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孟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宗瑋
- 即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詹人豪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子棋
- 選任辯護人
- 蔡孝謙律師
- 被告
- 吳俊毅
- 選任辯護人
- 鄭世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9、562、888號及109年度訴字第4、120、142、147237、687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045、12942號;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5567、15772、16220、17381、19384、19385、19386、19387、19389、19391、19797、20286、21451、23721、23851、26796號,108年度偵字第18466號,109年度偵字第155號,109年度蒞追字第2號;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791、3792、379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9845號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裁定移送原審合併審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1426號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7381、19385、19797號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52號裁定移送原審合併審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3號裁定移送原審合併審判),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其罪刑、定應執行刑以及如其附表八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所處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黃孟亮犯如附表一、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陳宗瑋犯如附表一、二、四、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翁子棋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吳俊毅犯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均明知綽號「誠以待人」之成年人所屬之集團,係以三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騙,其詐騙之手法,兼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方式,且均係將詐騙而得之款項,指定匯入集團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車手組出面,分擔提款(俗稱提款車手)、層轉(俗稱收水,即向提款車手收款後層轉上繳回集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組成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竟貪圖可從中分取之不法利益,黃孟亮、陳宗瑋自民國108年4月間起,分別擔任車手組第二次收水、第一次收水之工作,翁子棋自108年4月起、吳俊毅自108年5月起,分別擔任車手組提款車手之工作,而參與該詐欺犯罪組織,並與所屬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洗錢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一至五所示虛構事實之詐騙手法,向各該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集團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而詐得財物,並因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黃孟亮即依集團指示,分擔如附表一、四所示之第二次收水工作,陳宗瑋即依集團指示,分擔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之第一次收水工作,翁子棋即依集團指示,分擔如附表四所示之提款車手工作,吳俊毅即依集團指示,分擔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提款車手工作。嗣因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黃孟亮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為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二、案經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大安分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中正第一分局、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以及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及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下列援引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就上訴人即被告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之自白,以及被告吳俊毅之自白,其等並未爭執陳述之任意性(見本院卷㈢第176頁),且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其自白確屬真實可信,自有證據能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及其等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126至17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調查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二、訊據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就上揭加入詐欺集團參與車手組之工作,並分擔如附表一至五分工欄所示車手組之工作以從中收取報酬等情,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彼此間所述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組之分工等情,若合符節。附表一至五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虛構事實詐騙,以致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其後由車手組提款層轉上繳等情,亦有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證據欄所載之各項事證可佐,足以佐證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而詐騙集團之犯罪模式,是經過縝密分工,分別以從事指揮、分酬、電話詐騙、實際與被害人接觸、收取款項等角色分擔,藉以實現對不特定被害人詐得財物再予以均分牟利之犯罪目的。則詐騙集團為達此共同犯罪目的,常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多人共同行使、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等詐術手段,始能達其對廣大民眾詐騙牟利之集團犯罪目的,此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應予加重處罰之立法目的,且廣為媒體報導而為一般大眾所週知,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既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組之工作,則集團為達犯罪目的可能所為之前揭詐騙手段,自與其參與詐欺集團之共同犯罪意思範圍相符,故縱其等並未參與向被害人施用詐術,按上說明,仍應就共同正犯間之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是以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所加入之集團,是有人擔任向被害人詐騙,有人負責取得人頭帳戶使用,有人擔任出面取款車手,有人擔任向車手取得詐騙款項並層轉上繳等分工,顯然知道所參與者,是有一定的結構組織分工,而該集團最終目的就是在詐取款項,且是將詐欺之不法所得分配與共同參與之成員,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也可從中分配利潤,當然也知道所參與的是具有牟利性之詐欺犯罪組織甚明。又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重要理財工具,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無正當理由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供作金流存入、提出者,極可能是詐騙集團藉以掩飾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此等行為涉及洗錢不法犯罪,不僅金融機構廣為向帳戶所有人告知(常見在ATM提款機處張貼此等警語,甚至在ATM提款使用螢幕畫面時一併顯示),且迭經新聞媒體報導,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既然受邀擔任向車手組之工作,就此自難諉為不知,更何況其等取得款項後,就是以迂迴層轉方式繳回予集團,顯然明知集團使用人頭帳戶之目的,就是在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綜上各情,均足以佐證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至黃孟亮雖以其所分擔如附表一、四所示之第二次收水工作,僅向陳宗瑋收過2次款,辯稱其應僅就該2次行為負責云云,陳宗瑋以其所分擔如附表一、二、
四、五所示之第一次收水工作,僅向車手收水過4次,辯稱其應僅就該4次行為負責云云。然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詐騙集團運作之目的就是在取得被害人財物以從中獲利,則就詐欺集團運作之整體而言,實施詐騙之人、提領贓款、收款上繳之人,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角色,彼此分工、協力,方能達成詐騙取財之目的,故即令黃孟亮、陳宗瑋分擔者是收水工作,但因為同在參與詐欺集團之合同意思範圍內,且因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向各該被害人取款牟利之犯罪目的,依上開說明,黃孟亮仍應就附表一、四所示之全部犯罪結果,陳宗瑋仍應就附表一、二、四、五所示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從而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上開事實所示參與者,係有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故其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而在附表一至五所示各該被害人受騙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內,不僅詐得款項,且已生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再依集團指示分擔上開車手組之工作,黃孟亮就所分擔如附表一、四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2、4至9、11、13、14、16、18、19、20、21、22、32、33以及附表四編號1至11、13至16、18至24、27至29、31至3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其餘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陳宗瑋就所分擔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2、4至9、11、13、14、16、18、19、20、21、22、32、33及附表四編號1至11、13至16、18至24、27至29、31至35及附表五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其餘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翁子棋就所分擔如附表四所示,其中編號1至11、13至16、18至24、27至29、31至3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其餘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吳俊毅就所分擔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2、4至9、11、13、14、16、18、19、20、21、22、32、33及附表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其餘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就上開分擔車手組之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及所屬成員間,分別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 「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參與本件詐欺集團,本案件為其等最先被訴並繫屬,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按上說明,其等上開參與組織犯罪之行為,自應以依此分擔而實施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是陳宗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上開附表四編號16部分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翁子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上開附表四編號16部分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吳俊毅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上開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本件是為取得詐騙款項,並且掩飾犯罪所得之本質,才會以取得使用之人頭帳戶為之,可認二行為間有局部之同一性,故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其餘上開依此行為分擔所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2罪間,核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故黃孟亮上開所犯洗錢防制法之罪,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上開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各罪,雖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惟因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僅得作為量刑之參考。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分別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行騙,侵害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故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經核與起訴或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就,併予說明。
四、原審依被告之自白,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並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該條所稱「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者,包括被告所犯非法定罪名之案件,或被告未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等不符法定要件之情形,法院並無裁量之權。另所謂「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者,依照立法理由所載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39點之規定,除指被告雖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但其自白是否真實,仍有可疑者外;尚有如一案中數共同被告,僅其中一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或被告對於裁判上一罪或數罪併罰之案件,僅就部分案情自白犯罪等情形,因該等情形有證據共通的關係,若割裂適用而異其審理程序,對於訴訟經濟之實現,要無助益,此時自亦以適用通常程序為宜,惟此仍應由法院視案情所需裁量判斷。據此,應為無罪(含一部事實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之判決,因涉及犯罪事實存否,自係不宜為簡式審判。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然就黃孟亮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卻以其首次前案已判決確定為由而不另為無罪諭知(見原判決第8頁),按上說明,此部分所踐行之訴訟程序不僅於法有違,且其首次前案既已判決確定,亦應不另為免訴諭知(此部分詳後六所述),自有違誤。陳宗瑋是分擔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之車手組工作,翁子棋是分擔如附表四所示之提款車手工作,吳俊毅是分擔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提款車手工作,則陳宗瑋是自108年4月起加入,翁子棋是自108年4月起加入,吳俊毅是自108年5月起加入,然原判決事實卻認定陳宗瑋於109年4月29日加入,翁子棋於109年5月6日加入,吳俊毅於109年5月13日加入,此部分事實認定顯然有誤。就黃孟亮分擔附表一編號18、19、20部分,陳宗瑋分擔附表一編號18、19、20以及附表四編號16部分,翁子棋分擔附表四編號16部分,吳俊毅分擔附表一編號18、20部分,原判決於理由欄漏未說明論罪之依據,卻於各該附表主文欄諭知罪刑,有主文與理由之矛盾。就吳俊毅參與詐欺犯罪組織而首次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應為附表一編號2,原判決卻認為係附表一編號5,此部分之認定亦有不當。黃孟亮上開所犯洗錢防制法之罪,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上開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各罪,分別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已如前述,原審量刑時未審酌納入為有利之量刑因子,又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於原審時雖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但於本院審理過程中,除另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外,且就原審和解時尚未及履行之部分,另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履行給付(如附件一至五所示),原審就此等有利之量刑因子,未及審酌,且因為此等實際履行而給付之金額,已逾其等上開擔任車手組工作而分受之報酬金額,可認已未實際保有犯罪所得,原審仍就此部分為其附表八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宣告,均有未當。又緩刑之宣告,應形式上審究是否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前提要件,並實質上判斷被告所受之刑,是否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等要件。而植基於刑罰執行個別化處遇之緩刑機制,除考量犯人之特殊預防需求外,並著眼於一般人對法的敬畏與信賴之一般預防考量,在責任應報限度下,以兼顧犯人個體(特殊)與社會群體(一般)刑罰觀衝突之平衡。倘斟酌特殊預防需求,有相當理由足認犯人有再犯傾向,或即令無再犯之虞,然基於維護法秩序之一般預防所必要者,即難認有刑法第74條第1項序文所規定「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而不宜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吳俊毅在本件之前固無刑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形式上固合於緩刑要件,且無入監執行情形,然按上說明,仍應就有無再犯之虞、一般預防之觀點來衡量,尚難據此即認本件並無執行刑罰之必要性。以本件吳俊毅所參與者,係詐欺犯罪組織,而打擊詐欺集團犯罪,乃屬普世價值之觀念,此從國際公約明訂應予打擊之跨國有組織犯罪(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參照),則有關刑罰之裁量,應適當考慮震懾此種犯罪之必要性(同公約第11條第1項、第2項參照),則法院於裁判時,亦應就此予以考慮及尊重,以符合社會大眾普遍厭惡且不容此等詐欺犯罪組織之輿情與民意,此等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犯罪,又涉及眾多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甚鉅,又是在數罪併合處罰等情況下,若別無特殊原因或環境等事由,實難遽認此等犯罪無執行刑罰之必要性,如此解釋始合於震懾此種犯罪之一般預防觀點。以吳俊毅行為時正值青壯,不可能不知道其所為係社會大眾普遍厭惡且不容之犯罪,僅因貪圖從中分受獲利,可見其好逸惡勞,且其為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被訴追數罪併罰,更可見其一再違犯之惡性,難認為其係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吳俊毅雖就其犯罪坦承,然其係下游之提款車手工作,在被害人發覺被騙訴警究辦後,大多可藉由監視器畫面調閱查得其犯罪,此從附表所示各該證據欄出處多有監事畫面可以佐證,也可以確知,是其本已無從辯駁,則其自白,乃因事證明確所不得不然,雖其於審理時,就已經通知到庭之被害人大部分均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且該等被害人亦大部分表明不願追究或原諒之意,然其本應就不法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所分擔之犯罪行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責,是被告上開所為各情,俱屬一般之量刑審酌事由,並非特殊情事,則原審僅因吳俊毅無刑事前案、自白犯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情,即遽認其合於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此等裁量並不符合震攝打擊不法詐欺犯罪組織之一般預防目的,按上說明,實難認允當。檢察官就陳宗瑋部分上訴意旨略以:陳宗瑋詐欺行為之次數經原審認定計有如判決書附表一編號2、4、5至9、11、13、14、16、21、22、32、33、附表二及附表四編號1至11、13至15、16、18至24、27至29、31至35、及附表五編號1、3、10、12、15、17、23至31、34、附表四編號12、17、25、26、30所示等不同罪名之犯行,被害人數眾多,各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亦非在少數,原審判決顯有失刑罰比例之衡平原則,原審所量處之刑度顯屬過輕等語,就吳俊毅部分上訴意旨略以:被害人林張彩霞為同一詐欺集團詐騙,犯罪行為有連續性,原審判決只針對吳俊毅對林張彩霞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3千元部分之受害事實為其判決附表二內之記載,並說明先前詐取現金97萬元非本案審理範圍,與事實不符,再者,林張彩霞於本案中因詐欺集團所為上開犯行後,迄今產生對陌生人恐懼、疑被監聽、選擇失憶、拒看遞送之法院判決書、換手機、停止室內電話、而導致身心俱疲,精神受有創傷,足見原審判決顯有失刑罰比例之衡平原則,原審所量處之刑度顯屬過輕,公訴檢察官並指明吳俊毅應不給予緩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3頁),指謫原審上開裁量有所不當。然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查原判決之量刑斟酌,是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造成之損害,以及坦承之犯罪後態度、與被害人之和解情形及被害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見原判決第13至14頁),可見原審係依刑法第57條規定各款所列情狀,整體斟酌後裁量,既無逾越法定範圍,也無濫用權限之明顯違法情事,檢察官上開所指各情,亦已納入量刑審酌事由,按上說明,尚難遽指原審刑之裁量有何不當違法之處。本件吳俊毅所參與者,為詐欺集團內較為低層之車手組,且係就實際參與部分計算所得報酬,則依其主觀犯意認知,應係限於其有參與向被害人取款者,方願將其他集團成員同對該被害人之行為視為自己之行為而共同負責,其對於未參與之被害人取款行為,自難有所認識或知悉,更無共同犯罪之意思,是原審就林張彩霞先前遭集團詐騙之97萬元,因吳俊毅未參與此部分之提款,認此部分非其共犯之犯罪事實,並無不合。是檢察官上開所指各情雖無理由,然指謫原審對吳俊毅所為之緩刑裁量有所不當,則為有理由。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以其等要與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過重等為由提起上訴,因原審就其等有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以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除另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外,且就原審和解時尚未及履行之部分,另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履行給付等有利之量刑因子未及審酌,則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之上訴,非無理由,且原判決另有如前述不當之處,自無可維持,應將原判決所處之罪刑及定應執行刑,以及其附表八所示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行為時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為圖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擔任上開車手組工作,其等所為嚴重破壞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且本案遭騙之被害人甚多,遭侵害之之財產法益金額合計甚鉅,其等犯罪所生損害嚴重,本應嚴加問責,但念及其等始終自白犯罪,黃孟亮有上開洗錢防制法之有利量刑因子,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有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之有利量刑因子,其等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過程中與被害人和解及履行情況,以及被害人就本案之意見(如附件一至五所示),以及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於原審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109年度訴字第4號卷㈢第212頁),陳宗瑋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有中度身障手冊(此部分不主張刑法第19條之事由,主張為量刑因子,見本院卷㈢第181頁)及低收入戶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5項所示之刑,並就本件參與犯罪屬性整體衡量後,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至5項所示。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上開想像競合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因司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以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3年。」,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件自無庸再就被告行為態樣有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予以審酌論述。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上開行為分擔時獲取之報酬,原審依黃孟亮自承是按次1,000元等語,陳宗瑋自承是按交付10萬元可獲取1,000元等語,翁子棋自承為提領金額之2%等語,吳俊毅自承為提領之金額2%等語,以及依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於原審與各該被害人和解及履行之結果,從有利之計算,估算結果仍有如其附表八所示之報酬所得金額,然因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款項,其等給付與被害人之款項,合計已逾上開分受之犯罪所得,可認已未保有本件犯罪所得,若仍在本案中為沒收,毋寧過苛,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爰不再為沒收諭知,併予說明。
