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李英豪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0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一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號)及移送併辦(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度偵字第一四0四二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楊恭福、楊恭惠二兄弟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地下盤商之交易熱絡,且認相關證券交易管理法令不夠周延,乃共同謀議以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資金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當作「商品」,以傳銷方式來販售,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自八十七年四月間起,以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金公司,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設立登記外,原負責人為陳少美,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改由楊恭惠擔任董事長,朱明德、蔡顯玠為董事、黃註財為監察人。)名義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銷售業務,楊恭福並化名「分析師楊鑫」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建金證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師」、「免費送股王資訊」等訊息招攬消費者,另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招攬業務員,以高額佣金、業績好、晉升快等誘因,對招募之員工進行訓練(詳如後述),又為能取得未上市(櫃)股票販售,更利用各大媒體刊登「全球統一集團為國內最專業之證券投資公司及最專業輔導上市上櫃股票承銷機構」、「擁有十數位分析師、五位會計師及幕後龐大證券商,可提供企業資金,輔導企業上市、上櫃,取得社會資金,邁向國際化、企業化之水準」等廣告,誘使亟需資金週轉之未上市(櫃)公司與之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或稱授權書、證明書),甚或以低價蒐購財務困難之公司股權(詳細簽約及蒐購行為如附表二所示),以達其等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目的。 二、在招募大量業務人員後,即由公司訓練部門進行職訓課程,所編撰之教材中即介紹全球統一集團為最專業之投資理財公司,包括有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商品開發審查小組成員有律師團、會計師群、金融分析師群、企管顧問群)、龐大的行銷網路及報章文宣傳播媒體(如全球統一出版社、首都時報、電視頻道媒體、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進會成立),使業務人員深信該集團所買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均極具潛力、獲利,又訂立「高薪獎金晉升辦法」(詳後述)及「商品介紹獎勵辦法」,除促使業務員不斷地仲介買賣股票以達其高薪獎金晉升之目的,並踴躍介紹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與公司銷售,以獲取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不等計算之獎金。舉其薪資、獎金晉升過程為:將公司職階由下往上分為業務專員、課長、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總監。員工升遷基準取決於業績,亦即銷售股票金額多寡決定。初始進入公司者,大多以業務專員任用,業務人員出售股票時,公司會規定以該檔股票成交價格之一定比例(通常為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六十)作為業績積分(即PV值),作為升遷及薪資之依據。就升遷部分言,凡理財專員業績累計達三十萬分時,即可升任為課長;擔任課長者,整組累計積分達一百萬分者,可升任為主任。主任整組積分累計達三百萬分者,可升任為副理;副理整組累計積分達一千萬分者可升為經理;而培養出三條經理線者,即可升任為協裡;培養出三條協理線者,可升任為副總;培養出三條副總經理線者,則可升任為總監。而所謂培養出三條線者,係因公司「同一組」上下職階間,即為上、下線關係;上、下職階關係,有一些是員工自行尋找,有一些則由公司招募新進人員後指派,而在「同一條線上」職員之業績積分均是共同且累積計算。而就薪資部分言:經理級以下之員工,每月之個人積分達二十萬分者,即可領取基本底薪(業務專員底薪三萬八千元、課長級底薪四萬五千元、主任級底薪五萬三千元、副理級底薪六萬元、經理級底薪七萬元);個人未達二十萬分者,以比例計算底薪;個人積分超過二十萬分者,則就超過部分,可以領取一定比例(業務專員為百分之十五,課長級為百分之十八、主任級為百分之二十一、副理級為之百分之二十四、經理級為百分之二十七、協理、副理、總監則分別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三及百分之三十六)。薪資除了個人業績部分,尚可領取同一條線下線同仁總積分大約百分之三比例計算之獎金。例如某一課長於八十八年七月個人販售技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股票十張(斯時該檔股價楊恭惠、楊恭福定為每股六十元,則出售股價共為三十萬元,該檔股票積分計算。)、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股票十張(斯時該檔股價楊恭惠、楊恭福定為每股五十元,則出售股價共為十五萬元。);而就同一組連同下線計算(含該課長),共賣出技富股票三十張、東大股票三十張。則依公司規定,因該二檔股票之計算基準均為百分之五十,則該課長個人積分為五十五萬分(六十萬乘以零點五加五十萬乘以零點五),同一組累計積分則為一百六十五萬分。則該課長該月份可領取底薪四萬五千元(因為已達每人每月二十萬分之責任額)、個人積分獎金六萬三千元(超過二十萬積分部分再乘以百分之十八)及下線獎金三萬三千元(同一組積分一百六十五萬扣除課長個人積分五十五萬後,再乘以百分之三),共計十四萬一千元。且該組之累計積分已超過一百萬分,故該課長自次月起即可升為主任。此種計薪及升遷制度,即為坊間多層次傳銷公司用以大量推銷商品之方式,楊恭福、楊恭惠即利用此種多層次傳銷方式將「股票」視為商品向社會大眾推廣。一方面將欲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之公司產能、價值加以包裝、誇大後,向業務員推薦,使業務員深信該股票確實值得投資;另一方面則以高額獎金、福利制度,誘使不明所販售未上市(櫃)股票公司真正經營狀況之業務員各顯神通,積極向其親戚、朋友、同學、認識或不認識之人強力推薦,藉著不斷招募之大量業務人員,迅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擴展其等經營版圖。 三、楊恭惠、楊恭福深諳商品銷售須取得顧客之青睞,因此不僅要有大量之業務人員,更須建立顧客對於銷售者之信賴。由於一般消費者於初始接觸時,對於商品銷售者大都不瞭解,所以信賴經常建立在銷售者之「門面」上,換言之,消費者較易相信具有一定規模公司所銷售之商品,認為此類商品因為銷售者資本雄厚,對於消費者較有保障,故而決定成立「全球統一集團」,在該集團下成立多家公司,且各公司設備、裝潢均十分豪華,讓消費者誤認「全球統一集團」資本雄厚,有多家關係企業公司共同經營,顯然較有保障、值得信任,除建金公司外,復陸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一月間,在建金公司設址之臺北市○○○路○段一之一號十二樓外之五樓、七樓、十樓成立多家公司,並拓展據點至桃園、臺中、高雄等地,其設立情形如左: (一)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設立,嗣改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恭惠、董事戴忠義、監察人楊進吉,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十樓。),嗣後又成立臺北南京分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設立登記,經理簡佩瑜,設址:臺北市○○○路○段三七六巷十二號十三樓。)、高雄分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設立登記,經理陳柏慶,設址:高雄市苓雅區○○○路二0六號二十一樓之二。)、雲林分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設立登記,經理林錦山,設址:雲林縣北港鎮○○路六十九之一號一樓。)、臺中分公司(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設立,經理朱興華,設址:臺中市○○路三七五號七樓。)、南京分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設立登記,經理馮一塵,設址:臺北市○○○路○段二七0號二樓。) (二)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設立登記,掛名董事長鄭永雪,董事李享曄、張仲駿,監察人楊恭惠,址設:臺北市○○○路○段一之一號十樓。) (三)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設立登記,董事長陳慶豊,董事王德華、陳柏慶、楊恭發,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十二樓。) (四)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設立登記,董事長楊恭發,董事戴忠義、呂烽榮,監察人黃註財,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三十二號十三樓。) (五)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設立登記,掛名董事長楊進吉,董事王德華、黃註財,監察人陳慶豊。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三十八號十樓之一至七室)而因全球統一集團營業後,業績良好,乃分別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公司及加盟營業處所,以至於在短期間內,臺灣本島及金門、澎湖等離島均遍佈營業據點,造成一股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風潮。 四、楊恭惠、楊恭福為運用媒體宣傳所販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除在各報紙刊登廣告及在無線電視臺播放廣告外,並由集團總監戴忠義擔任發行人,投資發行「首都時報」;由集團顧問黃註財擔任發行人,發行「全球金融報」;由楊恭福擔任發行人、由集團總經理黃芬玲擔任總策劃,發行「產業特別報導」。均偽以客觀報導方式(非廣告方式)宣傳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投資價值,並由黃芬玲擔任主持人,在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臺、CaSa、國會衛視、華夏等有線電視頻道播出「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股市致富」、「跨世紀理財贏家」等節目,或由集團內部人員如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王德華、陳日安、陳文安、曾睦翰等人偽稱為分析師、各大公司高級主管或專業人員,或由如附表二所示各該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負責人、總經理為來賓,公開在節目裡促銷該集團所銷售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製播全球統一集團、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及上開節目之錄影帶,供不知情之投資者及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觀看,以達其促銷目的。 五、「全球統一集團」規模既已完成,即由楊恭福擔任總裁、楊恭惠擔任董事長、戴忠義擔任總監(自八十七年五月起任職)、朱明德擔任該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任職)、李振安為集團商品部顧問與財務部副總經理(八十八年四月起任職)、黃芬玲擔任節目主持人與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任職)。該六人(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判決有罪,現提起上訴中。)均為全球統一集團執行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選擇承銷股票標的及製作相關文宣職務之行為負責人,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即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上開成員組成之全球統一集團產業投資委員會(或稱商品發展委員會,後改稱商品部。)就欲投資之標的先作評估,再以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負責人楊恭惠)及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恭惠)之名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全球統一集團內或該等公司內,分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簽訂股票銷售契約,由全球統一集團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分公司、營業處所對外公開銷售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銷售情形如附表三所示),並在營業處所公然掛出股價撮合,且於該集團內設置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電視牆,供客戶參考購買,而共同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六人復明知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平平,甚或財務狀況不佳,欲申請上櫃、上市實遙不可及,主管機關證期會甚且已表示不擬核准上櫃、上市,如附表二、三編號二十一所示之F2000公司即將為美國JMJ公司所兼併,竟隱瞞事實,共同基於意圖為全球統一集團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根據該等公司提供之產品資料及財報資料,刻意加以偽裝美化,由該集團之資策部(後改稱媒體資策部)印製不實之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及廣告文宣,內載誇大不實之公司資產規模、財務狀況、營業能力、產銷計畫、發展前景等內容,並以全球統一集團網路(網址:http://www.gpgs.com.tw、 http://www.gpgs.com.tw
)上載不實之股票交易情形,如八十八一月二十七日上載「勝彥、洪岳、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二六九八、高農成交量一三九四、傳展成交量一八0三」,均高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六三八千股、高農九九九千股及傳展一五八0千股,以大於實際成交量方式上載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搶手,致使如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誤信該等公司具有相當規模及發展潛力值得投資,而均陷於錯誤,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並交付股款與全球統一集團,而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舉其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簽約過程及不實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廣告文宣內容如左: (一)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展公司): 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起陸續由楊恭福化名「楊峻」及負責建金公司財務之陳少美(化名陳薏安,為楊恭福之配偶。)二人出面,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以建金公司名義,在臺北市○○○路○段二一三號一樓傳展公司內,以每股十元代價,向該公司代表人陳蔡淑汝(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分別購買該公司股票二百千股、二百千股、三百八十千股、三百千股、五百千股,並分別由陳少美收取股票。而傳展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清潔劑加工製造買賣業,實收資本額雖登記為九千八百萬元,然員工僅有四人,每月營業額僅約一百萬元左右,而八十六年度累積虧損為一千三百八十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負二點六元;八十七年累積虧損更達二千六百九十五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零點八元,公司根本營運不良。為哄抬股價,而在各報紙刊登廣告及在公司內部文宣資料上刊載「未上市的超級黑馬飆股中的超級明星,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的股王)獲利轉機超強:八十六年每股獲利二點八七元、八十七年預估獲利十元、八十八年十五元。配股超高:今年有償配股一張、明年後年無償配股一張配一張」、「目前股價才四十元左右,上漲空間大,預計投資五年可增值一百倍獲利奇蹟」、「一年可賺兩個股本,……首席分析師楊鑫老師」、「八十七年度營業額達五億以上」等不實訊息。楊恭惠、楊恭福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十八元出售與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傳展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十八元到三十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傳展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傳展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自八十七年五起,該集團共計販售傳展公司股票約一千五百八十千股,得款在三千萬元以上。 (二)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農公司): 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高農司代表人孫春男(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孫春男將高農食品公司五百萬股股權以每股十元代價,交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百分之十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代價(即建金公司實際以每股九元取得,然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故高農食品僅交付約一千四百千股予建金公司銷售)。而高農公司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零點四二五元、零點二一五元,每股帳面價值僅分別為十點九九六元、十一點零五八元,為抬高該公司股價,製作「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五年獲利百萬的超級股王」、「一路長紅只漲不跌的奇蹟」、「未來股王高農食品」、「高農乃全省第一家通過CAS認證的商品,其產品水準均達世界級的標準」、「訂單不斷:高水準的產品讓消費大眾吃的安心,目前各相關業界已相繼下單,公司在不久的將來,更將在全省各地設廠,全省連線」、「和臺灣省肉品研發基金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食品工業研發會、技術研發合作、拓展更新產品提供給消費大眾,是未來的生物科技」及「僅釋放出極少數的股份,給予最幸運的朋友,現階段只漲不跌的獲利與未來十倍、百倍的增值」等不實訊息,並在網路上刊登「高農每股淨值二十六元,……他只釋出四千八百張原始股票給幸運的投資者認購,目前股價才三十到三十五元」等不實訊息。