法達到合約要求之純度標準,吉邦公司無法依照合約添加符合成分比例之滅火藥劑,竟為圖使吉邦公司順利取得承作臺北捷運系統機房滅火氣藥劑添加工程之工程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施用詐術之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未得臺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臺灣三崎公司)之同意,由三五公司負責人甲○○提供回收自汰換鋼瓶內之殘存藥劑,並向不知情忠安消防公司柯秉燦處取得非本件工程貨源證明之臺灣三崎公司海龍1301藥劑進口報單傳真影本(進口日期為82年5月26日、報單號碼為AW/82/3028/0037)後,提供給瑋昌公司負責人戊○○轉交與吉邦公司,吉邦公司再於其上加蓋吉邦公司大小章,偽充本件貨源證明。另為證明該進口報單海龍1301藥劑純度符合規定,由三五公司負責人甲○○另外提供其他純度符合規定之海龍1301藥劑樣品交由瑋昌公司負責人戊○○,於90年10月29日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與安全衛生技術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工研院)檢驗,騙取工研院海龍1301藥劑純度分析為99.99%之分析檢驗報告,交與吉邦公司,由吉邦公司工程師孫明山將上述不實之臺灣三崎公司進口報單與工研院分析檢驗報告交給臺北捷運公司驗收人員吳靜雲充作本件工程驗收證明文件,使其誤信該2 份證明文件為真而驗收通過,並支付該海龍1301藥劑款項236萬50元,嗣臺北捷運公司於94年3月間委託工研院取樣檢驗12支鋼瓶(查該標案三五公司共計填充13支鋼瓶,其中有1 支鋼瓶因藥劑外洩成為空瓶,無藥劑可取樣),結果發現僅有3支鋼瓶藥劑成分合格,9支不合格,且檢驗結果成份比例推估混充海龍1211藥劑計2,186.29磅、冷媒R12 計40.79磅、冷媒R22計0.98磅,顯與吉邦公司提供與臺北捷運公司之工研院分析檢驗報告成分不符,足見吉邦公司提供與臺北捷運公司之工研院海龍1301藥劑分析檢驗報告顯有不實,而1301藥劑純度,攸關海龍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海龍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亦影響臺北捷運公共安全極鉅,吉邦公司以僅能使用在手提式滅火器之海龍1211藥劑及無法滅火之冷媒藥劑混充海龍1301藥劑添加,顯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臺北捷運公司始知受騙(詳附表四編號1至13)。

㈡淡水線填裝標案涉嫌詐欺部分:臺北捷運公司於92年12月09日辦理淡水線填裝案招標,開標結果由吉邦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178 萬元,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亦以登記負責人高銀雀名義於92年12月23日與臺北捷運公司簽訂採購契約,該採購案分2 個項目,其中海龍1301藥劑採購1,000磅,金額為109 萬5,000元,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之概括犯意,以成分不足或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使臺北捷運公司驗收人員曹欣德陷於錯誤,交付藥劑款項178 萬元,此標案吉邦公司充填13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4 支FM-200藥劑鋼瓶,共分11批叫貨,其中6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附於第9批叫貨時併華捷變電站填充案(詳後敘)同時執行,填充於臺北捷運公司華捷主變電站GIS 室(契約案名、犯罪時間、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捷運公司承辦人員、吉邦公司承辦人員、使用藥劑、採購填充數量、檢驗結果成分比例、檢驗結果之比例換算各成分重量等均詳附表四編號14至26),而海龍1301藥劑充填1,000磅部分,原僅購買1,000磅,依臺北捷運公司標案契約規格說明書二、(七)規定:吉邦公司應提供藥劑販賣許可證、88年12月31日前進口報關文件、合格檢驗機構藥劑純度達99.6%以上之證明文件,契約規格說明書三、(七)亦規定臺北捷運公司可保留契約總價50%增購權利。第1批至第5批共計填充653.22磅,臺北捷運公司遂於93年4月5日依約辦理增購581.18磅(實際充填578.32磅),嗣第6批充填後累計使用藥劑數量達1,578.32磅,惟6次驗收(第1批至第6批),吉邦公司均僅提供國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消防公司)授權使用1,000 磅海龍1301證明文件及工研院91年10月25日出具之純度99.99% 檢驗報告及82年8月25日編號AA/82/5006/0378進口報單,未就超出原購買量578.32磅藥劑部分提出證明文件。且臺北捷運公司於93年6月1日再依約辦理增購320 磅海龍1301藥劑,驗收時,吉邦公司仍沿用第1至6批驗收證明文件,未就320 磅藥劑部分提出證明文件,經臺北捷運公司就二次增購901.18磅,即實際充填898.32磅部分函請吉邦公司提出販賣許可證明文件,吉邦公司於93年10月20日以吉字第9325號函略謂臺北捷運公司追加購買898 磅海龍1301藥劑部分係以其承攬智慧財產局海龍藥劑汰換更新後所置換庫存品充填,且經臺北捷運公司委託工研院取樣檢驗,第1至6批7 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結果發現吉邦公司充填之7 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全部不合格,檢驗結果成份比例推估混充海龍1211藥劑計156.61磅、FM 200藥劑計15.74、冷媒R12計560.37磅,足見吉邦公司所提供之貨源證明不實,係用成分不足之藥劑,或以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而藥劑純度,攸關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亦影響臺北捷運公共安全極鉅,吉邦公司以僅能使用在手提式滅火器之海龍1211藥劑及無法滅火之冷媒藥劑混充海龍1301藥劑添加,顯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臺北捷運公司始知受騙(詳附表四編號14至20所示)。

㈢華捷變電站填充案涉嫌詐欺部分:緣臺北捷運公司於93年5月28日發生華捷主變電站GIS室海龍1301藥劑意外釋放事件,臺北捷運公司為使消防設備儘速恢復正常功能,乃於93年7月5日辦理華捷變電站填充案招標,開標結果亦由吉邦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130 萬元,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以登記負責人高銀雀名義於93年07月26日與臺北捷運公司簽訂採購契約,採購海龍1301藥劑 1,044磅,共計填充成6 支鋼瓶,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以成分不足之藥劑,或以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使臺北捷運公司驗收人員金益人陷於錯誤,交付藥劑款項130 萬元。嗣經臺北捷運公司委託工研院取樣檢驗,結果發現有2 支鋼瓶藥劑成分不合格,當中混有海龍1211藥劑計28.34磅及冷媒R12計380.32磅,均與契約採購之藥劑成分不符。且本件工程藥劑來源有淡水線填裝案第二次增購(即第9批)320 磅及捷運木柵庫存1611.75磅,再採購1044磅。依約吉邦公司需提供藥劑數量證明及驗收前3 個月內檢驗報告。吉邦公司僅提供80年1月13日編號AA/80/0145/0051號進口報單及93年06月11日海龍1301藥劑出廠證明,其餘均沿用1至6批驗收證明文件,並未就320 磅藥劑部分提出證明文件,且經臺北捷運公司就二次增購901.18磅,即實際充填898.32磅部分函請吉邦公司提出販賣許可證明文件,吉邦公司於93年10月20日以吉字第9325號函略謂臺北捷運公司追加購買898磅(即第一次增購578 磅加上第二次增購320磅)海龍1301藥劑部分係以其承攬智慧財產局海龍藥劑汰換更新後所置換庫存品充填,足見吉邦公司所提出之進口報單及出廠證明均不實在。而藥劑純度,攸關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亦影響臺北捷運公共安全極鉅,吉邦公司以僅能使用在手提式滅火器之海龍1211藥劑及無法滅火之冷媒藥劑混充海龍1301藥劑添加,顯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臺北捷運公司始知受騙(契約案名、犯罪時間、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捷運公司承辦人員、吉邦公司承辦人員、使用藥劑、採購填充數量、檢驗結果成分比例、檢驗結果之比例換算各成分重量等均詳附表四編號21至26所示)。

三、案經臺北大眾捷運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Fike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二、查證人陳玟瓊、游雅惠、曾修嘉、乙○○、駱文華、曹欣德、吳靜雲、金益人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所為之陳述,被告三人並未聲請對上開證人於審判時進行交互交互詰問,且本院審酌前揭證人之證言作成之情形,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規定,得為證據;以及證人柯秉燦、于聲震、宋美慧、簡麗玉、張國禎、何聖聰、蔡金元、吳樹林、張明竭、孫明山、丙○○、呂芳浩、黃彬華、石成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以及如後述本判決所引用之文書,被告三人或表示不爭執渠等之證據能力,或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本院審酌情形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貳、被告三人之答辯

一、訊據被告辛○○固坦承其為吉邦公司、旭阪實業有限公司及德美加防火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吉邦公司有分別於前揭時地販賣及輸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消防鋼瓶,與提供臺北捷運公司等如附表四所示之海龍1301及FM-200藥劑,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㈠吉邦公司之鋼瓶係向新加坡Fike公司所購買,而以Williamson & King公司或Lions & King 公司名義出口,被告辛○○不知是仿冒品。

⒈美國Fike公司在其95年6月2日致尚懋公司乙○○執行長函坦承在2000年04月前,確曾在新加坡生產鋼瓶,且是透過子公司Fike South East Asia Pte Led公司製造,益證吉邦公司在2000年4月前,向新加坡Fike公司購買以Williamson &King公司或Lions & King公司名義自新加坡進口之鋼瓶,並非仿冒至明。

⒉吉邦公司接獲美國Fike公司2002年07月22日函文,文中亦提及美國Fike公司「不再」供應新加坡Williamson & King 公司任何產品或其他服務,並稱Wi1liamson & King 公司會「繼續履行」新加坡公司之「既有」維保合約,顯見美國Fike公司不僅了解新加坡Fike公司與Wi1liamson & King 公司之關係,即兩家公司之負責人均為Williamson Chang,且公司地址相同,並同意Wi1liamson & King 公司出售美國Fike公司之產品,所以才有上述終止授權之函文。

⒊而新加坡Fike公司原係以Lions & King公司名義,向吉邦公司報價及出貨,另Lions & King公司嗣後更名為Wi1liamson& King公司。而吉邦公司向新加坡Fike公司進貨,出貨人雖記載為Wi1liamson & King公司或Lions & King 公司,但貨名均為Fike公司之產品,且均檢附新加坡Fike公司之出廠證明,故Wi1liamson & King公司與Lions & King 公司確為新加坡Fike公司之代理商或貿易商無訛。

⒋被告辛○○係於接獲美國Fike公司2002年07月22日之函文後,方知新加坡Fike公司被美國總公司終止代理權,在此之前,並未曾接獲美國Fike公司告知。甚者,消防系統之「UL」及「FM」國際認證名冊,直至2002年新加坡Fike公司仍有其產品代理之登記,實令人無法查知新加坡Fike公司與總公司之授權爭議。

⒌至於名牌部分,因鋼瓶於運送過程本常因擠壓、碰撞而破損,且因業主場所之大小,會有更改劑量之問題,而吉邦公司本有充填藥劑之授權及設備,如果每次破損、更改劑量或者重充填裝後都要自Fike公司取得名牌,在時效上及作業上十分不便,故新加坡Fike公司及美國Fike公司之亞太地區執行董事Dee Chien 均同意並授權吉邦公司製作名牌備用,故此部分並無仿冒商標之問題。

㈡關於臺北捷運公司納莉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緊急採購案,涉及詐欺部分

⒈由於海龍1301滅火藥劑因蒙特婁條約規定停止使用,故現存之海龍藥劑均為早期預留藥劑,或者回收之藥劑,並由吉邦公司發函向捷運局反應,是否繼續充填海龍藥劑,捷運局仍表示繼續充填海龍1301藥劑,只是充填之前要先取樣檢驗,足認捷運局亦知所充填之海龍130l藥劑,並非當時新購進口,故就進口來源及證明之部分,既為捷運局已知之事實,當無所謂之陷於錯誤之而被詐欺之情事。

⒉不管係海龍1301或FM-200藥劑之充填,吉邦公司條均再轉包予瑋昌公司,只有少部份充填FM200 藥劑因屬於FIKE公司鋼瓶即附表五編號1至3及17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15、16及30部分),則由被告之吉邦公司充填。雖其中編號1至3 部分,檢驗結果為海龍130l佔99.8﹪,與原要求之FM-200 藥劑不符,但此可能是誤裝,更何況海龍1301之價格較FM-200昂貴,則被告豈有可能故意以較昂貴之藥劑誤裝,而詐欺捷運局之可能?

⒊至於瑋昌公司再將海龍1301藥劑部分轉包予三五公司,以及將FM-200藥劑部份轉包承安公司充填,被告並不知情,亦不認識三五公司負責人甲○○,以及承安公司之負責人丁○○。且承安公司再轉包予海龍公司充填。至於海龍1301藥劑之來源為三崎公司,以及該公司之進口報單,均為瑋昌公司所告知及提供,被告辛○○並不知其真偽,實難謂被告辛○○有共同詐欺之意圖。

⒋嗣後經臺北捷運局檢驗結果認定成分不符,因非被告辛○○及所屬之吉邦公司所充填,故對於檢驗結果亦甚感訝異,但被告辛○○事先確實不知三五公司之充填情形,且被告辛○○亦不認識該公司之其他人員,不論當時情形為何,尚難據此指稱被告亦存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㈢關於臺北捷運公司淡水線裝填標案涉及仿冒及詐欺部分⒈吉邦公司並無仿冒鋼瓶及名牌,除已詳如前述外,另該案之充填標案,所使用之鋼瓶並非全為吉邦公司所進口。

⒉關於充填海龍藥劑1301部分,吉邦公司確有向夆安公司購買1000磅之藥劑,夆安公司則再轉向國際消防公司採購,此外,吉邦公司當時尚有向智慧財產局回收之海龍藥劑l301,並曾自捷運木柵線提取庫存之海龍藥劑1611.75 磅備用於另案華捷變電案之充填。

⒊或因現場灌裝人員之疏失,將上開回收、新購及庫存之藥劑混合儲存於大鋼瓶內,故於進行本標案充填時,發生新、舊及回收藥劑混雜,故檢驗結果不符,到底係出於何種來源藥劑之問題,目前尚無法查知,但吉邦公司確實沒有於充填過程中故意添加冷媒或海龍12ll情形,吉邦公司對於貨物之瑕疵,應負契約責任,絕無意見,但絕對並無詐欺之意圖。

⒋至於充填數量超過國際消防公司所提供之1000磅來源證明,實乃新、舊及回收氣體混裝,同時間又有華捷變電站之增購充填,導致未注意到充填之數量已超過採購數量之情形,並非吉邦公司循環使用國際消防公司之進口及檢驗證明。甚者,吉邦公司得知數量超過後,亦發函與臺北市捷運公司,提請就超過之898.32磅之部分請求變更契約,並坦承係使用智慧財產局回收之藥劑,足認吉邦公司並沒有刻意隱瞞事實,當無詐欺之意圖存在。

⒌關於FM-200藥劑之充填部分,依附表五編號18至21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至47)可知,該4 支鋼瓶僅有編號47檢驗不符,其他3支都檢驗相符,至於編號21部分,其中之FM-200藥劑成分,係佔98.7%,則合格之藥劑仍佔絕大多數,甚至其中尚有夾雜價格較貴之海龍1301至於冷媒僅佔0.2%,顯見摻雜其他氣體之比例甚低,吉邦公司實無可能及必要以此詐欺臺北市捷運局。