六、不另為免訴部分: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認為黃孟亮亦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惟黃孟亮參與本件詐欺犯罪組織所分擔對其他被害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已經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該案於108年11月18日繫屬,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判處其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而本案是108年12月31日繫屬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黃孟亮參與詐騙集團犯罪組織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當為前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按前說明,當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自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檢察官就黃孟亮參與犯罪組之行為在本案為追加起訴,於法未合,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七、按就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其效力及於沒收。是上開就本案有罪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沒收。雖原判決有如前述應撤銷之事由,但就本件扣案如原判決附表六所示之物,分別係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所有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而為本案犯罪之用,原審已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在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如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現金,分別係吳俊毅、翁子棋為本案詐欺犯行所提領後尚未繳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之款項,分屬其等得實際支配之財物,原審已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在吳俊毅、翁子棋項下宣告沒收,如原判決附表七之一所示之物,經核與本案犯罪並無關連,其餘黃孟亮、陳宗瑋、翁子棋、吳俊毅移轉、掩飾之上繳之犯罪所得,因不具事實上之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理由,經核並無違誤。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黃德松、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顏伯融、林逸群、孟令士追加起訴、檢察官林逸群、謝承勳、鄭世揚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山明提起上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吳俊毅、陳宗瑋、黃孟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之時間、方式(新臺幣,下同)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及車手取款方式 ⑴提領車手 ⑵第一次收水 ⑶第二次收水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主文 1 告訴人許文惠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3日下午5時許,以電話向許文惠佯稱:其為伊某友人,急需借款云云,致許文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3日下午1時11分許、同日下午1時14分許 50,000元 、 50,000元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於108年5月13日下午1時35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汀州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②於108年5月13日下午1時38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館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③於108年5月13日下午1時42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⑴吳俊毅 (原審109年度訴字第4號案件「下稱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文惠之證述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721號卷「下稱108偵23721號卷」第269頁、第271頁) ⑵告訴人許文惠之存摺影本 (見108偵23721號卷第285頁) ⑶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1364號、108年8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1523號函號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85號卷「108偵19385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108偵23721號卷第259頁至第256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25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72號卷「下稱108偵15772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42號卷「下稱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567號卷「下稱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警聲搜字第646號卷「下稱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告訴人黃仁勳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3日下午4時前某時許,在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之「龜山生活通」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黃仁勳見上開訊息後,而向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為「MIMI」(109訴4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應予更正)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黃仁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許 16,500元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4日上午11時2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萬全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6,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該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仁勳之證述 (見108偵23721號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⑵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1364號、108年8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1523號函號暨所附鄭潔儀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9385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108偵23721號卷第259頁至第256頁)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257頁) ⑷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⑸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告訴人游秀葉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3日下午4時6分許、同年月14日上午10時10分許,分別以電話及LINE向游秀葉佯稱:其為伊同學「蕭彩雪」,因投資周轉而急需借款云云,致游秀葉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之平鎮北勢郵局 100,000元 ⑴中壢南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志輝)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於108年5月14日中午12時8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萬全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②於108年5月14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仟發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③於108年5月14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雙連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④於108年5月14日中午12時19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雙連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⑤於108年5月14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仟瑞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⑴證人即告訴人游秀葉之指訴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57頁至第161頁) ⑵告訴人游秀葉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⑶中壢南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志輝)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53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被告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被害人王維達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4日下午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畢業大清倉」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王維達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暱稱「Amelia」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王維達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下午1時51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基隆新豐街郵局 9,000元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4日下午1時58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仟瑞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⑴證人即被害人王維達之證述 (見108偵23721號卷第319頁至第323頁) ⑵被害人王維達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337頁至第341頁) ⑶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1364號、108年8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1523號函號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9385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108偵23721號卷第259頁至第256頁) ⑷原審109年7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原審109年度訴字第4號卷第二卷「下稱109訴4號卷二」第491頁、第497頁、第503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被告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告訴人莊昭緣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4日下午1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畢業大清倉」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莊昭緣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暱稱「amelia」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莊昭緣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下午2時4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號之海洋大學郵局自動櫃員機 18,000元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4日下午2時42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馬偕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⑴證人即告訴人莊昭緣之指訴 (見108偵19385號卷第23頁、第25頁) ⑵告訴人莊昭緣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9385號卷第29頁) ⑶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1364號、108年8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1523號函號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9385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108偵23721號卷第259頁至第256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5號卷第55頁、第57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告訴人江芳龍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4日下午2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文山幫」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江芳龍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暱稱「mim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江芳龍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下午4時23分許 17,000元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4日下午4時26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萬全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7,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⑴證人即告訴人江芳龍之指訴 (見108偵23721號卷第345頁至第349頁) ⑵告訴人江芳龍之匯款單、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363頁至第367頁) ⑶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1364號、108年8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1523號函號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潔儀)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9385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108偵23721號卷第259頁至第256頁) ⑷原審109年7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原審109訴4號卷二第491頁、第497頁、第503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被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告訴人李冠勳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6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我是板橋人」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冷氣之不實訊息,經李冠勳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冷氣1台予伊云云,致李冠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所示帳戶。 108年5月17日上午9時53分許 8,000元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敦中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按:與本判決附表三編號4即原審109訴687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4為同一提領時間之2筆)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冠勳之證述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89號卷「下稱108偵19389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⑵告訴人李冠勳之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15772號卷第373頁至第38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原審108年度訴字第562號卷第一卷「下稱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9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卷第二卷「下稱新北檢108偵32244號卷二」第577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告訴人傅宸緯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某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傅宸緯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安啾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傅宸緯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入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帳匯入至右列所示帳戶。 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6分許 18,000元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5,000元。 ②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體場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車手提領高於告訴人匯入金額)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⑴證人即告訴人傅宸緯之證述 (見108偵19389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 ⑵告訴人傅宸緯之手機畫面截圖 (108偵15772號卷第366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99頁至第100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被告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告訴人林楹凱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淡江透可版」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林楹凱見上開訊息,而與LINE帳號「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林楹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網路轉帳匯款16,000元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 16,000元 ⑴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08分許及同日上午11時09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兆豐銀行敦北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12,000元。 (按:與本判決附表三編號5即原審109訴687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5為同一提領時間之2筆) ⑴吳俊毅(原審108年度訴字第562號案件「下稱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⑵陳宗瑋(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楹凱之證述 (見108偵12942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8頁、新北檢108偵32244號卷二第580頁至第581頁) ⑷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⑸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告訴人徐綺瑩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上午約10許,以電話向徐綺瑩佯稱:其為業務張小姐,急需借款云云,致徐綺瑩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康寧店內 20,000元 ⑴高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 ⑵被告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14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體育館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綺瑩之證述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89頁、第191頁) ⑵告訴人徐綺瑩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清單、存摺影本 (108偵23721號卷第201頁、第203頁) ⑶高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之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偵19389號卷第73頁、第75頁、108偵23721號卷第185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102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告訴人謝易芳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要賣東西的都來這裡PO」社團中,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謝易芳見上開訊息後,而與其聯繫,其並以LINE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謝易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0 路0號之岡山空軍醫院內 (⑴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匯款時間】欄,誤載為【11時許】,業經檢察官更正。⑵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詐騙手法】欄轉帳時間誤載為【11時14分許】,業經檢察更正。) 18,000元 ⑴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陽信銀行復興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⑴吳俊毅(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⑵陳宗瑋(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易芳之指訴 (見108偵12942號卷第97頁至第100頁) ⑵告訴人謝易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0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⑷吳俊毅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見原審108訴562號卷一第299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告訴人陳施雪娥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中午12時26分許,以電話向陳施雪娥佯稱:其為伊表弟,需借款周轉云云,致陳施雪娥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存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中午12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民生郵局 30,000元 ⑴高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17日中午12時50分許、同日中午12時51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北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施雪娥之指訴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451號卷「下稱108偵21451號卷」第57頁、第59頁) ⑵告訴人陳施雪娥之匯款單據 (見108偵21451號卷第67頁) ⑶高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之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偵19389號卷第73頁、第75頁、108偵23721號卷第185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21451號卷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被告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告訴人李慧玲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中午12時前某時許,在PCHOME商店街網站之「媽咪愛團購」賣場中對公眾刊登販售販賣卵磷粉之不實訊息,經李慧玲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卵磷粉云云,致李慧玲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中午12時22分許 1,300元 ⑴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37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復春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慧玲之指訴 (見108偵23721號卷第217頁至第221頁) ⑵告訴人李慧玲之往來明細、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239頁至第253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102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告訴人鄭喻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五四勁戰專屬買賣版」社團內,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鄭喻鴻見上開訊息而與LINE暱稱「安揪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向伊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鄭喻鴻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22分許 (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匯款時間】欄誤載為「108年5月17日13時許」,業經檢察官更正) ,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 18,000元 ⑴吳俊毅(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⑵陳宗瑋 (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喻鴻之證述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⑵告訴人鄭喻鴻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0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9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資料(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告訴人劉駿莨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以LINE向劉駿莨佯稱:其為友人「謝青樹」,因未帶存摺又急需匯款予他人,故需借款云云,致劉駿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31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慶豐分社 180,000元 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祥瑋)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於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54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 ②於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57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復興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③於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59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北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④於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2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復興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⑤於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4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民生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⑥於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6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長春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⑦分別於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8分許、同日下午2時19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春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 ⑧於108年5月17日下午3時32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臺北復興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3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駿莨之證述 (見108偵19389號卷第33頁、第35頁) ⑵告訴人劉駿莨之匯款回單 (見108偵21451號卷第109頁) 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祥瑋)之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9389號卷第77頁、第79頁) ⑷原審109年7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103頁至第105頁為④至⑦;109訴4號卷二第505頁至第509頁為編號⑧)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告訴人陳易成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Jordon、討論買賣收藏專區」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陳易成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安啾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以LINE向伊佯稱: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林易成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右列匯入金額款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56分許 (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匯款時間欄,原誤載為108年5月17日14時許,業經檢察官更正。) 18,000元 ⑴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旭映)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7日下午3時16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⑶吳俊毅提領後回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該成員於同日某時,分別指示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照片、地址予吳俊毅、陳宗瑋,吳俊毅依指示將前開提領,放置於上開地址第一層收水陳宗瑋再依指示至該址取款,嗣後陳宗瑋又依指示將前開取款金額面交予第二層收水黃孟亮。 ⑴吳俊毅(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⑵陳宗瑋(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易成之證述 (見108偵12942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 ⑵吳俊毅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被害人林易成以手機之網路轉帳畫面截圖 (見108偵12942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 ⑶「Yuan Chih Huang」臉書個人頁面、告訴人陳易成與「安啾拉ViVi」使用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等畫面截圖 (見108偵21451號卷第139頁至第147頁) ⑷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08年5月23日湖存字第1085001596號函暨所附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旭映)交易明細查詢 (見108偵15772號卷第195頁至第201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告訴人薛金土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5日上午9時許起,以電話向薛金土佯稱:其為伊姪子,有急事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薛金土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7日下午3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北中和簡易分行 80,000元 ⑴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珮璇)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款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17日下午3時49分許、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②分別於108年5月17日下午3時52分許、同日下午3時5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克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⑴證人即告訴人薛金土於之指訴 (見108偵21451號卷第159頁、第161頁) ⑵告訴人薛金土之存取款憑條 (見108偵21451號卷第173頁) 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珮璇)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21451號卷第233頁至第235頁) ⑷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被告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21451號卷第149頁至第155)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告訴人曾子銘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苗栗市○○里○○○號National United University」社團內,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曾子銘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安啾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曾子銘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地,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0日中午12時19分許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編號2之詐欺時間、方法及金額欄,原誤載為「同日上午11時19分許」,業經檢察官為更正,在址設苗栗市○○路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18,000元 ⑴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中午12時48分許、同日12時50分許止,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錦富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17,000元、3,000元。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編號9部分之提領時地欄誤載為中午12時5分許,提領欄誤載為共提領9次共104,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本院109年度訴237號案件「下稱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⑴證人即告訴人曾子銘之指訴 (見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26號卷「下稱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26頁至第28頁) ⑵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5號卷第59頁至第62頁) ⑷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⑸陳宗瑋之手寫資料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告訴人吳振曄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輔仁大學二手交流網」社團內,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吳振曄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之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吳振曄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貴子郵局 9,000元 ⑴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臺北圓山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2,000 元。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編號9部分之提領時地欄誤載為中午12時5分許,提領欄誤載為共提領9次共104,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振曄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29頁、第30頁) ⑵告訴人吳振瞱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79頁) ⑶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797號卷「下稱108偵19797號卷」第27頁、第29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被告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告訴人葉訓銘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下午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某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葉訓銘見上開訊息而與LINE暱稱「安啾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以LINE向伊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葉訓銘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1分許(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詐欺時間、方法及金額欄,誤為贅載11時25分許,惟該筆15,000元非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應予更正刪除) 3,000元(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詐欺時間、方法及金額欄,誤載為18,000元,應予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⑴證人即告訴人葉訓銘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31頁、第32頁) ⑵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797號卷第27頁、第29頁) ⑷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⑸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告訴人許家淇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龍潭人社團-鄉親交流廣場」社團內,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許家淇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安啾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許家淇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23分許 18,000元 ⑴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28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林安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編號9之提領時地欄誤載為中午12時5分許,提領欄誤載為共提領9次共104,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家淇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 ⑵告訴人許家淇之匯款單據、手機對話內容截圖 (見108偵19797號卷第91頁) ⑶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797號卷第31頁、第33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告訴人彭聖翔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某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彭聖翔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彭聖翔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25分許,在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之佳冬郵局 18,000元 ⑴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下午3時30分許、同日下午3時48分許、下午3時55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臺北大同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5,000元、3,000元。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編號9部分之提領時地欄誤載為中午12時5分許,提領欄誤載為共提領9次共104,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聖翔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⑵告訴人彭聖翔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96頁) ⑶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⑷吳俊毅提領向之監視錄影畫面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告訴人陳雲良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許(109訴147號案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誤載為108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業經檢察官更正),以電話向陳雲良佯稱:其為伊友人「劉美玲」,因急需用錢而欲借款云云,致陳雲良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31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合作金庫長安分行 180,000元 ⑴臺北西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璧丞)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21日中午12時15分許起至同日12時17分許止,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南港後山埤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60,000元、60,000元。 ②分別於108年5月21日中午12時28分許、同日中午12時29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松山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 ③分別於108年5月22日上午9時2分許、同日上午9時3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彰化銀行西松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10,000元、20,000元。(109訴147案件起訴書之犯罪行為欄中漏載②、③,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號案件「下稱109訴147號案件」起訴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雲良之指訴 (見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45號卷「下稱士檢108偵9845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卷「下稱士院108審金訴168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⑵告訴人陳雲良之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 (見士檢108偵9845號卷第19頁、第20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璧丞之交易明細資料 (見士檢108偵9845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851號卷「108偵23851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士檢108偵9845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108偵19389號卷第106頁、108偵23851號卷第17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4 告訴人廖滿足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9日晚間8時53分許,以電話向廖滿足佯稱:其為伊姪子「廖士霆」,欲向伊借款云云,致廖滿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39分許(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詐欺時間、方法及金額欄誤載為15時20分許,業經檢察官更正),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之溪崑郵局 150,000元 ⑴高雄桂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祥宇)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下午3時14分許、同日下午3時15分許止,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臺北大同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60,000元、60,000元。 ②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下午3時20分許、同日下午3時21分許止,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號0樓統一超商三德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提領欄誤載為共提領5次,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⑴證人即告訴人廖滿足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24頁、第25頁) ⑵告訴人廖滿足之匯款單據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60頁) ⑶告訴人廖滿足以行動電話與「心想事成」對話內容等手機畫面截圖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81號卷「下稱108偵17381號卷」第57頁至第67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3日儲字第1080183694號函及108年7月12日儲字第1080158437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祥宇)開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17頁至第119頁、108偵17381號卷第191頁、第195頁、第199頁) ⑸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 (PS.上述偵卷內照片所示時間無誤,但說明文字所示日期誤載為「5月14日」) ⑹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⑺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⑻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郝玉英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向郝玉英佯稱:其為伊友人「玉妹」,欲借款云云,致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1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之龜山文化郵局 50,000元 ⑴高雄桂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祥宇)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3分許、同日上午11時6分許止,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永春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50,000元、5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⑴證人即告訴人郝玉英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22頁、第23頁) ⑵告訴人郝玉英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5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3日儲字第1080183694號函及108年7月12日儲字第1080158437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祥宇)開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17頁至第119頁、108偵17381號卷第191頁、第195頁、第199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 (見108偵17381號卷第第21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告訴人張美蘭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9日下午5時16分許及同年月20日上午11時35分許,以電話及Line向張美蘭佯稱:其為伊姪子「張佑綸」,因需現金周轉而欲借款云云,致張美蘭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⑴ 108年5月20日下午1時45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號之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⑵ 108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木柵分行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之詐騙手法欄誤載為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19分許、同年月21日上午9時55分許,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 100,000元 ⑵ 100,000元 ⑴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璧丞)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同日下午2時34分許止,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臺北圓山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②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36分許、同日下午2時37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林安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③於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40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9,000元。 ④分別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8分許、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林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⑤分別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13分許、同日上午11時14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信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金額20,000元、20,000元。 ⑥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16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永春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美蘭之指訴 (見108偵17381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⑵告訴人張美蘭之金融卡、存摺、匯款單據及其以行動電話與「張佑綸」對話內容之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03頁至第115頁) ⑶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8年7月24日作心詢字第108072211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85頁至第189)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7381號卷第第23頁、第25頁、第35頁至第45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告訴人許乃祥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1日上午某時許,以電話向許乃祥佯稱:其為伊小舅子「王金城」,欲借款云云,致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29分許,在金門縣○○鎮○○路000號永豐商業銀行 50,000元 ⑴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璧丞)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21日下午1時28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分埔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乃祥之指訴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17頁、第118頁) ⑵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8年7月24日作心詢字第108072211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85頁至第189)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23851號卷第21頁) ⑷原審109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 (見109訴4號卷二第511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告訴人陳涓涓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9日下午2時14分許、同年月20日上午10時38分許、同年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以電話及Line向陳涓涓佯稱:其為伊姪子「陳盈宗」,因經營精品店急需周轉而欲借款云云,致陳涓涓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1日中午12時2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之光華郵局 150,000元 ⑴中華郵政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子揚)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於108年5月21日中午12時45分許、同日中午12時46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永春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60,000元、60,000元。 ②於108年5月21日中午12時48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永春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 ③於108年5月21日中午12時50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永春郵局(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之領款地點欄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信門市,業經檢察官更正)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1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涓涓之指訴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⑵告訴人陳涓涓之匯款單據及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57頁、第161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2日儲字第1080158437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子揚)之開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91頁至第193頁、第197頁) ⑷原審109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 (見108偵17381號卷第25頁、109訴4號卷二第511頁、第513頁) (108偵23851號卷第19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告訴人劉興隆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40分許,以電話向劉興隆佯稱:其為伊外甥「林縱昌」,需借款周轉云云,致劉興隆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1日下午2時2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50,000元 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士源) ⑵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21日下午3時19分許、同日下午3時20分許、同日下午3時21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分埔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元、20,000元、20,000元。 ②於108年5月21日下午3時24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信北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8,000元。