由楊恭福、楊恭惠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二十九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高農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九元到四十三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高農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高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高農公司股票約九百九十九千股,得款約三千一百八十二萬九千元。 (三)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銓公司):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由戴忠義、陳少美以建金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與晉銓公司代表人王德雄(另結)簽訂股票銷售承銷總代理契約書及授權書。約定由王德雄提供晉銓公司百分之四十九之股權供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其中百分之二十(共二千二百九十千股)之股權,作為全球統一集團代晉銓公司銷售之代價,另百分之二十九之股權(共二千五百一十千股),則以每股十元價格(故實際上每股平均價格僅約為為五點九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晉銓公司實收資本額僅一億一千四百五十萬元,於八十七年初因遭氾凌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金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倒債六、七千萬元,因此資金調度困難,乃將股票交予建金公司承銷;而斯時晉銓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以高科技股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製作「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不僅將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改為「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計畫書中又訛稱:晉銓公司「計畫二千年以高科技類股股票上市或於二00二年上市」、「預計今年現金增資一億一千八百五十萬元」、「購買土地約三千坪(為新竹科學園區第四期預定地旁)」、「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部分技術股,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作為合法總代理,僅三日,銷售量逾六成,股價由二十元上漲至四十二元,上漲率為百分之一百一十」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晉銓工業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誑稱:「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五十元,特惠價三十三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五十五元,特惠價三十七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五十五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二元」、「近期將鎖碼」等語,而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晉銓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徐薏芸、謝新村、江蓉華、范麗晴等人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元到四十二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晉銓公司之股票。楊恭福、楊恭惠等見厚利可圖,又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再由王德雄簽訂授權書與全球統一集團,將晉銓公司八十八年增資股票共計四百六十萬股悉數交由全球統一集團銷售。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晉銓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計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晉銓公司股票約九千一百三十六千股,得款約二億一千九百二十二萬七千元。 (四)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玄國公司) 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陳少美名義與玄國公司代表人李文作、張平河(二人均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玄國公司釋出持股六百萬股,以每股七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玄國公司主要業務為廢棄物之處理,並無任何不動產,實收資本額僅一億八千萬元,八十四年、八十五年之營業額皆為零元;八十六年累積虧損為三千四百八十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零點零七一元;八十七年累積虧損為三千三百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零點零二五元、八十七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八元;且斯時玄國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玄國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將玄國公司改稱「玄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訛稱:玄國公司「民國八十一年於南投建廠,工研院完成測試報告」、「繼民國八十一年在南投建廠後,接下來透過BOO的方式,將在北部的觀音工業區及屏東內埔興建廠房、「民國八十六年與美國ABB環保公司技術合作」,並將非屬玄國公司所有之土地(實係張路、李金鎮等人所有土地)列於其中,訛稱:該土地為玄國公司所有,且玄國公司「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玄國環保科技讓你擁有驚人的獲利,短期及可擁有百分之五百以上的超高獲利」、「玄國環保科技值得投資參與,增資與配股分紅,獲利百倍不是夢」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三十八元,特惠價二十六元」、「玄國前每股高價為三十八元,特惠價二十八元」、「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六十元,特惠價每股為三十元」等語。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玄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元到三十九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玄國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玄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自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玄國公司股票四千零五十千股,得款約九千七百七十七萬一千元。 (五)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春公司): 八十八年九月間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直春公司代表人李文作、林英和(二人均另結)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由直春公司提供百分之四十之股票(約二千二百千股),以每股十元之價格交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全球統一集團則交付二千二百萬元與直春公司。而直春公司實收資本額僅五千五百萬元,八十六年累積虧損為四百二十八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一點三二七元;八十七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零點四五一元、八十七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九點四八七元;該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財務發生問題,不僅無法支付員工薪資,且發生退票情事,不僅使銀行對該公司之各種信用額度均減縮,亦造成公司資金調度困難。且斯時直春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直春公司「實際營運之稅前每月平均毛利為新臺幣六百五十六萬元,約佔營業額百分之三十二點八,以如此利潤推算,一年內將可獲得一個資本額,……預計民國九十年正式上櫃」等語,隱瞞直春公司八十八年發生退票及無法支付員工薪資等情事。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直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詳如後述。);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直春高獲利實在夠犀利」、「(八十八年、八十九年)有償配股一股配一股、「增資配股與配息,股價一路飆不停」、「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五十元,特惠價二十六元」、「直春前每股高價為五十元,特惠價二十八元」、「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五十六元,特惠價每股為三十元」、「直春自五月十三起全面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直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者,致使投資人徐薏芸、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直春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二元到三十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直春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直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計自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直春公司股票約二千九百八十六仟股,得款約六千九百九十九萬八千元。 (六)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 於八十七年底由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等以建金公司名義與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未據偵辦)議定股票銷售事宜,並由知情之該公司掛名負責人即總經理陳正(技富公司因前登記負責人黃進榮發生財務危機,乃由股東改組負責人為陳正,公司業務雖由陳正負責執行,然實際財務及重大決策仍由黃進榮負責處理。)出面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約定技富公司釋出百分之四十九之股權出(約二九四0千股),以每股十元代價予建金公司承銷,其中百分之十五(約四百四十一張)作為建金公司銷售股票之佣金及服務費。而技富公司實收資本額僅六千萬元,八十六年度累積虧損為四百四十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零點三六四元,該年度會計師簽具修正是保留意見書;八十七年累積虧損為三百二十七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一點一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十三點四元,短期內並無上市上櫃交易之可能。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計劃書」,內載技富公司將於九十年上市上櫃,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偽稱:「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六十元,特惠價三十四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六十元特惠價三十八元」、「技富目前每股最高價為六十元,特惠價為四十五元」,近期將鎖碼」、「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九十二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五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一0四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八元」、「自即刻起,全面鎖碼。」等不實訊息,同時將技富公司以「技富電子」名義刊登於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全球金融報上,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技富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資者,致使投資人如陸海貴、張傳文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七元到七十二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技富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技富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技富公司股票約七千九百十一千股,得款一億零六百六十一萬九千元。 (七)宏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岳公司):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以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宏岳公司代表人林月嬌(嗣到案後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由建金公司全權處理宏岳公司釋股及辦理過戶等股務事宜。約定由林月嬌釋出該公司百分之四十九之股權(四百九十萬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百分之二十作為技術股,當作建金公司酬勞,其餘百分之二十九股權以每股十元計算。而宏岳公司實收資本額僅九千五百萬元,於八十七年以前均未有盈餘分配與股東,該公司僅係代理日本萬田發酵株式會社酵素產品,未曾取得日本中小企業四百億日幣保險,為抬高股價,竟製作「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自行成立中華生物科技發展協會,由戴忠義擔任秘書長,訛稱:宏岳公司自八十八年度起「有償配股一張配一張,無償配股一張配一張」、「八十九年度有償配股一張配半張,無償配股一張配半張,八十九年度亦有一股配一股之實力,但為申請上櫃,故保留營收百分之五十,九十年度準備上櫃」、「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研發成功世界上唯一僅有的植物性酵素食品,並已取得日本中小企業四百億日幣的保險,產品深獲肯定,已在日本當地銷售有十四年的歷史,不但如此,還得到日本政府有關單位三百億日幣的補助」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未上市(櫃)強勢熱門股,在前揭首都日報、全球金融報中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五十四元,特惠價二十七元」、「宏岳前每股高價為五十四元,特惠價三十元」、「近期將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宏岳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五元到三十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宏岳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自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宏岳公司股票四千六百五十一千股,得款一億零六百六十一萬九千元。(八)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彥公司):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由楊恭福、楊恭惠及戴忠義以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嗣報案後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勝彥公司股票,並作企業包裝。由邱明德提供該公司百分之三十七點五股權供建金公司銷售,其中百分之三十五股權(六千五百八十千股)每股為十元,另百分之二點五股權(即四百七十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佣金。而勝彥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一億八千八百萬元,然八十六年度累積虧損仍達一千三百四十餘萬元、八十七年累積盈餘僅三萬二千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零點五三四元,每股帳面價值僅約十元,竟為哄抬股價,製作「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劃書」,訛稱:「九十年三月上櫃掛牌交易」、「八十八年度營業收入十三億八千六百三十四萬八千元、每股稅前盈餘八點四元、稅後盈餘六點三元,八十九年度營業收入十八億二百二十五萬二千元、每股稅前盈餘十四點五元、稅後盈餘十一元」、「八十八年要增資一億六千多萬元」、「計畫開發UPS、ETT點焊機」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勝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價格);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四十八元,特惠價三十三元」、「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五十五元,特惠價三十八元」、「勝彥目前最高價為五十五元,特惠價為四十元」等語,用以營造勝彥公司股票交易熱絡、搶手,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勝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徐薏芸、張傳文、謝新村、江蓉華、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等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五元到四十二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勝彥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勝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自八十八年一月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計販售勝彥公司股票計約六千五百六十七千股,得款約一億九千三百二十萬元。 (九)宇生公司: 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由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執行長)、戴忠義及王德華(楊恭發、王德華係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等人以建金公司楊恭惠之名義,與宇生公司代表人劉華權(另結)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約定由王德華提供宇生公司百分之四十之股權(即二千四百千股)供建金公司銷售,代價為每股八元。其中六百千股作為建金公司代為承銷之佣金(亦即建金公司係以每股六元代價取得宇生公司股票)。宇生公司於八十六年累積虧損為三百十四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零點二九八元;八十七年累積虧損為二百九十二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零點零八七元,帳面價值約為九點五元。為哄抬股價,製作「宇生科技上市上櫃計畫書」,訛稱:「八十七年到九十年間,資本額將分別達六千萬元、二億(八十八年上半年)、五億(八八年下半年)、十億、二十億;有償配股一張配一張、八十八年第一次無償配股一張配一張、第二次有償配股一張配一張、八九年無償配股一張配一張」、「投資一張經三年配股之下,即有百倍以上的驚人獲利」、「近期將與許多國際知名之大廠商簽訂合約,並與許多國際高科技公司(將包括微軟等公司)技術合作,為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帶來大量之獲利」、「向經濟部申請軟體發展補助費二千萬至一億元」、「購買辦公大樓及土地興建多處公司廠房,和多家廠商簽約」、「增資計畫中,預計在八十七年九月現金增資一億四千萬元,預計在八十九年上櫃,九十年上市,資本額為五十億」、「十餘國簽約經銷本產品」及「未來的臺積電、華碩—宇生科技」等語。楊恭惠、楊恭福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四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宇生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謝新村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四十元到五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宇生公司之股票。該集團販售宇生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計自八十八年一月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宇生公司股票約六百四十三千股,得款約三千五百十五萬八千元。 (十)先見公司: 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用每股十元代價,向先見公司代表人陳全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先見公司股票四千八百零二千股,共計四千八百零二萬元。同年九月十日,又以每股十五元價格,購買先見公司股票一百九十萬股,共計二千八百五十萬元,陳全成並簽訂授權書,委託建金公司為先見公司在臺灣地區唯一股票銷售總代理。為哄抬股價,全球統一集團竟製作「「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在所屬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先見目前最高價為七十六元,為回饋大眾,以特惠價三十八元認購」、「先見目前每股高價為七十六元,特惠價每股四十八元」、「即刻起全面鎖碼」、「預估九十年上櫃」等訊息,用以營造先見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先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元到四十八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先見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先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先見公司股票約五千三百十二千股,得款約一億七千四百五十四萬七千元。 (十一)東大公司: 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以每股十元代價購買東大公司股票五百餘萬股時,東大公司八十七年每股稅前盈餘僅零點一0五元,每股面價值約為十一元,並未發放任何紅利予股東,且該公司並無上市上櫃計畫,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並在產業報導中訛稱:東大公司鐵鋁錳取得美國、日本專利、東大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東大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東大精密為本集團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精心為投資大眾之具有金本面極佳與前瞻性的績優股。東大精密以特惠價三十八元推出,共計三千張股票,預計年底掛牌上櫃」、「東大目前最高價為五十三元,優惠價三十八元」、「東大優惠價每股四十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六十七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二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六十七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八元東大四十八元。」、「價格調漲,東大調為五十四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東大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東大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對於東大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三十八元到五十四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東大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東大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一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東大公司股票約四千三百十七千股,得款約一億六千九百八十三萬三千元。 (十二)捷邦公司: 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用總價一億元之代價向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該公司八百萬股之股份(每股約十二點五元)。而捷邦公司八十七年資本額雖為一億九千萬元,然八十六年、八十七年盈餘均僅二百萬元許,八十七年度每股稅後淨利僅為零點一九元,八十六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八十七年會計師仍然簽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四)、四(五)所述,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收帳款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顯見該公司財務已有問題。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用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預計八九年或九十年上櫃」、九十年營業收入可達三十億」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公布新商品捷邦電腦所生產之主力產品LCD及主機板為目前明星產業,電子類股中最熱門與最具前景之產品,自推出以來,短短一天即創造完款近二千張之佳績。目前捷邦電腦之超低優惠價為四十元」、「捷邦電腦自推出後極受肯定,已迅速突破五千張,超低優惠價自五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點調漲為四十八元」、「捷邦電腦全部售完,即刻起全面鎖碼」、「捷邦將於七月八日起調漲為五十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該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四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捷邦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孫鐓、雷青翰、葉世煌、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八元到五十六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捷邦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及幫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二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銷售捷邦公司股票約八千五百二十四千股,得款約三億五千三百四十四萬二千元。 (十三)十豐公司: 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以建金公司楊恭惠名義,向十豐公司代表人彭之榮(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十豐公司股票六百五十萬股,每股十一元。而十豐公司八十六年、八十七年之稅前盈餘每股僅約零點一八元、零點四三二元,股票淨值僅約十一點三元、十一點一元許,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十豐食品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誆稱:十豐公司八十八年到九十一年之稅後利益,將分別達三千七百四十八萬四千元、五千二百二十九萬元、六千三百四十萬元、八千零八十萬元」等語;又在統一集團產業特別報導中偽稱:「八十八年四月上櫃掛牌」、在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十豐食品以特惠價每股三十二元推出,共計三千張,預計今年底到明年初申請掛牌上櫃」、「十豐目前最高價為五十三元,優惠價三十八元」、「十豐目前每股最高價為六十七元,特惠價為四十八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十豐公司股價上揚、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二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十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三十二元到三十九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十豐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十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十豐公司股票約二百六十二千股,得款約八百四十七萬三千元。 (十四)紐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煇公司):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七月七日及八月二十一日先後由楊恭惠、楊恭福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向紐煇公司負責人陳仲儀(未據偵辦)以每股十元代價購買紐煇公司股票四萬股、以每股七元代價購買二萬股,共計以五千四萬元代價購入紐煇公司股票六千千股。而紐煇公司於八十八年即營運困難,同年六月到八月間陸續遭銀行退票,金額達二千六百零二萬三千八百十八元(嗣後未註銷金額達二千二百十五萬四千一百五十九元,並遭列為拒絕往來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紐煇公司預計民國八十九年申請上櫃,八九年、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EPS分別預估為一點八元、二點一三元、二點三二元、二點五七元;如加計與「日本黑田電器策略聯盟所產生之效益,前揭年度EPS將分別為四元、五點二元、五點七元及六元。」等語,並誇大紐煇公司製造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發展遠景短期目標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股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詳如後述」;再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預估該公司上市上櫃時間為八十九年第三季,宣稱「紐煇每股三十五元優惠價至八月二日截止」、「價格調整,紐煇調為四十二元」,用以製造紐煇公司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紐煇公司前景良好、獲利甚佳、即將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徐薏芸、張傳文、孫鐓、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紐煇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五元到四十二元不等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紐煇公司股票。計該集團販售紐煇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四所示,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底止銷售紐煇公司股票共約五千五百十四千股,得款一億九千五百七十九萬四千元。 (十五)創惠公司: 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與創惠公司代表人林昌慶簽訂「股票買賣契約」(本質仍屬股票承銷委託契約),約定由林昌慶提供創惠公司股票共六千張,以每股十二點三二元價格予建金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嗣創惠公司因發現股票遭哄抬過高,造成壓力,而僅提供一千六百千股予全球統一集團,林昌慶得款一千九百九十四萬元)。而創惠公司實收資本額僅一億五千萬元,八十七年全年營業收入(僅為公司全年總收入,尚未扣除公司支出,並非公司獲利金額。)僅二億一千餘萬元,八十六年、八十七年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一點一元、一點三九一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十點三元,且斯時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創惠公司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度之營業收入將分別達四億四千萬元、五億元、六億元,公司獲利能力亦將分別達百分之十七點九五、百分之十九點八及百分之二十一點六、創惠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創惠電子推出以來,已造成全國各地熱烈搶購,完款張數亦持續增加中,每股三十八元之特惠超低價(二千張)將隨時結束,……把握底部進場時機」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創惠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八元到四十二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創惠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創惠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創惠公司股票約一千一百四十六千股,得款約三千九百五十二萬四千元。 (十六)運成公司: 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與運成公司代表人張德龍簽訂合作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張德龍將運成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以每股二元出讓予建金公司、另二百萬股以每股五元出讓予建金公司,且簽約後運成公司需辦理增資至一億九千八百萬元(即增資一億四千三百萬元),增資後三百五十萬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建金公司。而運成公司財務狀況不良,八十七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零點零三元,自八十七年九月份起因產業景氣低迷及客戶積欠貨款三千五百餘萬元,致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該公司支票退票數額達一千五百三十餘萬元,使張德龍不得不將股份低價求售以註銷銀行退票記錄。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運成電子八八年到九二年EPS值分別達四點八元、七點三元、十二點六元、十五點二元、十八點四元」、「目前正積極與廣東省江門市極具盛名的諾華電子有限公司洽談合作事宜,預計今年十月可完成併購,預料此舉將為運成電子每年在大陸的營業額增加到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與技富公司雙邊策略聯盟」、「轉投資手機配件市場、與筆記型電腦廠商策略聯盟」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運成電子所生產之印刷電路板是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並計畫跨足電子通訊周邊產業,筆記型電腦及國際網路,是一家極具發展潛力之廠商。由於運成電子擁有非常好之基本面,其每股二十八元之超低優惠價(三千張),將造成全省客戶熱烈搶購,請全國分公司務必隨時將確認及完款張數回報總公司,否則最低價三千張銷售完畢將不再追加。」、「根據臺北總公司股務室之統計,新商品運成電子每股二十八元之優惠價即將達三千張,優惠活動將隨時截止」、「自推出後完款已超過三千五百張,楊總裁美國來電指示:今日晚上十點三十分以前,特別再開放每股二十八元之優惠價」、「運成即將售完,鎖碼截止期限至七月三十日」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運成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二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運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陸海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八元到四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運成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運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六所示,自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運成公司股票約六千二百八十四千股,得款約一億九千零八萬四千元。 (十七)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 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由楊恭發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與聯合公司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以每股十二元代價向該公司股東黃範(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股票三百萬股。而聯合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八千萬元,然八十六年及八十七年營收均為虧損,八十七年營業額僅六百萬元,虧損有四千四百餘萬元,迄八十八年九月底仍虧損四千餘萬元,八十七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五點五五一元,每股帳面價值僅四點二五五元許。