㈣關於臺北捷運公司華捷變電站填充案涉嫌詐欺部分

⒈本標案所使用之藥劑來源,有新購及捷運木柵線庫存及回收自智慧財產局之海龍1301藥劑,而因場務人員混合儲存,以致目前無法判斷,檢驗不合格係出於何種藥劑來源,但吉邦公司確實沒有於充填過程中故意添加冷媒或海龍1211情形,吉邦公司對於貨物之瑕疵,應負契約責任,絕無意見,但確實並無詐欺之意圖。

⒉再就附表四編號21至2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至43)可知,該6 支鋼瓶,有4支檢驗相符,不相符者為2支,而該不相符之2 支鋼瓶中,海龍1301藥劑分別佔63.52%及55.45%,均已超過半數,則吉邦公司應無可能就此少數鋼瓶,詐欺臺北市捷運局之必要。

㈤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債之關係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根據一般交易之常態,恆不待對造當事人另為表示,當然期待他方依誠信原則履行,不生因他方表示必將履約而陷於錯誤之問題。故以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結果,推斷違約當事人是否同時涉有詐欺犯罪之情形,除非有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辛○○確係假藉民事違約手段從事刑事詐欺行為外,尚不得遽指其有施行欺罔而謀取不法利益之行為。

二、訊據戊○○固坦承其為瑋昌公司之負責人,瑋昌公司有於前揭時地以200 萬元總價承包吉邦公司所標得之臺北捷運公司納莉風災採購案中之海龍1301藥劑供應等部分,之後再以135 萬元之價格轉包給三五公司,然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㈠被告戊○○並未共謀對臺北捷運公司施行詐術:被告戊○○所屬瑋昌公司向三五公司採購海龍1301滅火劑,交予業主吉邦公司,吉邦公司依承攬合約持向捷運公司履約,各分包之協力廠商依各自合約履行義務,焉能事後以部分海龍滅火劑不純及品號種類不符,況實際上12支鋼瓶內除3支完全合格外,其他9支中有8支所灌之同屬進口海龍12ll滅火劑亦僅有1 支純度低於90﹪,遽謂係被告戊○○有與吉邦、三五等公司共謀對捷運公司施行詐術。

㈡臺北捷運公司亦未陷於錯誤:捷運公司與包商吉邦公司之工程協調會結論,捷運公司已同意不再以130l藥劑之進口證明為包商履約之必備條件,改以檢驗證明及施工照片替代,被告之瑋昌公司之所以另要求三五公司提供所充填藥劑來源之進口報單交予捷運公司之採購單位,實係該公司使用單位驗收後,採購單位承辦人員又要求吉邦公司須補提者,然上開變動既早為捷運公司所知悉者,何有受騙而陷於錯誤可言。

㈢被告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查瑋昌公司向三五公司採購130l滅火劑,三五公司倘依約交付並填充合乎標準之130l氣體,自無本案之發生,焉能以三五公司之違約行為遽認係被告戊○○具不法所有之意圖。況回收海龍藥劑純化處理仍得使用,而捷連公司迄今亦續使用回收之藥劑,公訴人以被告戊○○使用回收海龍13Ol認涉有不法,顯與事實不符。

㈣本案之發生全係因臺北捷運公司發包之「納莉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搶修緊急採購」案中,部分消防設備工程所採購之12支130l滅火器中,事後發現有9 支不合格,未達純度99.9﹪130l所致,惟同為三五公司所供應之氣體,有4分之1係合格,另4分之3鋼瓶或13Ol氣體純度不足(92.7﹪)或誤充12ll滅火劑,若被告戊○○有意施詐術,大可串通三五公司以他種低價氣體如冷煤等灌充,何以竟以滅火效果相似且價格相近之1211滅火劑充填,且1211部分純度亦僅1支為82%,餘7支亦在99%以上者,顯見純係三五公司所運交填充工廠之氣體品質控管不良,及氣體運交時有錯置之疏失情形所致,否則斷無仍有如此高純度比例之1211滅火藥劑成分,且自現場5支大桶中1桶所抽取檢體送工研院檢驗時純度亦在99.9﹪以上者。惟無論如何,承包廠商所交付工作物有瑕疵,業主捷運公司本可依民事契約關係向其求償,斷無公訴人所指係詐欺業主而得利者至明。

三、甲○○固坦承其為三五公司之負責人,有於前揭時地自瑋昌公司承包臺北捷運公司納莉風災採購案中海龍1301供應部分,總價135萬元,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㈠被告辛○○不認識共同被告甲○○,且彼此沒有生意上往來;被告戊○○只有娜莉風災採購案與被告甲○○有業務上往來,起訴事實中除90年10月娜莉颱風採購案有關海龍1301藥劑充填3371磅部份,係被告甲○○出售給瑋昌公司,與被告甲○○有關外,其餘娜莉颱風FM-200藥劑充填3188.9磅部份以及淡水線填裝標案部份、華捷變電站填充案部份均與被告甲○○無關。起訴書指被告黃則均、戊○○、甲○○三人涉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次詐欺行為,三人為共同正犯且為連續犯,有所違誤。

㈡被告戊○○知道三五公司專門在賣回收的氣體,且係以每磅400 元的代價向被告甲○○之三五公司購買海龍1301藥劑,而原裝的海龍1301藥劑在90年當時的價格為每磅1 千多元,被告戊○○既是消防同業不可能不知當時的行情,可知其購買時已知是回收的氣體。被告戊○○既明知所購買的是回收的氣體,當然不可能有藥劑進口報單証明,其要共同被告甲○○找一張報單給他,且未要求甲○○提供正本核對,可知被告甲○○只是配合辦理,至於被告戊○○作何使用,實與被告甲○○無關,被告甲○○亦不清楚。

㈢三五公司提供的氣體有經過抽驗,抽驗時三五公司、瑋昌公司及捷運公司均有一起會同抽驗。抽樣後以瑋昌公司名義送至工研究化驗,化驗結果証明三五公司提供之海龍1301藥劑純度達99.99%,被告甲○○提供的藥劑是合格的並無問題。

㈣三五公司在填充藥劑後安放於捷運站體內,過程依規定施工,捷運公司人員有在旁監視,可知三五公司在整個過程中均符合瑋昌公司之要求。

㈤瑋昌公司與吉邦公司、臺北捷運公司間「娜莉颱風受損自動滅火系統搶修緊急採購案」,該契約內容如何約定,被告甲○○並非契約當事人,不知道該契約之內容為何,該契約與被告甲○○無關。

參、販賣仿冒Fike鋼瓶部分

一、吉邦公司販售與臺北捷運局、臺北捷運公司、遠傳電信公司、新世紀資通公司之消防鋼瓶均係未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同意或授權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品: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美國Fike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消防桶、滅火器等商品,專用期限自84年3月1日起至104年2月28日止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附卷可稽(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五宗第83頁),並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陳述明確(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五宗第77、78頁)。

㈡吉邦公司販賣與遠傳電信公司、新世紀資通公司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鋼瓶共43支,均是吉邦公司於86年04月至91年10間進口,而於87至91年10月間,分別販賣與遠傳電信公司、新世紀資通公司之情,有遠傳電信公司95年03月28日遠傳(財政)字第09510300797號函、新世紀資通公司95年4月24日(95)新法字第00285號函與95年11月6日(95)新法字第00791號函(分別見95年度他字第5743號卷第11至90頁、第113至119頁、第124至128 頁),在卷可佐。又吉邦公司所提供之附表二所示之鋼瓶共43支,均係未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業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指述綦詳(見95年度他字第5743號卷第194至196頁),並有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中文譯本在卷可按(見95年度他字第5743號卷第202至262頁)。

㈢吉邦公司販賣與臺北捷運公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部分:如附表三編號5至43所示之鋼瓶共39支,均是吉邦公司於89年至91年01月初間販賣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於91年年初販賣與臺北捷運公司之情,有臺北捷運公司96年6月5日北捷設字第096312450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6年06月12日北市捷工字第09631657700 號函在卷可佐(分別見本院卷第二宗第81、82、85頁),又吉邦公司所提供之附表三所示之鋼瓶,均係未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業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中文譯本在卷可按(均見告訴人95年11月29日所提刑事陳報狀及其檢附之鑑定報告與其中文譯本)。

㈣在吉邦公司之倉庫扣得之4支鋼瓶

⒈於94年10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調查員,搜索吉邦公司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392巷22弄16號之倉庫內,扣得4支滅火系統設備鋼瓶即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保管條在卷可考(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六宗第110至116頁)。而前揭4 支鋼瓶均係未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業經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指述綦詳(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五宗第77、78頁),並有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中文譯本附卷足憑(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五宗第84至103頁)。

⒉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吉邦公司員工,我有擔任德美加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辛○○。我只知道辛○○是吉邦、德美加的實際負責人。我登記德美加負責人是交情,沒薪水,辛○○幫我登記的。我實際工作幫吉邦公司送貨,我是負責倉儲。本案中,扣得的仿冒品也就是仿冒鋼瓶,如何送到吉邦倉庫,是誰送來,我不知道,我去時就已經在倉庫,在93年10月間時,我就在吉邦公司負責送貨,扣案鋼瓶當時就在那裡。這些扣案的鋼瓶有舊的,有新的,上面有的有名牌,有的沒有。」等語可資參佐(見本案卷第二宗第65至67頁)。

二、被告辛○○曾委託擎添工業有限公司等製作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名牌

㈠證人何聖聰於95年06月19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我是是擎添公司的負責人。吉邦公司有委託做Fike名牌貼在消防鋼瓶上,名牌都在土城1家叫佑巨公司做的,1片明牌約85元。宋美慧從吉邦公司傳真訂貨,出貨交到吉邦公司或吉邦倉庫,應該都是宋簽收。和吉邦做蠻多次生意,有些是作控制系統、名牌,陸續應該有7、8年,從87、88年開始,一年約幾百萬有時幾十萬。只有委託做FIKE名牌。」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306、307頁),並提出擎添公司之90年07月12日送貨單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386 頁),足見被告辛○○確實有委託擎添公司何聖聰製作美國Fike公司名牌。

㈡證人張國禎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瑞成企業社負責人。吉邦公司於92年02月21日寄了一個鋁片樣品叫我照上面做,但是一些地方要修改,他們要求樣品要還,數量是200,總金額14,490元。由曾修嘉先生2月24日簽收,接洽是宋美慧,他的助理是王維靜,不知道製作的Fike名牌貼在哪裡的鋼瓶,我們就交貨到福德一街的工廠。扣押物編號B024、B025該2 捆名牌不是瑞成製造的, 因為沒有『UL』性能標章及『FM』安全標章,吉邦委託本企業社製造之Fike公司名牌則有『UL』性能標章及『FM』安全規章標示。宋美慧沒有提及是誰指示製作名牌,他是代表吉邦。她沒有拿FIKE公司授權書給我看。」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333頁,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十一宗第43至48頁,第六宗第36、37頁),並有瑞成企業社92年02月21日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名牌影本在卷可資參佐(見95年度偵字第9653號卷第三宗第223 頁),可佐證被告辛○○有委託製作美國Fike公司名牌之情事。。

㈢證人宋美慧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在吉邦公司任國內採購跟進出貨,從87年到93年02月底。主管是游雅惠,她處理業務聽辛○○指示。因為需要新的名牌,所以我去問游雅惠是否要製作FIKE名牌,之前有做過,游雅惠就往上呈報,給辛○○簽核,許可後我們才開始定做。以旭阪名義,每片63元價格委託瑞成印製FIKE公司名牌。我只知道有給瑞成公司作「UL」性能標章及「FM」安全標示之仿冒FIKE公司鋼瓶名牌,其他的不確定。在吉邦公司倉庫搜到沒有UL性能標章及FM安全規章標示之仿冒FIKE公司名牌外是好像是委託擎添公司,負責人姓何,地址在新莊。是在何時承作我忘記了。做了大約100 片。有UL性能標章及FM安全規章標示都是倉庫在使用,他們使用何處我不曉得。」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十一宗第68至78頁)。

㈣證人簡麗玉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在吉邦公司任財務工作,從84年到93年,稽核傳票,與銀行間資金往來。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執行總經理辛○○。公司大小事務都聽他指示。1支鋼瓶需要1個名牌,我們從新加坡進口300 多支鋼瓶都沒有名牌,所以我們只好自己做名牌,公司如何去找到瑞成公司我不知道,但是瑞成做好送來時我就簽收。瑞成公司張國禎92年02月27日發票及92年2月21日出貨單上面記載有200片名牌、金額新臺幣13,800元。有倉庫收過擎添公司出的貨,時間不記得。我的主管游雅惠指示我用刻筆刻數據在仿冒的鋼瓶,我用刻筆所刻之數據,是我打電話回公司問,公司就會給我一個數據,譬如進口日期、鋼瓶序號等,要灌充時再寫內容物、數量,我寫過80支到100 支上下,90幾年間刻寫的,但是都在倉庫寫的。不知道N99 序號開頭的鋼瓶是仿冒鋼瓶,鋼瓶來源我不知道,但是N99 的鋼瓶有的沒有名牌,有的有名牌,為何會如此我也不清楚。」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264至269頁)。

㈤證人曾修嘉於調查局時陳稱:「我於83年中進入吉邦公司擔任倉管人員,至94年3 月離職。我知道當鋼瓶本體上之名牌發生損壞、脫落、數據不符等情形,吉邦公司現場人員、資材部門及業務部門人員會通知我準備正確及完好的名牌,我即依相關部門人員的指示,以刻筆將數據資料撰刻在仿冒美國FIKE公司之名牌上,再交付給需求單位與人員。另當吉邦公司組裝庫存自新加坡進口之未含零配件之半成品鋼瓶時,因無名牌,我會依據資材部提供之數據資料撰刻在仿冒美國FIKE公司之名牌後貼至鋼瓶上。」等語(見94年度發查他字第57號卷第10、11頁,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六宗第12至14頁)。

㈥並在吉邦公司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392 巷22弄16號之倉庫內,扣得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Fike商標之名牌2 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六宗第110至116頁、本院卷第一宗第162至168頁)。據上所陳,足認吉邦公司確實有自行委託證人何聖聰等人及指示簡麗玉等人刻寫不實之型號、序號等文字,印製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Fike商標之名牌。另如附表六所示之使用Fike商標之鋼瓶共10支,雖亦經美國Fike公司鑑定係屬仿冒品,然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是於84年間始經當時之主管機關中央標準局核准註冊公告,而前揭鋼瓶10支是吉邦公司於79年至83年間販賣與臺北捷運局,自無違反我國商標法之規定,且未經起訴即不在起訴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被告辛○○固辯稱其販賣之使用附表一所示商標之鋼瓶,均有檢附進口報單及Fike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故不知為何經鑑定結果係仿冒之消防鋼瓶,然查:

㈠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之代理人劉騰遠律師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美國Fike 公司email告知我們,在西元2000年即民國89年04月即叫新加坡Fike公司停止生產系爭的消防鋼瓶,並將相關生產設備運回美國Fike公司,但是到西元2002年即民國91年,新加坡Fike公司才正式註銷登記。美國Fike公司要終止新加坡Fike公司的生產,是因新加坡Fike公司跟Williamson & King公司之間有糾紛,沒有講細節。美國Fike 公司與Williamson & King 公司間,沒有關係。乙○○有告訴我說,Williamson & King 公司的負責人個人名義有投資新加坡Fike公司,二公司之間沒有關係,只是負責人個人名義投資,Williamson & King 負責人投資為新加坡Fike公司的總經理,以及應該是Williamson & King 公司負責人協調新加坡Fike公司買賣,但是二公司間沒有正式經銷代理。據美國Fike公司告訴我們,Dee Chien 曾經是美國Fike公司在亞太地區的地區性銷售經理,任職期間沒有說。在96年6月1日美國Fike公司用email 告訴我們,只要鋼瓶填充完畢,名牌上的資料都填好完成,貼附在鋼瓶上,絕對不可能有任何不合法的重製行為。據乙○○告知,Lions & King公司負責人就是事後Williamson & King 公司的負責人,是同一人,只是更名。美國Fike公司在96年6月1日Email說89年4月就已經通知吉邦公司,新加坡Fike公司不再生產鋼瓶,請他們直接向美國Fike公司訂購他們的鋼瓶,但是他們現在找不到書面的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01至103頁)。

