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証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五五二六、六九五六、七二六一、七八七六、一一0八三、第一五七八六號;暨同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八號移送併辦),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偽造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張柱」之署押及印文;偽造之「張柱」印章壹枚;變造「張柱」國民身分証上乙○○之照片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羈押期滿執行完畢;復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然因未到案執行,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遭通緝。詎其於通緝期間內,猶不思悔改,於八十七年間經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友人「汪久安」介紹認識甲○○(另案審理)後,二人即共同基於以之假名在台灣設立公司、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及分向台灣、大陸台商詐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一)先由乙○○於八十七年六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某處,交付其照片數張予甲○○,由甲○○在臺灣地區某處,將以不詳方法取得張柱失竊之國民身分証上之照片撕下,換貼乙○○照片之方式而變造,並於一週後,在台北縣永和市交予乙○○,足生損害於張柱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証管理之正確性。 (二)旋甲○○與乙○○隨即先後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同年十一月間,以「張柱」、金值公司名義,在公證書、租賃契約書上偽簽「張柱」之署名,及蓋用不知情之人偽刻之「張柱」印章一枚,而偽造上開私文書或準私文書後,連同前揭變造完成之「張柱」國民身分證,提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歌爾公司)行使,以承租該公司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十三號七樓之二辦公室作為據點;復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冒用「張柱」名義,在印鑑卡上偽造「張柱」之署名,及蓋用前揭偽造之「張柱」印章後,連同變造「張柱」名義之國民身分證,提出向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開戶,而行使上開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使該分行同意金值公司籌備處設立帳號000000000000 00號之活期存款戶,又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持前揭 偽刻之「張柱」印章,蓋用於金值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委託書上,表示「張柱」為金值公司之發起人,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委請不知情之徐秀圓會計師,將該等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持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現已改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使,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金值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而得以先前承租之桃園縣桃園市○○路十三號七樓之二設立金值公司;且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冒用「張柱」名義,於委託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張柱」之印文,及於變造之「張柱」國民身分證影本、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起造人資料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金值公司章程影本、八十七年度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條戳,同時偽造「張柱」之印文,以表示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意思後,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徐慶鐘持向桃園縣政府提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致使承辦之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商業登記簿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公文書上,並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証。又先後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同年十月九日,以金值公司名義,在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約定書、支票存款戶聲明書及業務往來申請書暨印鑑卡上偽造「張柱」之署名及印文,依習慣表示「張柱」為金值公司負責人,而偽造此等準私文書後,連同變造「張柱」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分別提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大安商業銀行(現已改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開戶以行使,使各該分行同意金值公司設立帳號00000000000號及帳號0000000 00000號之支票存款帳戶並發給空白支票,足生 損害於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華歌爾公司、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桃園縣政府、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及張柱本人(偽造「張柱」署名及印文之數量,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所示)。 (三)公司成立後,甲○○冒用「葉坤炫」名義自任該公司之總經理,乙○○仍冒用「張柱」名義,擔任金值公司之董事長,二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甲○○在台灣僱用不知情之羅竟嫚、張玉蘭、高銀妹等人(其中高銀妹,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分別擔任會計、出貨、採購,負責向廠商詢價、下訂單等工作,乙○○則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同年十二月間、八十八年六月間,先後至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新四管理區小坑尾工業區、同市常平鎮漱舊工業區、同市石排鎮宙邊王管沙逕工業區,另設立金值塑膠電線廠、常平金相電子廠及石排金程電線廠(以下依序簡稱金值電線廠、金相電子廠、金程電線廠),並充任該等工廠之負責人或廠長,負責大陸收貨;二人先行正常小額下單購物、按期付款,以取信台灣廠商,大陸則設四小工廠,以取信大陸台商,旋自八十八年六月間起即大量向如附表一所示各廠商訂購貨物,或利用先前所建立之信任關係,向往來廠商佯稱出貨數日後保證付款,並由甲○○連續多次於附表二所示支票簽發金值公司之支票,持向華歌爾公司支付租金,或寄交各廠商佯以給付貨款以行使;其中,甲○○等人於實施附表一編號七、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四、二七、三一所示詐欺犯行時,並於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五十所示訂購單之買方簽章欄內蓋用金值公司印章,同時偽造「張柱」之印文,分別提出向廠商詐稱訂貨以行使,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陷於錯誤,或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報關服務,或將同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一所示之貨物分別運送至金值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一九八號之倉庫、大陸地區金值電線廠、金相電子廠等處交付,詐騙金額總計約新臺幣(下同)六千四百五十萬零六千一百十五元,再將騙得之貨物變賣牟利。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因前揭以金值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亦悉數遭退票,退票金額總計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元(含編號四二所示支票),各該廠商始知受騙。 三、案經伸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請,及敦信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神鋒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詮福拉鍊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同署檢察官簽分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証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警訊即自白本案偽造及詐欺犯行,雖於本院主張該警訊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然未指稱該自白係出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為,僅稱認係警察斷章取義引用將其移送、或警察問了很多,將這些話寫在一起(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及十二月廿二日準備程序筆錄)。乃一般筆錄之記載,當無法一字不漏逐字為之,故依當事人之答覆,組識後重點式記載,但不違反當事人之本意,即不得謂筆錄有誤,況本案被告之警訊筆錄經其審閱後簽名,如有非其所言之意,何以迄未見被告異議或請求修改?又員警並無認定犯罪事實之職權,而僅得依當事人筆錄之記載為移送,且其移送罪名復無拘束檢察官之調查權,是被告自白既非係警員以不正方法取得,其摘要記載及移送,既非不具任意性,復與如下所述之事証相符,當具証據能力,而得為証據。 三、另同案被告高銀妹(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證人張玉蘭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以及證人張柱、葉坤炫、謝金發、林怡秀、毒錦龍、賴新憲、朱道榮、邱盛榮、鄭哲偉、卓純杏、朱林深、李春喜、陳柏榮、林新高、張聰勝、卜明賢、莊素英、呂香、莊志福、黃慶珍、黃啟瑞、呂東洲、翁水圳、陳國榮、徐育瑜、梁進發、羅文洲等人以被害人或告訴代理人之身分於警詢所為之陳述,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於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中已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見原審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準備程序筆錄),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就上開警詢筆錄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未聲明異議,而上開證人羅語榆、張玉蘭及高銀妹均僅為金值公司員工,其餘證人則均單純為被害人、廠商之負責人、員工,其證詞對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必要性,且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供情形或其他程序上之瑕疵,引用其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與同案被告甲○○共同變造「張柱」之國民身分証,並以「張柱」名義簽約租屋、設立金值公司、申請支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其均在大陸地區負責金值及金程電線廠之生產,與大陸廠商或臺商均以現金交易,金值公司之支票及「張柱」印鑑,則係由甲○○保管簽發,且公司之運作,俱由甲○○操作,故其對詐欺跳票一節,均不知情,嗣八十八年十月初,其係經公司業務助理張玉蘭電話通知甲○○已攜相關帳冊棄逃,要其返台處理,方知遭陷害,況返臺時,其遺留大陸之工廠設備、原料等,價值遠超過五千萬元,既未變賣據為己有,顯見其並無詐騙之意圖云云。 二、經查:被告交付照片予甲○○變造身分証,嗣持甲○○交付已變造完成之張柱身分証,並以張柱名義簽約租屋、設立金值公司、申請支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張柱指証係失竊之身分証遭人換貼照片使用及甲○○証陳金值公司係以張柱為負責人設立及簽發金值公司負責人張柱之支票等情相符,並有該變造身分証影本一件及與華歌爾公司之租賃契約書、及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至八、十八至二一所示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均影本)、暨附表二金值公司簽發之支票等在卷可稽,可堪信為真實。