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慶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 字第1473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02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業務侵占(共貳罪)及附表一、二部分犯罪所得未予以沒收部分均撤銷。 林忠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歐元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美元參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忠慶所犯附表一、二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忠慶係全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美公司)董事長陳俊杉之特別助理,為其處理賽車交易、購買賽車機油及承辦全美公司相關交易、客戶接洽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林忠慶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林忠慶明知其所保管陳俊杉交付僅授權作為支付全美公司費用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富邦信用卡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富邦信用卡B卡)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花旗信用卡)僅能作為支付全美公司費用,而不能作為自己個人購物、服務消費使用,竟未經陳俊杉同意或授權,就下述其個人購物、服務消費而非與全美公司有關等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逾越授權持富邦信用卡A卡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持富邦信用卡B卡於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時間、特約商店;持花旗信用卡於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9 、31至44、46至56、58至64、66至94、96至129、132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內刷卡,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陳俊杉」之署押,表示陳俊杉本人確認購物金額而偽造信用卡簽帳單,再持之交付各特約商店之收款人員而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收款人員陷於錯誤,而將上揭刷卡消費之商品或服務交付予林忠慶;及持花旗信用卡於附表二編號5、30 、45、57、65、95、130、131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輸入陳俊杉之花旗信用卡之資料,而偽造不實之網路刷卡及消費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同意以信用卡支付之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或儲值SKYPE點數,並以網路傳輸之方式,表示願以信用 卡支付而行使不實之準私文書,致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SKYPE誤為林忠慶為有權使用上開花旗信用卡之人而陷於錯 誤,此以方式刷卡支付通信費用及儲值SKYPE點數,而使林 忠慶獲取免於支付現款之利益,而均足生損害於陳俊杉、全美公司、特約商店、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帳款管理之正確性及特約商店。 (二)林忠慶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在全美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B1辦公室內,利用處理全美公司與宏 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佳騰公司)匯款交易事宜之機會,向全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謊稱已獲得董事長陳俊杉之授權,自會計人員處取得全美公司印章及負責人陳俊杉印章後,冒用全美公司及負責人名義,在匯款同意書之全美公司欄位、立同意書人欄位,盜蓋「全美國際有限公司」、「陳俊杉」印文各2枚於其上,虛偽表示全美公司同意 宏佳騰公司將款項匯入林忠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而偽造匯款同意書1份,並向宏佳騰公司行使,宏佳騰公司收受上開匯款 同意書後,遂於102年4月26日將交易金額歐元17,250元匯入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林忠慶再將上開款項轉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以侵占入己,已足生損害於全美公司。 (三)林忠慶於102年7月1日向陳俊杉表示可向翊成控股有限公司 (下稱翊成公司)購買賽車汽油,全美公司遂於同日,在上址辦公室內,由陳俊杉與不知情之翊成公司負責人何承翃(另為不起訴處分),達成以美金36,500元之代價,購買濃縮賽車汽油之口頭交易,由全美公司於102年7月2日匯款予翊 成公司所有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詎林忠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翊成公司尚未交付濃縮賽車汽油之機會,向何承翔要求退還上開價金並匯款至其指定之林忠慶所有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而將上開交易款項美金36,500元予以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全美公司。 二、案經全美公司及陳俊杉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內所有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及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均應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忠慶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時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76至77頁、原審卷第215頁、本院 卷第115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代表人兼告訴人陳俊杉、證 人何承翃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在卷,復有匯款同意書影本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傳真交易指示申請書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被告 林忠慶自白書影本2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3份、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9份、告訴人提出之陳報狀所附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9月13日全信字第 0000000000A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2日 金管銀票字第09900307860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函、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9日(105)政查字第0000063328號函、106年1月18日(106)政查字第 0000063967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授管部105年12月28日個授字第1050000046號函、個金作業服務 部106年1月10日集作字第1060000128號函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本件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 關詐欺取財罪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而刑法第339條第2項有關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度,乃同於同條第1項之規定。又查刑法第339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該條規定既已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自以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第339條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另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文字雖無變更,然實際上刑罰之輕重已有不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均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論處。 三、復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利用網際網路設備,以偽冒告訴人陳俊杉之名義在網路上,輸入告訴人陳俊杉之信用卡相關資料等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信用卡持卡人同意以信用卡付費方式支付通信費用及儲值點數,其所偽造之相關電磁紀錄應屬前揭準私文書之性質。是核被告就關於事實欄一(一)所載附表一、二所示其中所詐取之服務、免予支付現金之利益等,顯屬取得財物之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成立詐欺得利罪。