㈡證人陳玟瓊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我於調查局所言實在,均以自由意志陳述,並依我的意思記載於筆錄。我是吉邦公司辛○○的員工,自88年06月進吉邦迄今均是從事報關的工作,報關業務都會經過我,我的上司是游雅惠,她是總經理秘書兼資材部主管。」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156至160頁),以及於調查局中陳稱:「吉邦公司負責進口美國Fike公司之消防鋼瓶業務的人是由游雅惠負責聯繫接洽國外賣方。再交由我處理進口報關事務。88年間我進口吉邦公司服務時,當時吉邦公司進口之Fike公司消防鋼瓶係向新加坡Williamson & King Pte Ltd.公司購買,91年之後則直接向美國Fike公司購買。我知道Lions & King公司與Williamson & King公司是同一家公司,Williamson &King Pte Ltd.之前身即為Lions & King Pte Ltd.。就我所知,西元2002年美國Fike公司曾派員至吉邦公司,告知新加坡之Lions & King Pte Ltd.或Wiliamson & King Pte Ltd.等2 家公司已經結束營業,請本公司直接向美國FIKE公司購買產品。」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141 至150頁)

㈢證人游雅惠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我在調查局所言是屬實在,調查員並未對我強暴脅迫妨害我自由意志陳述。所製作的調查局筆錄係照我自由意志記載。我在吉邦公司係任總經理辛○○秘書兼資材部經理。公司事務均由辛○○決定。辛○○決定事項沒有經過開會,亦無會議紀錄。FIKE SOUTH ASIA PTE LTD.公司與LIONS & KING PTE LTD.公司與WILLIAMSON & KING PTE LTD.公司是三家不同的公司,FIKESOUTH ASIA PTE LTD. 公司是美國FIKE公司在新加坡的子公司,另兩家則不是。我之前在吉邦公司也不知道有被授權。1977年是直接跟FIKE SOUTH EAST ASIA PTE LTD. 公司採購,1977年9月後變成跟LIONS & KING PTE LTD.公司採購,不知道過了多久後,又換成跟WILLIAMSON & KING PTE LTD.公司採購。不知為何後來要換跟別的公司採購,我原來是跟FIKE SOUTH EAST ASIA PTE LTD.公司之小姐聯繫,是用FIKE SOUTH EAST ASIA PTE LTD.公司下訂單及進口,結果有一天同一位小姐跟我說予沒有跟他們FIKE SOUTH EASTASIA PTE LTD.公司承做,我向辛○○求證,他說對就是這樣,後來下訂單及進口就改成LIONS & KING PTE LTD.公司,結果一段時間後又改成WILLIAMSON & KING PTE LTD.公司。我們大家都是聽從辛○○指示。出貨單的審核人是辛○○。公司很多章都在辛○○那邊,有放在我這,我們有個用印申請單,如果辛○○簽准了,我就會把章交給用印申請人。」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225至229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吉邦公司負責進口美國FIKE公司之消防鋼瓶業務的人是陳玟瓊。我則負責國外事務性聯絡工作。吉邦公司91年前係從新加坡 FIKE SOUTH EAST ASIA PTELTD.、Lions & King PTE Ltd.與 Williamson & King PTELtd.等3 家公司進口,91年後從美國FIKE公司進口。於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1 月24日至臺北捷運各站履勘所裝設之美國FIKE公司消防鋼瓶,發現淡水線有40支(永春站10支、後山埤站16支、昆陽站13支、南港機廠1 支)消防鋼瓶序號為N99xxxx係屬仿冒美國FIKE公司之消防鋼瓶,該40支消防鋼瓶應該係從新加坡進口,出口商則為Lion& King Pte Ltd.或Williamson & King Pte Ltd. 其中一家。據我瞭解,該2家公司係同一老闆,有無取得授權我不知。」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204至214頁)。

㈣證人宋美慧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在吉邦公司任國內採購跟進出貨,從87年到93年02月底。主管是游雅惠,她處理業務聽辛○○指示。我知道FIKE公司在美國,我沒有聽過FIKE SOUTH EAST ASIA PTE LTD公司,我知道WILLIAMSON &KING及LIONS & KING在新加坡,我知道秘書室都跟WIILIAMSON & KING聯絡,但是WIILIAMSON & KING及LIONS & KING好像都是同一批人在作業。」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2 314號卷第十一宗第68至78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吉邦公司進口美國Fike公司消防鋼瓶業務,係由秘書室的游雅惠與陳玟瓊負責,但秘書室會將採購的相關文件影本交給我,所以我從該等資料中得知,吉邦公司進口美國Fike公司消防鋼瓶係向新加坡LIONS & KING 公司購買進口的。就我所知Lions & King Pte Ltd.與Williamson & King Pte Ltd. 是同一家公司。」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192至202頁)。

㈤證人孫明山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我在調查局所言實在,筆錄內容是依我自由意志陳述記載。我在吉邦公司從90年03月到91月擔任專案工程組的工程師,負責工程的施工、聯絡協調、驗收。驗收時我將廠商跟公司給我的資料會診後轉交書面資料給捷運局,驗收時就針對現場的設備驗收。三崎公司進口報單,是瑋昌公司提供給我們的。如果捷運公司認為文件有問題的話,如果是我們公司的話,我會請資材組提供,如果是協力廠商的話,我會請協力廠商提供。報單上有些東西看的不清楚。業務上聽從丁勝軍指示,丁勝軍聽從辛○○指示,黃昀是丁勝軍的直接主管。沒跟捷運局人說隨便一張報單可以驗收,不行拿空白報單。捷運局鋼瓶閥心進口進來就發現被剪斷。有通報公司,因為剪斷不能加壓,閥心彈不回來會漏氣,必須換新。」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240至244頁,第七宗第304至307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是我將臺灣三崎公司海龍進口報單影本交予臺北捷運公司承辦人賴文舉。當時吳靜雲於驗收時,並無要求吉邦公司提供臺灣三崎公司海龍進口報單正本以比對內容是否相符。臺北捷運公司沒有人向我表示:隨便找1 張報單供作驗收證明即可。我不知道吉邦公司冒用臺灣三崎公司的進口報單。」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235至238頁)。

㈥證人簡麗玉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在吉邦公司任財務工作,從84年到93年,稽核傳票,與銀行間資金往來。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執行總經理辛○○。公司大小事務都聽他指示。知道美國FIKE公司與另外新加坡分公司 FIKE SOUTH EASTASIA PTE LTD之關係,那時是叫美國FIKE新加坡分公司。LIONS & KING及WILLIAMSON & KING,這兩家公司鋼瓶藥劑我們均有進口。LIONS & KING及WILLIAMSON & KING 二家公司曾經被FlKE公司追訴,也有通知吉邦公司。美國公司有來看我們的帳款,我忘記何時來的,我們提供我們付款給新加坡公司的資料影印給他讓他帶走。吉邦公司申請用印或付款這些流程要辛○○核可。1支鋼瓶需要1個名牌,我們從新加坡進口300 多支鋼瓶都沒有名牌,所以我們只好自己做名牌。不知道N99 序號開頭的鋼瓶是仿冒鋼瓶,鋼瓶來源我不知道,但是N99 的鋼瓶有的沒有名牌,有的有名牌,為何會如此我也不清楚。有聽過FlKE公司曾經針對吉邦公司曾仿冒鋼瓶、名牌的事情到吉邦公司。」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264至269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吉邦公司進口美國FIKE公司之消防鋼瓶及相關器材,我因業務關係,會至銀行開立信用狀等事宜,此時吉邦公司資材部門會提供我進口發票,印象中,進口發票有LIONS & KING及WILLIAMSON & KING這2 家公司,平日該2家公司均由一位張先生與吉邦公司聯繫,故該2 家公司應為同一家公司。我赴銀行開立信用狀時,所以有細節均需經由辛○○同意。」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六宗第2至5頁)。

㈦被告辛○○固辯稱其有檢附進口報單及Fike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美國Fike公司之函文中稱WILLIAMSON & KING會繼續履行新加坡Fike公司之既有維保契約,顯見美國Fike公司同意WILLIAMSON & KING 公司出售美國Fike公司產品云云,然據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已明確陳稱未與WILLIAMSON &KING公司及其前身有經銷代理關係,及Fike名牌從未授權他人製作,且被告辛○○自75年起即代理美國Fike公司,理應知悉如何分辨真偽品,況根據證人宋美慧、曾修嘉等所證述,被告辛○○所進口之鋼瓶上有些並無名牌,堪認被告辛○○確實知悉所販賣係仿冒商標之鋼瓶。

肆、以成分不符之藥劑充填消防鋼瓶詐騙臺北捷運公司部分:臺北捷運局委託臺北捷運公司分別於90年10月08日辦理納莉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搶修緊急採購案(案號:MD909304)、於92年12月09日辦理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案(案號:MD929038)、於93年7月5日辦理華捷主變電站GIS 室海龍藥劑填充(案號:PD935050)等標案開標,結果均由吉邦公司得標,上開標案均有以不實進口報單及與藥劑純度分析檢驗報告成分不符之藥劑,或以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等偷工減料之詐欺情事,使臺北捷運公司陷於錯誤,驗收通過,並支付工程款項(犯罪時間、地點及方式,均詳附表四),茲分述如下:

一、納莉風災採購案

㈠關於納莉風災採購案締約及履行情形

⒈90年09月間因納莉颱風災害造成臺北捷運系統多處車站機房之海龍1301及FM-200藥劑受損,臺北捷運局委託臺北捷運公司於90年10月08日辦理納莉風災採購案招標,開標結果由吉邦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2,326萬9,063元,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以登記負責人高銀雀名義於90年10月16日與臺北捷運公司簽訂採購契約,該採購案分22個項目,其中海龍1301藥劑採購3,496磅,實際充填3,371磅(附表四編號1 至13加整總數3,788.77,乃每支鋼瓶設計不同,致事後抄寫之誤差),金額為236萬50元,FM-200藥劑採購2,775磅,實際亦充填3,188.9磅(附表五編號1至17加整總數3,186.04,乃每支鋼瓶設計不同,致事後抄寫之誤差),金額為210萬9,000元(契約案名、犯罪時間、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捷運公司承辦人員、吉邦公司承辦人員、使用藥劑、採購填充數量、檢驗結果成分比例、檢驗結果之比例換算各成分重量等均詳附表四編號1 至13),此有納莉風災採購案採購契約書、投標廠商聲明書、規格說明書、開標紀錄表、標單均影本在卷可稽(分別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16至40頁),並經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指訴綦詳(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八宗第2頁)。

⒉其中海龍1301藥劑充填3,371磅部分,吉邦公司得標後以200萬元代價轉包給瑋昌公司,瑋昌公司再以135 萬元代價委由三五公司負責充填,業據被告辛○○、瑋昌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戊○○、三五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陳明在卷。依臺北捷運公司標案契約規格說明書四、(一)、4.規定:「藥劑須符合UL或FM及內政部認可之標準,並檢附藥劑進口報單證明」,有前述規格說明書在卷可按。又海龍1301藥劑自西元1993年蒙特婁公約後已禁止進口,無法取得海龍1301進口報單供驗收,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年10月22日(82)環署空字第48688號公告及88年11月11日(88)環署空字第0075186號公告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二宗第42至44 )頁,而上開捷運滅火器藥劑添加工程禁止使用回收藥劑,凡是使用回收藥劑,必會殘存雜質,無法達到合約要求之純度標準,此亦經被告甲○○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二宗第54至64頁)。

⒊被告甲○○向不知情忠安消防公司柯秉燦處取得非本件工程貨源證明之臺灣三崎公司海龍1301藥劑進口報單傳真影本(進口日期為82年5月26日、報單號碼為AW/82/3028/0037)後,未經臺灣三崎公司之同意,提供給瑋昌公司負責人戊○○轉交與吉邦公司,吉邦公司再於其上加蓋吉邦公司大小章,充本件貨源證明之情,有上開進口報單在卷可憑(見94年度偵字第12341 號卷第八宗第41頁),並經證人即三崎公司總經理吳樹林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進口報單日期82年05 年26日號碼AW/82/3028/0037是三崎公司的,沒提供給吉邦、瑋昌、三五這三家公司,無業務往來,未有交易買賣,沒提供他們投標所需文件。這批貨進口後不超過二年我們就使用完畢,大部分都自己用。」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129至131頁),以及證人柯秉燦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我是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有提供三崎公司報單給三五公司江錫華。我本來也要標捷運,因為投標需要證明文件,我問中一行消防公司進口證明文件,後我沒標到,之後三五公司跟我詢價,他說他客戶要看進口報單,因為同行所以我提供給他,事實上沒要賣他。中一行用傳真給我,我再傳真給甲○○。我只知道中一行與三崎公司有業務往來。中一行傳真給我很模糊。因為只是詢價,模糊沒關係。」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333至334頁)明確,並經被告戊○○、甲○○供承在卷(詳後所述)。

⒋為證明被告三人所提供之海龍1301藥劑純度符合規定,由被告甲○○提供海龍1301藥劑樣品交由被告戊○○,於90年10月29日委託工研院檢驗,而取得工研院海龍1301藥劑純度分析為99.99%之分析檢驗報告,交與吉邦公司,由吉邦公司工程師孫明山將上述不實之臺灣三崎公司進口報單與工研院分析檢驗報告交給臺北捷運公司驗收人員吳靜雲充作本件工程驗收證明文件,因而驗收通過,並支付該海龍1301藥劑款項236 萬50元,有前述工研院分析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45頁),且經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指訴綦詳(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1、2頁),及經被告戊○○、甲○○二人供述明確(詳後所述),與證人孫明山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我在調查局所言實在,筆錄內容是依我自由意志陳述記載。我在吉邦公司從90年03月到91月擔任專案工程組的工程師,負責工程的施工、聯絡協調、驗收。驗收時我將廠商跟公司給我的資料會診後轉交書面資料給捷運局,驗收時就針對現場的設備驗收。三崎公司進口報單,是瑋昌公司提供給我們的。」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 號卷第三宗第240至244頁,第七宗第304至307 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是我將臺灣三崎公司海龍進口報單影本交予臺北捷運公司承辦人賴文舉。當時吳靜雲於驗收時,並無要求吉邦公司提供臺灣三崎公司海龍進口報單正本以比對內容是否相符。臺北捷運公司沒有人向我表示:隨便找1 張報單供作驗收證明即可。」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235至238頁)可資佐證。

⒌臺北捷運公司於94年3、4月間委託工研院取樣檢驗12支鋼瓶(查該標案三五公司共計填充13支鋼瓶,其中有1 支鋼瓶因藥劑外洩成為空瓶,無藥劑可取樣),結果發現僅有3 支鋼瓶藥劑成分合格,9支不合格,詳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且檢驗結果成份比例推估混充海龍1211藥劑計2,186.29磅、冷媒R12計40.79磅、冷媒R22計0.98 磅,與吉邦公司提供與臺北捷運公司之工研院分析檢驗報告成分不符之情,此有工研院94年03月30日之分析檢驗報告12份在卷可證(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二宗第47至58頁)。