嗣雖同案被告甲○○通緝到後,証稱張柱之身分証係介紹認識之友人「汪久安」所變造,其不知張柱非被告本名云云,然與被告乙○○自警訊始至本院仍稱確交照片予自稱葉總「葉坤炫」之甲○○變造(參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第七行),葉總也知道張柱是假名,但還是用偽名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參見原審卷 (一)第卅九頁第十二~十四行 訊問筆錄);本案與汪久安沒有關係,汪只是介紹認識而已(同上卷第一二二頁倒數第一行),乃証人甲○○緝獲後之証詞,推委予該年籍資料不詳之友人「汪久安」,且稱不知張柱是被告之假名一節,既與被告乙○○所述不符,顯係飾卸之詞,委無可採。 三、另查本案被告業於警訊即自白偽造及詐欺犯行,自承「假張柱之名詐騙廠商貨物沒錯」(八十九年偵四七五五卷第八頁反面第六行),及與甲○○負責台灣業務、訂銷貨及廠商連繫,其負責大陸廠,並在台灣、大陸二岸訂購貨物,台灣付款,其除領月薪六萬元外,並言明可分得30%之利潤等情(同上卷第九頁正面第六行~反面第六行)一節,核與証人甲○○証承:二人籌組金值公司,由其負責台灣業務,被告負責大陸工廠暨確有故意大量訂貨,再以原價七成便宜出口至東南亞及大陸之被告(本院卷九十六年五月卅一日審判筆錄第三頁第七、八行、第八頁)等情均相符合。參以被告自承與甲○○相識並共同商組金值公司時,係因案通緝中,且毫無資力,其以變造之身分証冒名設立公司並申得支票後,即前往大陸負責工廠;而甲○○於本院亦証承於本案其係因作生意失敗,使用假名(即葉坤炫),顯証其亦無資力。則二無資力之人,均以徦名合組公司,稱無詐欺之意,何人能信。 四、再查,本案有部分被害人公司,係由被告或甲○○在台灣或被告向大陸台商親自洽購,機器及貨物則送至被告大陸工廠,貨款則由以台灣金值公司簽發之支票給付,嗣均退票,此有証人神鋒公司莊新南、好友公司林佑蒼、梅記公司蔡炎輝、金生公司陳秀琴、陳金生 (原審卷第 (一)第五十五頁 、第一五四頁、卷 (二)第七十六~七十八頁、第一三八頁 ~一四五頁、第一六七~一六九頁)結証在卷。另証人即金值公司會計羅語榆(原名羅竟嫚)亦証陳:公司支票及支票印章均由甲○○保管,帳整理出來後,甲○○才將支票及印章交予簽發支票,台灣訂購的貨及運往大陸的貨暨大陸台商均由台灣付款(原審卷 (一)第一一二、一一四頁筆錄); 均証明被告亦自行於台灣或向大陸台商所詐購機器、貨物,且嗣由甲○○簽發金值公司支票給付;況証人甲○○於本院証陳:確有故意大量訂貨,再以原價七成便宜出口至東南亞及大陸之被告(同上審判筆錄第八頁);即被告除自行詐購外,亦於大陸工廠收受甲○○所詐購貨物,且均係以台灣金值公司之支票給付,則被告辯稱其負責之大陸所訂貨物,均係現金交付,不知甲○○詐購云云,即與事實不符,要無足採。 五、另查,如前所述,被告與甲○○初時設立金值公司,即均無資力,而被告所稱於大陸所設四廠,亦經曾前往看過工廠之証人好友公司林佑蒼証稱其所見橫瀝鎮工廠很不專業,故原無意願往來,嗣因與金值往來之五合金屬公司有收取貨款並稱金值欲擴充設二廠,方為往來(原審卷 (一)第一五四頁 筆錄)、梅記公司蔡炎輝証稱:其見過橫瀝鎮及常平鎮二工廠,均係新設廠,廠房很舊、小小的、破破爛爛,沒什麼設備(原審卷 (二)第七七、七九頁);顯認被告所設大陸工 廠,亦係用以取信台商施詐手段之一。參以,金值公司於退票後,被告亦離棄大陸所設工廠,致大陸工廠人去樓空,均遭公安封鎖強制管理,被告手機亦成空號,此亦據証人蔡炎輝、康電公司鍾滿妹、陳秀琴、陳金生等人結証在卷(原審卷(二)八十一頁、八十五頁、一四四頁、一六七頁),是被告辯稱其遺留大陸之工廠設備、原料等,價值遠超過五千萬元云云,亦與事實不符,顯無足採。至金值公司自設立至倒閉不到一年,以公司詐騙財物,必先行以小額正常往來取信,嗣方得以大額詐騙,是被告與甲○○之金值公司縱前有正常往來,亦僅係為大額詐騙之手段,仍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六、此外,被害人公司遭詐騙勞務或財物,均稱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公司証人欄內之各証人指訴在卷,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及祥和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對帳單一張、收費通知單九張;東晟電線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之客戶交易明細表一張、出貨單一張;友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一張、出貨單九張、統一發票二張;東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及請款明細單三張;神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貨款明細一張、請款明細二張;好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裝櫃清單一張、訂購單二張、應收帳款對帳明細一張、銷貨通知單一張、發票一張;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特種車輛接收單一張、發票一張;瑞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三張、出貨單二張;友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之對帳單二張、送貨單七張、金相電子廠之採購單四張;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訂購單四張、統一發票四張;敦信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三張、送貨單三張;歐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七張;聖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一張、東龍國際運通公司單據三張、銷貨單三張;呂強電線電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支票回收明細表二張;京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廠放行單四張、發票四張;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送貨單三張、發票三張;煜達機械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一張、發票一張;台灣寶德華有限公司提出之訂單及送貨單一覽表三張;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金相電子廠採購單四張、出貨單六張、對帳單三張;梅記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七張、請款明細核對單一張、金相電子廠採購單五張;任益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金相電子廠採購單二張;惠州上億電訊製品有限公司提出之請款明細四張、送貨單三張;康電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中國農民銀行票號為ⅦⅢ00000000支票一張、對帳 單四張、送貨單二十七張、金相電子廠採購單六張;六源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交貨單二十六張;伯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請款對帳單三張;伸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發票四張;瑞鎰興業有限公司提出之香港奔達貨運公司拖運收據一張;詮福拉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一張;新億洲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單一紙、請款明細表一紙等影本附卷可參,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檢送之支票存款對帳單一件、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檢送之大安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一件,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四十二紙暨退票理由單,及如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五十所示之訂購單三十二紙等影本在卷可佐。