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昱誠
- 選任辯護人
-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詠璇(原名邱莉容)
- 選任辯護人
- 許碧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5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803、176
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傅昱誠、黃詠璇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傅昱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黃詠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傅昱誠、黃詠璇2人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甘家宏。
㈡於附表一編號5至14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袁永杰。
㈢於附表一編號15至21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李全國。
㈣於附表一編號22至28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石玉。
㈤於附表一編號29至35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史浤。
㈥於附表一編號36至52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許美鳳。
二、嗣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下午3時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11樓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述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傅昱誠、黃詠璇2人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傅昱誠、黃詠璇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卷第35-67、70-101、103-104頁、偵字第7803號卷一第24-33、46-54、121-122、124-125頁、卷二第1-33、36-67、69-70頁、偵字第17622號卷一第12-46、54-85頁、卷二第17-18頁、原審聲羈卷第35-36、44-46頁、原審卷第53頁反面、第102頁反面、本院卷第218頁),核與證人甘家宏、袁永杰、李全國、石玉、林史浤、許美鳳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7803號卷一第74-78、82-83頁、偵字第17622號卷一第92-100、103-111、115-121、124-131、134-147頁、卷二第1-6、11-14頁),並有原審107年聲搜字223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見偵字第7803號卷一第22、65-68、170頁、偵字第17622號卷一第13-45、55-85、92-99、104-111、116-121、125-130、135-147頁、卷二第25-86頁、原審卷第90頁),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事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傅昱誠、黃詠璇就附表一編號2、5至14、36至52共28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3、4、15至35共24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2人就上開52次販賣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2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
⒈刑之加重:被告傅昱誠前因詐欺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簡上字第3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次、9月3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前揭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聲字第359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並於102年6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黃詠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2次、3月2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9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嗣前揭案件經原審以100年度聲字第470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103年1月29日執行完畢。被告2人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2人前已有入監執行完畢情形、距離執行完畢時間在5年之中後期、再犯後罪均係毒品案件之相同罪質且為販賣毒品之重罪等,綜合判斷認為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情形,故除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其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發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惟衡之本案,依被告2人累犯及犯罪情節,加重最低本刑均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自無上開解釋之適用,附此敘明。
⒉刑之減輕: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2人為警查獲後,就本案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故被告2人自白犯行部分,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2人為警查獲後向員警供稱其毒品來源係黃勝安,並使偵查機關查獲黃勝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年11月28日桃警分刑字第1070061391號函附職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8日桃檢坤闕107偵7803字第1079014966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5-68、70頁),是被告2人所犯上開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71條規定:「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有2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同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是本件被告2人所犯52次販賣毒品罪部分,應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㈣復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5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本件被告2人經上開2次遞減其刑後,其最低刑度均已大幅降低。而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販售對象共6人,數量多達52次,被告2人所為助長毒品流通之嚴重不法行為,其情節並無顯可憫恕之處,綜合上開各情,本件無何科以最低度刑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自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2人定應執行部分):
㈠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定有明文。所謂「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在同一判決內應分別宣告其罪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數罪併罰雖於同一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本質仍為法院之裁定,與「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非不可分,並無罪刑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如原判決所宣告罪刑,其上訴無理由應駁回,僅因執行刑有誤,可將執行刑改判,其他罪刑部分駁回上訴(最高法院36年度民刑庭庭長決議參照)。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詳後述)。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㈡原判決就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之刑,雖未逾越外部界限或內部界限,然查,被告2人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販賣毒品之次數固有52次,但販售對象僅6人,均為重複販售,且每次交易金額除有1次新臺幣(下同)7000元外,其餘均為500至3000元不等,數量不高,尚非屬大規模向不特定多數人販賣毒品之行為,被告2人所為固值非難,然被告2人所犯之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均為販賣毒品),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此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查原判決定就被告2人定其等應執行刑均為有期徒刑15年,依上開說明,實未斟酌上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情形,尚難謂為妥適。被告2人上訴意旨執此請求輕判,即非無理由。從而,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所定執行刑部分,既有不當,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定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
四、上訴駁回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2人犯行明確,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7條第1項,並審酌被告2人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共同販賣以牟利,不僅擴大毒品之流通範圍,且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暨其等各次販賣上開毒品之數量、價格、所得之不法利益,參酌其等犯後皆已坦承上開犯行,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併說明: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之物為被告傅昱誠所有之第一、二級毒品,上開毒品除鑑驗用罄者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6之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傅昱誠所有,供其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之行動電話共5支則為被告2人共同所有,用來聯繫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因此,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查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最後均係由2人平分等情,此據被告2人於原審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02頁反面),準此,應分別就被告2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金額沒收,查本案被告2人52次販賣毒品所得共8萬4,400元,被告2人分別所得4萬2,200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2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亦不應適用累犯規定云云。惟查,被告2人均有如前開所述之科刑執行之情形,且被告2人所犯分別為施用毒品等犯行,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販賣毒品之重罪犯行,可見2人惡性非輕,本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無違背之處,業如上述。又按關於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原審量刑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分別為刑之量定,既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無逾越職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法定刑乃死刑或無期徒刑;同條例第4條第2項法定刑乃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就被告2人分別適用上述減刑規定,僅各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度,已屬輕度之量刑,衡之全案情節,被告2人又無顯堪憫恕而應予酌減其刑之情狀,亦據本院說明如上。再者,原判決對被告2人原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亦經本院予以撤銷並均改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亦如前述,從而,本件被告2人徒憑前詞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無理由。