⒍海龍1301、1211、FM200 均為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自動滅火系統,冷媒並非滅火藥劑,屬冷凍劑性質,而海龍1301、1211、FM-200、冷媒四者相較,海龍1301、1211之藥劑成本即是常交易價格較高乙情,有臺北市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95年6月12日函可參(見95年度偵字第9953 號卷第七宗第149 頁),以及證人蔡金元於偵查中證述:「我是夆安的總經理,業務都是我處理。海龍301、海龍1211、冷媒、FM-200 市場價格要看當時市場需求,冷媒不是屬於消防滅火藥劑,所以在消防市場不被認定,海龍1301價格比海龍1211高好幾倍,FM-200那時價格應該比海龍低,因為FM-200是替代品,海龍1301是管制品,已經管制進口,所以市價水漲船高。因為海龍1211毒性較高,限手提滅火器用,在自動滅火系統僅可使用海龍1301不能用海龍1211,如外洩海龍1211影響更嚴重。神龍FM-200藥劑是海龍1301替代品,冷媒非滅火藥劑,當然影響滅火效果,如外洩氣體,冷媒比FM-200更嚴重。」等語(見94年度偵字12314號卷第十一宗第43至48頁,第六宗第188頁)。

㈡被告三人辯稱渠等不知所填充者為成分不符之藥劑,然經查:

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在吉邦任職過。任職期間82年到94年。我任職吉邦期間職務在汐止倉庫那裡,工作內容貨品送達及藥劑充填。90年間納利風災氣體受損採購案件,此案我參與的是屬於吉邦的氣體部分,我在捷運站現場進行沖洗鋼瓶外觀及搬運,沒有進行充填。納利風災吉邦公司有充填,很少,我記得吉邦公司充填部分是屬於有

一、二次壓力有降,壓力表有進水,藥劑抽出來,更換壓力表後再重新充填,這是屬於FM-200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4頁)。

⒉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認識被告甲○○,因消防器材同業認識,知道他在三五公司,只知道他是負責人。90年10月我在世峰公司,擔任負責人。90年10月瑋昌公司委託從三五公司提供之海龍1301藥劑鋼瓶中取樣送工研院化驗之部分,我只是負責抽樣、填充。(提示95年偵字第9953號卷第一宗第30頁照片)這地方充填是我們公司。圖片中,有捷運公司的人。捷運人員在場是負責監督。取樣作業的流程從他們帶來的鋼瓶抽出來到小瓶子,將小瓶子送樣。小瓶子委託廠商拿來的。取樣以後我就不曉得,他們自己拿到工研院。現場有彌封,用膠帶。」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2至15頁)。

⒊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認識被告甲○○,我們都是消防同業所以認識。我知道甲○○他是專門作氣體買賣,是三五消防公司,他在三五公司擔任負責人。90年10月我在瑋昌工程公司,擔任負責人。我69年到現在開設瑋昌公司。瑋昌公司與三五公司有業務往來,只有納利颱風這次。臺北捷運公司90年10月08日辦理納利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緊急採購案,開標結果是由吉邦公司得標,瑋昌公司有承包吉邦公司之部分採購案,有海龍1301充填,我們是委由三五公司責任施工。大概90年10月間我們有跟三五公司購買海龍1301藥劑數量3371.5磅,我們業界都知道三五公司有在做買賣氣體。我們當時買的不是回收的藥劑,我們是買1301藥劑。海龍1301藥劑業界都知道,83年1月1日停止進口,應該還有一些庫存品,我們問三五公司,他說有,我們就跟他買,到現在市面上還是有1301在買賣,三五公司比我們清楚。我有將我所購買的1301藥劑採樣送去化驗,這是捷運公司的要求,吉邦公司告訴我們,所以我們配合吉邦公司要求。送去工研院化工所化驗。我們在採樣時,臺北捷運公司人員有在場監督,我本身沒有去,我們公司的承辦人員,他們回來有跟我說有二位,一位就是壬○○。化驗結果非常純的1301藥劑,(提示95偵字第9953號卷第一宗第43頁化驗報告)該報告是該次的化驗報告。(提示95偵字第9953號卷第一宗第41頁進口報單影本)我有見過這份,這是三五公司提供給我們藥劑的來源證明,我們提供給吉邦公司,三五公司提供1 頁報關影本。我沒有要求三五公司出示正本,因我相信專業的廠商。(提示95偵字第9953號卷第一宗第25頁第七、八行,你說數量是4380公斤,跟你要求的數量有無符合?)我覺得這不是這樣,我不需要核對因為他可能只是賣給我其中一部分的數量。我們是全部委由三五公司責任施工。95年偵字第9953號卷第一宗第23-28頁、第257-262頁我在警訊偵查中所說的話大部分是實在的。第25頁背面最後一段及第26頁第1、2行,我當時不是這個意思,我是說三五公司是賣我們藥劑,他有責任提供我們藥劑來源證明,我的意思是這樣,不知為何筆錄內所載內容如此。第260頁第13 行三五公司進口報單如何來,這是在海調處問我時,我遇到江先生,我問他如何來,他說從軍方拿來的,所以納利颱風給我時,當時我並不知情。我跟甲○○要來源,他傳壹張給我而已,他什麼都沒講。我跟他要貨物進口報單時,沒有具體跟他說該報單就是納利颱風案,捷運局所需要的海龍1301進口證明,我說你賣給我的這批,你就拿這批海龍1301來源證明給我。我不知道三五公司提供這批海龍1301氣體是回收的氣體。我不知道三五公司是檢附以前的進口報單充作證明,他沒有跟我講。被告甲○○說三五公司所檢附的報單是舊的報單,且我知情,我也知道三五公司提供的氣體是回收氣體,氣體停產全世界都知道,要提供的話就只有83年以前的進口報單,這大家都知道,包括捷運公司也知道。在該案我有請被告甲○○他確認藥劑是純的1301,他說沒有問題,他並拍胸保證,還在送貨單上親簽保證是1301。我沒有到現場檢驗鋼瓶包裝是原裝的。我沒有去,是我們公司的人去。我們業界平常在購買海龍1301藥劑或其他藥劑,都不會要求賣方提供進口報單的正本來核對內容、數量。」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5至23頁)。

⒋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三五公司消防公司負責人。77年開業到現在。三五公司負責的業務作一些軍方工程,民間工廠的氣體的消防栓或消防設備,也有包括回收氣體,回收的氣體也會再出售。這些氣體包括海龍1301。在90、91年,純的海龍1301,也就是成分達百分之99以上,價格1磅差不多1千多元。海龍1301氣體我只是賣給瑋昌,至於瑋昌賣給哪裡我不知道。瑋昌公司跟我買3 千多磅海龍1301,我那時賣1磅4百元,我記得我總價賣了1,348,000 元。我在世峰公司交藥劑給瑋昌公司的工作人員,我並沒有負責在捷運現場填充,我不知道到捷運現場填充的是何人。瑋昌公司的戊○○跟我要一張進口報單,沒有說是要證明他跟我購買海龍1301號的來源,我不知道他做何用,忠安消防傳給我進口日期為82年05月26日的進口報單,我就傳給瑋昌公司林先生,作參考用的。我在95年5月4日調查筆錄,我說瑋昌公司戊○○向我表示要作成這個交易要證明來源,所以要取得這個報單,當時所講的實在,我是應戊○○要求跟忠安公司要進口報單來證明來源。當時我出售給瑋昌公司的海龍1301氣體是回收的。戊○○跟辛○○他們均知道。我那時不認識黃先生,消防界都知道我是做軍中氣體回收的生意。我自己本身三五公司沒有進口純的海龍1301。業界都知道。我當時有跟戊○○說我軍中回收,就是要送工研院測試才知道是純的,不然他會知道純度不可能達到百分之99.9。因未回收的東西要先檢驗測試,軍中回收的東西一定要送工研院測試才知道純度,因為他不是原裝原桶的。我之前在偵查時說,舊品有殘存雜質,作灌裝氣體時,純度不會達到百分之99.9,是實在。戊○○、辛○○他們一定知道,因為這是業界的普通常識。如果工研院檢查出來純度是百分之99.9,如捷運局的瓶沒有抽真空,而捷運局的瓶子屬於舊品,裡面一定會有雜質,純度就不會達到百分之99.9,分析檢驗報告作成是當時在現場有捷運局人員,氣體是我放現場5 桶,他是從我的桶子裡面抽一小匙送工研院測試。我在現場檢驗的氣體跟捷運公司現場所填裝的氣體是同一批,檢驗那天我帶5桶共3千多磅去,我賣給瑋昌公司的海龍1301來源就是軍中很多地方回收來的,瑋昌公司跟我們買海龍1301,沒有要求純度,只有單純說要購買海龍1301。測試純度到達百分之99.9,我要以低價賣,因我是軍中回收,我就以這個價錢賣給他。我所提供的進口報單上面的吉邦公司章是由吉邦公司自己蓋的,不是我蓋的。海龍1301在90、91年一磅行情1 千多元,回收比較便宜,純度百分之99.9一磅7、8百元。本件賣給戊○○每磅4 百元是基於交情,做生意的交情,數量又很多。我跟戊○○的交情很好,同業。業務上沒常來往,只有作納利颱風這次。我對業界的人會將氣體折價一半出售,看交情。本件瑋昌跟我的交易,我是把貨載到世峰,給世峰灌充,灌充費用是我出的。當天灌裝時,我有在現場看捷運人員到場取樣,二人,一個姓黃,一個姓劉。我有照相為證存底。(提示被證二照片)胖胖的就是壬○○,就是上次到庭的,照片沒有照到黃先生。現場取樣是從我送到世峰公司的5支鋼瓶的其中1 支抽樣。5支鋼瓶來源是我從團管部軍中載回公司,再送到世峰。我是作回收買賣,如果純化要設備,只有工研院才有這樣的設備、機器。跟我買的客戶有可能會買到不純的1301,所以要檢測。灌充當天我送到現場5支,有可能有些部分並非海龍1301。在捷運現場填裝時,我沒有在場。我不能確認在捷運現場填裝的氣體就是我所提供的氣體。本件世峰填充後,是由瑋昌工作人員送去安裝。我們出售氣體,我們沒有到捷運現場填充。我們一般買賣海龍1301時,客戶不會要求純度。純度對滅火的效果,純度愈純效果愈好。」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54至64頁)。

⒌驗收部分,亦有證人吳靜雲、孫明山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明確(分別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241至246頁,第七宗第304至307頁,綜上所述,被告三人既均係從事消防產業,知悉回收之藥劑可能摻有雜質,卻以回收之藥劑混充,並以不實之進口報單蒙混,堪認被告三人確實知悉所填充之藥劑成分不符,而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二、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標案含華捷變電站填充案

㈠關於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標案含華捷變電站填充案締約及履行情形:

⒈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92年12月09日辦理淡水線填裝案招標,開標結果由吉邦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178 萬元,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亦以登記負責人高銀雀名義於92年12月23日與臺北捷運公司簽訂採購契約,該採購案分2 個項目,其中海龍1301藥劑採購1,000磅,每磅金額為938.24元,FM200藥劑採購1,000磅,每磅金額為757元,該標案契約規格說明書二、(七)規定:吉邦公司應提供藥劑販賣許可證、88年12月31日前進口報關文件、合格檢驗機構藥劑純度達99.6﹪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契約規格說明書三、(七)亦規定臺北捷運公司可保留契約總價50%增購權利,亦即該標案採二年開口合約方式辦理分批叫貨,而此標案吉邦公司充填13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4支FM200藥劑鋼瓶,共分11批叫貨,其中6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附於第9批叫貨時併華捷變電站填充案(詳後敘)同時執行,填充於臺北捷運公司華捷主變電站GIS 室,其契約案名、犯罪時間、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捷運公司承辦人員、吉邦公司承辦人員、使用藥劑、採購填充數量、檢驗結果成分比例、檢驗結果之比例換算各成分重量等均詳附表四編號14至26所示之情,有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財物契約書、詳細價目表、規格說明書、規格表、驗收紀錄、照片紀錄表、耐壓測試報告附卷可佐(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八宗第86至106頁),復經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指訴明確(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八宗第4、5頁)。

⒉其中海龍1301藥劑充填1,000磅部分,原僅購買1,000磅,依前揭契約約定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可保留契約總價50﹪增購權利。第1批至第5批共計填充653.22磅,臺北捷運公司遂於93年4月5日依約辦理增購581.18磅(實際充填578.32磅),嗣第6批充填後累計使用藥劑數量達1,578.32磅,惟6次驗收(第1批至第6批),吉邦公司均僅提供國際消防公司授權使用1,000 磅海龍1301證明文件及工研院91年10月25日出具之純度99.99﹪檢驗報告及82年8 月25日編號AA/82/5006/0378進口報單,未就超出原購買量578.32磅藥劑部分提出證明文件。且臺北捷運公司於93年6月1日再依約辦理增購320 磅海龍1301藥劑,驗收時,吉邦公司仍沿用第1至6批驗收證明文件,未就320 磅藥劑部分提出證明文件,經臺北捷運公司就二次增購901.18磅,即實際充填898.32磅部分函請吉邦公司提出販賣許可證明文件,吉邦公司於93年10月20日以吉字第9325號函略謂臺北捷運公司追加購買898 磅海龍1301藥劑部分係以其承攬智慧財產局海龍藥劑汰換更新後所置換庫存品充填,請求變更契約內容,然為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拒絕之情,業據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指訴明確(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5至8頁),並有國際消防公司92年12月15日及92年12月19日所出具之使用海龍藥劑1301合法庫存證明書及驗收紀錄、出貨單、出廠證明、完工資料工作紀錄單、照片紀錄表、保固書、82年8月25日編號AA/82/5006/0378進口報單等(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107至227頁,第233至304頁)、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93年10月14日及93年11月19日函、吉邦公司93年10月20日函(分別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228至232頁),復經證人石成雄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我是國際消防公司負責人,有海龍1301藥劑販賣許可證,基本上我們只賣給夆安一家。海龍12ll及1301到現在還是滅火藥劑的標準材料,冷媒應該不屬於滅火器的藥劑。」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十一宗第102、103頁);以及證人蔡金元於偵查中證述:「我是夆安的總經理,業務都是我處理,吉邦公司取得海龍1301藥劑總共跟我買了2次,每次都是5百磅,第一次是在92年12月份,第二次是在93年2月份,各5百磅。我們從國際消防取得海龍藥劑。國際消防給我們的藥劑是回收的。關於貨源證明是用國際消防的許可證,因為他是直接進口商有環保局登記。1301因為缺貨價格越來越高,事實上捷運工程禁止使用回收藥劑,所以吉邦公司不應該用回收藥劑。」等語(見94年度偵字12314號卷第十一宗第43至48頁,第六宗第188頁)可資佐證,以及證人宋美慧、陳玟瓊、游雅惠、曾修嘉證述明確(詳後所述)。

⒊經臺北捷運公司委託工研院取樣檢驗,第1至6批7 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即如附表四編號14至20部分,結果發現吉邦公司充填之7 支海龍1301藥劑鋼瓶全部不合格,檢驗結果成份比例推估混充海龍1211藥劑計156.61磅、FM200藥劑計15.74、冷媒R12計560.37磅之情,此有工研院94年3月30日之分析檢驗報告在卷可證(見95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二宗第76至81、334頁)。