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劃書」,訛稱:「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九十年、九十一年、九十二年該公司每股稅後盈餘將分別達一點八元、三點二九元、四點二一元、五點零四元、六點0九元」、「聯合國際電訊計畫於二00一年提出上櫃申請,預定二00二年七月上櫃掛牌」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告聯合公司未上市買盤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新商品聯合國際電訊僅有二千張,特開放前一千五百張以每股三十元優惠價」、「聯合國際特惠價於七月十二日起調漲為三十八元」、「價格調漲為四十五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聯合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聯合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聯合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元到四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聯合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聯合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所示,自八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聯合公司股票約二千四百八十四千股,得款約七千四百七十八萬四千元。 (十八)鈕鋒公司: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由楊恭惠、楊恭福二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用一億元之代價向鈕鋒公司代表人陳仲儀(未據偵辦)購買鈕鋒公司股票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九千股,平均每股交易價格為三點五元。而鈕鋒公司係生產金屬鈦合金球頭及零組件,八十八年時該公司營運不佳,周轉發生困難,遭銀行退票金額已達一千三百二十餘萬元。為哄抬股價,竟將「鈕鋒工業」公司名稱逕改以「鈕鋒科技」,再據以製作「鈕鋒科技準備上櫃上市前製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鈕鋒高科技今年將增資至新臺幣七億元,預估年底有償配股一股配一股」、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EPS預估分別為「一點七、六點一、十點二、十三點五、十六點五」、「正因為網路商機無限,鈕鋒科技目前亦計畫轉投資美國網際網路公司 Futur-e Comm 2000」、「FutureComm 2000,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DAQ(那史達克BB市場)掛牌上市。」、「與飛中策略聯盟生產筆記型電腦」、「鈕鋒科技計畫與臺灣名列前茅之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以其在合金技術的專業知識,提供外殼堅硬、質地輕巧的鋁鎂合金筆記型電腦機殼」、「通訊市場前景無限」、「鈕鋒科技計畫與國內技富興業合作,發展關於通訊電子產業。以事業結盟等整合行銷方式,將自有品牌推入國內外市場」、「預計今年將投資數億元擴增廠房,俾利實施各項高科技產業推行」、「除了擁有國內外引定客源外,鈕鋒科技更與事業結盟,跨足通訊電子產業、筆記型電腦產業、網際網路、航太工業、印刷電路板,未來前途無可限量」等語;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多家法人介入及超級利多吸引,鈕鋒工業全國銷售張數迅速攀升,…股價隨即調漲為三十五元」、「鈕鋒工業正式由全球統一集團介入經營,並與某大相關廠商合作,進行策略聯盟及企業改造,未來展望將不可限量。由於商機誣陷,預計股價將調整為四十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鈕鋒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鈕鋒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對於該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十八元到三十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鈕鋒公司之股票。計販售鈕鋒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所示,自八十八年二十二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鈕鋒公司股票約二千八百十九千股,得款約五千五百六十五萬八千元。 (十九)飛中公司: 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楊恭惠等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向飛中公司原股東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飛利普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飛中公司股票00000000股,又向飛聯公司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簽約購買飛中公司股票近二千萬股,每股交易價格均為零點三元,總成交股數達四千萬股,總價為一千兩百萬元。而飛中公司自八十二年成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十億元,然年年虧損,於八十六年累積虧損達五億六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五點零四四元;八十七年累積虧損為十億八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四點七五元,每股帳面價值更為負五點零六六元。而八十七年度會計師財物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十億八千一百一十九萬四千元,且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金額達一億四千六百三十九萬三千元,因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物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開民國八十七年度財務報表」,因此對於飛中公司是否能夠繼續經營,是簽具保留意見,顯見飛中公司已陷入無法繼續經營之困境,且因飛中公司財務狀況惡劣,短期內勢必無法申請上櫃或上市交易。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飛中公司股價以獲取不法利益,竟製作「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作業企畫書」,不僅隱瞞飛中公司顯已無法繼續經營之事實,誆稱:「飛中電腦預估EPS將有機會超越廣達、華碩」、「投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 Comm2000,朝向多元化經營,發展無線網路事 業」、「目前公司營業額七成的ODM(委託設計生產代工),自設計至生產完成,只需三、四個月,足以證明飛中電腦的研發部門不管在技術品質或生產數度上,都能在市場上擁有最佳的競爭能力」、「OIT日本通路商訂單,在第一階段面,已接獲大量訂單,而該訂單則是透過即將投資飛中電腦之外商銀行仲介成功」、「韓國前五大集團的OEM訂單」、「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訂單,飛中電腦現階段透過國內一家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的合作簽訂」、「國外多家廠商即將下單簽約,未來將會有成長倍增之空間」、「飛中電腦為擴大經營,並朝向多元化及多角化經營模式,……預計將在短期內投入龐大的資金,針對土地、廠房、高效率生產線聘請更多專業研發人士進行擴編」、「筆記型電腦獲利無窮,股王股后相繼爭寵,飛中電腦將承先啟後,獲利千倍將不是夢」等語;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二天內完款破一萬張,……特惠價每股十九元」、「飛中電腦完款張數已近六千張,為回應投資者及業務同仁之要求,使業務同仁繼續衝刺業績及投資大眾有更大獲利空間,特再開放優惠活動延至九月八日中午十二時」、「陳康龍總經理帶隊,於九月四日赴日本參加電腦展,立即接獲許多大訂單,將為公司每年營收注入數十億元,嗣陳經理載譽歸國後,提供最新及最完整訊息。目前完款數已突破二萬五千張,預計九月十三日起調漲為二十五元」、「飛中股票已在美國引起轟動JMJ公司將以一股換一股方式與飛中合作,預計每股約二元美金,飛中股價短期內會漲到六十元以上。」、「公布飛中最新利多:日前已與日本六大國際知名廠商合作,在現階段產能滿載下,仍陸續接獲來自世界五大洲訂單訂單。此次增資作為擴充廠房設備之用,對年營業額有很大助益。」、「飛中電腦之會計師簽證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其亦是具有輔導臺灣廠商於美國NASDAQ(那史達克)上櫃資格之會計師事務所,據安侯透露,目前飛中電腦於美國那史達克上櫃之機率約八成左右」、「飛中預計於十一月發表最新研發之創世紀商品,更將顛覆市場現有機種且於明年一月量產,並已計畫於十一月十五日至美國拉斯維加斯參加世界電腦大展,由於先前飛中貝比發表已造成一股旋風,此次商品未發表也已先轟動,請同仁及投資大眾敬候佳音」、預計九十年上市」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十六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飛中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傳文、周家仁、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江蓉華、楊金蓮、蘇惠文、范麗晴、葉世煌、張麗雲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十六元到二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飛中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飛中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九所示,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飛中公司股票約四萬五千七百七十七千股,得款七億五千九百三十六萬元。 (二十)巨科公司: 八十八年八月四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以每股十元價格向巨科公司股東即前負責人劉毅(未據偵辦)購買二百八十萬股巨科公司股票。而巨科公司自八十一年至八十六年間每年平均虧損一百萬元,八十六年度累積虧損達九百七十餘萬元、八十七年度累積虧損達一千一百餘萬元,營運狀況不佳。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巨科科技八八年到九十年EPS值分別為「五點零九、五點九七元及七點零一元」、「民國九十年預計正式上櫃」、「與日商合作,生產IC桿線機控制器」、「實施ISO9001標準」等語,並將之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巨科科技是國內唯一國際PLCOpen組織會員的控制器開廠商,凡通信、能源、醫療、測量、交通、航太等市場皆須應用,目前控制器產業,已被列為政府十大新興工業,且未來控制器功能更走向、人工智慧、視覺、網路通信等特殊功能,故發展潛力無窮。由於巨科科技資本額為伍千萬元,故僅開放一千張,特惠價每股三十八元」、「巨科完款張數已近一千張,特惠價三十八元至十一月十八日中午截止,逾時調漲為四十五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巨科公司交易熱絡、股價上揚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巨科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陸海貴、李關秀容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八元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巨科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巨科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迄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查獲止,共計販售巨科公司股票約一千八百六十千股,得款約七千零五十八萬一千元。 (二十一)美國Future Comm 2000LTD公司(下稱F2000公司):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由李振安、賀濰華(另結)、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以全球統一集團總裁楊恭福名義,在臺北與美國F2000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投資美金二百萬元向F2000公司購買二千萬股股權(即每股零點一美金)。明知該股票屬外國公司股票,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然全球統一集團不僅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哄抬股價,竟製作 F2000公司簡介,誆稱:「Future Comm 2000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BULLETIN BOARD上市事宜」、「預計今年訂單可達三百萬美金(淨利超過二百萬美元),預估明年的淨收入達六百到九百萬美元」等語,並在集團內部文宣資料中宣稱「F2000計畫併購 Spire i.d.集團(屬於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未來發長潛力無窮。總裁決定以專案將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部分股票釋出,以每股十九元(換算美金不到六毛)回饋予投資大眾,並限量開放二千張,近日內將鎖碼」、「F2000所屬之網際網路產業為未來新世紀之主流,亦是投資大眾踴躍認購之焦點。由於交易熱絡,每股十九元之優惠價開放至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為回應投資者要求,F2000自十月二十七日再度開放每股二十五元,五百張之優惠。」、「自十月二十九日起上午十時起,全面鎖碼,請把握機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 F2000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F2000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正申請在美國上市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雅婷、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雷青翰、葉世煌、何堃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外國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十元到二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F2000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 F2000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一所示,自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查獲止,共計販售F2000公司股票達二萬四千八百七十千股,得款約三億一千九百二十七萬四千元。 六、甲○○(台中五權營業處負責人,以王品文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於八十七年下半年起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與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之全球統一集團為行為之負責人即總裁楊恭福、董事長楊恭惠、楊恭發(八十七年二月退伍後陸續擔任集團執行長、全球中央、全球首富公司負責人)、戴忠義(初與楊恭福、楊恭惠負責籌設全球統一集團,八十七年七月間出任集團總監)、陳少美(集團財務長)、陳日安(集團副理)、黃芬玲(擔任集團製播節目之主持人、並出任集團媒資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及董事長特別助理)、王德華(八十七年六月參與集團之籌設,擔任總裁特別助理,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離職。)、朱明德(集團總管理總經理,統籌業務推展及人員訓練,擔任建金、全球統一國際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振安(集團商品部顧問及財務副總經理,負責產業評估業務,亦為楊恭福等人之舅舅。)、賀濰華(負責集團銷售F2000公司司董事)、黃註財(八十八年一月擔任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建金公司監察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楊恭福等之舅舅。)、王立台(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股票銷售業務司會計主任。)、馮輝雄(臺南首富負責人,嗣到案後另結。)、曾睦翰(豐原首富負責人)、陳文安(全球統一集團營銷部副理)、馮一塵(南京分公司負責人)、黃公漢(民權分公司負責人)、陳慶豊(楊恭福岳父,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負責集團電腦業務。)、李享曄(集團總管理處協理、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負責業務推展。)、張仲駿(集團行政人員,負責文書業務,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呂烽榮(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黃江碧玉(加盟之國際碧富企業有限即中壢首富負責人。)、翁章成(集團金門分公司常務董事)、張光海(集團金門分公司名譽董事長)、陳金柱(加盟之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營首富負責人)、王美慧(桃園分公司會計主任)、吳詩惠(中壢營業處負責人)、倪致焄(中壢營業處營業主任,王募傑(雲林分公司副理)、呂俊雄(雲林分公司顧問)、王玉柱(斗六辦事處負責人)、謝國光(新竹四維營業處副理)、高聰明(澎湖分公司經理)、方仁樹(苗栗營業處副理)、朱興華(中區總管理處負責人)、林健生(彰化首富彰美店負責人)、王毅夫(臺中大雅營業處負責人)、徐肇鎣(更名徐宥銘,三重營業處負責人。)等人(除馮輝雄未到案,餘分依通常程序、簡易程序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及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四五號、第四九四號、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六八審結在案。)及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許孝順等二十六人(自黃耀宗至許孝順等二十六人先後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0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與傳展公司負責人陳蔡淑汝(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高農公司負責人孫春男(另結)、晉銓公司負責人王德雄、全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張平河與李文作、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未據偵辦)、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未據偵辦)與總經理陳正(除代表技富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股票承銷契約外,還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以來賓身分出席全球統一集團製播之節目,推介公司之股票,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判決有罪在案。)