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之領款時間⑷所對應之領款地點欄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分埔門市,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興隆之指訴 (見108偵23851號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⑵告訴人劉興隆之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 (見108偵23851號卷第151頁、第155頁) 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士源)之個人基本資訊、往來明細查詢等資料 (見108偵23851號卷第63頁至第73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23851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 被害人王美玉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1日某時許,以電話向王美玉之姊佯稱:其為伊友人「潘秀霞」,急需借款云云,致王美玉之姊陷於錯誤而轉告王美玉,並要求伊匯款,致王美玉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2日上午1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一信合作社 100,000元 ⑴臺北西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璧丞)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22日上午10時46分許、同日上午10時47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西松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60,000元、4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⑴證人即被害人王美玉之指訴 (見108偵19389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⑵被害人王美玉之匯出匯款條 (見108偵19389號卷第64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璧丞之交易明細資料 (見士檢108偵9845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108偵23851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107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被害人黃寶絨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1日下午1時15分許及同年月22日上午9時42分許,以電話向黃寶絨佯稱:其為伊友人「葉淑芬」,因朋友出事急需用錢而借款云云,致黃寶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2日中午12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潭子郵局 30,000元 ⑴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子揚)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22日下午1時6分許、同日下午1時7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影城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寶絨之指訴 (見108偵19389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2日儲字第1080158437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子揚)之開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見108偵17381號卷第191頁至第193頁、第197頁)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108頁) ⑷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⑸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告訴人莊智淵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4日上午10時前某時許,臉書網站之「LEXUS」社團中,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莊智淵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暱稱為「Sa Sa」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莊智淵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4日上午11時20分許 18,000元 ⑴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烱文)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24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日津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⑴證人即告訴人莊智淵之指訴 (見108偵15772號卷第385頁、第387頁) ⑵告訴人莊智淵之APP轉帳紀錄、手機畫面截圖等資料 (見108偵15772號卷第391頁至第395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6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63879號函、108年7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7758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烱文)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5772號卷第203頁至第213頁、108偵19385號卷第93頁至第99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5772號卷第181頁) ⑸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108紅69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9年度刑保第87號、第88號贓證物清單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42號卷「下稱108偵12942號卷」第27頁至第51頁、第245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卷第一卷「下稱109訴4號卷一」第75頁、第79頁) ⑹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⑺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⑻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告訴人劉香蘭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4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之「媽咪平價小舖」,對公眾刊登販售胃腸藥之不實訊息,經劉香蘭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暱稱「珮怡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胃腸藥予伊云云,致劉香蘭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4日中午12時17 分許 2,550元 ⑴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烱文)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24日下午1時54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巷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馬偕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香蘭之指訴 (見108偵19385號卷第45頁、第47頁) ⑵告訴人劉香蘭之存摺影本、手機畫面截圖等資料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11頁至第417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6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63879號函、108年7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7758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烱文)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5772號卷第203頁至第213頁、108偵19385號卷第93頁至第99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5號卷第63頁) ⑸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108紅69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9年度刑保第87號、第88號贓證物清單 (見108偵12942號卷第27頁至第51頁、第245頁,109訴4號卷一第75頁、第79頁) ⑹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⑺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⑻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告訴人陳月雲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2日某時許及同年月23日某時許,以電話向陳月雲佯稱:其為向伊承攬工程之「舵仔賢」,因急需用錢而先請領工程款云云,致陳月雲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⑴ 108年5月22日下午2時36分許 ⑵ 108年5月23日下午2時48分許 ⑴ 100,000元 ⑵ 200,000元 ⑴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淑貞) ⑵中國信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淑貞) (109訴12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檢察官更正) ⑶吳俊毅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22日下午3時12分許、3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民生分行,持上開⑴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50,000元、50,000元。 ②於108年5月23日下午3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重陽分行,持上開⑵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20,000元。 ⑴吳俊毅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2號案件「下稱109訴12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⑵陳宗瑋 (109訴12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⑶黃孟亮 (109訴12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月雲之指訴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5號卷【下稱109偵155號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⑵告訴人陳月雲之匯款回條2紙、存摺影本1紙 (見109偵155號卷第117頁、第119頁) ⑶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淑貞)、中國信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淑貞)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109偵155號卷第99頁至第103頁) ⑷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見109偵155號卷第19頁、第21頁、108偵19389號卷第109頁) ⑸陳宗瑋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陳宗瑋之手寫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俊毅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二:吳俊毅、陳宗瑋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之時間、方式(新臺幣,下同) 匯款或交付款項時間 匯款或交付款項金額 匯入帳戶及車手取款方式 ⑴提領車手 ⑵收水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周永裕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於108年5月24日上午11時許,以Line向周永裕佯稱:其為伊友人「簡煥忠」,欲借款清償積欠貨款云云,致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4日中午12時56分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彰化銀行 120,000元 ⑴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啟銘)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24日下午2時53分許,遭警員逮捕並扣得上開帳戶提款卡,警員隨即帶同吳俊毅依照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之指示,以扣得之上開帳戶提款卡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永豐銀行城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同日下午4時9分許、同日下午4時10分許、同日下午4時10分許及同日下午4時11 分許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 ⑶吳俊毅提領後回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下午4時21分許,分別以LINE通訊軟體指示並傳送照片、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之車號0000-00號黑色自用小客車旁之塑膠袋內)予吳俊毅、陳宗瑋,吳俊毅於同日下午4時48分許,配合警方而依該成員指示將一袋現金(內為警所提供之2000元及夾附白紙),放置於上開地址,陳宗瑋再依該成員指示至該址取款,嗣後陳宗瑋又依指示將前開所取款項交給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 ⑴吳俊毅 (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42號案件「下稱109訴142號案件」) ⑵陳宗瑋 (109訴142號案件) ⑴證人告訴人周永裕之證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01頁至第103頁) ⑵告訴人周永裕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截圖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09頁至第113頁) ⑶戶名張啟銘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15頁至第120頁) ⑷吳俊毅提領之現場畫面及其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2頁、第73頁) ⑸陳宗瑋提領之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及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4頁至第78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⑹千元新臺幣2張影本(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47頁) ⑺陳宗瑋之手寫資料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⑻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108紅69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9年度刑保第87號、第88號贓證物清單 (見108偵12942號卷第27頁至第51頁、第245頁,109訴4號卷一第75頁、第79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告訴人林張彩霞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3日上午某時許,以電話向林張彩霞佯稱:伊先前給付款項(按:此部分為林張彩霞遭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取現金97萬元,非本案審理範圍)仍有不足,尚需匯款云云,致林張彩霞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共計203,000元)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⑴ 108年5月23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址設雲林縣○○市○○路000號之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⑵ 108年5月23日中午12時38分許,在址設雲林縣○○市○○路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 ⑴ 50,000元 ⑵ 110,000元、43,000元 ⑴渣打銀行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傅國維) ⑵土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啟銘) ⑶傅國維依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指示,於108年5月24日中午12時16分許,自上開⑴所示帳戶將148,000元臨櫃領出並匯款至上開所示⑵帳戶內。 ⑶吳俊毅於108年5月24日下午2時53分許,遭警員逮捕並扣得上開所示⑵帳戶提款卡,警員隨即帶同被告吳俊毅依照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之指示,以扣得之上開所示⑵帳戶提款卡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同日下午4時3分許及同日下午4時5分許使用上開所示⑵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60,000元、60,000元。 ⑷吳俊毅提領後回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下午4時21分許,分別以LINE通訊軟體指示並傳送照片、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之車號0000-00號黑色自用小客車旁之塑膠袋內)予吳俊毅、陳宗瑋,吳俊毅於同日下午4時48分許,配合警方而依該成員指示將一袋現金(內為警所提供之2000元及夾附白紙),放置於上開地址,陳宗瑋再依該成員指示至該址取款,嗣後陳宗瑋又依指示將前開所取款項交給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 ⑴吳俊毅 (109訴142號案件) ⑵陳宗瑋 (109訴142號案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張彩霞之證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21頁至第124頁) ⑵證人傅國維之證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45頁至第151頁) ⑶告訴人林張彩霞之雲林縣斗六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影本、匯款回條及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27頁頁至第132頁) ⑷戶名傅國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36頁) ⑸戶名張啟銘之臺灣土地銀行五甲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137頁頁至第143頁) ⑹吳俊毅提領之現場畫面及其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2頁、第73頁) ⑺陳宗瑋提領之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及以行動電話與「誠以待人」對話擷取畫面、陳宗瑋指認吳俊毅之照片 (見108偵12942號卷第74頁至第78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49頁至第152頁) ⑻千元新臺幣2張影本(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47頁) ⑼陳宗瑋之手寫資料資料 (見108偵12942號卷第155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三:吳俊毅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之時間、方式(新臺幣,下同) 匯款或交付款項時間 匯款或交付款項金額 匯入帳戶及車手取款方式 涉案取簿及提領車手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陳柔彤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上午9時46分前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上,對公眾刊登販售遊樂園門票之不實訊息,經陳柔彤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珮怡」之某不詳成員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遊樂園門票予伊云云,致陳柔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匯款,匯款5,970元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46分許 5,940元(不含匯費30元,109訴237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原記載5,970元,應予更正) ⑴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下午3時30分許、同日下午3時48分許、下午3時55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臺北大同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5,000元、3,000元。 (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編號9之提領時地欄誤載為中午12時5分許,提領金額欄誤載為共提領9次共104,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237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柔彤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40頁至第42頁) ⑵告訴人陳柔彤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01頁) ⑶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⑷吳俊毅提領向之監視錄影畫面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被害人曲彥宇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爆廢公社」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曲彥宇見上開訊息而與其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曲彥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56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號明新科技大學內 16,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237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⑴證人即被害人曲彥宇之指述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43頁、第44頁) ⑵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⑶被告吳俊毅提領向之監視錄影畫面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PS.照片所示時間無誤,但說明文字所示日期誤載為「5月14日」)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曲彥宇)、本院109年7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 (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05頁、109訴4號卷二第517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告訴人 劉凱禎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0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劉凱禎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劉凱禎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20日下午3時10分許 18,000元 ⑴吳俊毅 (109訴237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凱禎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46頁至第48頁) ⑵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8月15日頭份字第1080000528號、108年7月17日頭份字第10800001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詩婷)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120頁至第122頁、108偵19385號卷第85頁至第89頁) ⑶吳俊毅提領向之監視錄影畫面 (見士檢108偵11426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告訴人 褚雅倫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上午9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褚雅倫見上開訊息後,而以LINE與其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褚雅倫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05月17日上午9時51分許 18,000元 ⑴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敦中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即109訴4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為同一提領時間之2筆) ⑴吳俊毅 (原審109年度訴字第687號案件「下稱109訴68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4) (配合109訴4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褚雅倫之指訴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卷第二卷「下稱新北檢108偵32244號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9號卷第99頁、新北檢108偵32244號卷二第577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告訴人 黃文子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7日上午9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黃文子見上開訊息後,而以LINE與其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黃文子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05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許 16,000元 ⑴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家勤) ⑵吳俊毅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1時08分許及同日上午11時09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兆豐銀行敦北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12,000元。 (與附表一編號9及附表三編號5即109訴4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為同一提領時間之2筆) (109訴68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5之提領時間欄、提領欄、提領地點欄誤載為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13分許,提領18,000元、提領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體育場郵局,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吳俊毅 (109訴68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5) (配合109訴4編號9、108訴562)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文子之指訴 (新北檢108偵32244號卷二第37頁至第39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9538號函、108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1679號函暨所附戶名杜家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6頁至第297頁、108偵15772號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⑶吳俊毅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見108訴562號卷一第298頁、新北檢108偵32244號卷二第580頁至第581頁) 吳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翁子棋、陳宗瑋、黃孟亮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之時間、方式(新臺幣,下同)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及車手取款方式 ⑴提領車手 ⑵第一次收水 ⑵第二次收水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林宜汶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之「瀨mm62594團批達媽館」(後改名媽咪團團館」)之個人賣場,對公眾刊登販售奶粉之不實訊息,經林宜汶見上開訊息而與Line帳號「0000000」、暱稱「燕兒」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奶粉支予伊云云,致林宜汶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6日日上午11時27分許 14,400元 ⑴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6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師大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7,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宜汶之指訴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⑵告訴人林宜汶之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29頁至第145頁) ⑶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之交易清單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286號卷「下稱108偵20286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⑷被告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1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告訴人賴郁程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4日下午1時前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之商店街,對公眾刊登販售武田合利他命之不實訊息,經賴郁程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武田合利他命予伊云云,致賴郁程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6日中午12時9分許 2,600元 ⑴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0分許(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之領款時間欄誤載為108年5月6日下午14時30分許,業經檢察官更正),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師大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郁程之指訴 (見108偵20286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⑵告訴人賴郁程之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⑶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之交易清單 (見108偵20286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1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告訴人黃騵駒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中午12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TMU二手販賣」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黃騵駒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及筆記型電腦1台予伊云云,致黃騵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8分許 