⒋臺北捷運公司於93年5月28日發生華捷主變電站GIS室海龍1301藥劑意外釋放事件,臺北捷運公司為使消防設備儘速恢復正常功能,乃於93年7月5日辦理華捷變電站填充案招標,開標結果亦由吉邦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130 萬元,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辛○○以登記負責人高銀雀名義於93年07月26日與臺北捷運公司簽訂採購契約,採購海龍1301藥劑1,044 磅,共計填充成6 支鋼瓶即如附表四編號21至26部分,驗收結果交付藥劑款項130萬元。有華捷主變電站GIS室海龍藥劑裝填財物契約書、詳細價目表、開標紀錄表、標單、規格說明書、規格表、藥劑補充資料表附卷可憑(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305至325頁),復經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指訴明確(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八宗第6、7頁)。又本件工程藥劑來源有淡水線填裝案第二次增購(即第9 批)320磅及捷運木柵庫存1611.75磅,再採購1044磅。依約吉邦公司需提供藥劑數量證明及驗收前3 個月內檢驗報告。吉邦公司僅提供80年01月13日編號AA/80/0145/ 0051號進口報單及93年06月11日海龍1301藥劑出廠證明,其餘均沿用1至6批驗收證明文件,並未就320 磅藥劑部分提出證明文件,且經臺北捷運公司就二次增購901.18磅,即實際充填898.32磅部分函請吉邦公司提出販賣許可證明文件,吉邦公司於93年10月20日以吉字第9325 號函略謂臺北捷運公司追加購買898磅(即第一次增購578磅加上第二次增購320磅)海龍1301藥劑部分係以其承攬智慧財產局海龍藥劑汰換更新後所置換庫存品充填之情,詳前如淡水藥劑填裝標案部分所述。

⒌經臺北捷運公司委託工研院取樣檢驗,結果發現有2 支鋼瓶藥劑成分不合格,當中混有海龍1211藥劑計28.34 磅及冷媒R12 計380.32磅,均與契約採購之藥劑成分不符,其契約案名、犯罪時間、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捷運公司承辦人員、吉邦公司承辦人員、使用藥劑、採購填充數量、檢驗結果成分比例、檢驗結果之比例換算各成分重量等均詳附表四編號21至26,此有工研院94年03月30日之分析檢驗報告在卷可證(見95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二宗第327至332頁)。

㈡被告辛○○辯稱可能係因現場灌裝人員疏失所致,真正原因目前尚無法查知,並就超過之898.32磅部分,坦承是使用智慧財產局回收之藥劑,函請告訴人臺北捷運公司變更契約,當無詐欺之意圖等語,經查:

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82至94年間在吉邦公司任職,民權西路站、交九行控中心、北投站部分我有參與。這三個站的藥劑是我負責充填。充填過程先把鋼瓶抽到真空,再把藥劑直接抽到鋼瓶內加壓,是加壓氮氣。除加壓氮氣外,沒有要加其他氣體、藥劑。藥劑是公司去買進來的,有部分是回收回來的。有些是捷運站回收回來的,有些是公司買進來的。我們不管是捷運站回收或公司買進,我們自己沒有要先作檢驗。淡水線有FM-200、海龍、有1301海龍就填1301海龍,有FM-200就填FM-200。我不會把海龍1301和FM-200混在一起填充。FM-200公司進口。海龍1301一個是公司買進來的,一個是捷運回收回來的。海龍1301公司自己有回收。回收過程把藥劑抽出來放在空桶裡面。自己回收的部分是在自己公司的工廠做。」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4至7頁)。

⒉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任職於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施部,目前是領班。(提示被證二照片)照片裡面應該是我本人,我有去世峰是在93年以後,另一人我看不清楚是誰,因照片模糊,我無法判讀。93年5月8日華捷事件後有因充填海龍1301藥劑去過。藥劑是華一消防提供。藥劑取樣送檢如94年08月12日告訴補充理由狀附證十九、93年05月14日工研院檢驗木柵線庫存備品報告。我有去過世峰。我有抽樣送驗。(提示告訴補充理由狀第七頁)當時有將氣體抽樣送驗,送驗部分是指尚存在木柵線海龍1301庫存品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7至10頁)。

⒊證人宋美慧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在吉邦公司任國內採購跟進出貨,從87年到93年02月底。主管是游雅惠,她處理業務聽辛○○指示。關於捷運工程吉邦公司提出的驗收文件我記得有出廠證明、保固書、耐壓測試報告、進口報單、出口證明。因為我們沒有進口,所以沒有進口報單,進口部分的資料室秘書室提供的,我只是蒐集起來交給工程師。」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十一宗第68至78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在我任職期間,因吉邦公司尚有海龍1301藥劑之庫存,所以並無進口海龍1301藥劑,至於吉邦公司自何時無海龍1301藥劑之庫存,我則不清楚。吉邦公司FM200 藥劑進口業務,係由秘書室的游雅惠與陳玟瓊負責,我從秘書室給我的採購文件影本資料中得知,吉邦公司進口FM-200係向新加坡LIONS & KING公司購買進口的。『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採購案』海龍1301藥劑及FM-200藥劑皆由吉邦公司負責充填。『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採購案』93年2月5日第3批、2月20日第4批、3月12日第5批、5月17日第9 批吉邦公司之出貨單影本該4 張出貨單影本係由我本人製作,複核人是游雅惠及辛○○。吉邦公司4 張出貨單影本除93年2月5日有辛○○簽名外,其餘3張皆蓋吉邦公司出貨專用章,該3張蓋吉邦公司出貨專用章係表示行出貨給臺北捷運公司,事後再由辛○○在公司留底聯上簽名,所以該出貨單均經辛○○之同意。我製作完該4 張出貨單後,即交給吉邦公司參與驗收、安裝之人員。」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192至202頁)

⒋證人陳玟瓊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我於調查局所言實在,均以自由意志陳述,並依我的意思記載於筆錄。我是吉邦公司辛○○的員工,自88年06月進吉邦迄今均是從事報關的工作,報關業務都會經過我,我的上司是游雅惠,她是總經理秘書兼資材部主管。」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156至160頁),以及於調查局中陳稱:「我自88年進入吉邦公司服務後,吉邦公司就未曾辦理進口海龍1301的業務,我不清楚吉邦公司從何時即無海龍1301藥劑庫存。FM200藥劑是由游雅惠負責與新加坡Williamson & King PteLtd.公司聯繫購買,再交由我處理進口報關事務。在『納莉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搶修緊急採購案』我只負責辦理消防器材進口事宜,並依據主管游雅惠之要求提供『納莉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搶修緊急採購案』FM-200藥劑進口證明(報單號碼:AN/90/0920/0044)給她,並沒有提供本案有關之出廠證明等相關資料。關於臺北捷運公司93年2 月16日第1、2批、9月6日第8 批『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採購案』驗收紀錄中,我只負責辦理消防器材進口事宜,並依據主管游雅惠之要求提供「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採購案」FM-200藥劑進口證明(報單號碼:AN/92/59 63/1075)給她,我並沒有提供『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採購案』第3、4、5、6、7、9 批資料給予本公司相關人員。臺北捷運公司『華捷變電站GIS 室海龍藥劑填充標案』,我只負責辦理消防器材進口事宜,因我於88年間至吉邦公司上班後,吉邦公司從未進口海龍1301藥劑,海龍1301禁止進口後是不會有報單,我會依主管指示去找以前的報單,我就問游雅惠要找何年之進口報單,她後來告知我要找出80年間有關海龍1301藥劑之進口報單,依據主管游雅惠之要求提供『華捷主變電站GIS室海龍藥劑填充標案』進口報單影本(進口日期為80年1 月13日、報單號碼為AA/80/0145/0051)給她。這份海龍進口報單影本共有3頁,惟其中第2頁係記載有關進口消防設備之資料,與本標案無關,所以吉邦公司才僅提供第1、3頁報單影本;據AA/80/0145/0051之海龍1301藥劑進口報單顯示,海龍1301藥劑之進口數量應為3桶,共計6000磅。經我比對吉邦公司提供給臺北捷運公司之AA/80/0145/0051 進口報單影本及貴單位扣押之該進口報單正本,因我曾於進口報單影本註冊「臺北捷運交九行控中心華捷變電GIS室、海龍藥劑0000 000.1KGS (6行)等字樣,而正本卻無記載,所以我認為臺北捷運公司人員並無要求吉邦公司提供該進口報單正本供該公司比對。」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141至150頁)。

⒌證人游雅惠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述:「我在調查局所言是屬實在,調查員並未對我強暴脅迫妨害我自由意志陳述。所製作的調查局筆錄係照我自由意志記載。我在吉邦公司係任總經理辛○○秘書兼資材部經理。公司事務均由辛○○決定。捷運局灌裝海龍1301藥劑那些都不是進口的。這是辛○○指示重複使用報單。淡水線的因為用回收的海龍,沒有辦法提示報單,所以辛○○就指示我們重複使用之前用在別的工程國際消防公司的進口報單,華捷變電站的也是使用回收的藥劑,找不到報單,所以辛○○就指示找吉邦公司承做別的工程用過的舊報單。我們送驗收的報單是影本。80年的進口報單上面有陳玟瓊所寫字樣這份進口報單應該是針對華捷的6 支鋼瓶。我們大家都是聽從辛○○指示。出貨單的審核人是辛○○。公司很多章都在辛○○那邊,有放在我這,我們有個用印申請單,如果辛○○簽准了,我就會把章交給用印申請人。80年報單內容與實際不符,沒有意見,是把舊的別的工程報單拿來使用。」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三宗第225至229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吉邦公司負責FM-200藥劑進口業務的人是由陳玟瓊負責,91年前係從新加坡FSEA、Lions & King Pte Ltd.與Williamson & KingPte Ltd.等3 家公司進口,91年後就從美國FIKE公司公司進口,鋼瓶向哪個公司買,藥劑就是向該公司購買。因為臺灣三崎公司海龍進口報單影本該報單字跡模糊。案發後捷運公司要求吉邦公司提供清楚的報單,因吉邦公司並無該報單,我就向戊○○索取該報單,戊○○說該報單是三五公司隨便提供的報單,因海龍1301藥劑是回收的藥劑,沒有原始的進口報單。『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採購案』之4張出貨單影本係由宋美慧製作,複核人是我本人,審核人是辛○○。有關吉邦公司在第6批增購578.32磅與第9批增購320 磅海龍1301藥劑,因向國際消防公司採購之1000磅海龍1301藥劑已經使用完畢,辛○○指示使用智財局回收藥劑,證明文件部分則繼續使用國際消防公司於91年10月25日委託工研院檢驗純度分析為99.99%之檢驗報告,並提供予臺北捷公司證明578.32磅與320磅海龍1301藥劑來源。關於『華捷主變電站GIS室海龍藥劑填充標案』中所使用之海龍1301藥劑係回收自財政部智局局,所以吉邦公司不可能有進口報單,辛○○指示拿公司之舊報單充數,我就將辛○○的意思轉述給陳玟瓊,至於陳玟瓊提供哪份報單,我則不知情。據我瞭解,吉邦公司有回收智財局之藥劑,至於有無將自智財局所回收之藥劑裝填於該3支鋼瓶,我不清楚。」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9953 號卷第三宗第204至214頁)

⒍證人曾修嘉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納利颱風致捷運局承包消防設備氣體外漏,因為6 個鋼瓶本身已經漏光了,我得到的訊息是要把6 個鋼瓶帶回倉庫去充填,因為吉邦公司的藥劑不足,捷運局說他們有庫存,叫我去捷運局拿貨,我就去捷運局拿回含藥劑之鋼瓶。我雖然去捷運局拿回6 個漏光氣體的鋼瓶,但我不是拿那6 個鋼瓶去裝藥劑,因為捷運局通知我去拿庫存的藥劑時,藥劑本身就有鋼瓶,所以不是原來6支。我只能說那6 個鋼瓶的氣體來源有3處,第一是捷運局自己提供庫存的藥劑,第二是我們公司本身有做回收的業務,是由智慧財產局處理回收之藥劑,第三是向國際消防公司購買,6 個鋼瓶所需之藥劑需要的1300公斤,捷運局提供了1000多的藥劑,不夠之藥劑由智財局回收之藥劑填充,因為灌藥劑會產生壓力,所以我灌到700 公斤後,壓力太大,機器不能動,必須購買純藥劑(不含氮氣)來填充, 我反應給吉邦公司,需要純藥劑,而吉邦公司的藥劑都是回收含有氮氣的,所以吉邦公司才向國際消防公司購買500 磅的純藥劑。吉邦公司委託瑞成公司製作FIKE公司名牌是我簽收的。」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卷第七宗第32、33頁,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264至269頁)。以及在調查局時陳稱:「我於83年中進入吉邦公司擔任倉管人員,至94年03月離職。本案填充的海龍來源來自木柵線更改使用七氟丙烷所汰換下的海龍1301,共有21支鋼瓶,其中僅18支可回收,我的作業過程都由捷運公司派員辦理,應無違法可能。因捷運公司提供回收的海龍數不足,公司另向智財局回收及向國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採購的海龍1301藥劑做貨源。純海龍係液態存在,安裝入鋼瓶需另打氮氣加壓,才能在啟動時以高壓排放,吉邦公司基本上只承作回收、灌充之技術服務,未販售未加壓的純海龍藥劑,本案回收多來自木柵回收鋼瓶,雖同時亦回收存留氮氣保持一定壓力,但當儲存桶及被填充鋼瓶間壓力過高時機器則停止運轉時,需另補充向國際消防公司購買純藥劑補充平衡兩者壓力,機器才會運轉,若其中摻有雜質自然會隨之灌入鋼瓶內,由於捷運公司抽測7 支鋼瓶與我實際填充順序不一,我無法確定摻有雜質的3 支是怎填充的。為配合客戶才保留海龍1301相關機器運作,冷媒與消防系統根本無關,海龍1211公司早年雖有進口,但未從事回收亦未購買任何藥劑,不可能係操作疏忽導致回填海龍1301摻有雜質。」等語(見94年度發查他字第57號卷第10、11頁,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六宗第12至14頁)

⒎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標案驗收部分,業經證人即臺北捷運公司曹欣德、吉邦公司呂芳浩、黃彬華證述綦詳(分別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234至239頁、第二宗第346至350頁、95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十一宗第68至78頁),又華捷變電站填充案驗收部分,亦有證人即臺北捷運公司曹欣德、金益人(見95年度偵字第9953號卷第七宗第252至256頁)、證人即吉邦公司呂芳浩、張明竭(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十一宗第68至78頁)證述在卷可佐。

⒍綜上所述,被告辛○○暨係從事消防產業,知悉回收之藥劑可能摻有雜質,卻以回收之藥劑混充,並以不實之進口報單蒙混,堪認被告辛○○確實知悉所填充之藥劑成分不符,而有詐欺之犯意。

陸、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及刑法均經修正,茲分敘如下:

㈠被告辛○○行為後,商標法已於92年05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28日生效;其中關於仿冒商標行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之刑事處罰,分別由商標法第62條改列至同法第81條、及同法第63條改列至同法第82條,惟刑度並未變更,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商標法。

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爰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

⒈被告行為後,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0元以上,即新臺幣30元以上,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再依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然修正後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此部分,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有利,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罰金加重之標準。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嗣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界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排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因本案被告所幫助者均為實行實施之共犯,尚無比較適用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

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⒍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⒎又被告戊○○、甲○○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及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2百元、3百元折算1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百元、6百元、9百元折算為1日。惟被告行為後新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被告二人較有利。