、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嗣到案後另結)、宇生公司負責人劉華權、先見公司負責人陳全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未據偵辦)、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十豐公司負責人陳東利(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仲儀(未據偵辦)、創惠公司負責人林昌慶(現送上訴中)、運成公司負責人張德龍(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判決有罪在案)、聯合公司負責人黃範(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巨科公司負責人劉賢哲(未據偵辦)、臺灣鍍鋅公司負責人蕭勝彥(未據偵辦)等人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簽訂股票承銷契約書,合計給付各合作公司之款項約九億餘元,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買賣該附表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集團銷售F二000公司股票,係委託國內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再加蓋美國公司之鋼印。),全球統一集團更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在林口體育館外圍環廊舉辦產業博覽會,由各該公司提供產品來對外推銷該等公司股票(關於技富、運成二公司均為親自參展及提供產品)。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三月三日、九月八日、九月九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檢察官先後簽發搜索票,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全國各調查處(站),搜索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行政部門(二處地點)、長安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二處地點)、民權分公司、板橋分公司、三重分公司、桃園分公司、南崁分公司、中壢分公司、新竹四維營業處、苗栗分公司、臺中分公司、雲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臺南分公司、南區管理處、高雄光華分公司、高雄九如分公司、屏東中正分公司、金門分公司等營業處所,始查獲上情,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總計該集團銷售股票所得金額近三十三億元。 八、甲○○嗣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自行設立京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中公司)並任負責人,且加入全球統一集團為其加盟店,仍在台中市○○路三七五號七樓繼續買賣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行為,迄八十八年九月間,將京中公司營業住址遷移至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六號六樓之五脫離全球統一集團而繼續基於同上之犯意,買賣址設桃園縣蘆竹鄉中福村十八隣十三之三號欣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新公司)及址設高雄市○○街四十一號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分別依序於同年十一月間以每股七元餘及十五至二十五元間價格各買入上開股票一批,依序以十八至二十一元及三十至三十六元(每股)銷售欣新公司及長城公司股票予不特定人牟利,迨八十九年二月間,依序賣出上開股票三萬餘股及五萬餘股。九、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楊崇森、何堃山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辦理(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四0四二號),本院訊問後,甲○○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認定事實: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供認不諱,其並表示願受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之科刑,並予易科罰金之宣告。核其所供,與共同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戴忠義、陳少美、陳日安、黃芬玲、王德華、朱明德、李振安、黃註財、王立台等人坦承全球統一集團有設立如附表一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與營業處所」以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買賣業務等情相符,此外,並有以下事證在卷可按,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自股份有限公司法制而言,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本文所揭櫫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乃公司法所保障之基本原則,此固為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募集大眾資金之基礎之一。惟因股票係表彰股東權利或地位之有價證券,本身並無實質經濟價值,且其價值亦不能以面額決定,而須以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因素為依歸,基於保護投資人等政策面之考量,即會以法律對於股份之自由轉讓加諸限制,因此證券交易法關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等規定,均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按我國政府於四十九年九月一日設立證管會,隸屬經濟部,繼而於五十一年二月建立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經濟部證管會即先行翻譯日本證券交易法及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作為草擬法案之參考,約歷時六年完成立法,在前揭美國法制背景下,無論盤商與股票發行公司及投資人間具體交易安排係盤商為自己之計算而買賣股票、或受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而為股票之交易、或為委託人報告訂立股票買賣契約之媒介,均納入美國證券法規管理,以免僵化之規範模式難以掌握實務上盤商操作型態之多樣性,無法發揮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進而發展國民經濟之立法宗旨,以此立法背景而言,上開任何一種之交易安排均應列入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證券業務之型態而受到規範。按在我國現制下,所謂「證券業務」包括以下型態:(一)、為有價證券之承銷:公司採募集設立或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籌措資金時,委託證券商處理發行工作,而給付報酬,此接受委託發行股份之事務,即為承銷,其型態又包括包銷及代銷二種。以本案為例,運成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承銷增資一億四千三百萬元,除增資後之三百五十萬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外,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對外販售以籌綽資金,即為是例。(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以本案為例,姑且不論全球統一集團各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具證券商之資格,其為自己計算,在所屬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如附表三所示公司股票等),當屬經營證券業務之型態。(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此謂在證券流通市場,證券商受委託人之委託,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而為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而受有報酬之營業,即為行紀,此因交易所生之利益或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另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即為居間。以本案而言,全球統一集團與宇生公司約定由宇生公司提供二千四百千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之六百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之報酬,或高農公司將五百萬股股份交與建金公司承銷,其中百分之十作為報酬,除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雙方為訂約之媒介外,而於實際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可能完全無法知悉對方為何人,此時由全球統一集團先向賣方支付價金取得股票,再為買方辦理過戶並收取價金以差價為利潤,所從事之營業行為應同時該當居間與行紀之要件,當然屬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範圍。三、再參照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立法理由,係因本條乃對有價證券定義之條文,修正前(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規定中,所謂「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因與有價證券之定義無關,而係是否屬「豁免交易」應考慮之問題,此觀諸證券交易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即可明瞭,因此刪除「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即可知(詳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九卷第三十九期院會紀錄),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有價證券定義之規定,除上市公司股票及已公開發行或募集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外,尚應包括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從而,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並非有意省略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四、未上市(櫃)股票於現行法令下,雖無法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九十一年一月後所籌設之興櫃股票交易市場,是指就已經申請上市(櫃)並由券商輔導之公開發行公司之普通股,在未正式上市(櫃)掛牌前,經由櫃檯中心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而言。】,且基於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需求及未上市(櫃)股票本身所存在流動性之需求,常致使交易轉入地下化,損及投資人之利益,然在法令未明定仲介券商之義務與責任【諸如證券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業務之要件、具體之資訊揭露義務、不實說明之法律責任等】,致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無法予以地上化、法制化及透明化前,在股份轉讓自由與投資人保障二目標無法兼顧之情形下,自當以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為優先。本此,即便主管機關證期會尚未開放核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業務,若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行為,均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範處罰。 五、如附表二、三編號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之F2000公司及千禧電子商務公司股票,係屬外國公司之股票,依證期會八十一年二月一日(81)臺財證(二)第五0七七八號函釋,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又欲經營未上市(櫃)公開股票買賣業務者,應另行登記「證券商」,而非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有經濟部商業司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經(九0)商六字第0九00二0四七0五0號函在卷可按(詳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本院卷第二卷),顯見如公司營業項目僅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而未登記「證券商」者,仍不能經營未上市(櫃)股票(包括外國公司股票)之買賣承銷業務。 六、全球統一集團買賣如附表二、三所示未上市(櫃)之事實,有全球統一集團各分公司或加盟處所負責人(即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被告)黃耀宗、蔡慶雲、黃琪琇、俞春燕、徐慶明、陳麗玉、黃雅政、翁明家、詹一郎、陳柏慶、李彩雲、吳博堯、曾文樟、黃銘雄、許孝順、張偉、林錦山、周先覺、王國舜、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等人之供述筆錄附卷可按(上開黃耀宗等二十六人均已經判決有罪確定)。此外,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行為,其業務之分工及人員之執掌情形,並經該集團成員楊立台(建金公司展延部處長)、陳逸祥(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經理)、陳奉宏(全球統一集團組訓部助理)、王信懿(建金財務部經理)、何靜怡(全球統一集團股務部主任)、林書萍(建金財務部課長)、余淑惠(全統國際企業永和分公司行政助理)、曹偉虎(全球中央顧問兼行政副總經理)、顏美慧(建金公司會計)、吳烈祥(集團桃園分公司顧問)、吳城輝(全球桃園分公司營業專員)、翁昇德(全球統一集團理財專員)、陳玉菁(全球統一集團顧問)、邱美榕(全統公司業務)、郭惠珍(集團業務)、徐德源(全統高雄左營直營店總經理)、鄭惠玲(工讀生)、楊明珠(全統市調員)、鄭慶利(金門分公司副總經理)、許婷婷(金門分公司股務專員)、洪淑慧(集團南京分公司股務)、高素貞(全統集團業務員)、顧蘭君(全統統一商品部秘書)、黃麗靜(全統集團商品部行政秘書)、陳康龍(飛中公司總經理、被告楊恭惠特別助理)、劉宜玲(全球統一集團業務員,陳稱公司以不實宣傳誘使我沒介紹股票給客戶。)、張雅婷(全球統一業務員)、黃麗靜(建金公司行政秘書,負責聯絡十豐、捷邦、運成三公司。)、艾偉斌(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門經理、協理,每一辦事處每日均有開早會,早會紀錄應是訓練部門要傳達給那些分公司。)等人分別供述在卷。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與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及全球統一集團所製作之各公司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上開不實之情形,亦經委託代銷股票之公司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陳全成(先見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陳東利(十豐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黃範(聯合國際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陳利男(傳展公司總經理,陳稱董事長陳蔡淑汝轉讓股票予楊竣即被告楊恭惠。)、盧金獅(合興公司董事長陳清水之助理)、傅靜凡(紐新公司總經理助理)、陳宗賢(直春公司經理)、黃進榮(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稱公司增資由全球統一出資。)、彭之榮(十豐公司大股東,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劉毅(前巨科公司負責人,陳稱建金與巨科談的是經營合作,企畫書內提及九十年正式上櫃、預估營收、與日商合作、實施ISO、損益表數字等是不實。)、陳康龍(飛中總經理,後來增資沒通過,企畫書中與紐鋒合作生產鈦合金筆記型電腦外殼、八月份投資美國網路公司我不知道。)、羅淮能(捷邦公司負責人,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陳蔡淑汝(傳展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許祿寶(前飛中公司董事長)、林英和(直春公司負責人,陳稱直春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間跳票,導致銀行信用縮減,資金調度困難等。)、江明壽(高農公司財務經理,陳稱並沒有限制建金公司股票要賣給特定人。)、謝正盛(陳稱東大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扣案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企畫書所載之時間並不正確。)、陳仲儀(紐鋒、紐煇實際負責人,陳稱紐煇有賣股票七千張給建金公司,沒有請建金輔導上市上櫃,二本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誇大不符處,如紐鋒有朝電子發展、紐煇有做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等。)等人分別陳述在卷。全球統一集團委託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F二000公司之股票,亦經擎雷公司負責人蘇宏洋證述在卷。被害人因誤信全球統一集團業務人員推介之文宣廣告或製播之節目、舉辦之產物博覽會,而競相以高價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情,業經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洪娟娟、徐薏芸、張雅婷、張傳文、陳水道、周家仁、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謝新村、田曼詩、江蓉華、楊金蓮、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蕙文、李盛雄、黃鎮財、王蔡貞淑、范麗晴、雷青翰、葉世煌、張麗雲、何堃山等人指證在卷,此外,並有如附表五之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扣案可證,有如附表二所示各公司登記資料、財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股票承銷契約書、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建金公司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認購高農公司股票之廣告資料影本、全球統一集團刊登各大報紙廣告與桃園分公司、臺南分公司、中壢分公司、臺中分公司、南部總管理處、高雄分公司、雲林分公司等簡介、股東(股權)申購書、建金公司繳件明細表、Futur-e Comm 2000公司簡介、文宣與申購書、飛中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首都時報等附卷可稽。