綜上所述,本件被告2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銘珠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價格(新│毒品種類│買受者│宣告之罪刑 │ │ │ │ │臺幣) │ │ │ │ ├──┼────────┼────────┼────┼────┼───┼─────────────┤ │ 1 │106 年12月1 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對│1,5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0時6 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2 │106 年12月10日下│平鎮區龍德路7-11│1,000 元│海洛因 │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3 時26分許 │旁邊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3 │106 年12月15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對│2,5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0時1 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4 │106 年12月17日下│中壢區林森國小對│1,0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 時32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5 │107 年1 月10日凌│中壢區大同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0 時48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6 │107 年1 月13日晚│中壢區大同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6 時27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7 │107 年1 月14日凌│中壢區廣德街旁 │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1 時1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8 │107 年1 月18日下│中壢區中山東路1 │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59分許 │段路旁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9 │107 年1 月19日晚│中壢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9時1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10 │107 年1 月24日凌│○○區○○街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4時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11 │107 年1 月30日晚│平鎮區環南路特力│3,000 元│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7時許 │屋旁 │ │1 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12 │107 年2 月2 日下│○○區○○街路旁│7,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 時47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13 │107 年2 月24日下│平鎮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時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14 │107 年3 月3 日晚│平鎮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35分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15 │107 年1 月11日晚│中壢區大同路一帶│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6 │107 年1 月16日晚│中壢區延平路一帶│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40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7 │107 年2 月18日晚│○○區○○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38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8 │107 年2 月23日晚│○○區○○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27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9 │107 年2 月26日下│○○區○○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3 時6 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0 │107 年3 月6 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附│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6 時41分許 │近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1 │107 年3 月9 日晚│○○區○○街租屋│5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 時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2 │107 年1 月7 日上│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11時27分許 │旁檳榔攤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3 │107 年1 月14日下│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5時45分許 │旁檳榔攤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4 │107 年1 月8 日下│中壢區中原高架橋│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 時32分許 │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5 │107 年1 月20日下│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時25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6 │107 年1 月21日下│中壢區馬祖新村門│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時55分許 │口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7 │107 年2 月22日晚│○○區○○圓環附│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6時28分許 │近水溝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8 │107 年2 月28日上│○○區○○街租屋│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11時52分許 │處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29 │107 年1 月11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10分許 │附近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0 │107 年1 月16日下│中壢區新街廟 │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5時30分許 │ │ │他命1小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1 │107 年1 月19日晚│平鎮區環南路鍋神│1,5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42分許 │火鍋餐廳旁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2 │107 年1 月22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9 時40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3 │107 年1 月24日凌│平鎮區復旦國小旁│2,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晨1時6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4 │107 年1 月28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1時43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5 │107 年2 月23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1時49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6 │107 年1 月10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7時23分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37 │107 年1 月11日上│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0分26分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38 │107 年1 月12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5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39 │107 年1 月19日下│大園區文興街117 │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時40分許 │號旁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0 │107 年1 月22日下│平鎮區和平公園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1 │107 年2 月3 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1時22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2 │107 年2 月15日下│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33分許 │土地公廟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3 │107 年2 月18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 元│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1時34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4 │107 年2 月19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旁│1,5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30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5 │107 年2 月21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43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6 │107 年2 月24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7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11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7 │107 年2 月27日中│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2時28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8 │107 年3 月2 日凌│平鎮區復旦國小旁│500 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5 時58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9 │107 年3 月7 日凌│平鎮區復旦國小旁│5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2 時16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50 │107 年3 月9 日上│○○區○○路路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6 時35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51 │107 年3 月10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7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28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52 │107 年3 月14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7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54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附表二: ┌──┬──────┬──────────┬───────────┬─────────────┐ │編號│應沒收之物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結晶2包(驗餘 │107年度刑管字第3001號 │1.傅昱誠所有。 │ │ │ │淨重合計11.0402公克 │ │2.淡黃色結晶2袋。實稱毛重 │ │ │ │) │ │ 11.6190公克(含2袋)淨 │ │ │ │ │ │ 重11.0820公克,取樣0.04 │ │ │ │ │ │ 18公克,餘重11.0402公克 │ │ │ │ │ │ 。 │ ├──┼──────┼──────────┼───────────┼─────────────┤ │2 │海洛因 │碎塊狀2包(驗餘淨重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 │合計8.07公克) │ │ │ │ │ │米白色粉末2包(驗餘 │ │ │ │ │ │淨重合計2.23公克) │ │ │ ├──┼──────┼──────────┼───────────┼─────────────┤ │3 │壓模機 │1組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 │ │ │ │ ├──┼──────┼──────────┼───────────┼─────────────┤ │4 │分裝袋 │1包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5 │電子磅秤 │2臺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6 │研磨器 │1組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7 │行動電話 │5支 │同上 │1.傅昱誠、黃詠璇共同所有。│ │ │ │ │ │2. │ │ │ │ │ │(1)HTC手機含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1張 │ │ │ │ │ │(2)IPHONE手機含0000000000 │ │ │ │ │ │ 號SIM卡1張 │ │ │ │ │ │(3)IPOHNE手機含0000000000 │ │ │ │ │ │ 號SIM卡1張 │ │ │ │ │ │(4)SAMSUNG手機 │ │ │ │ │ │(5)SAMSUNG手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