二、查被告辛○○利用不知情之擎添公司何聖聰等製作記載有「Fike」商標、鋼瓶之製造日期、型號、序號等欄位,再指示不知情之簡麗玉等人刻寫不實之型號、序號等文字,足以表示是美國Fike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用意證明,自屬準私文書。從而,關於填充成分不符之藥劑部分,核被告辛○○、戊○○、甲○○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辛○○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戊○○、甲○○二人僅參與納莉風災採購案中海龍1301部分,起訴書認有連續詐欺取財犯行,容有未洽;關於仿冒Fike鋼瓶及製作名牌部分,被告辛○○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使用仿冒商標罪、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辛○○就附表二、附表三部分之偽造文書、使用仿冒商標犯行部分之事實(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215 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辛○○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該部分之事實,與前揭經論罪之附表三部分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法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辛○○偽造準私文書、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辛○○多次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辛○○所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 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罪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辛○○所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因分屬不同採購案所為,可見被告辛○○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係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關係,亦有未當。爰分別審酌被告辛○○、戊○○、甲○○貪圖不法利益,提供不純之滅火藥劑甚至無滅火效果之冷媒給臺北捷運公司,危及一般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被告辛○○侵害告訴人美國Fike公司之商標權,提供仿冒之消防鋼瓶並偽造名牌,亦危及一般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被告三人犯罪情節非輕,及其等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至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犯後未坦承犯行,態度不佳,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被告三人犯違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0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被告戊○○、甲○○併依同條例第9 條,依上述宣告刑所應適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辛○○部分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四、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鋼瓶及扣案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名牌2 捆,不問屬於被告辛○○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本案扣押之其他物品,或屬吉邦公司所有,即不屬於被告三人所有,或非屬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之用,或非本案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柒、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臺北捷運局委託臺北捷運公司分別於90年10月08日辦理納莉風災採購案、於92年12月09日辦理淡水線消防藥劑填裝案、於93年7月5日辦理華捷變電站填充案等標案開標,結果均由吉邦公司得標,上開標案經查均有以不實進口報單及與藥劑純度分析檢驗報告成分不符之藥劑,或以仿冒及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等偷工減料之詐欺情事,使臺北捷運公司陷於錯誤,驗收通過,並支付工程款項(犯罪時間、地點及方式,均詳附表五),茲將詳情分述如下:

㈠納莉風災採購案,其中FM200藥劑填充3,188.9磅部分:該標案FM200 藥劑係由吉邦公司負責充填成17支鋼瓶,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辛○○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以仿冒及成分不足之藥劑,或以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使臺北捷運公司驗收人員吳靜雲陷於錯誤,交付藥劑款項210萬9,000元。嗣經臺北捷運公司於94年3、4月間委託工研院取樣檢驗17 支鋼瓶,結果發現合格數量只有3支,不合格數量高達14支,依檢驗結果成份比例推估混有海龍1301藥劑計674.31磅、海龍1211藥劑計0.22磅、冷媒R11計0.38磅、冷媒 R22 計2,137磅,核與契約採購之FM200藥劑成分及比例均不符,而藥劑純度,攸關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亦影響臺北捷運公共安全極鉅,吉邦公司以仿冒或僅能使用在手提式滅火器之海龍1211藥劑及無法滅火之冷媒藥劑混充FM200 藥劑添加,顯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臺北捷運公司始知受騙(詳附表五編號1至17)。

㈡淡水線填裝標案涉嫌仿冒及詐欺,其中FM200藥劑填充747.78磅部分:該標案FM200 藥劑係由吉邦公司負責充填成4支鋼瓶,吉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辛○○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以成分不足之藥劑,或以不具滅火效果之藥劑混充,使臺北捷運公司驗收人員曹欣德陷於錯誤,予以驗收通過。嗣經臺北捷運公司委託工研院將第7、8批及第10、11批共4 支FM200鋼瓶藥劑取樣檢驗,結果發現有1支不合格,依檢驗結果成份比例推估混有海龍1301藥劑計2.72磅、冷媒R12計0.49磅,核與契約採購之FM200藥劑成分及比例不符,而藥劑純度,攸關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滅火系統能否發揮功能,亦影響臺北捷運公共安全極鉅,吉邦公司以無法滅火之冷媒藥劑混充FM-200藥劑添加,顯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臺北捷運公司始知受騙(詳附表五編號18至21)。

㈢因認被告辛○○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二、關於納莉風災採購案中之FM200藥劑部分

⒈被告辛○○辯稱:不管係海龍1301或FM200 藥劑之充填,吉邦公司條均再轉包予瑋昌公司,只有少部份充填FM200 藥劑因屬於Fike公司鋼瓶即附表二編號14、15、16及30部分,則由被告之吉邦公司充填。雖其中編號14、15、16部分,檢驗結果為海龍130l佔99.8﹪,與原要求之FM-200藥劑不符,但此可能是誤裝,更何況海龍1301之價格較FM-200昂貴,則被告豈有可能故意以較昂貴之藥劑誤裝,而詐欺捷運局之可能等語。

⒉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現在在承安公司任職擔任副總經理。我認識戊○○,因同業客戶關係。承安公司跟戊○○有業務往來,不多。90年10月間納利風災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緊急搶修採購案,我有承包戊○○的業務,我承包應該是板南線FM200氣體部分。(提示起訴書102頁附表二)時間很久,如沒有記錯,我們公司負責編號17號到29號FM200氣體鋼瓶的充填。我們是CHEMETRON FM200自動滅火系統臺灣區總代理,氣體部分我們並沒有代理,我們是轉包給另一家海龍公司,充填FM200 藥劑來源是海龍公司提供,充填時,我們公司沒有派人在場。我確認海龍公司提供的是FM200藥劑,因FM200是他提供進口證明及藥劑來源證明,海龍公司進口的公司依他給的資料是KIDDE ,藥劑來源也是這家公司。當時瑋昌公司轉包價格依我公司留存資料,當初報價是3,578,853元,未稅,實際出貨總數是3,107,089,未稅,氣體部分FM200實際出貨量是2,341磅,價格每磅738 元,總價是磅數乘以單價,含清洗鋼瓶、噴漆、重新充灌的工資,剛剛講的總數已經含設備在內。我不是跟瑋昌公司交易,戊○○有另一家康記國際有限公司,我是和康記國際公司交易。承安公司轉包給海龍公司,本件FM200 的部分,轉包價格每磅6百元,總數1,404,600元,這是純藥劑的錢,不含清洗鋼瓶、噴漆、重新充填等工資。本件清洗鋼瓶、噴漆、重新充填等,我們轉包一樣給海龍公司,我這邊的文件是一式13支,清洗鋼瓶、噴漆、重新充填我還支付了12,670元。當初戊○○跟我談這件工程,他要求依據每支鋼瓶名牌上所註明填充的藥劑,要我們按照名牌上所記載的藥劑內容填充。當初海龍公司提供給我們的文件有留存,但時間是否正確我不清楚,在談妥這份買賣契約時,已將所需求的所有證明文件提供給康記國際公司。在海龍公司填充氣體時,我們公司都沒有參與。(提示納利風災案的驗收紀錄即94年偵字第12314號卷第145頁以下)該卷第205至216頁是我提供給瑋昌公司。當初我跟海龍公司要這些來源證明時,海龍公司有表示該來源證明就是出售給我的FM200 。」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68至73頁)。

⒊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海龍公司的負責人,認識承安公司,跟他們公司有業務往來。90年10月間納利風災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緊急搶修採購案,有FM-200藥劑的充填採購,我們公司有承包這工程,時間不記得。是承安公司委託。我們公司在承包工程時,FM-200藥劑來源我們直接從國外進口,跟香港作自動滅火的公司,即ET進口。我們公司跟香港公司進口FM-200,因我們是作自動滅火系統進來免驗,我們自己不會檢驗。我們無法確認回來的藥劑實際的內容,只有國外提供整個系統給我們,進口公司只有給我們只有發票。我認識吉邦公司,認識黃老闆。納利風災採購案,我們公司跟承安公司承包FM-200氣體部分,承包詳細的價格、數量是業務黃素真在負責,本件數量、價格、總價我都不知道,承包的內容包括灌裝服務及氣體買賣。我每次進口FM-200,有可能一次進口的數量分批賣給不同的人。我有提供文件給承包的承安公司,一般是進口報單。94年偵字第12314 號卷第七宗第211、212頁納利風災驗收紀錄應該是黃素真提供。進口報單上的數量跟採購案中所需要數量不符,因我們一次進來的數量不一定,有時會比較多,我們賣給不同的廠家。我們提供進口報單一般只有提供影本,正本只有核對,本件正本我們公司有留存。FM-200在90、91年間1 磅我們賣的價錢約6、7百元,一般市價約1 千元左右。因為是同業批發的價格,所以我們可以賣那麼便宜,進口1磅大約6百元。同業的買賣只有約百分之5 到10的利潤。下游廠商只有提供灌裝的服務,但是氣體是由我們公司所提供的,所以報單我們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94至100頁)。

⒋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臺北捷運公司90年10月08日辦理納利颱風受損,自動氣體滅火系統緊急採購案,開標結果是由吉邦公司得標,瑋昌公司有承包吉邦公司之部分採購案,其中FM-200是委由承安責任施工,FM-200是CHEMETRON 廠牌。納利風災採購案,FM-200藥劑部分,是吉邦公司轉包給瑋昌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5至23 頁)。

⒌綜上所述,附表五編號1至3、17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15、16及30部分),由被告之吉邦公司充填,而其中編號30部分,檢驗結果藥劑成分合格,其中編號1至3部分,檢驗結果為海龍130l佔99.8﹪,有工研院分析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94年度偵字第12314 號卷第二宗第59至75頁),雖與原要求之FM200藥劑不符,但海龍1301之價格較FM200昂貴,業經前揭臺北市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函及證人蔡金元證述如前,基於商人求利之立場,被告辛○○殊無必要充填較貴之海龍1301藥劑,故被告辛○○辯稱係因作業疏失所致,應可採信;附表五編號4 至16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至29部分),此部分之FM200 部分是由被告辛○○轉包給被告戊○○負責之瑋昌公司,被告戊○○再轉包丁○○負責之承安公司,承安公司再轉包給庚○○負責之海龍公司,並由海龍公司直行灌裝充填FM200藥劑及提供FM200藥劑之進口報單等證明文件之情,證人丁○○、庚○○、戊○○證述明確,則既無法證明證人丁○○、庚○○、戊○○三人有提供虛偽之進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及有故意提供成分不符之FM-200藥劑或冷媒之情事,自難逕認被告辛○○該部分有詐欺犯行。