相關文宣錄影帶、節目側錄帶有如犯罪事實四之以不實內容促銷如附表二、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情形,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且有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如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會議記錄、發起人臨時會議記錄與股東名簿、搜索全球統一集團現場照片、全球統一集團於桃園體育場舉辦週年慶照片、F2000公司鋼印印文、授權書、合約書、日營業結算表、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與證人蘇宏洋提供之F2000公司授權書、股票樣本、全球統一集團股票調整價公告、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全球統一集團日營業結算表、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一覽表、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長安分公司十一月份部門業績目標設定日報表、飛中公司等跳票紀錄、共犯賀濰華提出之F2000收件登記單、F2000執行副總Jerry Gordon傳真信函、F2000存款證明(七月份的領款單)、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特別來賓名冊與腳本大綱及檢察官補呈之產業報導、首都日報、全球金融報、飛中公司八十六年、八十七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附卷可證。此外,並有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營業處所相關營業資料等可證,如: 1.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一扣押物編號五十: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副理級以上及一級主管會議記錄之公布事項1.「今天下午 已發表新商品「臺灣鍍鋅」 ,請各位同仁好好把握,全力衝刺。」、八十八年度紅保字第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五扣押物編號四之三: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課長、主任級以上主管幹部會議紀錄「公布事項:10.有關臺灣鍍鋅股票的後續 處理:全國統計已完款及已辦理轉單張數,目前已超過2000 張,……。」及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 之四扣押物編號二十二:臺灣鍍鋅股票交易過戶日報表,足見全球統一集團確有銷售臺灣鍍鋅公司股票之行為。 2.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四扣押物編號十三之二及八十八年度紅保字第三三二八號之授權書、證明書:均可證實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股票買賣業務之行為。3.八十八年度紅保字第九八三號扣押物編號二十七:有關全球統一集團網路宣傳資料內載明之網址有: http://www.gpgs.com.tw、http://www.gpgs.com.com.tw),另八十八一月二十七日上載勝彥、洪岳、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二六九八、高農成交量一三九四、傳展成交量一八0三,均高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六三八千股、高農九九九千股及傳展一五八0千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以網路方式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買賣業務,且以大於實際成交量來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達其以顯不相當之高價售股獲利之目的。 4.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五扣押物編號四之三: 全球統一集團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紀錄「1.轉達總裁指示事項,請各單位貫徹執行:(3).內部刊物如:首都時報、全球金融報,希望各單位妥加利用。」、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第四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總裁指裁示一、7.首都時報、金融報,本集團投入很大人力、財力,各單位有效運用,更希望各單位投稿。」及八十八年七月四日第五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與會人員4.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對本公司營運之股票,皆有詳盡分析,請各分公司妥為運用,……。」等內容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有以發行刊物方式,宣傳所欲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訊息。 5.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二扣押物編號0二:職前訓練資料中有關全球統一集團之專業介紹,載有:「一、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商品開發審查小組1.律師團:2.會計師群:3.金融分析師群:4.企管顧問群:二、龐大的行銷網路三報章文宣傳播媒體--1.全球統一出版社:2. 首都時報:3.電視頻道媒體:4.中華民國投 資理財協進會成立:」,足使該集團業務人員誤信所仲介買賣之未上市(櫃)股票均為潛力、獲利極佳之股票。 6.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二扣押物編號二之一: 「商品發展作業流程」係將未上市(櫃)股票當作商品來審查,其審查之流 程係先由法務室為「法務審查」,通過後進至財務部作「財務審查」,最後是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商品審查通過後即行簽約,而相關資料彙整及產品發表係由商品發展委員會及廠商共同負責,故全球統一集團有權決定買賣何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最後之權責單位應係商品發展委員會。7.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二扣押物編號二之一: 「商品介紹獎勵辦法」係全球統一集團為獎勵全體員工踴躍介紹商品,而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提供獎金,由此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欲取得「股票」作為商品販售,以提供獎金鼓勵員工介紹股票之方式,達其販售股票商品之目的。 8.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五扣押物編號四之三: 全球統一集團頒發十位獲得「千萬豪宅大方送」之人員,包括「臺北總公司金展部王立台副總經理」,再依八十九年度綠保字第一五二號六之四扣押物編號十五之三:全球統一集團營業制度高薪獎金晉升辦法,被告王立台於任職期間,其業績顯至為卓著。 9.八十九年度藍保字第0三0三號扣押物編號七: 全球統一集團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全統媒資字第0六0號公告「說明:一、 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因已圓滿播出二百集,自七月十四日起推出全新型態財經節目,新節目名稱為跨世紀理財贏家,……。」,節目播出時間表 所載電視頻道則有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台、華夏、CaSa、國會衛視等,所製作之「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錄影帶編號.主題明細表」內所載之來賓除產業負責人外(如被告林昌慶為創惠董事長),其餘來賓如被告楊恭惠、戴忠義、曾睦翰等人均係全球統一集團重要成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藉無線電視頻道宣傳所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 10.八十九年度藍保字第0三0三號扣押物編號十之十: 全球統一集團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88全統業字第二0九五號主旨為公布F二000最新資訊,其說明:一、「FutureComm2000,LTD.」計劃併購「spirei.d.」集團(屬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 HoldingCompany),未來發展潛力無窮。」,惟依被告賀濰華於本院訊問時供稱:JMJ改名為「Spirei.d.」等語(詳見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及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根據合約約定是JMJ要併購F二000公司等語(詳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審理筆錄),足見該公告內容為不實。11.併辦部分(事實八):該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証人李忠榮、沈先國証述情節相符,並有京中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欣新公司、長城公司宣傳資料及京中公司於第七商銀桃園分行開戶及往來明細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脗合。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科。 貳、適用法律: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4年2月2 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於95年7月1 日生效施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規定為以銀元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修正後規定則為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1日,故修正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可言,且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併合 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 」與修正後該條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結果亦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 告有利;是依前開說明,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修正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41 條第1項雖另有限於「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始准易科罰金之規定,此為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所無之限制,然有關宣告有期徒刑 、拘役應否准許易科罰金執行之換刑處分,應由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核均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應斟酌裁量之事項,而非法院裁判時所應審酌者,故修正生效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雖 有上開規定,然就本院僅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非准許易科罰金與否而言,對於被告並無不利之處,附此敘明;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因上開刑法第41條修正後, 已特別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有明文,認無存在必要而於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然本件既仍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被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自仍應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之規定提高折算之罰金數額,亦此敘明。且為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施行後所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改採新臺幣計算 產生混淆誤解起見,另引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明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折算新臺幣之數額, 以資明確。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 (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久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於95 年7月1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立法理由旨在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成立,對於著手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者,修正前後規定均認應論以共同正犯,並無歧異,本件被告既係與上開楊恭福等人於著手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可言,是自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併此敍明。 二、查除如附表二、三編號二十一所示F2000公司股票是由共同被告楊恭福以全球統一集團總裁身份與美國F2000公司簽訂合約書外,餘多由共同被告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身份簽訂股票承銷契約書,而全球統一集團既以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為業務,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惠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在執行業務之範圍內,均為全球統一集團(包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負責人,則全球統一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規定,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八四號裁判意旨參照),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共同被告楊恭惠、楊恭福。而被告曾睦翰為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共同參與由共同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所負責經營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同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論處。又被告曾睦翰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二十一日施行,以之與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相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刑中關於罰金刑部分,除由銀元變更為新臺幣外,並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刑度則無變更(該法條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之修正就本件被告所犯之三罪及刑度等均無變更),是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甲○○,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處罰。原起訴書中雖未併就事實八部分起訴,因此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依審判不可分法則自得併予審判;又起訴書亦未全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分列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本院認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分屬誤載,另如F二000公司股票、千禧商務公司股票、臺灣鍍鋅公司股票等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均應一併予以審理。被告甲○○與共同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戴忠義、陳少美、陳日安、黃芬玲、王德華、朱明德、李振安、黃註財、王立台、陳文安、馮一塵、黃公漢、陳慶豊、李享曄、張仲駿、呂烽榮、黃江碧玉、翁章成、張光海、陳金柱、王美慧、吳詩惠、倪志焄、王募傑、呂俊雄、王玉柱、謝國光、高聰明、方仁樹、朱興華、林建生、王毅夫、徐肇鎣(更名徐宥銘)等人及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包括各分公司、營業處所負責人)如:共同被告賀濰華、馮輝雄、曾睦翰,包括另案被告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許孝順等二十六人,有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按刑法上之連續犯或接續犯之成立皆須以構成同一之罪名為限,僅係因客觀上先後數行為之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是否可分開而對每次行為獨立評價為區分標準。被告甲○○行為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三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立法目的及規制方向亦有差異,相同者僅係違反時所應科處之刑罰併合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內,被告甲○○各次行為所違反者,均各基於一違規營業之犯意,皆各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性質,所犯三罪間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之問題,且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甲○○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載明曾犯詐欺罪經判處罪刑刻正在監執行中之情形,犯罪之動機、期間久暫、所得利益、擔任職務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與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同意就其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所為之求刑為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規定,關於被告甲○○所違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刑為最重本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影響,然既已修正如上,仍屬法律變更,惟因其原本即得諭知易科罰金(即依舊法亦合於諭知易科罰金規定)故依90年1月4日修正公布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雖係供被告甲○○與共同被告楊恭惠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惟應屬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物,非被告甲○○與共同被告楊恭惠等人所有之物,故不另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上開行為同時共同觸犯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經營公司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罪。