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9、31至44、46至56、58 至64、66至94、96至129、1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第2項詐欺得利罪;又就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5、30、45、57、65、95、130、1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意旨就被告所為之盜刷行為,均論以詐欺取財罪嫌,惟其中關於被告所詐得之服務、免除債務等不法利益部分,應成立詐欺得利罪,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陳俊杉」署押及在匯款同意書盜蓋「全美國際有限公司」、「陳俊杉」印文之行為及偽造不實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行為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6、17、34、41、42、44、59、62、63、71、77、93、96、107所為之多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行,各係基於同一盜刷信用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告訴人陳俊杉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載附表一、二之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各係基於一盜刷信用卡之犯意,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其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就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共141罪)、業務侵占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沒收之說明: (一)撤銷所犯業務侵占部分 1.原審以被告所為業務侵占之事實,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⑴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 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53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所犯第一次業務侵占犯行中,於匯款同意書上盜蓋「全美國際有限公司」、「陳俊杉」之印文2枚,均係被告持真正名義人之印章 所蓋,均屬盜用之印文,自無庸諭知沒收。原審誤予沒收之諭知,即有未洽。 ⑵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刑罰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之各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裁量權,以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原審於量刑時,固已審酌被告為告訴人全美公司負責人之特別助理,竟利用職務上接洽客戶及處理交易之機會侵占公司交易款項,造成告訴人非小之損害,應嚴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素行尚可,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及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卻未按約履行等一切情狀,兩罪均量處有期徒刑6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被告二次業務侵占犯罪所得金額並不相同,縱依現時匯率計算分別為623,760元 、1,066,165元,二者金額相差逾44萬元,且犯後告訴人 與被告雖達成和解,惟被告根本未履行,是依其犯罪所得金額及犯後態度等情觀之,顯見其犯罪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結果並非相同,經衡酌前揭各情,仍應認為原審僅科處被告二罪均為有期徒刑6月之刑度,量刑實屬過輕,難謂罪 刑相當。 ⑶是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審就此部分量刑過輕,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⑴、⑵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自己生活所需,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利用其為業務上之機會,分別侵占歐元17,250元及美元36,500元,使告訴人遭受重大損害,應予非難,且犯後雖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惟均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並考量本件偵、審過程,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及其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被告二次業務侵占犯罪,其犯罪類型同一,態樣、手段均相類似,侵占數額不等,危害程度有所差異,犯罪時間間隔數月等情,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示懲儆。 3.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及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且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鑑於沒收不法利得制度乃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核與民事侵權行為係以填補損害之目的不同。在考量避免雙重剝奪之前提下,倘被告與被害人業已達成和解並已清償,固不應容許法院於和解範圍內再行諭知沒收,但被告倘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此時既無雙重剝奪之慮,且參酌沒收不法利得既屬「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仍應由法院諭知沒收,僅於執行時檢察官應斟酌已履行部分免予沒收。被告雖與告訴人於105年12月6日調解成立,約定被告應給付314萬8,008元予告訴人全美公司,自106年1月25日給付50萬元,餘款264萬8,008元,自106年4月25日起每隔三個月各給付25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41至142頁),惟被告迄今均未依約定給付任何金錢,顯見被告並無履行之意願,自無因調解筆錄存在而讓被告保有不法所得之理,本件沒收犯罪所得,亦無雙重剝奪而過苛之問題,爰依前揭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2 次業務侵占罪之主文項下,分別諭知沒收上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歐元17,250元、美元36,500元,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原判決就附表一、二所示行使偽造文書部分犯罪所得未予諭知沒收部分 1.按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修正前,係將沒收視為刑罰之一種,修正前刑法第34條第2款、第3款將沒收及其附隨之追徵、追繳或抵償定義為「從刑」之一種,即為此種觀念之具體展現。誠然,古代之沒收,旨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財產,使犯罪行為人受重大之不利益,以此達到懲罰犯罪行為人之目的,此種沒收當屬刑罰,殆無疑義;惟時至今日,沒收之標的業已由犯罪行為人之財產,轉為「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參照)。其中對違禁物、供 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宣告沒收,核其意旨,乃在排除犯罪行為人對於該等物品之占有,避免犯罪行為人未來利用上開物品再次犯罪,甚至避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利用上開物品再次犯罪(如違禁物之情形),較諸刑罰,無寧更具保安處分之性質;另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旨在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保有不當之利得,係深受衡平思想之影響,亦非可以單純之刑罰目之。上開沒收所存之立法思維,核與傳統將沒收定義為「刑罰」之觀念顯見矛盾、齟齬之處,故刑法於104年12月 30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修正時,即將沒收重新定 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刑法第2條立法說明一、參照),且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縱於被告行為後,上開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始修正施行,亦應逕自適用裁判時法律,而無刑罰所應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益見刑法修正後,沒收業已「去刑罰化」而具「獨立性」。又修正後刑法雖明確定義沒收具備獨立性,然沒收之發動,仍需以犯罪行為之存在為前提,故於刑之宣告之同時併為沒收之宣告,乃實務上最常見之運作模式(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參照),但亦得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之宣告(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至37參照 ),故在論理上,「沒收」本得與「本案部分(即罪刑部分)」截然區分,原判決僅沒收部分有所違誤,而於本案部分認事用法正確時,自僅得就沒收部分撤銷,方符立法本旨。 2.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於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盜刷所生損害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成立,惟被告並未依約履行給付,如前述四、(一)3.理由,即應將犯罪所得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就此部分認為不應予以沒收,即屬不當,應予撤銷。爰依前揭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二各次偽造文書罪之主文項下,分別諭知沒收上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上訴駁回(即附表一、二)部分 (一)原審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行使造文書罪犯行明確 ,適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上保管信 用卡之機會,盜刷上開信用卡,造成告訴人非小之損害, 應嚴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素行尚可,兼衡其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獲利益及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卻未按約履行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被告盜刷信用卡,於簽帳單上 偽造「陳俊杉」之署押不予沒收之理由。