38,000元 ⑴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 ⑵翁子棋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6日下午1時50分許、同日下午1時51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師大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騵駒之指訴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 ⑵告訴人黃騵駒之交易明細、存摺影本、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56頁至第63頁) ⑶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之交易清單 (見108偵20286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2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告訴人張幗玲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下午某時,在旋轉拍賣網站中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張幗玲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定金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張幗玲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6日下午3時24分許 7,000元 ⑴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6日下午4時29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師大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幗玲之指訴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 ⑵告訴人張幗玲之轉帳交易明細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41頁至第46頁) ⑶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之交易清單 (見108偵20286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1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告訴人廖珮珺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某時許,在旋轉拍賣網站中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廖珮珺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漲號「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廖珮珺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6日下午4時2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之自動櫃員機 13,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⑴證人即告訴人廖珮珺之指訴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⑵告訴人廖珮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20286號卷第49頁) ⑶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凱)之交易清單 (見108偵20286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20286號卷第21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告訴人林威呈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中午12時57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TMU二手販賣粉絲團」社團中對公眾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經林威呈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筆記型電腦1台予伊云云,致林威呈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豫溪門市 20,000元 ⑴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36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之領款地點欄第2格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業經檢察官更正)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呈之指訴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91號卷「下稱108偵19391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⑵告訴人林威呈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25頁至第145頁) 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383頁、第385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被害人杜旻凌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7日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中對公眾刊登販售臺灣蜂膠及葉黃素之不實訊息,致杜旻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34分許 3,600元 ⑴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37分許、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北市金門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1,000元、17,000元。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之領款地點欄第2格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業經檢察官更正) ②分別於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13分許、同日上午11時14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店天廈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6,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⑴證人即被害人杜旻凌之指述 (見108偵19391號卷第39頁、第41頁) ⑵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⑶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7頁、第387頁) ⑷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告訴人賴怡芳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7日某時,在PCHOME網站之「瀨mm62594團批達媽館」個人賣場中,對公眾刊登奶粉之不實訊息貼文,賴怡芳見上開訊息而與LINE與帳號「0000000」、暱稱「燕兒」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奶粉予伊云云,致賴怡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39分許 6,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怡芳之指訴 (見108偵19391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 ⑵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⑶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7頁、第387頁) ⑷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被告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告訴人孫浩議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下午1時19分前某時許許,在臉書網站之「TMU二手販賣粉絲團」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孫浩議見上開訊息後,而與其聯繫,其並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孫浩議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吳興郵局 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⑴證人即告訴人孫浩議之指訴 (見108偵19391號卷第57頁、第59頁) ⑵告訴人孫浩議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7頁、第387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告訴人陳靖雯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之「媽咪寶貝雜貨鋪」個人賣場中對公眾刊登販售遊樂園門票之不實訊息,經陳靖雯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遊樂園門票予伊云云,致陳靖雯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30分許 3,710元 ⑴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於108年5月7日中午12時8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凡賽絲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6,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靖雯之指訴 (見108偵19391號卷第61頁、第63頁) ⑵告訴人陳靖雯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213頁) 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01頁、第109頁、第111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告訴人徐凱瑞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勤益相挺二手物買賣交易站」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徐凱瑞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暱稱「Teresa Zeng」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徐凱瑞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太平勤利門市 18,000元 ⑴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分別於108年5月7日中午12時42分許、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凱瑞之指訴 (見108偵19391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 ⑵告訴人徐凱瑞之提款卡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219頁至第229頁) 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1頁、第113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被害人陳妙盈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許,以Line暱稱「Teresa Zeng」之帳戶,向陳妙盈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陳妙盈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0號竹東郵局 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妙盈之指訴 (見108偵19391號卷第81頁、第83頁) ⑵被害人陳妙盈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259頁至第274頁) 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1頁、第113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告訴人吳紋瑩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中對公眾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經吳紋瑩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暱稱「小可愛」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筆記型電腦1支予伊云云,致吳紋瑩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中午12時17分許 2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紋瑩之指訴 (108偵19391號卷第71頁至第75頁) ⑵告訴人吳紋瑩之交易明細表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237頁至第241頁) 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1頁、第113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被害人吳丁源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6日晚間10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吳丁源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聯繫販賣事宜,致吳丁源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7日中午12時20分許 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⑴證人即被害人吳丁源之指述 (見108偵19391號卷第77頁、第79頁) ⑵告訴人吳丁源之交易明細表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247頁至第253頁) 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表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91號卷第111頁、第113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告訴人葉宛婷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7日中午12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大臺北租屋網」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葉宛婷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分期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葉宛婷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許 6,000元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8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濟南二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5,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8)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8)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8) ⑴證人即告訴人葉宛婷之指訴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796號卷「下稱108偵26796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⑵告訴人葉宛婷之匯款單、手機畫面擷圖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下稱108偵19386號卷」第147頁至第153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儲字第1080256033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26796號卷第27頁、108偵19386號卷第319頁至第327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26796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告訴人尤芷琳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16日晚間11時39分許,在旋轉拍賣網站中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尤芷琳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為「靜媗」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尤芷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 年5月8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南水交社郵局 4,500元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8日上午10時55分許、同日上午10時56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生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7,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9)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9)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9) ⑴證人即告訴人尤芷琳之指訴 (見108偵26796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⑵告訴人尤芷琳之匯款單、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147頁至第153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儲字第1080256033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26796號卷第27頁、108偵19386號卷第319頁至第327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26796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告訴人杜秋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8年4月25日某時許,以電話向杜秋菊佯稱:因伊涉及某某投資案而需負支付款項之責云云,致杜秋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8日上午11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號之臺中民權路郵局 150,000元 ⑴中華郵政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 ⑵翁子棋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8日中午12時許、同日中午12時2分許、同日中午12時3分許、同日中午12時4分許、同日中午12時5分許、同日中午12時6分許、同日中午12時6分許、同日中午12時7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華山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0)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0)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0) ⑴證人即告訴人杜秋菊之指訴 (見108偵19386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⑵告訴人杜秋菊之郵政匯票申請書、存摺影本 (見108偵19386號卷第237頁、第24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1日儲字第108015955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87號卷「下稱108偵19387號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08偵19386號卷第329頁至第336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83頁至第86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被害人李思靜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8日上午9時前某時許,在PCHOME商店街網站之「皇家營養諮詢」賣場中,對公眾刊登販售餐卷之不實訊息,經李思靜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為「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餐卷8張予伊云云,致李思靜陷於錯誤,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8日上午11時29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某萊爾富便利商店內 3,040元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8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6,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思靜之指訴 (見108偵19386號卷第51頁、第53頁) ⑵告訴人李思靜之匯款單、手機畫面截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207頁、第209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儲字第1080256033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26796號卷第27頁、108偵19386號卷第319頁至第327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87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告訴人邱創禹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8日下午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二手/全新IPHONE Ipad Macbook交流區相機TR80美圖A7iii I8 IX IXS S10 apple」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邱創禹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暱稱「Sayu Abe」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邱創禹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8日下午1時29分許 18,000元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8日下午1時39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創禹之指訴 (見108偵19386號卷第33頁、第35頁) ⑵告訴人邱創禹之匯款資料、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113頁、第115頁、第125頁至第133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儲字第1080256033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26796號卷第27頁、108偵19386號卷第319頁至第327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89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告訴人陳亭諺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8日下午2時24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淡江透可福利社」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陳亭諺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陳亭諺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8日下午2時50分許 18,000元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8日下午3時6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統新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亭諺之指訴 (見108偵19386號卷第27頁、第29頁) ⑵告訴人陳亭諺之APP轉帳紀錄、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9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儲字第1080256033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仁澤)之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26796號卷第27頁、108偵19386號卷第319頁至第327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6號卷第88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告訴人周文玄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9日某時許,在PCHOME商店街網站之「杏輝藥妝營養諮詢」個人賣場中,對公眾刊登販售奶粉之不實訊息,經周文玄見上開訊息後而與其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奶粉4罐予伊云云,致周文玄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9日上午9時44分許 2,520元 ⑴中華郵政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9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山擎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4)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4)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4)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文玄之指訴 (見108偵19387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⑵告訴人周文玄之交易明細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7號卷第27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1日儲字第108015955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08偵19386號卷第329頁至第336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7號卷第59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告訴人胡佳慧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前某時許,在PCHOME網站對公眾刊登販售蘆薈汁之不實訊息,經胡佳慧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蘆薈汁2瓶予伊云云,致胡佳慧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9日上午10時14 分許 1,200元 ⑴中華郵政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 ⑵翁子棋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9日上午11時25分許、同日上午11時26分許,在址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錦江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⑴證人即告訴人胡佳慧之指訴 (見108偵19387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⑵告訴人胡佳慧之交易明細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7號卷第40頁、第41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1日儲字第108015955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08偵19386號卷第329頁至第336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84號卷「下稱108偵19384號卷」第117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告訴人陳文盟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8日晚間6時前之某時許,在PCHOME商店街網站上對公眾刊登販售奶粉之不實訊息,經陳文盟見上開訊息後,而與其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奶粉6罐予伊云云,致陳文盟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9日上午10時48分許 2,82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文盟之指訴 (見108偵19384號卷第29頁、第31頁)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1日儲字第108015955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08偵19386號卷第329頁至第336頁) ⑶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4號卷第117頁) ⑷原審109年7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文盟) (109訴4號卷二第519頁、108偵19384號卷第67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告訴人胡懷剛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9日上午10時6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高第一之沒有團名熱血青年」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胡懷剛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為「LeLe」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胡懷剛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9日上午10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楠梓分行(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誤載為11時5分許,應予更正) 