三、關於淡水線填裝採購案中之FM-200藥劑部分,被告辛○○辯稱:依附表五編號18至21部分(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4至47)可知,該4支鋼瓶僅有編號21檢驗不符,其他3支都檢驗相符,至於編號21部分,其中之FM-200藥劑成分,係佔98.7%,則合格之藥劑仍佔絕大多數,甚至其中尚有夾雜價格較貴之海龍1301,至於冷媒部分僅佔0.2%,顯見摻雜其他氣體之比例甚低,吉邦公司實無可能及必要以此詐欺臺北市捷運局等語,查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至21部分,僅有編號21檢驗不符,其他3 支都檢驗相符,至於編號21部分,其中之FM-200藥劑成分,佔98.7%,海龍1301佔1.1%,冷媒部分僅佔 0.2%,有工研院分析檢驗報告附卷可考(見94年度偵字第 12314號卷第二宗第82至85頁),則藥劑不符僅編號21部分,其中之FM-200藥劑成分,佔絕大部分,並有較貴之海龍1301佔1.1%,冷媒僅佔0.2%,故被告辛○○辯稱係因作業疏失所致,亦非無可能。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前開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詐欺取財事實論罪科刑部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賴秀蘭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Fike商標)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時間  │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與真品不符之處│
├──┼──────┼────┼──────┼───────┤
│ 01 │87年至91年10│N994160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2 │87年至91年10│N99440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3 │87年至91年10│N994421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4 │87年至91年10│N994123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5 │87年至91年10│N994393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6 │87年至91年10│N994414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7 │87年至91年10│N994442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8 │87年至91年10│N994446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09 │87年至91年10│N994215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0 │87年至91年10│N99421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1 │87年至91年10│N99427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2 │87年至91年10│N994280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3 │87年至91年10│N99429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4 │87年至91年10│N994317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5 │87年至91年10│N994363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6 │87年至91年10│N99436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7 │87年至91年10│N994376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8 │87年至91年10│N99444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19 │87年至91年10│N994452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0 │87年至91年10│N994326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1 │87年至91年10│N994296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2 │87年至91年10│N994356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3 │87年至91年10│N99426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4 │87年至91年10│N994318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5 │87年至91年10│N994382 │遠傳電信股份│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有限公司台北│瓶之側邊。    │
│    │            │        │縣中和市新民│              │
│    │            │        │街101號     │              │
├──┼──────┼────┼──────┼───────┤
│ 26 │87年至91年10│N994131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7 │87年至91年10│N994353 │遠傳電信股份│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有限公司新竹│瓶之側邊。    │
│    │            │        │縣竹北市新泰│              │
│    │            │        │路3號2樓    │              │
├──┼──────┼────┼──────┼───────┤
│ 28 │87年至91年10│N994379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29 │87年至91年10│N994352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0 │87年至91年10│N994267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1 │87年至91年10│N994350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2 │87年至91年10│N994113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3 │87年至91年10│N994297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4 │87年至91年10│N994417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5 │87年至91年10│N994387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6 │87年至91年10│N994212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7 │87年至91年10│N994312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8 │87年至91年10│N994322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39 │87年至91年10│N994209 │新世紀資通股│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瓶之側邊。    │
├──┼──────┼────┼──────┼───────┤
│ 40 │87年至91年10│N994007 │新世紀資通股│系爭35磅鋼瓶沒│
│    │    月間    │        │份有限公司  │有拉環。      │
├──┼──────┼────┼──────┼───────┤
│ 41 │87年至91年10│N994409 │遠傳電信股份│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有限公司新竹│瓶之側邊。    │
│    │            │        │縣竹北市新泰│              │
│    │            │        │路3號2樓    │              │
├──┼──────┼────┼──────┼───────┤
│ 42 │87年至91年10│N994380 │遠傳電信股份│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有限公司台北│瓶之側邊。    │
│    │            │        │縣中和市新民│              │
│    │            │        │街101號     │              │
├──┼──────┼────┼──────┼───────┤
│ 43 │87年至91年10│N994306 │遠傳電信股份│拉環係焊接於鋼│
│    │    月間    │        │有限公司台北│瓶之側邊。    │
│    │            │        │縣中和市新民│              │
│    │            │        │街101號     │              │
└──┴──────┴────┴──────┴───────┘
附註:前述鋼瓶內灌裝之消防藥劑,經抽樣檢查結果,成分相
      符。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時間  │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與真品不符之處│使  用│檢  驗│檢  驗  結  果  │檢驗結果之比例換│
│    │            │        │            │              │藥  劑│結  果│成  份  比  例  │算各成份重量(磅│
│    │            │        │            │              │      │      │                │)              │
├──┼──────┼────┼──────┼───────┼───┼───┼────────┼────────┤
│ 01 │  91年間    │不詳(吉│吉邦公司臺北│系爭鋼瓶之拉環│海龍  │不相符│海龍1301/73.72%│                │
│    │            │邦公司編│縣汐止市福德│焊接於鋼瓶瓶身│1301  │      │CFC-12/25.02%  │                │
│    │            │號1)   │一路392巷22 │;序號以「N」 │      │      │海龍1211/1.26% │                │
│    │            │        │弄16號倉庫  │開頭;「銀色Fi│      │      │                │                │
│    │            │        │            │ke公司名牌」上│      │      │                │                │
│    │            │        │            │所載明之文字,│      │      │                │                │
│    │            │        │            │係以打字之方式│      │      │                │                │
│    │            │        │            │呈現,以上均異│      │      │                │                │
│    │            │        │            │於真品。      │      │      │                │                │
├──┼──────┼────┼──────┼───────┼───┼───┼────────┼────────┤
│ 02 │  91年間    │不詳(吉│吉邦公司臺北│系爭鋼瓶屬於裝│海龍  │不相符│海龍1301/24.76%│                │
│    │            │邦公司編│縣汐止市福德│載大量之FE227 │1301  │      │CFC-12/57.9%   │                │
│    │            │號2)   │一路392巷22 │藥劑之鋼瓶,係│      │      │海龍1211/17.35%│                │
│    │            │        │弄16號倉庫  │杜邦公司昔日用│      │      │                │                │
│    │            │        │            │以運送大量之藥│      │      │                │                │
│    │            │        │            │劑            │      │      │                │                │
├──┼──────┼────┼──────┼───────┼───┼───┼────────┼────────┤
│ 03 │  91年間    │不詳(吉│吉邦公司臺北│系爭鋼瓶屬於裝│海龍  │相符  │海龍1301/99.99%│                │
│    │            │邦公司編│縣汐止市福德│載大量之FM200 │1301  │      │海龍1211/0.10% │                │
│    │            │號3)   │一路392巷22 │藥劑之鋼瓶,係│      │      │                │                │
│    │            │        │弄16號倉庫  │GLCC公司昔日用│      │      │                │                │
│    │            │        │            │以運送大量之藥│      │      │                │                │
│    │            │        │            │劑;Fike公司之│      │      │                │                │
│    │            │        │            │「銀色Fike公司│      │      │                │                │
│    │            │        │            │名牌」不應貼附│      │      │                │                │
│    │            │        │            │存在於系爭鋼瓶│      │      │                │                │
│    │            │        │            │上            │      │      │                │                │
├──┼──────┼────┼──────┼───────┼───┼───┼────────┼────────┤
│ 04 │  91年間    │不詳(吉│吉邦公司臺北│系爭鋼瓶屬於裝│海龍  │未檢驗│                │                │
│    │            │邦公司編│縣汐止市福德│載大量之FM200 │1301  │      │                │                │
│    │            │號4)   │一路392巷22 │藥劑之鋼瓶,係│      │      │                │                │
│    │            │        │弄16號倉庫  │GLCC公司昔日用│      │      │                │                │
│    │            │        │            │以運送大量之藥│      │      │                │                │
│    │            │        │            │劑;Fike公司之│      │      │                │                │
│    │            │        │            │「銀色Fike公司│      │      │                │                │
│    │            │        │            │名牌」不應貼附│      │      │                │                │
│    │            │        │            │存在於系爭鋼瓶│      │      │                │                │
│    │            │        │            │上            │      │      │                │                │
├──┼──────┼────┼──────┼───────┼───┼───┼────────┼────────┤
│ 05 │   89年間   │N994176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06 │   89年間   │N994256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相符  │FM-200/99.99%  │FM-200/239.62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07 │   89年間   │N994159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08 │   89年間   │N994420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相符  │FM-200/99.99%  │FM-200/497.98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09 │   89年間   │N994416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10 │   89年間   │N994283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11 │   89年間   │N994223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12 │   89年間   │N994166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13 │   89年間   │N994188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14 │   89年間   │N994113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15 │   89年間   │N994148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不相符│FM200/88.79%   │FM-200/124.49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海龍1301/11.21%│海龍1301/15.72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16 │   89年間   │N994079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不相符│FM200/94.71%   │FM-200/63.06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海龍1301/5.29% │海龍1301/3.52   │
├──┼──────┼────┼──────┼───────┼───┼───┼────────┼────────┤
│ 17 │   89年間   │N994247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18 │   89年間   │N994208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19 │   89年間   │N994132 │後山埤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0 │   89年間   │N994234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1 │   89年間   │N994229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2 │   89年間   │N994114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3 │   89年間   │N994175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4 │   89年間   │N994196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5 │   89年間   │N994130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6 │   89年間   │N994225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7 │   89年間   │N994145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8 │   89年間   │N994144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29 │   89年間   │N994089 │永春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30 │   89年間   │N994298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1 │   89年間   │N994142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2 │   89年間   │N994458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3 │   89年間   │N994185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4 │   89年間   │N994157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5 │   89年間   │N994093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6 │   89年間   │N994134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7 │   89年間   │N994224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8 │   89年間   │N994169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39 │   89年間   │N994032 │昆陽站      │系爭型號60#鋼│FM200 │未檢驗│                │                │
│    │            │        │            │瓶並未有鋼瓶拉│      │      │                │                │
│    │            │        │            │環。系爭鋼瓶之│      │      │                │                │
│    │            │        │            │底部拉環並未有│      │      │                │                │
│    │            │        │            │槽溝。        │      │      │                │                │
├──┼──────┼────┼──────┼───────┼───┼───┼────────┼────────┤
│ 40 │   89年間   │N994120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41 │   89年間   │N994241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42 │   89年間   │N994454 │昆陽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            │        │            │資料打印於系爭│      │      │                │                │
│    │            │        │            │鋼瓶之閥體上。│      │      │                │                │
├──┼──────┼────┼──────┼───────┼───┼───┼────────┼────────┤
│ 43 │90年至91年1 │N994104 │南港機廠站  │拉環係焊接於系│FM200 │未檢驗│                │                │
│    │月初間某日  │        │            │爭鋼瓶之側邊。│      │      │                │                │
└──┴──────┴────┴──────┴───────┴───┴───┴────────┴────────┘
 附表四:
┌─┬──┬────┬────┬────┬───┬───┬───┬───┬──┬────────┬────────┐
│編│契約│犯罪時間│鋼    瓶│鋼瓶放置│捷運公│供應商│使  用│採購填│檢驗│ 檢  驗  結  果 │檢驗結果之比例換│
│號│案名│/地點   │序    號│地點/捷 │司承辦│承辦員│藥  劑│充數量│結果│ 成  份  比  例 │算各成份重量(磅│
│  │    │        │        │運站名  │人員  │      │      │(磅)│    │                │)              │
├─┼──┼────┼────┼────┼───┼───┼───┼───┼──┼────────┼────────┤
│1 │納莉│90年10月│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312.84│不符│海龍1211/99.24﹪│海龍1211/310.46 │
│  │風災│8日至90 │M1003   │配電室  │      │      │1301  │      │    │冷媒R12/0.57﹪  │冷媒R12/1.78    │
├─┤受損│年11月30├────┼────┼───┼───┼───┼───┼──┼────────┼────────┤
│2 │自動│日間之某│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321.79│不符│海龍1211/99.14﹪│海龍1211/319.02 │
│  │氣體│日/台北 │M1011   │號誌室  │      │      │1301  │      │    │冷媒R12/0.74﹪  │冷媒R12/2.38    │
├─┤滅火│捷運新店├────┼────┼───┼───┼───┼───┼──┼────────┼────────┤
│3 │系統│線、淡水│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150.92│不符│海龍1211/99.00﹪│海龍1211/149.41 │
│  │緊急│線、板南│M1010   │通訊室  │      │      │1301  │      │    │冷媒R12/0.88﹪  │冷媒R12/1.33    │
├─┤搶修│線各捷運├────┼────┼───┼───┼───┼───┼──┼────────┼────────┤
│4 │採購│站(投標│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101.86│不符│海龍1211/99.19﹪│海龍1211/101.03 │
│  │案(│單見94警│M1006   │設備室  │      │      │1301  │      │    │冷媒R12/0.74﹪  │冷媒R12/0.75    │
├─┤MD90│聲搜第  ├────┼────┼───┼───┼───┼───┼──┼────────┼────────┤
│5 │9304│106 頁;│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452.54│不符│海龍1211 98.89﹪│海龍1211/477.52 │
│  │)  │驗收單見│M1009   │變電站  │      │      │1301  │      │    │冷媒R12 1﹪     │冷媒R12/4.53    │
├─┤    │95偵字  ├────┼────┼───┼───┼───┼───┼──┼────────┼────────┤
│6 │    │9953卷一│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292.82│不符│海龍1211/99.60﹪│海龍1211/291.65 │
│  │    │第96頁)│M1008   │配電室  │      │      │1301  │      │    │冷媒R12/0.22﹪  │冷媒R12/0.64    │
├─┤    │        ├────┼────┼───┼───┼───┼───┼──┼────────┼────────┤
│7 │    │        │無(拆除)│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150.7 │不符│海龍1211/99.28﹪│海龍1211/149.61 │
│  │    │        │        │電池室  │      │      │1301  │      │    │冷媒R12/0.72﹪  │冷媒R12/1.09    │
├─┤    │        ├────┼────┼───┼───┼───┼───┼──┼────────┼────────┤
│8 │    │        │AA037127│交九行控│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420.2 │不符│海龍1301/10.3﹪ │海龍1301/43.28  │
│  │    │        │        │中心緊急│      │      │1301  │      │    │海龍1211/82.8﹪ │海龍1211/347.92 │
│  │    │        │        │發電機油│      │      │      │      │    │冷媒R12/6.6﹪   │冷媒R12/27.73   │
│  │    │        │        │槽室    │      │      │      │      │    │冷媒R22/0.1﹪   │冷媒R22/0.42    │
├─┤    │        ├────┼────┼───┼───┼───┼───┼──┼────────┼────────┤
│9 │    │        │AA037113│交九行控│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558.8 │不符│海龍1301/92.7﹪ │海龍1301/518    │
│  │    │        │        │中心緊急│      │      │1301  │      │    │海龍1211/7.1﹪  │海龍1211/39.67  │
│  │    │        │        │發電機室│      │      │      │      │    │冷媒R12/0.1﹪   │冷媒R12/0.56    │
│  │    │        │        │        │      │      │      │      │    │冷媒R22/0.1﹪   │冷媒R22/0.56    │
├─┤    │        ├────┼────┼───┼───┼───┼───┼──┼────────┼────────┤
│10│    │        │無(拆除)│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391.6 │相符│海龍1301/99.99﹪│海龍1301/391.56 │
│  │    │        │        │開關室  │      │      │1301  │      │    │                │                │
├─┤    │        ├────┼────┼───┼───┼───┼───┼──┼────────┼────────┤
│11│    │        │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99.88 │相符│海龍1301/99.99﹪│海龍1301/99.88  │
│  │    │        │M1001   │設備室  │      │      │1301  │      │    │                │                │
├─┤    │        ├────┼────┼───┼───┼───┼───┼──┼────────┼────────┤
│12│    │        │940308  │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301.84│相符│海龍130/99.99﹪ │海龍1301/301.81 │
│  │    │        │M1004   │變電站  │      │      │1301  │      │    │                │                │
├─┤    │        ├────┼────┼───┼───┼───┼───┼──┼────────┼────────┤
│13│    │        │無(拆除)│台北車站│吳靜雲│孫明山│海龍  │232.98│空瓶│0               │0               │