經核原判決上開 部分之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就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 之宣告刑過輕,且定其應執行刑亦有不當云云,惟按量刑 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98年度台 上字第50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判決量刑時,已就 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 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各 罪,所量處之刑尚屬適法,無違比例原則,並無顯然失出 或有失衡平之情,要難指為違法。 (三)綜上,被告關於原判決附表一、二論處罪刑部分,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於審理期日前即107年1月11日以電話表示因業務需要須於107年1月12日至同年月22日至香港出差參加會議,並提出邀請函(見本院卷第146頁),聲請延期審 理云云,惟經本院調閱其出入境紀錄,被告並未有出境之紀錄,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8 至150頁),足認被告無因會議之需無法到庭之情形,被告 顯係無正當理由而刻意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盜刷日期 │特約商店 │ 盜刷金額 │原審主文 │ 本院主文 │ │ │ │ │(新臺幣/ 元)│ │ │ ├──┼─────┼───────────┼───────┼──────────┼────────┤ │ 1 │101.01.14 │IKEA宜家家居-新莊店 │23,487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參仟肆佰捌拾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2 │101.01.15 │錢櫃-台北松江店 │6,603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佰零參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3 │101.04.12 │錢櫃-台北松江店 │4,373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柒拾參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4 │101.04.12 │IN HOUSE │4,6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佰貳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5 │101.04.13 │大春事業有限公司 │7,9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柒│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6 │101.04.25 │錢櫃-台北SOGO店 │1,73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柒佰參拾捌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7 │101.04.28 │錢櫃-台北松江店 │3,98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玖佰捌拾伍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8 │101.05.01 │台灣大哥大-台北農安 │5,171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柒拾壹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9 │101.05.01 │香港商俏江南有限公司台│2,89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北分公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玖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總計│60,796 │ │ │ └────────────────────┴───────┴──────────┴────────┘ 附表二: ┌──┬─────┬───────────┬───────┬──────────┬────────┐ │編號│盜刷日期 │特約商店 │ 盜刷金額 │原審主文 │ 本院主文 │ │ │ │ │(新臺幣/ 元)│ │ │ ├──┼─────┼───────────┼───────┼──────────┼────────┤ │ 1 │100.09.19 │錢櫃-台北SOGO店 │5,417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壹拾柒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 │100.09.21 │錢櫃-台北SOGO店 │3,09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零玖拾玖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3 │100.09.25 │錢櫃-台北松江店 │5,18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捌拾肆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4 │100.10.01 │錢櫃-台北SOGO店 │3,10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零陸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5 │100.10.03 │台哥大網路繳費 │25,98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伍仟玖佰捌拾捌│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6 │100.10.10 │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 │2,6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 │100.10.1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6,01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零壹拾捌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8 │100.10.11 │大眾電信-電信服務費 │6,41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壹拾肆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9 │100.10.15 │錢櫃-台北SOGO店 │4,54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肆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10 │100.10.17 │錢櫃-台北SOGO店 │9,3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玖│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1 │100.10.18 │台灣大車隊0369 │13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壹佰│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參拾伍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2 │100.10.19 │錢櫃-台北SOGO店 │77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柒│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柒拾捌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3 │100.10.19 │中油-忠孝東路站(D │1,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4 │100.10.23 │中油-忠孝東路站(D │1,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元沒收,於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5 │100.10.23 │串場燒肉居酒屋 │2,26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貳佰陸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16 │100.10.23 │ATT 4 FUN │3,411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6,70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零壹佰壹拾玖元│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17 │100.10.24 │錢櫃-板橋館前店 │1,327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1,74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零柒拾參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18 │100.10.25 │錢櫃-板橋館前店 │21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壹拾捌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9 │100.10.25 │中油-板橋民族路站 │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0 │100.10.25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31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參拾壹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1 │100.04.29 │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583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捌拾參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2 │100.10.19 │台灣大車隊1007 │14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肆拾伍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3 │100.10.29 │卡瑪酒坊 │3,6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元沒收,於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4 │100.10.30 │中油-板橋民族路站 │1,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5 │100.11.05 │嘉樂福加油站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6 │100.11.05 │錢櫃-板橋館前店 │3,29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貳佰玖拾伍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7 │100.11.09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8 │100.11.12 │嘉樂福加油站 │1,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9 │100.11.13 │中油-忠孝東路站(D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0 │100.11.15 │SKYPE COMMUNICATION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1 │100.11.19 │嘉樂福加油站 │1,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2 │100.11.19 │串場燒肉居酒屋 │2,26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貳佰陸拾肆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33 │100.11.20 │愛買板新店 │3,813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壹拾參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34 │100.11.22 │SUN LOVER'S CASUAL ( │2,881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含手續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捌拾參元沒│ │ │ │ │3,702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35 │100.11.22 │TAFT SCHOENEN (含手續│5,55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伍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36 │100.11.24 │LEONIDAS BEURRE (含手│66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續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陸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7 │100.11.24 │EURO-SOUVENIRS(含手續│1,422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貳拾貳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38 │100.11.24 │GODIVA(含手續費) │2,98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玖佰捌拾捌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39 │100.11.25 │RELAIS PARISIS(含手續│4,41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壹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40 │100.11.25 │DOLCE&GABBANA (含手續│12,26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貳仟貳佰陸拾陸│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41 │100.11.25 │GAL.LAFAYETTE (含手續│52,13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拾萬肆仟捌佰柒拾│ │ │ │ │52,743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參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2 │100.11.26 │GAL.LAFAYETTE (含手續│5,311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費)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零玖佰參拾玖元│ │ │ │ │11,113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14,515 │ │其價額。 │ │ │ │ │ │ │ │ ├──┼─────┼───────────┼───────┼──────────┼────────┤ │ 43 │100.11.27 │SHELL RUWIEL(含手續費│3,487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捌拾柒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44 │100.11.28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68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1,8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捌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45 │100.11.30 │SKYPE COMMUNICATION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6 │100.12.01 │嘉樂福加油站 │1,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7 │100.12.02 │全國宴會館 │11,27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壹仟貳佰柒拾伍│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48 │100.11.3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3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柒│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參拾捌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49 │100.12.03 │PChome │6,18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捌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50 │100.12.04 │愛買板新店 │1,94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玖佰肆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51 │100.12.04 │燦坤3C板橋中山店 │30,77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零柒佰柒拾玖元│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52 │100.12.09 │迪廣-錢櫃林森店 │1,493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玖拾參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53 │100.12.10 │北基加油股份有限公司 │2,20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貳佰零伍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54 │100.12.11 │統一阪急百貨高雄店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5 │100.12.11 │緝馬灣小吃 │1,5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6 │100.12.11 │中油-四維三路店 │2,13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參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57 │100.11.30 │HINET 小額付款 │8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捌│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8 │100.12.1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11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壹拾壹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59 │100.12.11 │夢時代購物中心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玖│ │ │ │ │1,18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貳拾伍元沒│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7,345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60 │100.12.13 │錢櫃-台北中華新館 │2,81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壹拾捌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61 │100.12.14 │PChome │5,69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佰玖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62 │100.12.17 │統一星巴克-中和遠科 │1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34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肆拾伍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63 │100.12.18 │環球購物中心 │1,05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1,067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伍拾柒元沒│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04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64 │100.12.21 │環球購物中心 │3,89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玖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65 │100.12.22 │台哥大網路繳費 │18,973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捌仟玖佰柒拾參│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66 │100.12.24 │台灣大車隊6675 │4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貳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7 │100.12.25 │星聚點股份有限公司板橋│3,57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分公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柒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68 │100.12.27 │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 │99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玖│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玖拾伍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69 │100.12.27 │港欣新潮茶餐廳 │2,26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貳佰陸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70 │100.12.27 │愛買板新店 │4,867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陸拾柒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71 │100.12.2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64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73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捌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72 │101.05.13 │中油-板橋民族路站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73 │101.05.11 │台亞松山機場站 │3,00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零肆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4 │101.05.1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5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貳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75 │101.05.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9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玖拾肆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76 │101.05.15 │嘉樂福加油站 │2,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77 │101.05.16 │錢櫃-台北SOGO店 │6,38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1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捌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78 │101.05.17 │坎城時尚旅店股份有限公│4,96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玖佰陸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79 │101.05.19 │高鐵板橋站 │2,68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佰捌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80 │101.05.20 │高鐵台中站 │67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柒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1 │101.05.20 │歐悅精品汽車旅館 │8,4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捌│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2 │101.05.20 │愛買板新店 │6,54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肆拾捌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83 │101.05.27 │台灣大車隊6204 │1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貳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4 │101.05.28 │台灣大車隊3230 │16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陸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5 │101.05.28 │愛買板新店 │1,86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陸拾伍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86 │101.05.30 │串場燒肉居酒屋 │1,58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捌拾肆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87 │101.06.02 │台亞西螺站 │1,8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貳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88 │101.06.02 │山水和風雅緻休閒旅館 │1,87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柒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89 │101.06.02 │屋頂實業有限公司 │2,75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90 │101.06.02 │城市之星時尚旅館 │3,1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1 │101.06.01 │高鐵板橋站 │67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柒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2 │101.06.01 │高鐵EC │67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柒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3 │101.06.03 │夢時代購物中心 │2,4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壹仟參佰壹拾壹│ │ │ │ │480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2,546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5,885 │ │ │ ├──┼─────┼───────────┼───────┼──────────┼────────┤ │ 94 │101.06.05 │全家書坊 │4,3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5 │101.06.14 │台哥大網路繳費 │3,03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零參拾肆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96 │101.06.1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0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62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玖拾捌元沒│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672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97 │101.06.17 │老福來餐廳 │94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玖│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肆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8 │101.06.17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2,57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柒拾肆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99 │101.06.22 │嘉樂福加油站 │2,07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幣│仟零柒拾伍元沒收│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100 │101.06.24 │北極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38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捌拾伍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01 │101.06.26 │錢櫃-台北松江店 │5,25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貳佰伍拾捌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02 │101.06.26 │環球購物中心-美食廣場│2,001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零壹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03 │101.06.27 │竹屋日本料理 │1,1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貳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104 │101.06.28 │嘉樂福加油站 │2,8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05 │101.06.27 │坎城時尚旅店股份有限公│1,68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佰捌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106 │101.06.28 │三澧-MoMo Pa │1,05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零伍拾肆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107 │101.07.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32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捌│ │ │ │ │89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肆拾叁元沒│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64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4,980 │ │價額。 │ ├──┼─────┼───────────┼───────┼──────────┼────────┤ │108 │101.07.01 │串場燒肉居酒屋 │1,54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肆拾伍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09 │101.07.02 │中油-板橋民族路站 │1,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10 │101.07.02 │愛買板新店 │5,82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貳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11 │101.07.05 │禾風國際美學館 │5,9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伍│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玖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12 │101.07.05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2,6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陸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13 │101.07.09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8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14 │101.07.16 │嘉樂福加油站 │2,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15 │101.07.17 │錢櫃-台北SOGO店 │7,52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柒│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貳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16 │101.07.16 │市民大道涮涮鍋 │89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捌│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佰玖拾元沒收,於│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17 │101.07.22 │北極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392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玖拾貳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 │ ├──┼─────┼───────────┼───────┼──────────┼────────┤ │118 │101.07.24 │星聚點股份有限公司復興│6,42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分公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陸│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貳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19 │101.07.26 │錢櫃-台北SOGO店 │1,873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捌佰柒拾參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0 │101.07.29 │東京牛角股份有限公司 │1,318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壹拾捌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1 │101.07.29 │串場燒肉居酒屋 │1,475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柒拾伍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2 │101.07.28 │ZARA-101 │2,72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柒佰貳拾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123 │101.07.28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7,72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司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柒│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柒佰貳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4 │101.07.28 │原燒-台北南京東店 │1,31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參佰壹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5 │101.07.30 │陽光基金會加油站 │2,000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26 │101.08.02 │錢櫃-台北SOGO店 │4,54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肆拾玖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7 │101.08.01 │鳥家 │1,47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肆佰柒拾肆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8 │101.08.04 │三澧-MoMo Pa │1,10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零玖元沒收│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129 │101.08.05 │錢櫃-台北敦南店 │4,14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壹佰肆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30 │101.08.14 │台哥大網路繳費 │25,189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伍仟壹佰捌拾玖│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31 │101.11.14 │台哥大網路繳費 │3,526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參│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仟伍佰貳拾陸元沒│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32 │101.11.12 │Illori愛樂麗 │11,024 │林忠慶犯行使偽造私文│上訴駁回。 │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壹│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萬壹仟零貳拾肆元│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總計│630,236 │共132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