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⑴證人即告訴人胡懷剛之指訴 (見108偵19384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⑵告訴人胡懷剛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見108偵19384號卷第71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1日儲字第108015955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宜璇)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等資料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41頁至第145頁、108偵19386號卷第329頁至第336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4號卷第117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吳天敏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9日上午10時32分許(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誤載為5月8日,業經檢察官更正)以電話向吳天敏佯稱:其為車行老闆「紹華」,伊所訂購之機車須先行付款云云,致吳天敏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9日上午11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50,000元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安晴) ⑵翁子棋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9日上午11時39分許、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同日上午11時41分,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天敏之指訴 (見108偵19384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⑵告訴人吳天敏之匯款單據 (見108偵19384號卷第5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6291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安晴)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見108偵19384號卷第95頁至第101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4號卷第39頁至第45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告訴人林秀梅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2日下午4時44分許起,以電話及Line向林秀梅佯稱:其為伊姪子「林書毅」,因投資而欲借款云云,致林秀梅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3日下午1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民富郵局 200,000元 ⑴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14日上午8時47分許、同日上午8時48分許、同日上午8時48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馬偕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⑴翁子棋317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秀梅之指訴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⑵告訴人林秀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33頁、第137頁、第139頁) ⑶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8年5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80015256號函、108年7月12日中業執字第1080021555號函、108年7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80022035號函及108年10月2日中業執字第108003041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乙份 (見本院108年度訴519號卷第一卷「下稱108訴519號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4號卷「下稱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99頁至第105頁)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47頁至第155頁、108偵15772號卷第221頁至第227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9387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⑸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 告訴人 陳秋燕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前某時許許,在臉書網站之「大里人聊天室」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陳秋燕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暱稱「MIM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陳秋燕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上午9時49分許 18,000元 ⑴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分別108年5月14日上午10時3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萬全門市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秋燕之證述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4號【下稱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⑵告訴人陳秋燕之匯款資料及LINE對話擷圖 (見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38頁、第56頁至第59頁)) ⑶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8年5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80015256號函、108年7月12日中業執字第1080021555號函、108年7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80022035號函及108年10月2日中業執字第108003041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乙份 (見108訴519號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99頁至第105頁) (108偵19387號卷第147頁至第155頁、108偵15772號卷第221頁至第227頁) ⑷翁子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見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32頁) ⑸翁子棋與暱稱「誠以待人」之108年5月16日LINE對話記錄、原審108年11月5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扣案三星手機之勘驗筆錄暨拍攝手機內聊天軟體LINE之訊息往來照片 (見108偵12045號卷第37至42頁、原審108年度訴字第519號卷第二卷「下稱108訴519號卷二」第36頁、第45頁至第53頁) ⑹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告訴人蔡慈庭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4日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之「親親寶貝歡樂屋」賣場中對公眾刊登販售奶粉之不實訊息,經蔡慈庭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暱稱為「珮怡」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奶粉9罐予伊云云,致告訴人蔡慈庭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上午10時11分許 3,600元 ⑴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14日上午10時21分許,至全家超商萬全門市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慈庭之指訴 (見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39頁、第41頁) ⑵告訴人蔡慈庭之匯款資料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67頁至第69頁) ⑶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8年5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80015256號函、108年7月12日中業執字第1080021555號函、108年7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80022035號函及108年10月2日中業執字第108003041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乙份 (見108訴519號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99頁至第105頁) (見108偵19387號卷第147頁至第155頁、108偵15772號卷第221頁至第227頁) ⑷翁子棋提款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 (見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33頁) ⑸翁子棋與暱稱「誠以待人」之108年5月16日LINE對話記錄、原審108年11月5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扣案三星手機之勘驗筆錄暨拍攝手機內聊天軟體LINE之訊息往來照片 (見108偵12045號卷第37至42頁、原審108訴519號卷二第36頁、第45頁至第53頁) ⑹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被告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告訴人劉奕廷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4日某時許,在「網拍賣場DCVIEW二手專區」對公眾刊登販售相機之不實訊息,經劉奕廷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MOBILEL小惡魔賣場進行交易,並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相機1台予伊云云,致劉奕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5月14日中午12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0路00號之統一超商安生門市 8,000元 ⑴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14日下午1時4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仟瑞門市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8,000元。 ⑴翁子棋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9號案件「108訴519號案件」起訴書)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奕廷之指訴 (見108偵12045號卷第45至47頁) ⑵告訴人劉奕廷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2045號卷第51頁) ⑶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8年5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80015256號函、108年7月12日中業執字第1080021555號函、108年7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80022035號函及108年10月2日中業執字第108003041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乙份 (見108訴519號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99頁至第105頁) (108偵19387號卷第147頁至第155頁、108偵15772號卷第221頁至第227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77504號函暨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光碟乙片、本院108年11月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被告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108訴519號卷一第69頁,卷二第34頁、第35頁、第39頁至第43頁,士檢108偵12984號卷第31頁) ⑸翁子棋與暱稱「誠以待人」之108年5月16日LINE對話記錄、原審108年11月5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扣案三星手機之勘驗筆錄暨拍攝手機內聊天軟體LINE之訊息往來照片 (108偵12045號卷第37至42頁、原審108訴519號卷二第36頁、第45頁至第53頁) ⑹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被告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被害人 張平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4日某時許及同年月15日某時許,以電話向張平佯稱:其為伊女婿,因購買茶葉而欲借款云云,致張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5日上午11時23分許、同日下午1時24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0號之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118,000元、30,000元 ⑴臺灣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幼欣) ⑵翁子棋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15日上午11時29分許、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安華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②於108年5月15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華視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 ③分別於108年5月15日上午11時37分許、同日上午11時38分許、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東臺北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20,000元、17,500元。 ④於108年5月15日下午2時13分許、同日下午2時14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延安二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1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⑴證人即被害人張平之指述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0號卷「下稱108偵16220號卷」第21頁、第22頁) ⑵被害人張平之匯款回條、存摺影本及手機畫面擷圖 (見108偵16220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⑶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108年5月23日營運存密字第10850146501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幼欣)之交易明細資料 (見108偵16220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⑷原審109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6220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109訴4號卷二第521頁至第533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1 告訴人張瓊文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6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我是板橋人」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張瓊文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暱稱「安啾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張瓊文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6日中午12時3分許 18,000元 ⑴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依指示於108年5月16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復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瓊文之指訴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67頁、第469頁)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4日儲字第1080118062號函暨所附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108偵15772號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⑶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5772號卷第176頁) ⑷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告訴人呂泓志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球鞋交易買賣中!!」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呂泓志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呂泓志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⑴,以網路轉帳方式,再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⑵,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⑴ 108年5月16日中午12時13分許 ⑵ 108年5月16日下午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⑴ 10,000元 ⑵ 6,000元 ⑴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依指示提領紀錄如下: ①分別於108年5月16日中午12時43分許、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 ②於108年5月16日下午1時45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大安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1,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⑴證人即告訴人呂泓志之指訴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77頁至第481頁) ⑵告訴人呂泓志之交易結果、匯款申請書、手機畫面擷圖等資料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83頁、第48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4日儲字第1080118062號函暨所附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偵15772號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5772號卷第175頁、第176頁) ⑸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告訴人連文鈺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6日某時許,在某APP商店街網站之「薰衣草」個人賣場中對公眾刊登販售奶粉之不實訊息,經連文鈺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燕兒」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奶粉予伊云云,致連文鈺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6日下午1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新店公崙郵局 2,840元 ⑴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於108年5月16日下午1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大安郵局,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大安郵局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1,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⑴證人即告訴人連文鈺之指述 (見108偵23721號卷第93頁、第95頁) ⑵告訴人連文鈺之匯款單 (見108偵23721號卷第103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4日儲字第1080118062號函暨所附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偵15772號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5772號卷第176頁) ⑸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被害人 呂燕姍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5日下午6時30分前某時許,在PCHOME拍賣網站中對公眾刊登販售奶粉之不實訊息,經呂燕姍見上開訊息後,而與其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奶粉6罐予伊云云,致呂燕姍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及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6日中午12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內壢郵局 2,580元 ⑴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依指示分別於108年5月16日中午12時43分許、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⑴證人即被害人呂燕姍之指述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57頁、第458頁) ⑵被害人呂燕姍之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61頁至第463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4日儲字第1080118062號函暨所附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偵15772號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5772號卷第175頁) ⑸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告訴人陳莉蓁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16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Apple iPhone.Mac.ipad.Appl ewatch.Tv新/二手交流拍賣購物平台」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經陳莉蓁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暱稱為「安啾拉ViVi」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定金款後寄送方式,出售筆記型電腦1台予伊云云,致陳莉蓁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5月16日下午3時11分許 10,000元 ⑴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 ⑵翁子棋於108年5月16日下午3時2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復維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 ⑴翁子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 ⑵陳宗瑋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 ⑶黃孟亮 (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莉蓁之指訴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45頁、第447頁) ⑵告訴人陳莉蓁之轉帳結果通知、手機畫面擷圖等資料 (見108偵15772號卷第448頁至第452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4日儲字第1080118062號函暨所附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佳憲)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偵15772號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⑷翁子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見108偵15772號卷第175頁) ⑸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翁子棋部分) (見108偵12045卷第25至33頁、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悠遊字第1081001722號函暨黃孟亮、陳宗瑋所持用悠遊卡之使用紀錄、使用情形統計表各乙份及陳宗瑋、黃孟亮之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翁子棋收取款項後,交付陳宗瑋、黃孟亮等之附近環境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見108偵15772號卷第733頁至第745頁、第93頁至第97頁,108偵1556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144頁至第146頁,108警聲搜646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 翁子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孟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五:陳宗瑋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之時間、方式(新臺幣,下同)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及車手取款方式 ⑴提領車手 ⑵第一次收水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朱建瑜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8日某時許,在PCHOME商店街網站上,對公眾刊登販售餐卷之不實訊息,經朱建瑜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餐卷予伊云云,致朱建瑜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許 7,000元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為108訴88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9) ⑵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17,000元。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1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20,000元。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1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5,000元。 ⑸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1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羅中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19,000元。 ⑹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1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20,000元。 ⑺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1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5,000元。 ⑻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2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18,000元。 ⑼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4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20,000元。 ⑽同案被告張秋圳於108年4月29日14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內之自動櫃員機,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金額3,000元。 ⑴張秋圳 (同案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217號、第13521號、第13804號、第14355號、第14389號、第17248號為另行起訴,原審以108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⑵陳宗瑋 (原審108年度訴字第888號案件「下稱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⑴告訴人朱建瑜之指訴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466號卷「下稱108偵18466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⑵匯款交易明細、提款卡影本、社交軟體對話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80頁、第85頁、第86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告訴人劉怡萍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8日晚間9 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彰師大二手書籍交流」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劉怡萍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暱稱為「KITTY LOVE」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劉怡萍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上午10時11分許 16,000元 ⑴張秋圳 ⑵陳宗瑋 (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⑴告訴人劉怡萍之指訴 (見108偵18466號卷第56頁至第58頁) ⑵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社交軟體對話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告訴人林昕憓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在某購物網站上對公眾刊登販售遊樂園門票之不實訊息,經林昕憓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0000000」、暱稱為「靜媗」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遊樂園門票14張予伊云云,致林昕憓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上午11時23分許 7,000元 ⑴張秋圳 ⑵陳宗瑋 (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⑴告訴人林昕憓之指訴 (見108偵18466號卷第94頁至第96頁) ⑵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02頁至第106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告訴人喻琬茹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9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寵愛女人」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喻琬茹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為「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喻琬茹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上午11時36分許 18,000元 ⑴張秋圳 ⑵陳宗瑋 (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⑴告訴人喻琬茹之指訴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⑵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16頁至第120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被害人林慧媛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9日上午11時43分前某時許,在PCHOME網站之「媽咪寶貝雜貨鋪」賣場中,對公眾刊登販售遊樂園門票之不實訊息,經林慧媛見上開訊息後,而與帳號「0000000」、暱稱為「靜媗」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遊樂園門票8張予伊云云致林慧媛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上午11時43分許 3,120元 ⑴張秋圳 ⑵陳宗瑋 (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⑴被害人林慧媛之指述 (108偵18466號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⑵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告訴人吳俊寬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9日中午12時7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二手、全新、獎品、羽球用品交易專區」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經吳俊寬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為「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筆記型電腦1台予伊云云,致吳俊寬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12時7分許 20,000元 ⑴張秋圳 ⑵陳宗瑋 (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⑴告訴人吳俊寬之指訴 (108偵18466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⑵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 (108偵18466號卷第146頁至第152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許智文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9日上午11時58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寵愛女人二手精品店」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許智文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為「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 在網路上看到在臉書社團(社團名稱:)網站刊登廣告貼文佯稱:以18,000元價格販售IPHONE XS MAX行動電話云云,致許智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時、地,以自動櫃員機將右列匯款轉金額匯入至右列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中午12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 18,000元 ⑴張秋圳 ⑵陳宗瑋 (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⑴告訴人許智文之指訴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54頁至第155頁) ⑵匯款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62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告訴人邱琦文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29日下午1時1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台七乙追攝區追焦、路況回報」社團,對公眾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經邱琦文見上開訊息後,而與LINE帳號為「0000000」之某不詳成年成員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其願以匯款後寄送方式出售手機1支予伊云云,致邱琦文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匯款金額匯入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8年4月29日下午1時42分許 9,000元 ⑴張秋圳 ⑵陳宗瑋 (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⑴告訴人邱琦文之指訴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64頁至第167頁) ⑵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1頁至第174頁) ⑶同案被告張秋圳之證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33 頁至第40頁) ⑷同案被告張秋圳與與「誠以待人」之社交軟體對話截圖、以左列帳戶提領之紀錄列表、提領畫面截圖 (見108偵1846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51頁、第53頁) ⑸陳宗瑋取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⑹悠遊卡開卡人資料暨使用紀錄 (見108偵184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108偵1846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陳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一(即附表一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吳俊毅、陳宗瑋、黃孟亮 部分):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被告 和解情形(新臺幣,下同) 量刑意見 1 告訴人許文惠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於原審以6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25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49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 告訴人黃仁勳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原審以16,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51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57頁、109訴4號卷三第51頁之民事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本院以連帶賠償5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本院卷二第230頁之調解筆錄)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29-230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告訴人游秀葉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於原審以5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27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63頁、109訴4號卷三第5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163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163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4 被害人王維達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於原審以9,000元,原判決附表誤載8,000,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57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57頁之和解書)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維持原判(本院卷三第182頁)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於本院以連帶賠償1,1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本院卷三第182頁之調解筆錄)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29-230頁之調解筆錄)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維持原判(本院卷三第182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告訴人莊昭緣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29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59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6 告訴人江芳龍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於原審以17,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61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61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7 告訴人李冠勳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於原審以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63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63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於本院以連帶賠償3,000元達成和解,陳宗瑋已給付1,000元(本院卷三第7頁之交易明細)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29-230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告訴人傅宸緯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65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55頁、109訴4號卷三第6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15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15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9 告訴人林楹凱 ⑴吳俊毅(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於原審以16,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訴562號卷一第243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243、395頁之和解書、意見調查表)。 ⑵陳宗瑋(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於原審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57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95、396頁,108訴562號卷二第79頁之意見調查表、和解書)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10 告訴人徐綺瑩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於原審以25,000元達成和解,原判決附表誤載20,000,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71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61頁、109訴4號卷三第71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161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161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11 告訴人謝易芳 ⑴吳俊毅(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31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247、277至279、395頁之意見調查表、和解書)。 ⑵陳宗瑋(108訴562號案件起訴附表編號3) 於原審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87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95頁、108訴562號卷二第77頁之意見調查表、和解書)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調解未到庭 依法重判。(109訴4號卷二第15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12 告訴人陳施雪娥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於原審以3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33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73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13 告訴人李慧玲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於原審以1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109訴4號卷四第333頁之轉帳證明) 同意給予緩刑及從輕量刑。(109訴4號卷二第477頁、卷三第467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於原審以2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二第65頁、本院卷三第187頁之匯款證明) 表示請賠償2萬餘元,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三第477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於原審以20,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09.10.15、109.11.15、109.1.15、109.2.15分期給付 表示請賠償2萬餘元,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三第467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 14 告訴人鄭喻鴻 ⑴吳俊毅(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35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245、395頁之意見調查表、和解書)。 ⑵陳宗瑋(108訴562號案件起訴附表編號2) 於原審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59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95頁、108訴562號卷二第77頁之意見調查表、和解書)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於本院以3,5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3.15日前給付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29-230頁之調解筆錄) 15 告訴人劉駿莨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於原審以15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37、239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75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16 告訴人陳易成 ⑴吳俊毅(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41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249、395頁之和解書、意見調查表) ⑵陳宗瑋(108訴562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調解未到庭 依法裁判,不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95頁之意見調查表)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17 告訴人薛金土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不請求賠償(109訴4號卷三第459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卷二第73頁) 於另案中全部受償,不再求償。(109訴4號卷三第459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卷二第73頁)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8 告訴人曾子銘 ⑴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訴562號卷一第325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25頁之和解書)於本院表示願意給予緩刑(本院卷三第182頁)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調解未到庭 無意見。(本院卷三第179頁)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調解未到庭 無意見。(本院卷三第179頁) 19 告訴人吳振曄 ⑴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於原審以9,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訴562號卷一第327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27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0 告訴人葉訓銘 ⑴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訴562卷一第329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108訴562卷一第329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1 告訴人許家淇 ⑴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43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31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2 告訴人彭聖翔 ⑴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訴562號卷一第333頁之同意書)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33頁之同意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3 被害人陳雲良 ⑴吳俊毅(109訴147號案件起訴書) 於原審以120,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審金訴168號卷第3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同意給予緩刑。(士院108審金訴168號卷第33至37頁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9月17準備程序筆錄、收據)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二第299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二第299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 24 告訴人廖滿足 ⑴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於原審以10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45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23頁、109訴4號卷二第200頁之和解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於原審以25,000元達成和解,已給付2,000元,告訴人稱不用再賠償(本院卷三第213、261頁)。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73、174、177、181、200、395、396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於原審以25,000元達成和解。告訴人稱不用再賠償(本院卷三第261頁)。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73、174、177、181、200、395、396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25 告訴人郝玉英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調解未到庭(被告已依原判決附表九提存)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6 告訴人張美蘭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於原審以180,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99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43頁、109訴4號卷三第9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7 告訴人許乃祥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於原審以1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47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211頁、109訴4號卷三第101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二第211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二第211頁之原審公務電話紀錄) 28 告訴人陳涓涓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於原審以15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179頁之本院審判筆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53頁、109訴4號卷三第103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於本院以連帶賠償4,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9、333頁之匯款證明)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29-230頁之調解筆錄)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對本案無意見,未得到賠償(本院卷三第179、182頁)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29 告訴人劉興隆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以50,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105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47頁、109訴4號卷三第10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30 被害人王美玉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於原審以50,000元達成和解,已給付約一萬,告訴人稱損失的錢都拿回來了,郵局有退還。(本院卷二第97頁)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73至176、180、397、398、200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不請求賠償 (109訴4號卷二第20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173至176、397、398、200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31 被害人黃寶絨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於原審以10,035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111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二第301頁、109訴4號卷三第111頁之公務電話紀錄、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301頁之公務電話紀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二第301頁之公務電話紀錄) 32 告訴人莊智淵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三第113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113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33 告訴人劉香蘭 ⑴吳俊毅(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於原審以2,55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49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115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34 告訴人陳月雲 ⑴吳俊毅(109訴12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於原審以200,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51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120卷第53頁、109訴4號卷三第117頁之和解書、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⑵陳宗瑋(109訴12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120卷第53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12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120卷第53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附件二(即附表二之被害人;吳俊毅、陳宗瑋部分):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被告 和解情形 (新臺幣,下同) 量刑意見 1 告訴人周永裕 ⑴吳俊毅(109訴142號案件起訴書) 於原審以120,000元達成和解,且已收訖(108訴562號卷一第411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411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142號案件起訴書)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 告訴人林張彩霞 ⑴吳俊毅(109訴142號案件起訴書) 調解未到庭(被告已依原判決附表九提存)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⑵陳宗瑋(109訴142號案件起訴書)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附件三(即附表三之被害人;吳俊毅部分):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被告 和解情形 (新臺幣,下同) 量刑意見 1 告訴人陳柔彤 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 ) 於原審以5,97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53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35頁之和解書) 2 被害人曲彥宇 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8 ) 於原審以16,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訴562號卷一第337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37頁之和解書) 3 告訴人劉凱禎 吳俊毅(109訴23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 )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8訴562號卷一第339頁之和解書) 從輕量刑。