│  │    │        │        │電池室  │      │      │1301  │      │    │                │                │
├─┴──┴────┴────┴────┴───┴───┼───┼───┼──┼────────┼────────┤
│                                                      │海龍  │3788. │不符│不符成份:      │海龍1211/2186.29│
│                                                      │1301  │    77│9支 │         58.81%│冷媒R12:40.79  │
│                                                      │      │      │    │                │冷媒R22:0.98   │
│                          小    計                    │      │      ├──┼────────┼────────┤
│                                                      │      │      │相符│相符成份:      │海龍1301:      │
│                                                      │      │      │3支 │         35.75%│         1354.53│
│                                                      │      │      │空瓶│                ├────────┤
│                                                      │      │      │1支 │(空瓶無法確認)│合計:3582.59   │
├─┬──┬────┬────┬────┬───┬───┼───┼───┼──┼────────┼────────┤
│14│淡水│93.2.16 │93103   │北投站  │曹欣德│呂芳浩│海龍  │132   │不符│海龍1211/8.0﹪  │海龍1211/10.56  │
│  │線消│/台北捷 │(第1批) │低壓配電│      │      │1301  │      │    │冷媒R12/88.3﹪  │冷媒R12/116.56  │
│  │防藥│運北投站│        │室      │      │      │      │      │    │FM200/3.6﹪     │FM200/4.75      │
├─┤劑裝├────┼────┼────┼───┼───┼───┼───┼──┼────────┼────────┤
│15│填開│93.2.16 │93201   │紅樹林站│曹欣德│呂芳浩│海龍  │139.7 │不符│海龍1301/1.6﹪  │海龍1301/2.24   │
│  │口合│/台北捷 │(第2批) │控制電驛│      │      │1301  │      │    │海龍1211/6.6﹪  │海龍1211/9.22   │
│  │約(│運紅樹林│        │室      │      │      │      │      │    │冷媒R12/89.9﹪  │冷媒R12/125.59  │
│  │MD92│站      │        │        │      │      │      │      │    │FM200/1.9﹪     │FM200/2.65      │
├─┤9038├────┼────┼────┼───┼───┼───┼───┼──┼────────┼────────┤
│16│,捷│93.3.24 │無(未標)│民權西路│曹欣德│黃彬華│海龍  │125   │不符│海龍1211/39.64﹪│海龍1211/75     │
│  │運公│/台北捷 │(第3批) │配電室  │      │      │1301  │      │    │冷媒R12/60.36﹪ │冷媒R12/114.2   │
│  │司第│運民權西│        │        │      │      │      │      │    │                │                │
│  │1-6 │路站    │        │        │      │      │      │      │    │                │                │
├─┤批)├────┼────┼────┼───┼───┼───┼───┼──┼────────┼────────┤
│17│    │93.3.24 │無(未標)│雙連站低│曹欣德│黃彬華│海龍  │131.12│不符│海龍1301/42.6﹪ │海龍1301/76.85  │
│  │    │/台北捷 │(第4批) │壓配電室│      │      │1301  │      │    │海龍1211/5.3﹪  │海龍1211/9.56   │
│  │    │運雙連站│        │        │      │      │      │      │    │冷媒R12/51.8﹪  │冷媒R12/93.45   │
├─┤    ├────┼────┼────┼───┼───┼───┼───┼──┼────────┼────────┤
│18│    │93.3.24 │無(拆除)│民權西路│曹欣德│黃彬華│海龍  │125.4 │不符│海龍1301/61.4﹪ │海龍1301/86.45  │
│  │    │/台北捷 │(第5批) │電池室  │      │      │1301  │      │    │海龍1211/3.5﹪  │海龍1211/4.93   │
│  │    │運民權西│        │        │      │      │      │      │    │冷媒R12/34.3﹪  │冷媒R12/48.29   │
│  │    │路站    │        │        │      │      │      │      │    │FM200/0.7﹪     │FM200/0.99      │
├─┤    ├────┼────┼────┼───┼───┼───┼───┼──┼────────┼────────┤
│19│    │93.5.11 │AA032406│交九B3行│曹欣德│黃彬華│海龍  │432.5 │不符│海龍1301/82﹪   │海龍1301/354.65 │
│  │    │/台北捷 │(第6批) │控中心  │      │      │1301  │      │    │海龍1211/1.8﹪  │海龍1211/7.79   │
│  │    │運交九行│        │        │      │      │      │      │    │冷媒R12/14.4﹪  │冷媒R12/62.28   │
│  │    │控中心  │        │        │      │      │      │      │    │FM200/1.7﹪     │FM200/7.35      │
├─┤    │        ├────┼────┼───┼───┼───┼───┼──┼────────┼────────┤
│20│    │        │AA034856│交九B4低│曹欣德│黃彬華│海龍  │492.5 │不符│海龍1301/1.75%  │海龍1301/8.62   │
│  │    │        │(第6批) │        │      │      │      │      │    │CFC-12/90.22%   │海龍1211/39.55  │
│  │    │        │        │        │      │      │      │      │    │海龍1211/8.03%" │                │
├─┴──┴────┴────┴────┴───┴───┼───┼───┼──┼────────┼────────┤
│                                                      │海龍  │1578. │不符│不符成份:69%  │海龍1211:156.61│
│                                                      │1301  │    32│7支 │                │FM200:15.74    │
│                                                      │      │      │    │                │冷媒12:560.37  │
│                    小    計                          │      │      ├──┼────────┼────────┤
│                                                      │      │      │相符│相符成份:31%  │海龍1301:528.81│
│                                                      │      │      │0支 │                ├────────┤
│                                                      │      │      │    │                │合計:1705.86   │
├─┬──┬────┬────┬────┬───┬───┼───┼───┼──┼────────┼────────┤
│21│淡水│第二案  │65314   │華捷主變│第二案│第二案│海龍  │藥劑來│相符│海龍1301/100﹪  │海龍1301/504.33 │
│  │線上│93.10.6 │        │電站(  │第9批 │第9批 │1301  │源:  │    │                │                │
├─┤開藥│/華捷主 ├────┤161KV開 │驗收人│驗收人├───┤1.DM92├──┼────────┼────────┤
│22│劑裝│變電站(│69144   │關室)  │曹欣德│張明竭│海龍  │9038:│相符│海龍1301/100﹪  │海龍1301/504.33 │
│  │填合│見94偵12│        │        │      │      │1301  │320。 │    │                │                │
├─┤約及│314卷二 ├────┤        │      │      ├───┤      ├──┼────────┼────────┤
│23│華捷│第209頁)│68805   │        │第三案│第三案│海龍  │2.PD93│相符│海龍1301/100﹪  │海龍1301/504.33 │
│  │主變│        │        │        │驗收人│驗收人│1301  │5050:│    │                │                │
├─┤電站│        ├────┤        │金益人│呂芳浩├───┤1044. ├──┼────────┼────────┤
│24│海龍│第三案  │65856   │        │      │      │海龍  │25。  │相符│海龍1301/100﹪  │海龍1301/504.33 │
│  │藥劑│93.8.16 │        │        │      │      │1301  │      │    │                │                │
├─┤裝填│/華捷主 ├────┤        │      │      ├───┤3.木柵├──┼────────┼────────┤
│25│案(P│變電站(│68814   │        │      │      │海龍  │庫存:│不符│海龍1301/63.52% │海龍1301/320.35 │
│  │D935│見9偵995│        │        │      │      │1301  │1661. │    │CFC-12/34.40%   │CFC-12/173.49   │
│  │050)│3卷二第 │        │        │      │      │      │75。  │    │海龍1211/2.08%  │海龍1211/10.49  │
├─┤    │321頁)  ├────┤        │      │      ├───┤      ├──┼────────┼────────┤
│26│    │        │68815   │        │      │      │海龍  │      │不符│海龍1301/55.45% │海龍1301/279.65 │
│  │    │        │        │        │      │      │1301  │      │    │海龍1211/3.54%  │海龍1211/17.85  │
│  │    │        │        │        │      │      │      │      │    │CFC-12/41.01%   │CFC-12/206.83   │
├─┴──┴────┴────┴────┴───┴───┼───┼───┼──┼────────┼────────┤
│                                                      │海龍  │合計:│不符│不符成份:13.5%│海龍1211:28.34 │
│                                                      │1301  │3026  │2支 │                │CFC-12/380.32   │
│                    小    計                          │      │      ├──┼────────┼────────┤
│                                                      │      │      │相符│相符成份:86.49 │海龍1301/2617.32│
│                                                      │      │      │4支 │              %│                │
└───────────────────────────┴───┴───┴──┴────────┴────────┘
附表五
┌─┬──┬────┬────┬────┬───┬───┬───┬───┬──┬────────┬────────┐
│編│契約│犯罪時間│鋼    瓶│鋼瓶放置│捷運公│供應商│使  用│採購填│檢驗│ 檢  驗  結  果 │檢驗結果之比例換│
│號│案名│/地點   │序    號│地點/捷 │司承辦│承辦員│藥  劑│充數量│結果│ 成  份  比  例 │算各成份重量(磅│
│  │    │        │        │運站名  │人員  │      │      │(磅)│    │                │)              │
├─┼──┼────┼────┼────┼───┼───┼───┼───┼──┼────────┼────────┤
│1 │納莉│90年11月│無(未標)│七張站  │吳靜雲│孫明山│FM-200│310.42│不符│海龍1301/99.87﹪│海龍1301/310.02 │
│  │風災│30日/台 │        │變電站  │      │      │      │      │    │海龍1211/0.05﹪ │海龍1211/0.16   │
│  │受損│北捷運新│        │        │      │      │      │      │    │冷媒R11/0.08﹪  │冷媒R11/0.25    │
├─┤自動│店線、淡├────┼────┼───┼───┼───┼───┼──┼────────┼────────┤
│2 │氣體│水線、板│SEAC176S│古亭站低│吳靜雲│孫明山│FM-200│157.74│不符│海龍1301/99.84﹪│海龍1301/157.49 │
│  │滅火│南線各捷│        │壓配電室│      │      │      │      │    │海龍1211/0.04﹪ │海龍1211/0.06   │
│  │系統│運站(驗│        │        │      │      │      │      │    │冷媒R11/0.08﹪  │冷媒R11/0.13    │
│  │緊急│收單見95│        │        │      │      │      │      │    │冷媒R22/0.04﹪  │冷媒R22/0.06    │
├─┤搶修│偵字9953├────┼────┼───┼───┼───┼───┼──┼────────┼────────┤
│3 │採購│卷一第96│SEAC172S│古亭站  │吳靜雲│孫明山│FM-200│206.8 │不符│海龍1301/99.99﹪│海龍1301/206.8  │
│  │案(│頁)    │        │變電室  │      │      │      │      │    │                │                │
├─┤MD90│        ├────┼────┼───┼───┼───┼───┼──┼────────┼────────┤
│4 │9304│        │AA108366│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169.4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169.4   │
│  │)  │        │        │配電室  │      │      │      │      │    │                │                │
├─┤    │        ├────┼────┼───┼───┼───┼───┼──┼────────┼────────┤
│5 │    │        │AA103054│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112.2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112.2   │
│  │    │        │        │設備室  │      │      │      │      │    │                │                │
├─┤    │        ├────┼────┼───┼───┼───┼───┼──┼────────┼────────┤
│6 │    │        │AA104669│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184.8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184.8   │
│  │    │        │        │電池室  │      │      │      │      │    │                │                │
├─┤    │        ├────┼────┼───┼───┼───┼───┼──┼────────┼────────┤
│7 │    │        │AA103179│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99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99      │
│  │    │        │        │不斷電室│      │      │      │      │    │                │                │
├─┤    │        ├────┼────┼───┼───┼───┼───┼──┼────────┼────────┤
│8 │    │        │AA103190│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308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308     │
│  │    │        │        │號誌室  │      │      │      │      │    │                │                │
├─┤    │        ├────┼────┼───┼───┼───┼───┼──┼────────┼────────┤
│9 │    │        │AA103050│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57.2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57.2    │
│  │    │        │        │不斷電室│      │      │      │      │    │                │                │
├─┤    │        ├────┼────┼───┼───┼───┼───┼──┼────────┼────────┤
│10│    │        │AA103794│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118.8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118.8   │
│  │    │        │        │電池室  │      │      │      │      │    │                │                │
├─┤    │        ├────┼────┼───┼───┼───┼───┼──┼────────┼────────┤
│11│    │        │AA103056│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143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143     │
│  │    │        │        │配電室  │      │      │      │      │    │                │                │
├─┤    │        ├────┼────┼───┼───┼───┼───┼──┼────────┼────────┤
│12│    │        │AA102521│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239.8 │不符│冷媒R22/98.98﹪ │冷媒R22/239.78  │
│  │    │        │        │變電室  │      │      │      │      │    │空氣air/1.02﹪  │                │
├─┤    │        ├────┼────┼───┼───┼───┼───┼──┼────────┼────────┤
│13│    │        │AA103375│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178.2 │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178.2   │
│  │    │        │        │油料室  │      │      │      │      │    │                │                │
├─┤    │        ├────┼────┼───┼───┼───┼───┼──┼────────┼────────┤
│14│    │        │AA96472 │南港機廠│吳靜雲│孫明山│FM-200│348.48│不符│冷媒R22/99.99﹪ │冷媒R22/348.48  │
│  │    │        │        │塔台    │      │      │      │      │    │                │                │
├─┤    │        ├────┼────┼───┼───┼───┼───┼──┼────────┼────────┤
│15│    │        │AA167024│忠孝復興│吳靜雲│孫明山│FM-200│188.76│相符│FM200/99.99﹪   │FM200/188.76    │
│  │    │        │        │油料室  │      │      │      │      │    │                │                │
├─┤    │        ├────┼────┼───┼───┼───┼───┼──┼────────┼────────┤
│16│    │        │AA144213│忠孝敦化│吳靜雲│孫明山│FM-200│184.8 │相符│FM200/99.99﹪   │FM200/184.8     │
│  │    │        │        │變電室  │      │      │      │      │    │                │                │
├─┤    │        ├────┼────┼───┼───┼───┼───┼──┼────────┼────────┤
│17│    │        │N994185S│昆陽站  │吳靜雲│孫明山│FM-200│178.64│相符│FM200/99.99﹪   │冷媒R22/178.64  │
│  │    │        │        │環控室  │      │      │      │      │    │                │                │
├─┴──┴────┴────┴────┴───┴───┼───┼───┼──┼────────┼────────┤
│                                                      │FM-200│3186. │不符│不符成份:      │海龍1301:672.31│
│                                                      │      │    04│14支│         88.27%│海龍1211:0.22  │
│                                                      │      │      │    │                │冷媒R11:0.38   │
│                    小    計                          │      │      │    │                │冷媒R22:2137   │
│                                                      │      │      ├──┼────────┼────────┤
│                                                      │      │      │相符│相符成份:      │FM200:373.56   │
│                                                      │      │      │3支 │         11.72%├────────┤
│                                                      │      │      │    │                │合計:3489.03   │
├─┬──┬────┬────┬────┬───┬───┼───┼───┼──┼────────┼────────┤
│18│淡水│93.7.13/│SEA     │臺北車站│曹欣德│黃彬華│FM-200│234.08│相符│FM200/99.97﹪   │FM200/234.01    │
│  │線上│捷運台北│7A-121S │開關室  │      │      │      │      │    │                │                │
│  │開藥│車站    │(第7批) │        │      │      │      │      │    │                │                │
├─┤劑裝├────┼────┼────┼───┼───┼───┼───┼──┼────────┼────────┤
│19│填合│93.9.6/ │AA84926 │新店市公│曹欣德│呂芳浩│FM-200│188.1 │相符│FM200/99.99﹪   │FM200/188.08    │
│  │約 (│捷運新店│(第8批) │所      │      │      │      │      │    │                │                │
│  │捷運│市公所站│        │        │      │      │      │      │    │                │                │
├─┤公司├────┼────┼────┼───┼───┼───┼───┼──┼────────┼────────┤
│20│第7-│93.11.2/│SEA     │古亭站不│曹欣德│呂芳浩│FM-200│78.32 │相符│FM200/99.99﹪   │FM200/78.31     │
│  │8;10│捷運古亭│3A-060S │斷電室  │      │      │      │      │    │                │                │
│  │-11 │站      │(第10批)│        │      │      │      │      │    │                │                │
├─┤批) ├────┼────┼────┼───┼───┼───┼───┼──┼────────┼────────┤
│21│    │93.11.22│15W-019 │西門站低│曹欣德│呂芳浩│FM-200│247.28│不符│FM200/98.7﹪    │FM200/244.07    │
│  │    │/捷運西 │(第11批)│壓配電室│      │      │      │      │    │海龍1301/1.1﹪  │海龍1301/2.72   │
│  │    │門站    │        │        │      │      │      │      │    │冷媒R12/0.2﹪   │冷媒R12/0.49    │
├─┴──┴────┴────┴────┴───┴───┼───┼───┼──┼────────┼────────┤
│                                                      │FM-200│747.78│不符│不符成份:0.43%│海龍1301:2.72  │
│                                                      │      │      │1支 │                │冷媒R12:0.49   │
│                   小      計                         │      │      ├──┼────────┼────────┤
│                                                      │      │      │相符│相符成份:99.56 │FM200:744.47   │
│                                                      │      │      │3支 │              %├────────┤
│                                                      │      │      │    │                │合計:747.68    │
└───────────────────────────┴───┴───┴──┴────────┴────────┘
附表六
┌──┬──────┬────┬──────┬───────┐
│編號│進場時間    │鋼瓶序號│鋼瓶放置地點│金額(新臺幣)│
├──┼──────┼────┼──────┼───────┤
│ 01 │約於79至83年│8Z075S/6│木柵線大安站│不詳          │
│    │     間     │0-9257  │            │              │
├──┼──────┼────┼──────┼───────┤
│ 02 │約於79至80年│8Z079S/6│木柵線中山國│57,885(鋼瓶部│
│    │     間     │0-9261  │中站        │分)          │
├──┼──────┼────┼──────┼───────┤
│ 03 │約於79至81年│8Z086S/6│木柵線南京東│57,885(鋼瓶部│
│    │     間     │0-9256  │路站        │分)          │
├──┼──────┼────┼──────┼───────┤
│ 04 │約於79至82年│8Z076S/6│木柵線忠孝復│57,885(鋼瓶部│
│    │     間     │0-7260  │興站        │分)          │
├──┼──────┼────┼──────┼───────┤
│ 05 │約於79至83年│8Z083/00│木柵線科技大│57,885(鋼瓶部│
│    │     間     │926a    │樓站        │分)          │
├──┼──────┼────┼──────┼───────┤
│ 06 │82年10月07日│00-00000│淡水線復興崗│56,973(含鋼瓶│
│    │            │        │站          │、閥配件、壓力│
│    │            │        │            │錶、控制設備、│
│    │            │        │            │拖架、伸縮彎頭│
│    │            │        │            │等)          │
├──┼──────┼────┼──────┼───────┤
│ 07 │82年10月07日│00-00000│淡水線忠義站│56,973(含鋼瓶│
│    │            │        │            │、閥配件、壓力│
│    │            │        │            │錶、控制設備、│
│    │            │        │            │拖架、伸縮彎頭│
│    │            │        │            │等)          │
├──┼──────┼────┼──────┼───────┤
│ 08 │82年10月07日│00-00000│淡水線關渡站│56,973(含鋼瓶│
│    │            │        │            │、閥配件、壓力│
│    │            │        │            │錶、控制設備、│
│    │            │        │            │拖架、伸縮彎頭│
│    │            │        │            │等)          │
├──┼──────┼────┼──────┼───────┤
│ 09 │82年10月07日│00-00000│淡水線竹圍站│56,973(含鋼瓶│
│    │            │        │            │、閥配件、壓力│
│    │            │        │            │錶、控制設備、│
│    │            │        │            │拖架、伸縮彎頭│
│    │            │        │            │等)          │
├──┼──────┼────┼──────┼───────┤
│ 10 │82年10月07日│00-00000│淡水線紅樹林│56,973(含鋼瓶│
│    │            │        │站          │、閥配件、壓力│
│    │            │        │            │錶、控制設備、│
│    │            │        │            │拖架、伸縮彎頭│
│    │            │        │            │等)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3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