然查被告行為後,公司法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十四日生效,其中第十五條關於刑罰之規定業已廢止,經比較新舊法,自以適用新法對被告甲○○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現行法。該條之刑罰既已廢止,此部分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甲○○前揭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且經公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將此部分予以減縮,是本院爰毋庸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李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韻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公布,以下同):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 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營業處所 ┌───┬───────┬───────┬───────────────┐ │編號 │全國各分公司 │分公司負責人 │營業處所 │ ├───┼───────┼───────┼───────────────┤ │一 │媒體資策部 │黃芬玲總經理 │臺北市○○○路一八0號二樓之一│ │ │ │王淑芳經理 │ │ ├───┼───────┼───────┼───────────────┤ │二 │長安分公司 │黃芬玲總經理 │臺北市○○○路一八0號二、三樓│ │ │ │ │之一 │ ├───┼───────┼───────┼───────────────┤ │三 │民權分公司 │黃公漢副總(協│臺北市○○○路四十八號十樓 │ │ │ │理) │ │ ├───┼───────┼───────┼───────────────┤ │四 │民權分公司 │李國昌協理 │同編號三 │ │ │ │ │ │ ├───┼───────┼───────┼───────────────┤ │五 │南京分公司 │馮一塵總監(副│臺北市○○○路○段二七0號二樓│ │ │ │總) │ │ ├───┼───────┼───────┼───────────────┤ │六 │敦南分公司 │陳日安副總 │臺北市○○路○段二十七號十三樓│ │ │(嗣改名中山分│ │移至臺北市○○○路 │ │ │公司) │ │ │ ├───┼───────┼───────┼───────────────┤ │七 │永和分公司(營│許孝順總經理 │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六十七號│ │ │業處) │ │十六樓 │ ├───┼───────┼───────┼───────────────┤ │八 │板橋分公司(營│許孝順總經理 │臺北縣板橋市○○路二十九號之二│ │ │業處) │ │十六樓 │ ├───┼───────┼───────┼───────────────┤ │九 │三重分公司(營│徐肇鎣(更名徐│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十六號│ │ │業處) │宥銘)協理(經│十樓 │ │ │ │理) │ │ ├───┼───────┼───────┼───────────────┤ │十 │宜蘭首富 │周素卿處長 │ │ ├───┼───────┼───────┼───────────────┤ │十一 │南崁分公司 │林白芷副總 │ │ ├───┼───────┼───────┼───────────────┤ │十二 │桃園分公司 │吳詩惠總監 │桃園市○○路○段三十二號十三樓│ │ │ │吳烈祥總監 │ │ │ │ │蔡顯玠總經理 │ │ ├───┼───────┼───────┼───────────────┤ │十三 │桃園北區管理處│蔡顯玠總經理 │ │ ├───┼───────┼───────┼───────────────┤ │十四 │中壢分公司 │王國舜副總 │桃園縣中壢市○○路四十三號五樓│ ├───┼───────┼───────┼───────────────┤ │十五 │中壢首富 │江碧玉副總經理│桃園縣中壢市○○○路八十八號十│ │ │ │ │七樓 │ ├───┼───────┼───────┼───────────────┤ │十六 │新竹四維分公司│王國舜副總(協│新竹市○○路一三0號十樓 │ │ │(營業處) │理) │ │ ├───┼───────┼───────┼───────────────┤ │十七 │新竹中正分公司│俞春燕協理(經│新竹市○○路一八0號三樓 │ │ │(營業處) │理) │ │ │十八 │新竹首富 │黃耀宗董事 │ │ ├───┼───────┼───────┼───────────────┤ │十九 │苗栗分公司(營│詹一郎協理(經│苗栗市○○路八十三號 │ │ │業處) │理) │ │ ├───┼───────┼───────┼───────────────┤ │二十 │中區總管理處 │蔡顯玠總經理 │臺中市○區○○里○○○路七八七│ │ │ │朱興華總經理 │號四十二樓 │ ├───┼───────┼───────┼───────────────┤ │二十一│臺中五權營業處│王品文協理(副│臺中市○○路三七五號七樓 │ │ │ │總) │ │ ├───┼───────┼───────┼───────────────┤ │二十二│臺中大雅營業處│王毅夫協理 │臺中市○○路 │ ├───┼───────┼───────┼───────────────┤ │二十三│臺中首富─中港│陳薪雅副總 │臺中市○○路 │ ├───┼───────┼───────┼───────────────┤ │二十四│豐原首富 │曾睦翰經理 │臺中市○○路○段一六0號A棟二│ │ │ │ │十二樓 │ ├───┼───────┼───────┼───────────────┤ │二十五│南投首富 │彭香貽協理 │南投縣草屯鎮○○路六0一之七號│ │ │ │ │六樓A區 │ ├───┼───────┼───────┼───────────────┤ │二十六│埔里首富 │彭香貽協理 │ │ ├───┼───────┼───────┼───────────────┤ │二十七│彰化首富─中山│黃耀宗董事 │彰化市○○路○段六八一號十樓 │ │ │(彰化分公司)│ │ │ ├───┼───────┼───────┼───────────────┤ │二十八│彰化首富─彰美│林健生處長 │彰化市○○路○段一八六號七樓 │ ├───┼───────┼───────┼───────────────┤ │二十九│雲林分公司 │林錦山總監(副│雲林縣北港鎮○○路六十九號之一│ │ │ │總經理) │六樓 │ ├───┼───────┼───────┼───────────────┤ │三十 │嘉義中興營業處│周先覺處長(協│ │ │ │(嘉義分公司)│理) │ │ ├───┼───────┼───────┼───────────────┤ │三十一│嘉義首富 │賴月圓處長 │嘉義市○○路二五一號九樓 │ ├───┼───────┼───────┼───────────────┤ │三十二│臺南中華營業處│徐啟洲處長 │ │ ├───┼───────┼───────┼───────────────┤ │三十三│臺南首富 │馮輝雄經理 │ │ │ │ │ 文華執行長 │ │ ├───┼───────┼───────┼───────────────┤ │三十四│永康首富(臺南│吳博堯經理(協│臺南縣永康市○○○街二十四號四│ │ │分公司) │理) │樓 │ │ │ │呂明賢處長 │ │ ├───┼───────┼───────┼───────────────┤ │三十五│新營首富 │馮榮宗經理 │臺南縣新營市○○路一二三號七樓│ ├───┼───────┼───────┼───────────────┤ │三十六│南區總管理處 │楊恭發執行長 │高雄市○○區○○路三十八號十樓│ │ │ │徐鐽軒總經理 │ │ ├───┼───────┼───────┼───────────────┤ │三十七│高雄文化分公司│徐鐽軒總經理 │ │ ├───┼───────┼───────┼───────────────┤ │三十八│高雄光華分公司│陳柏慶總監(副│高雄市苓雅區○○○路二0六號二│ │ │ │總經理) │十一樓之二 │ ├───┼───────┼───────┼───────────────┤ │三十九│高雄九如分公司│李文賜經理(處│高雄市○○○路八0五號八樓 │ │ │(營業處) │長) │ │ ├───┼───────┼───────┼───────────────┤ │四十 │屏東中正分公司│余易達協理(經│屏東市○○路一二三號六樓之五 │ │ │(營業處) │理) │ │ ├───┼───────┼───────┼───────────────┤ │四十一│屏東中山營業處│劉承易處長 │ │ ├───┼───────┼───────┼───────────────┤ │四十二│屏東民生營業處│呂粵鴻處長 │ │ ├───┼───────┼───────┼───────────────┤ │四十三│屏東首富 │黃琪琇處長 │ │ ├───┼───────┼───────┼───────────────┤ │四十四│金門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金門縣金城鎮○○路四十三號八、│ │ │ │ │九樓 │ ├───┼───────┼───────┼───────────────┤ │四十五│澎湖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澎湖縣馬公市○○街九號二樓 │ └───┴───────┴───────┴───────────────┘ 附表二:全球統一集團承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 ┌─┬────┬─┬─────┬─────┬─────┬─────┬──┐ │編│公司名稱│負│委銷日(含│售出股數(│售出股價(│實際交付股│備查│ │號├────┤責│契約有效日│張/仟股)│股/元) │數或收得股│ │ │ │統一編號│人│) │ │ │款 │ │ ├─┼────┼─┼─────┼─────┼─────┼─────┼──┤ │一│傳展興業│陳│八十七年四│一五八0張│十元 │八十七年五│非公│ │ │股份有限│蔡│月(未簽約│ │ │月十三日交│開發│ │ │公司 │淑│) │ │ │付二百張,│行 │ │ ├────┤汝│ │ │ │十八日交付│ │ │ │八六三0│ │ │ │ │二百張,二│ │ │ │九二一九│ │ │ │ │十二日交付│ │ │ │ │ │ │ │ │三八0張,│ │ │ │ │ │ │ │ │六月八日交│ │ │ │ │ │ │ │ │付三百張,│ │ │ │ │ │ │ │ │十二日交付│ │ │ │ │ │ │ │ │五百張,計│ │ │ │ │ │ │ │ │00000000元│ │ ├─┼────┼─┼─────┼─────┼─────┼─────┼──┤ │二│高農食品│孫│八十七年七│五千張或二│十元 │交付一千三│同右│ │ │廠股份有│春│月一日 │五00張 │ │百至一千四│ │ │ │限公司 │男│ │ │ │百張,每張│ │ │ ├────┤ │ │ │ │一萬元,計│ │ │ │二0九八│ │ │ │ │00000000元│ │ │ │六七九二│ │ │ │ │至00000000│ │ │ │ │ │ │ │ │元 │ │ ├─┼────┼─┼─────┼─────┼─────┼─────┼──┤ │三│晉銓工業│王│八十七年八│股份百分之│五元九 │收得百分之│同右│ │ │股份有限│德│月十九日 │四十九,約│①二二九0│二十九股份│ │ │ │公司 │雄│ │五千多張 │ 張,無償│的股款。八│ │ │ ├────┤ │ │ │②二五一0│十七年八月│ │ │ │二三五三│ │ │ │ 張,每股│十九日收得│ │ │ │三0七八│ │ │ │ 十元 │五百萬支票│ │ │ │ │ │ │ │ │。八十七年│ │ │ │ │ │ │ │ │九月二十日│ │ │ │ │ │ │ │ │,交付四千│ │ │ │ │ │ │ │ │八百張,收│ │ │ │ │ │ │ │ │得二千萬 │ │ ├─┼────┼─┼─────┼─────┼─────┼─────┼──┤ │四│玄國環保│李│八十七年九│六千張 │七元 │八十七年九│同右│ │ │股份有限│文│月五日 │ │ │月五日交付│ │ │ │公司 │作│ │ │ │一千張,收│ │ │ ├────┤ │ │ │ │得一五0萬│ │ │ │二二九五│ │ │ │ │支票。九月│ │ │ │五二0五│ │ │ │ │五日至十月│ │ │ │ │ │ │ │ │二十二日收│ │ │ │ │ │ │ │ │得二千萬支│ │ │ │ │ │ │ │ │票。十月交│ │ │ │ │ │ │ │ │付二千張。│ │ │ │ │ │ │ │ │八十七年十│ │ │ │ │ │ │ │ │月二十二日│ │ │ │ │ │ │ │ │交付一千張│ │ │ │ │ │ │ │ │,收得一百│ │ │ │ │ │ │ │ │萬支票 │ │ ├─┼────┼─┼─────┼─────┼─────┼─────┼──┤ │五│直春企業│林│①八十七年│①二千二百│①十元 │收得二千二│同右│ │ │股份有限│英│ 九月八日│ 張或二六│②十元 │百萬元或一│ │ │ │公司 │和│②八十七年│ 九五張 │ │三九一六五│ │ │ ├────┤ │ 十一月 │②一九六0│ │0元 │ │ │ │二二六六│ │ │ 張 │ │ │ │ │ │0三二一│ │ │ │ │ │ │ ├─┼────┼─┼─────┼─────┼─────┼─────┼──┤ │六│技富興業│陳│八十七年十│二九四0張│十元 │交付二九四│同右│ │ │股份有限│國│月或十一月│ │ │0張,收得│ │ │ │公司 │華│ │ │ │二千萬元 │ │ │ ├────┤ │ │ │ │ │ │ │ │二二八八│ │ │ │ │ │ │ │ │九五0九│ │ │ │ │ │ │ ├─┼────┼─┼─────┼─────┼─────┼─────┼──┤ │七│宏岳生物│林│八十七年十│四千九百張│十元 │交付三00│同右│ │ │科技實業│月│二月 │或四六五五│ │二張,收得│ │ │ │股份有限│嬌│ │張 │ │一千七百多│ │ │ │公司 │ │ │ │ │萬元 │ │ │ ├────┤ │ │ │ │ │ │ │ │八四六七│ │ │ │ │ │ │ │ │七六0三│ │ │ │ │ │ │ ├─┼────┼─┼─────┼─────┼─────┼─────┼──┤ │八│勝彥電子│邱│八十七年十│①七0五0│十元 │交付七0五│同右│ │ │企業股份│明│二月十九日│ 張 │ │0張。八十│ │ │ │有限公司│德│ │②六五八0│ │七年十二月│ │ │ ├────┤ │ │ 張 │ │十九日收得│ │ │ │八一四八│ │ │ │ │一千萬、八│ │ │ │三二二四│ │ │ │ │十七年十二│ │ │ │ │ │ │ │ │月三十一日│ │ │ │ │ │ │ │ │收得八百萬│ │ │ │ │ │ │ │ │、八十八年│ │ │ │ │ │ │ │ │一月收得三│ │ │ │ │ │ │ │ │百萬、二月│ │ │ │ │ │ │ │ │收得六百萬│ │ ├─┼────┼─┼─────┼─────┼─────┼─────┼──┤ │九│宇生科技│劉│八十七年六│①二千四百│①八元 │①收得一千│同右│ │ │資訊股份│華│月十五日 │ 張 │ │ 九百多萬│ │ │ │有限公司│權│ │②六百七十│ │ 元 │ │ │ ├────┤ │ │ 張 │ │ │ │ │ │二三六二│ │ │ │ │ │ │ │ │四九一五│ │ │ │ │ │ │ ├─┼────┼─┼─────┼─────┼─────┼─────┼──┤ │十│先見保健│陳│①八十八年│①四八0二│①十元 │①交付四八│同右│ │ │科技股份│全│ 四月二十│ 張 │②十五元 │ 0二張,│ │ │ │有限公司│成│ 六日至八│②二六四八│ │ 收得四八│ │ │ ├────┤ │ 十八年六│ 張 │ │ 0二萬元│ │ │ │一二二五│ │ 月三十日│ │ │ │ │ │ │四0九九│ │②八十八年│ │ │ │ │ │ │ │ │ 九月十日│ │ │ │ │ │ │ │ │ 至八十八│ │ │ │ │ │ │ │ │ 年十二月│ │ │ │ │ │ │ │ │ 十日 │ │ │ │ │ ├─┼────┼─┼─────┼─────┼─────┼─────┼──┤ │十│東大精密│謝│八十八年一│四三一七張│ │ │八十│ │一│股份有限│正│月一日至八│ │ │ │七年│ │ │公司 │盛│十八年十月│ │ │ │一月│ │ ├────┤ │三十一日 │ │ │ │二日│ │ │八五九六│ │ │ │ │ │公開│ │ │九五一五│ │ │ │ │ │發行│ ├─┼────┼─┼─────┼─────┼─────┼─────┼──┤ │十│捷邦電腦│羅│ │六千張 │十一元 │三千多萬 │非公│ │二│股份有限│淮│ │ │ │ │開發│ │ │公司 │能│ │ │ │ │行 │ │ ├────┤ │ │ │ │ │ │ │ │二二0九│ │ │ │ │ │ │ │ │九五八0│ │ │ │ │ │ │ ├─┼────┼─┼─────┼─────┼─────┼─────┼──┤ │十│十豐食品│侯│八十八年四│六千五百張│十一元 │收得五五0│八十│ │三│股份有限│淑│月十三日至│ │ │萬元 │六年│ │ │公司 │娥│八十八年十│ │ │ │十二│ │ ├────┤ │月十二日 │ │ │ │月三│ │ │一二二九│ │ │ │ │ │十日│ │ │五二七五│ │ │ │ │ │公開│ │ │ │ │ │ │ │ │發行│ ├─┼────┼─┼─────┼─────┼─────┼─────┼──┤ │十│紐煇科技│陳│①八十八年│①二千張 │①十元 │ │八十│ │四│工業股份│仲│ 六月二十│②一千張 │②八元 │ │六年│ │ │有限公司│儀│ 四日 │③三千張 │③八元 │ │五月│ │ ├────┤ │②八十八年│ │ │ │二十│ │ │八九四二│ │ 七月七日│ │ │ │一日│ │ │0六八七│ │③八十八年│ │ │ │公開│ │ │ │ │ 八月二十│ │ │ │發行│ │ │ │ │ 一日 │ │ │ │ │ ├─┼────┼─┼─────┼─────┼─────┼─────┼──┤ │十│創惠電子│林│八十八年六│六千張 │十二點三二│八十八年六│非公│ │五│股份有限│昌│月二十五日│ │元 │月三十日交│開發│ │ │公司 │慶│至八十八年│ │ │付一千六百│行 │ │ ├────┤ │十一月十二│ │ │張,收得一│ │ │ │八九六八│ │日 │ │ │九九四萬 │ │ │ │三一三二│ │ │ │ │ │ │ ├─┼────┼─┼─────┼─────┼─────┼─────┼──┤ │十│運成電子│張│八十八年五│①三千五百│①二元 │ │同右│ │六│股份有限│德│月二十七日│ 張 │②五元 │ │ │ │ │公司 │龍│ │②二千張 │ │ │ │ │ ├────┤ │ │ │ │ │ │ │ │八四0八│ │ │ │ │ │ │ │ │八0三六│ │ │ │ │ │ │ ├─┼────┼─┼─────┼─────┼─────┼─────┼──┤ │十│聯合國際│黃│八十八年六│三千張 │十二元 │八十八年六│同右│ │七│電訊股份│範│月三十日至│ │ │月三十日收│ │ │ │有限公司│ │八十八年九│ │ │得九六0萬│ │ │ ├────┤ │月三十日 │ │ │元 │ │ │ │一六一六│ │ │ │ │ │ │ │ │五八七0│ │ │ │ │ │ │ ├─┼────┼─┼─────┼─────┼─────┼─────┼──┤ │十│紐鋒工業│陳│八十八年八│一萬四千張│每股三點五│收得四千九│八十│ │八│股份有限│仲│月十九日 │或二八五九│元,共一億│百萬元。交│六年│ │ │公司 │儀│ │九張 │ │付一四三0│五月│ │ ├────┤ │ │ │ │一張。