是被告與甲○○二人,分別冒名張柱及葉坤炫」名義,擔任金值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猶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佯稱訂貨或委託報關服務,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或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報關服務,或將同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一所示貨物分別運送至金值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一九八號之倉庫、大陸地區金值電線廠、金相電子廠等處交付,詐騙金額總計約六千四百五十萬零六千一百十五元,且嗣後二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亦悉數遭退票,退票金額總計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元等之事証,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七、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為生,縱令同時兼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大理院六年上字第四一二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三九號判例、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決參照)。被告乙○○是時於通緝中,無其他任何收入,與甲○○共設金值公司,以詐購貨物共同獲利,顯係基於常業犯之犯意反覆為之,並藉此為謀生工具無訛。惟被告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於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之法律」。而與本案相關之修正:㈠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雖縮小共犯範圍,然對本案被告與共犯間既有於犯意聯絡,且分擔實行犯行,並無利與不利之比較問題。㈡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修正後同條款規定:「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行為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㈢另依新增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廿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修正後有關法定刑罰金數額之規定,亦無利於修正前之規定。㈣惟新修正刑法已廢除常業犯、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然比較修正前後,自以修正前常業犯、連續犯及牽連犯均仍以一罪論,為有利被告,故仍應論以刑法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犯。㈤刑法累犯有關「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修正為「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因本案被告係故意犯罪,依修正前後刑法累犯之規定,均屬累犯,要無利與不利情事。㈥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原規定有關罰金刑加減,由原來規定之僅加減其最高度刑,修正為其最高度刑及最低度刑同加減之,是加重其刑者,以修正前較有利於被告。㈦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廿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結論參照),是本件上述有關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累犯及法定罰金刑綜合比較結果,自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詐欺常業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公訴人雖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偽造「張柱」印文之行為,係犯同法第二百零一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惟按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指無製作權而擅以他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名義發行票據者而言,如於票據上冒用他人名義,但該他人並非發票人,而不負票據法上發票人之義務者,則行為人縱可成立其他罪名,究不能遽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論擬(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四八0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與同案被告甲○○共同以「張柱」名義設立金值公司,並自任公司負責人,是其就金值公司名義申領之上開支票,本即有權簽發,該等支票上縱同時蓋用偽造之公司負責人「張柱」之印文,但從票據形式以觀,發票人仍為金值公司,偽造「張柱」之印文雖位於發票人欄內,然該印文既緊鄰金值公司之印文而為,依習慣僅係表彰其為發票人之負責人,而非以「張柱」為共同發票人,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應僅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人此部分所引法條,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上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犯前揭犯行,與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偽造「張柱」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徐秀圓會計師、徐慶鐘向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桃園縣政府行使偽造私文書,則均屬間接正犯。