(108訴562號卷一第339頁之和解書) 4 告訴人 褚雅倫 吳俊毅(109訴68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4) 於原審以18,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687號卷第133頁之調解筆錄) 不追究相關刑事責任(109訴687號卷第131至138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於本院審理表示,希望從輕量刑。 5 告訴人 黃文子 吳俊毅(109訴687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5) 於原審以16,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55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121頁之和解書) 附件四(即附表四之被害人:陳宗瑋、翁子棋、黃孟亮部分):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提領車手及收水 和解情形 (新臺幣) 調解意見 (有無求償量刑及是否予以緩刑等意見) 1 告訴人林宜汶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本院卷二第234頁之調解筆錄)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已給付1,500元(本院卷三第7頁),應於111.5.15前給付第2期。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63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第333頁陳報狀所附匯款證明)。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2 告訴人賴郁程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於原審以連帶賠償2,600元達成和解,且已付訖(109訴4號卷二第341頁之調解筆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一第293至294、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39至344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3 告訴人黃騵駒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於本院以6,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71、73、297頁之匯款證明)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於本院以6,000元達成和解,自111.4.15起按月給付1,500元至清償止,111.4.21已給付1500元(本院卷三第7頁之匯款證明)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於本院以6,000元達成和解,自111.4.15起按月給付1,500元至清償止,已給付1500元(本院卷三第265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4 告訴人張幗玲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不請求賠償 (本院卷二第237頁之陳報狀) 曾向原審陳報書狀表示判重一點。(109訴4號卷一第251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陳報狀表示同意原諒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237頁之陳報狀)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5 告訴人廖珮珺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於本院以3,5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二第305頁之匯款證明) 酌減被告之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281頁之陳報狀、第283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私下以3,5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194、219頁之匯款證明)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一第253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一第253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6 告訴人林威呈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於本院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75頁之匯款證明) 原審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一第25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於本院以2,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5.15前給付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於本院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333頁陳報狀所附匯款證明) 7 被害人杜旻凌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於本院以1,2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二第309頁之匯款證明)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307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8 告訴人賴怡芳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於本院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79頁之轉帳證明) 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339頁之陳報狀、第341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9 告訴人孫浩議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於原審以4,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67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同卷第299、301頁之存款明細及匯款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13至314、331至334、403、404頁、108訴519號卷三第121至12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存摺影本)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於原審以4,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03-205頁之匯款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13至314、331至334、403、404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於原審以4,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67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13至314、331至334、403、404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10 告訴人陳靖雯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表示不求償 (本院卷三第191頁之公務電話紀錄) 依法判決。(本院卷三第191頁之公務電話紀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1 告訴人徐凱瑞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81頁之轉帳證明)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6.15前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6.15前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12 被害人陳妙盈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調解未到庭 依法辦理。(109訴4號卷一第27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調解未到庭 依法辦理。(109訴4號卷一第27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調解未到庭 依法辦理。(109訴4號卷一第27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13 告訴人吳紋瑩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 於本院以6,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8.15日前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 於本院以6,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8.15日前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 於本院以6,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8.15日前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14 被害人吳丁源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於原審以3,500元達成和解,原判決附表誤載2,500,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69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同卷第303-307頁之存摺明細)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49至35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於原審以3,500元達成和解,原判決附表誤載2,500,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07、209頁之匯款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49至355頁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於原審以3,500元達成和解,原判決附表誤載2,500,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69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49至355頁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15 告訴人葉宛婷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8) 於本院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83頁)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8) 於本院以2,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6.15前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8) 於本院以2,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6.15前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16 告訴人尤芷琳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9) 於本院以1,5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87頁之匯款證明) 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343頁之陳報狀、第345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17 告訴人杜秋菊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0) 於本院以51,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8.15、111.12.15分兩期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0) 於本院以51,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2.9.15日前給付完畢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0) 於本院以51,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8.15、111.12.15分兩期給付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18 被害人李思靜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無意願和解(本院卷二第139頁)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19 告訴人邱創禹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不請求賠償(本院卷二第239頁之陳報狀) 陳報狀表示同意原諒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239頁之陳報狀)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0 告訴人陳亭諺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本院卷二第243頁之調解筆錄)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43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8.15前給付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43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於本院以3,0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8.15前給付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43頁之調解筆錄) 21 告訴人周文玄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4) 於原審以連帶賠償2,6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109訴4號卷二第361頁之調解筆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293至294、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59至364、405、406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4)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2 告訴人胡佳慧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於本院以4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本院卷二第235頁之調解筆錄)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於本院以4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本院卷二第235頁之調解筆錄)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於本院以4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收訖(本院卷二第235頁之調解筆錄) 於本院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23 告訴人陳文盟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4 告訴人胡懷剛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於原審以5,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108訴519號卷三第121、123頁、本院卷三第309-313頁之存摺明細及匯款證明) 若履行調解筆錄內容,不再追究刑事責任。(109訴4號卷一第281頁、109訴4號卷二第381至393、407至409頁、108訴519號卷三第121至12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於原審以5,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15-217頁之匯款證明) 若履行調解筆錄內容,不再追究刑事責任。(109訴4號卷一第281頁、109訴4號卷二第381至393、407至409頁、108訴519號卷三第於本案之意見調查、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於原審以5,000元達成和解,自109年7月起,應按月給付500元至清償止 若履行調解筆錄內容,不再追究刑事責任。(109訴4號卷一第281頁、109訴4號卷二第381至393、407至409頁、108訴519號卷三第於本案之意見調查、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25 告訴人吳天敏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於原審以1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73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同卷第315-329頁之存摺明細及匯款證明)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21至326、399、40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於原審以1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73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21至326、399、40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於原審以1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73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21至326、399、40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 26 告訴人林秀梅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於本院以15,000元達成和解,已給付7,500元(本院卷三第89頁之匯款證明),應於111.8.10給付第2期 酌減被告之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285頁之陳報狀、第287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一第27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一第27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27 告訴人陳秋燕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於原審以1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75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同卷第325至331頁之存摺明細及匯款證明) 不再追究本案相關責任。(108訴519號卷二第131至137頁之民事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式筆錄、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於本院以1,5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4.15前給付。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於本院以1,500元達成和解,應於111.4.15前給付。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33-235頁之調解筆錄) 28 告訴人蔡慈庭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於本院以1,2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二第315頁之匯款證明) 酌減被告之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277頁之陳報狀、第279頁之和解書)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一第26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賠償損害。(109訴4號卷一第265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29 告訴人劉奕廷 ⑴翁子祺(108訴591號案件) 於原審以4,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108訴519號卷三第121頁之存摺明細) 不追究刑事責任。(108訴519號卷二第55頁,第79頁、108訴519號卷三第121頁之民事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30 張平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調解未到庭 沒意見。(109訴4號卷一第267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調解未到庭 沒意見。(109訴4號卷一第267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調解未到庭 沒意見。(109訴4號卷一第267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31 告訴人張瓊文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一第26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一第26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調解未到庭 依法判決。(109訴4號卷一第26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 32 告訴人呂泓志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於原審以3,500元達成和解,自109年8月起,應按月給付1仟元至清償止。於本院審理表示被告有按期給付(本院卷三第182頁之審判筆錄) 依法判決、不追究刑事責任。 (109訴4號卷一第271頁、109訴4號卷二第381至393、407至40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於本院審理表示依法判決。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於原審以3,5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182、211頁之匯款證明、審判筆錄) 依法判決、不追究刑事責任。 (109訴4號卷一第271頁、109訴4號卷二第381至393、407至40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於本院審理表示依法判決。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於原審以3,500元達成和解,自109年8月起,應按月給付1仟元至清償止。於本院審理表示被告有按期給付(本院卷三第182頁之審判筆錄) 依法判決、不追究刑事責任。 (109訴4號卷一第271頁、109訴4號卷二第381至393、407至409頁之被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調查、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於本院審理表示依法判決。 33 告訴人連文鈺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不請求賠償(本院卷二第241頁之陳報狀) 同意原諒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本院卷二第241頁之陳報狀)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4 呂燕姍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於原審以連帶賠償2,580元達成和解,且已付訖(109訴4號卷二第401頁之調解筆錄) 從輕量刑,同意給予緩刑。 (109訴4號卷一第293至294、311頁、109訴4號卷二第313至318、401、402頁之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5 告訴人陳莉蓁 ⑴翁子祺(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 於原審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95頁之陳報狀) 原諒被告而從輕量刑,且同意給予緩刑。(109訴4號卷三第451、455頁之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 ⑵陳宗瑋(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 於原審以2,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89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⑶黃孟亮(109訴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 於原審以2,000元達成和解,且當場付訖(109訴4號卷三第455頁之調解筆錄) 附件五(即附表五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陳宗瑋部分)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被告 和解情形 (新臺幣,下同) 量刑意見 1 告訴人朱建瑜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2 告訴人劉怡萍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原審以8,000元達成和解,已履行(本院卷三第277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不追究相關刑責。(108訴888號卷第85至88頁之1之民事庭民事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 3 告訴人林昕憓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4 告訴人喻琬茹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於本院以10,000元達成和解,自111.3.15起按月給付兩仟元至清償止。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只給付一期。(本院卷三第180、183頁之審判筆錄)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27頁之調解筆錄)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可以感受到被告誠意,請按原審判決。(本院卷三第183頁) 5 被害人林慧媛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6 告訴人吳俊寬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於本院以20,000元達成和解,自111年10月起,按月給付2,000元。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三第182至183、188-1頁之審理筆錄、和解筆錄) 7 告訴人許智文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調解未到庭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 8 告訴人邱琦文 陳宗瑋(108訴88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於本院以5,000元達成和解,自111.3.15起按月給付2,500元至清償止。已給付2,500元(本院卷三第7頁之匯款證明) 無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227頁之調解筆錄) 原判決附表六所處之沒收(本院上訴駁回部分)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證據出處 應沒收之被告 1 行動電話(廠牌:ASUS、顏色白色、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壹支 原審109年度刑保字第23號贓證物清單(見原審109訴4號卷一第69頁) 黃孟亮 2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卡 共貳張(各壹張) 原審109年度刑保字第23號贓證物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原審109訴4號卷一第69頁、108偵15772號卷第303頁至第311頁) 黃孟亮 3 手機(廠牌:SUMSUNG、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壹支 原審109年度刑保第89號贓證物清單(見原審109訴4號卷一第83頁) 陳宗瑋 9 手機(廠牌:SHARP、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壹支 原審109年度刑保第88號贓證物清單(原審108訴562號卷二第79頁) (108偵12942號卷第49頁) 吳俊毅 15 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門號: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號】 壹支 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見原審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翁子祺 原判決附表七所處之沒收(本院上訴駁回部分) 編號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證據出處 應沒收之被告 1 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扣押物品清單(108偵12942號卷第33頁、第41頁) 吳俊毅 2 新臺幣參萬壹仟元 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108偵12045號卷第33頁) 翁子棋 本案提領贓款 原判決附表七之一不為沒收(本院上訴駁回)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證據出處 持有人 1 土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共5張(各1張) 原審109年度刑保第87號贓證物清單、扣押目錄表(原審109訴4號卷一第75頁,108偵12942號卷第49頁) 吳俊毅 2 臺中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各1張(共3張) 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108偵12045號卷第33頁) 翁子棋 3 手機【廠牌:IPHONE、顏色:黑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1支 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670號贓證物清單(見原審108訴519號卷一第33頁) 翁子祺 4 新臺幣3萬1,000元 (108偵12942號卷第33頁、第41頁--12萬、3萬1第245頁) 吳俊毅 原判決附表八所處之沒收(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 編號 所得人 應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 1 吳俊毅 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2 陳宗瑋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3 翁子棋 新臺幣貳仟柒佰零參元 4 黃孟亮 新臺幣壹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