簽約│二十│ │ │二二一0│ │ │ │ │日收得二千│六日│ │ │0四五三│ │ │ │ │萬支票 │公開│ │ │ │ │ │ │ │ │發行│ ├─┼────┼─┼─────┼─────┼─────┼─────┼──┤ │十│飛中電腦│楊│八十八年三│二二五二四│每股零點三│ │八十│ │九│股份有限│恭│月十八日 │0一0股 │元,共六七│ │四年│ │ │公司 │福│ │ │五七二0三│ │二月│ │ ├────┤ │ │ │元 │ │十五│ │ │八四二五│ │ │ │ │ │日公│ │ │一二七六│ │ │ │ │ │開發│ │ │ │ │ │ │ │ │行 │ ├─┼────┼─┼─────┼─────┼─────┼─────┼──┤ │二│巨科科技│劉│八十八年八│三千四百張│十元 │交付二千八│非公│ │十│股份有限│賢│月四日 │ │ │百張 │開發│ │ │公司 │哲│ │ │ │ │行 │ │ ├────┤ │ │ │ │ │ │ │ │八六四八│ │ │ │ │ │ │ │ │四一一八│ │ │ │ │ │ │ ├─┼────┼─┼─────┼─────┼─────┼─────┼──┤ │二│FUTU│ │ │二萬張 │零點一美元│ │屬證│ │十│RE C│ │ │ │ │ │券交│ │一│OMM │ │ │ │ │ │易法│ │ │2000│ │ │ │ │ │第六│ │ │ LTD│ │ │ │ │ │條須│ │ │ │ │ │ │ │ │經財│ │ │ │ │ │ │ │ │政部│ │ │ │ │ │ │ │ │核定│ │ │ │ │ │ │ │ │之有│ │ │ │ │ │ │ │ │價證│ │ │ │ │ │ │ │ │券(│ │ │ │ │ │ │ │ │簡稱│ │ │ │ │ │ │ │ │F2│ │ │ │ │ │ │ │ │00│ │ │ │ │ │ │ │ │0)│ ├─┼────┼─┼─────┼─────┼─────┼─────┼──┤ │二│BIDA│ │ │ │ │ │屬證│ │十│NDSH│ │ │ │ │ │券交│ │二│OP‧C│ │ │ │ │ │易法│ │ │OM即 │ │ │ │ │ │第六 │ │千禧商務│ │ │ │ │ │條須 │ │ │ │ │ │ │ │經財│ │ │ │ │ │ │ │ │政部│ │ │ │ │ │ │ │ │核定│ │ │ │ │ │ │ │ │之有│ │ │ │ │ │ │ │ │價證│ │ │ │ │ │ │ │ │券(│ │ │ │ │ │ │ │ │簡稱│ │ │ │ │ │ │ │ │千禧│ │ │ │ │ │ │ │ │電子│ │ │ │ │ │ │ │ │商務│ │ │ │ │ │ │ │ │) │ ├─┼────┼─┼─────┼─────┼─────┼─────┼──┤ │二│臺灣鍍鋅│蕭│ │ │ │ │八十│ │十│股份有限│勝│ │ │ │ │六年│ │三│公司 │彥│ │ │ │ │七月│ │ ├────┤ │ │ │ │ │十四│ │ │0七六三│ │ │ │ │ │日公│ │ │四六一二│ │ │ │ │ │開發│ │ │ │ │ │ │ │ │行 │ └─┴────┴─┴─────┴─────┴─────┴─────┴──┘ 附表三: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明細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每股出售價格及日期 │出售總張│ 出售所得 │ ├──┼─────┼─────────────┼────┼────────┤ │一 │ 傳展 │ 十八元到三十元,自八十七│1580千股│三千萬元以上 │ │ │ │ 年五月起販售。 │ │ │ ├──┼─────┼─────────────┼────┼────────┤ │二 │ 高農 │29元(87.08.01起售價) │999 千股│三千一百九十二萬│ │ │ │32元(87.08.12起售價) │ │四千元 │ │ │ │35元(87.09.07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 │38元(87.09.29起售價) │ │ │ │ │ │40元(87.09.30起售價) │ │ │ │ │ │42元(87.10.30起售價) │ │ │ │ │ │43元(87.11.17起售價) │ │ │ ├──┼─────┼─────────────┼────┼────────┤ │三 │ 晉銓 │20元(87.08.20起售價) │4815千股│一億三千二百四十│ │ │ │35元(87.08.25起售價) │ │九萬貳千元 │ │ │ │37元(87.08.31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 │43元(87.10.19起售價) │ │ │ │ │ │33元(88.02.13起售價) │ │ │ │ │ │37元(88.03.17起售價) │ │ │ │ │ │40元(88.03.24起售價) │ │ │ │ │ │42元(88.04.03起售價) │ │ │ │ ├─────┼─────────────┼────┼────────┤ │ │ 晉銓 │20元(88.01.03起售價) │4321千股│八千六百七十三萬│ │ │ 增資股 │25元(88.03.25起售價) │ │五千元 │ │ │ │ │ │(00000000)元 │ ├──┼─────┼─────────────┼────┼────────┤ │四 │ 玄國 │20元(87.09.14起售價) │4050千股│九千七百七十七萬│ │ │ │24元(87.09.16起售價) │ │一千元 │ │ │ │30元(87.10.08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 │32元(87.11.04起售價) │ │ │ │ │ │26元(88.02.13起售價) │ │ │ │ │ │28元(88.03.17起售價) │ │ │ │ │ │30元(88.05.10起售價) │ │ │ │ │ │34元(88.07.10起售價) │ │ │ │ │ │39元(88.08.14起售價) │ │ │ ├──┼─────┼─────────────┼────┼────────┤ │五 │ 直春 │22元(87.09.18起售價) │2986千股│六千九百九十九萬│ │ │ │25元(87.10.19起售價) │ │八千元 │ │ │ │27元(87.10.31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 │28元(87.11.11起售價) │ │ │ │ │ │30元(88.05.06起售價) │ │ │ │ │ │20元(增資股88.01.15起售價│ │ │ │ │ │ ) │ │ │ ├──┼─────┼─────────────┼────┼────────┤ │六 │ 技富 │37元(88.01.01起售價) │7911千股│二億一千七百四十│ │ │ │30元(88.01.04起售價) │ │一萬八千元 │ │ │ │33元(88.01.05起售價) │ │(000000000) │ │ │ │34元(88.01.30起售價) │ │ │ │ │ │38元(88.03.17起售價) │ │ │ │ │ │40元(88.03.23起售價) │ │ │ │ │ │45元(88.04.01起售價) │ │ │ │ │ │48元(88.05.06起售價) │ │ │ │ │ │72元(88.08.08起售價) │ │ │ │ │ │20元到25元(增資股,88.01.│ │ │ │ │ │ 13起售價) │ │ │ ├──┼─────┼─────────────┼────┼────────┤ │七 │ 宏岳 │25元(88.01.04起售價) │4651千股│一億零六百六十一│ │ │ │27元(88.02.13起售價) │ │萬九千元 │ │ │ │30元(88.03.17 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八 │ 勝彥 │25元(88.01.04起售價) │6567千股│一億九千三百二十│ │ │ │30元(88.01.09起售價) │ │萬元 │ │ │ │33元(88.02.13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 │36元(88.03.18起售價) │ │ │ │ │ │38元(88.03.24起售價) │ │ │ │ │ │40元(88.04.03起售價) │ │ │ │ │ │42元(88.04.09起售價) │ │ │ ├──┼─────┼─────────────┼────┼────────┤ │九 │ 宇生 │40元(88.01.06前售價) │638 千股│三千四百八十九萬│ │ │ │60元(88.01.06起售價) │ │八千元 │ │ │ │55元(88.01.10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十 │ 先見 │30元(88.04.01起售價) │5312千股│一億七千四百五十│ │ │ │38元(88.04.03起售價) │ │四萬七千元 │ │ │ │33元(88.04.06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 │35元(88.04.10起售價) │ │ │ │ │ │38元(88.04.12起售價) │ │ │ │ │ │43元(88.04.23起售價) │ │ │ │ │ │45元(88.05.06起售價) │ │ │ │ │ │48元(88.05.14起售價) │ │ │ │ │ │38元(88.09.24起售價) │ │ │ ├──┼─────┼─────────────┼────┼────────┤ │十 │ 東大 │38元(88.04.04起售價) │4317千股│一億六千九百八十│ │一 │ │40元(88.04.23起售價) │ │三萬三千元 │ │ │ │48元(88.05.17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 │50元(88.07.10起售價) │ │ │ │ │ │54元(88.08.08起售價) │ │ │ ├──┼─────┼─────────────┼────┼────────┤ │十 │ 捷邦 │42元(88.04.05起售價) │8524千股│三億五千三百四十│ │二 │ │38元(88.04.23起售價) │ │四萬二千元 │ │ │ │40元(88.04.29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 │38元(88.05.09起售價) │ │ │ │ │ │40元(88.05.17起售價) │ │ │ │ │ │46元(88.06.01起售價) │ │ │ │ │ │48元(88.06.30起售價) │ │ │ │ │ │50元(88.07.08起售價) │ │ │ │ │ │56元(88.07.31起售價) │ │ │ ├──┼─────┼─────────────┼────┼────────┤ │十 │ 十豐 │32元(88.04.10起售價) │262 千股│八百四十七萬三千│ │三 │ │30元(88.04.29起售價) │ │元 │ │ │ │32元(88.04.30起售價) │ │(0000000元) │ │ │ │36元(88.05.15起售價) │ │ │ │ │ │38元(88.07.20起售價) │ │ │ │ │ │39元(88.07.31起售價) │ │ │ ├──┼─────┼─────────────┼────┼────────┤ │十 │ 紐煇 │35元(88.07.10起售價) │5514千股│一億九千五百七十│ │四 │ │42元(88.08.04起售價) │ │九萬四千元 │ │ │ │ │ │(000000000元) │ ├──┼─────┼─────────────┼────┼────────┤ │十 │ 創惠 │38元(88.06.01起售價) │1146千股│三千九百五十貳萬│ │五 │ │40元(88.07.11起售價) │ │四千元 │ │ │ │42元(88.08.04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十 │ 運成 │28元(88.06.17起售價) │6284千股│一億九千零八萬四│ │六 │ │32元(88.06.24起售價) │ │千元 │ │ │ │38元(88.06.28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 │40元(88.07.07起售價) │ │ │ │ │ │45元(88.08.02起售價) │ │ │ │ │ │ │ │ │ │ │ │ │ │ │ ├──┼─────┼─────────────┼────┼────────┤ │十 │ 聯合 │30元(88.07.04起售價) │2484千股│七千四百七十八萬│ │七 │ │34元(88.07.08起售價) │ │四千元 │ │ │ │38元(88.07.09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 │45元(88.08.05起售價) │ │ │ ├──┼─────┼─────────────┼────┼────────┤ │十 │ 紐鋒 │18元(88.08.22起售價) │2819千股│五千五百六十五萬│ │八 │ │25元(88.09.05起售價) │ │八千元 │ │ │ │30元(88.09.10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十 │ 飛中 │16元(88.09.01起售價) │45777 千│七億五千九百三十│ │九 │ │19元(88.09.09起售價) │股 │六萬元 │ │ │ │25元(88.09.14起售價) │ │(000000000 元)│ │ │ │32元(88.09.17起售價) │ │ │ │ │ │25元(88.10.10起售價) │ │ │ │ │ │10元(原股東增資認股,惟自│ │ │ │ │ │ 九月十六日起即調漲為2│ │ │ │ │ │ 5元) │ │ │ ├──┼─────┼─────────────┼────┼────────┤ │二 │ 巨科 │38元(88.11.10起售價) │1860千股│七千零五十八萬一│ │十 │ │ │ │千元 │ │ │ │ │ │(00000000元) │ ├──┼─────┼─────────────┼────┼────────┤ │二 │ F—2000│10元(88.10.01起售價) │24870 千│三億一千九百二十│ │十 │ │19元(88.10.03起售價) │股 │七萬四千元 │ │一 │ │20元(88.10.10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 │25元(88.10.28售價) │ │ │ ├──┼─────┼─────────────┼────┼────────┤ │二 │ 千禧商務│88.11.24推出,每股十九元 │ │ │ │十 │ │ │ │ │ │二 │ │ │ │ │ ├──┼─────┼─────────────┼────┼────────┤ │二 │ 臺灣鍍鋅│88.04販售 │ │事後因合約未成 │ │十 │ │ │ │而退款 │ │三 │ │ │ │ │ └──┴─────┴─────────────┴────┴────────┘ 附表四:被害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明細表 ┌───┬───┬──────┬─────┬────────┬─────┐ │編 號│被害人│購買時間 │未上市(櫃│每股單價(元),│備註(有無│ │ │ │ │)股票 │總數(千股/張數│取得股票或│ │ │ │ │ │) │換股) │ ├───┼───┼──────┼─────┼────────┼─────┤ │一 │陳金淵│八十八年九月│①飛中 │①三張,二張五萬│①②④⑤取│ │ │ │ │②巨科 │ 元,一張一萬元│得股票 │ │ │ │ │③F200│②二張 │③未取得股│ │ │ │ │ 0 │③一萬九千元 │票 │ │ │ │ │④紐鋒 │④二、三張 │ │ │ │ │ │⑤捷邦 │⑤三張,十八萬多│ │ │ │ │ │ │ 元 │ │ ├───┼───┼──────┼─────┼────────┼─────┤ │二 │林立俊│八十八年九月│①飛中 │①六十幾張(含增│ │ │ │ │到十一月間 │②F200│ 資股二、三十張│ │ │ │ │ │ 0 │ ,每股十元),│ │ │ │ │ │ │ 每股十至十八元│ │ │ │ │ │ │②五張,一張一萬│ │ │ │ │ │ │ 元 │ │ │ │ │ │ │共九十萬元以上 │ │ ├───┼───┼──────┼─────┼────────┼─────┤ │三 │陸海貴│①八十八年九│①運成 │①四十二張以上,│②未取得股│ │ │ │月 │②F200│ 每股三十幾元,│ 票,換巨│ │ │ │ │ 0 │ 買十張送二張 │ 科、運成│ │ │ │ │③飛中 │②一八九張 │③未取得增│ │ │ │ │④紐鋒 │③十張,買五張增│ 資股 │ │ │ │ │⑤技富 │ 資一張 │ │ │ │ │ │⑥巨科 │ │ │ │ │ │ │⑦聯合國際│ │ │ ├───┼───┼──────┼─────┼────────┼─────┤ │四 │洪娟娟│ │東大 │ │ │ ├───┼───┼──────┼─────┼────────┼─────┤ │五 │徐薏芸│ │①直春 │ │ │ │ │ │ │②晉銓 │ │ │ │ │ │ │③勝彥 │ │ │ │ │ │ │④先見 │ │ │ │ │ │ │⑤紐煇 │ │ │ │ │ │ │⑥飛中 │ │ │ │ │ │ │⑦F200│ │ │ │ │ │ │ 0 │ │ │ ├───┼───┼──────┼─────┼────────┼─────┤ │六 │張雅婷│八十八年八月│F2000│八張,一張一萬元│取得股票 │ ├───┼───┼──────┼─────┼────────┼─────┤ │七 │張傳文│八十八年 │①飛中 │①增資股五張,八│ │ │ │ │ │②勝彥 │ 萬元 │ │ │ │ │ │③技富 │共四十幾萬元 │ │ │ │ │ │④紐煇 │ │ │ ├───┼───┼──────┼─────┼────────┼─────┤ │八 │陳水道│五月 │捷邦 │四張,四十多萬元│未取得股票│ ├───┼───┼──────┼─────┼────────┼─────┤ │九 │周家仁│十一月三日 │①飛中 │共五十九萬元 │未取得股票│ │ │ │ │②紐鋒 │ │ │ │ │ │ │③聯合 │ │ │ ├───┼───┼──────┼─────┼────────┼─────┤ │十 │關永乾│①八十八年九│飛中 │每股十六元,共一│取得股票 │ │ │ │ 月七日 │ │六八萬元 │ │ │ │ │②八十八年九│ │①五張 │ │ │ │ │ 月十日 │ │②一百張 │ │ ├───┼───┼──────┼─────┼────────┼─────┤ │十一 │李關秀│ │①飛中 │①七張 │ │ │ │容 │ │②巨科 │②三張 │ │ ├───┼───┼──────┼─────┼────────┼─────┤ │十二 │孫 鐓│ │①紐煇 │①六張 │未取得股票│ │ │ │ │②飛中 │②三十張 │ │ │ │ │ │③捷邦 │③三張 │ │ ├───┼───┼──────┼─────┼────────┼─────┤ │十三 │謝新村│八十七年十一│①宇生 │①五十張,每股平│取得股票 │ │ │ │月 │②晉銓 │ 均四十六點五元│ │ │ │ │ │③勝彥 │②十二張,四十一│ │ │ │ │ │ │ 萬元 │ │ │ │ │ │ │③十張,二十五萬│ │ │ │ │ │ │ 元 │ │ ├───┼───┼──────┼─────┼────────┼─────┤ │十四 │江蓉華│ │①晉銓 │ │ │ │ │ │ │②直春 │ │ │ │ │ │ │③勝彥 │ │ │ │ │ │ │④飛中 │ │ │ │ │ │ │⑤宏岳 │ │ │ │ │ │ │⑥創惠 │ │ │ │ │ │ │⑦F200│ │ │ │ │ │ │ 0 │ │ │ ├───┼───┼──────┼─────┼────────┼─────┤ │十五 │楊金蓮│八十八年十月│飛中 │二張 │未取得股票│ │ │ │三十日 │ │ │ │ ├───┼───┼──────┼─────┼────────┼─────┤ │十六 │陳葉金│ │F2000│二張 │未取得股票│ │ │治 │ │ │ │ │ ├───┼───┼──────┼─────┼────────┼─────┤ │十七 │洪蓁蓁│八十八年十月│F2000│五張 │未取得股票│ │ │ │十六日 │ │ │ │ ├───┼───┼──────┼─────┼────────┼─────┤ │十八 │黃淑娜│八十八年十二│F2000│十張 │未取得股票│ │ │ │月十六日 │ │ │ │ ├───┼───┼──────┼─────┼────────┼─────┤ │十九 │彭清輝│八十八年十月│F2000│十張 │未取得股票│ │ │ │二十八日 │ │ │ │ ├───┼───┼──────┼─────┼────────┼─────┤ │二十 │蘇蕙文│八十八年十月│①F200│ │①未取得股│ │ │ │十八日 │ 0 │ │ 票 │ │ │ │ │②飛中 │ │②取得股票│ ├───┼───┼──────┼─────┼────────┼─────┤ │二十一│李盛雄│ │F2000│ │未取得股票│ ├───┼───┼──────┼─────┼────────┼─────┤ │二十二│范麗晴│八十八年六月│①捷邦 │①十張,每股四十│取得股票 │ │ │ │至十一月 │②飛中 │ 元 │ │ │ │ │ │③晉銓 │②十幾張 │ │ │ │ │ │④聯合電訊│③二張 │ │ │ │ │ │⑤紐鋒 │④一、二張 │ │ │ │ │ │⑥紐煇 │ │ │ ├───┼───┼──────┼─────┼────────┼─────┤ │二十三│雷青翰│八十八年五月│①F200│①三十張,三十萬│取得股票 │ │ │ │ │ 0 │ 元 │ │ │ │ │ │②勝彥 │②八張,每股三十│ │ │ │ │ │③捷邦 │ 八元 │ │ │ │ │ │④先見 │③五張,三十六萬│ │ │ │ │ │ │ 元 │ │ │ │ │ │ │④八張,每股二十│ │ │ │ │ │ │ 八元 │ │ │ │ │ │ │共一百萬八千元 │ │ ├───┼───┼──────┼─────┼────────┼─────┤ │二十四│葉世煌│①普通股:八│①飛中 │①三百張(普通股│①取得原始│ │ │ │ 十八年九月│②F200│ 一百五十張,每│ 股一五0│ │ │ │ 八日 │ 0 │ 股十點五元;增│ 張,未取│ │ │ │ 增資股:八│③捷邦 │ 資股一百五十張│ 得增資股│ │ │ │ 十八年十月│ │ ,每股十元) │ 一五0張│ │ │ │ 十五日 │ │②二十張,每股十│ │ │ │ │ │ │ 六點五元,共三│ │ │ │ │ │ │ 十三萬元 │ │ │ │ │ │ │③五十張,每股七│ │ │ │ │ │ │ 點五元 │ │ ├───┼───┼──────┼─────┼────────┼─────┤ │二十五│張麗雲│八十八年十一│飛中 │一張,二萬五千元│ │ │ │ │月十九日 │ │ │ │ ├───┼───┼──────┼─────┼────────┼─────┤ │二十六│何堃山│八十八年八月│F2000│六十張,六十萬元│取得股票 │ │ │ │十七日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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