又被告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或偽造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或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其偽造印章、印文、署名係偽造私文書或準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則各係時間緊接,手段相似,觸犯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依法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僅從一法定刑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至被告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二二至五十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八號併案審理部分,則與公訴人起訴之犯行,核屬同一事實,附此敘明。至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八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羈押期滿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併應依修正前四十七條之規定遞予加重其刑。 八、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然有罪判決,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事實之証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本案對被告常業詐欺部分,被告於偵、審中自始否認犯行,原審並傳証十四位証人為調查,然均未於判決中論述採証說明,僅以被告於警訊自白「是伊乙○○假張柱之名詐騙廠商財物沒錯…以張柱名義開戶所開出去的支票,均統一按計劃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開始跳票」一語(原判決第九頁第七~十行),與附表各被害人指訴情節相符即為認定,顯屬理由不備;另未及比較新舊法,均有未洽,雖被告上訴否認詐欺犯行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偽造文書犯行,並經法院判刑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通緝中,復再犯本案,足見其惡性非輕,及其與甲○○分工情形,且詐騙之廠商多達三十家,詐得財物價值更高達六千四百五十萬零六千一百十五元,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且犯後仍否認詐欺犯行,難認有何悔意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偽造之「張柱」印章一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文書上偽造之「張柱」署名及印文,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同上規定為沒收之諭知。至未扣案之變造「張柱」國民身分證一張,亦無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其上所換貼之乙○○照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既經被告供明在卷,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乙○○持二人共同偽造之「張柱」身分證,委請不知情之桃園縣徐秀圓會計師事務所,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提出申請,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十三號七樓之二虛設「金值實業有限公司」,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因而發給公司執照,因認被告前揭行為,尚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惟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據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判例參照)。查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定之登記: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二、繳足股款之證件。」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依上開規定觀之,有限公司無論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主管機關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是本件被告縱有偽造不實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亦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論罪之餘地。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成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又以:被告與同案被告乙○○復有以相同手法,詐騙如附表四所示經倫機械等一百十七家廠商,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常業詐欺之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故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亦著有判例。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詐欺之罪嫌,無非係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刑偵七(一)字第三七二0四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張柱」虛設行號詐騙案受害廠商一覽表為據,然此不惟為被告所堅詞否認,且遍閱全案卷宗,如附表四所示之經倫機械等一百十七家廠商俱查無何被害人之指訴,則該等廠商是否確實受害,已屬不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如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說明,本應諭知無罪,然因公訴人認此部份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準標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舊 88.02.03 以前)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依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詐騙總金額:約六千四百五十萬零六千一百十五元 ┌─┬────┬───┬─────┬─────┬────────────┐ │編│被害公司│證 人│詐騙財物 │詐騙財物價│詐 欺 方 法 │ │號│名 稱│姓 名│ │值(新臺幣)│ │ ├─┼────┼───┼─────┼─────┼────────────┤ │一│祥和報關│總經理│報關服務費│四十八萬五│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蓋│ │ │股份有限│林境銓│ │千五百六十│有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 │ │公司 │ │ │四元 │十八年七月份之服務費,使│ │ │ │ │ │ │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提│ │ │ │ │ │ │供金值公司同年七、八、九│ │ │ │ │ │ │、十月之報關服務。 │ ├─┼────┼───┼─────┼─────┼────────────┤ │二│東晟電線│董事長│裸銅線 │五十二萬九│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 │ │材料有限│林怡秀│ │千九百二十│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付八│ │ │公司 │ │ │二元 │十八年六、七月貨款,使被│ │ │ │ │ │ │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交付│ │ │ │ │ │ │金值公司於同年六、七、八│ │ │ │ │ │ │月所訂貨物。 │ ├─┼────┼───┼─────┼─────┼────────────┤ │三│神鋒塑膠│副總經│PVC塑膠│一千零五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九所│ │ │股份有限│理 │粒 │四百四十四│示之支票六張,佯以給付部│ │ │公司 │莊新南│ │元四角 │分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全部貨物予金│ │ │ │ │ │ │值電線廠。 │ ├─┼────┼───┼─────┼─────┼────────────┤ │四│煜達機械│業務部│立式塑膠射│五十四萬六│被害公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 │ │有限公司│經理 │出機 │千元 │支付貨款,而將貨物交付該│ │ │ │張聰勝│ │ │公司。 │ ├─┼────┼───┼─────┼─────┼────────────┤ │五│呂強電線│協理 │銅線、汽車│七百四十八│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十至十二│ │ │電纜工業│李春喜│急救線及電│萬三千二百│所示之支票三張,佯以給付│ │ │股份有限│ │子線 │十七元 │八十八年七、八月貨款,使│ │ │公司 │ │ │ │被害公司陷於錯誤,而由其│ │ │ │ │ │ │關係企業之東莞聯強電線電│ │ │ │ │ │ │纜制品廠陸續交付金值電線│ │ │ │ │ │ │廠於同年七、八、九月所訂│ │ │ │ │ │ │貨物;及由合鑫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陸續交付金相電子廠於同│ │ │ │ │ │ │年八、九、十月所訂貨物。│ ├─┼────┼───┼─────┼─────┼────────────┤ │六│友順科技│工程師│IC零件 │四百二十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 │ │有限公司│朱道榮│ │萬零二十元│六所示之支票四張,佯以給│ │ │ │ │ │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處 長│ │ │誤,陸續交付貨物予金相電│ │ │ │蘇進明│ │ │子廠 │ ├─┼────┼───┼─────┼─────┼────────────┤ │七│歐格工業│業務人│拉鍊、拉頭│四百四十萬│先為取信被害公司而交付如│ │ │股份有限│員 │ │五千元 │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二五所示│ │ │公司 │卓純如│ │ │之訂購單四張進行正常付款│ │ │ │ │ │ │之小額交易後,再交付如附│ │ │ │ │ │ │表三編號二六至三三所示之│ │ │ │ │ │ │訂購單八張用以訂貨,並交│ │ │ │ │ │ │付如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之│ │ │ │ │ │ │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八│ │ │ │ │ │ │年七月貨款,使被害公司陷│ │ │ │ │ │ │於錯誤,陸續交付金值公司│ │ │ │ │ │ │於同年七、九、十月所訂貨│ │ │ │ │ │ │物。 │ ├─┼────┼───┼─────┼─────┼────────────┤ │八│台灣寶德│業務經│電位器 │一百零六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十八至二│ │ │華有限公│理 │ │元 │十所示之支票三張,佯以給│ │ │司 │卜明賢│ │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貨物予金相電│ │ │ │ │ │ │子廠 │ ├─┼────┼───┼─────┼─────┼────────────┤ │九│瑞意企業│負責人│PC電路板│一百零五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一、二│ │ │股份有限│呂文豐│ │零一百二十│二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公司 │ │ │六元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貨物予金值公│ │ │ │ │ │ │司。 │ ├─┼────┼───┼─────┼─────┼────────────┤ │十│金生精機│負責人│ │一百一十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 │ │工業有限│陳金生│ │萬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貨款│ │ │公司 │業 務│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交│ │ │ │陳秀琴│ │ │付貨物予金值公司。 │ ├─┼────┼───┼─────┼─────┼────────────┤ │十│聖桑股份│業務人│喇叭用IC│二百六十七│交付如附表三編號三四至三│ │一│有限公司│員 │ │萬八千四百│九所示之訂購單六張,及如│ │ │ │朱林深│ │元 │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之支票│ │ │ │ │ │ │一張,暨金額為三十九萬二│ │ │ │ │ │ │千元之不詳支票一張,佯以│ │ │ │ │ │ │給付八十八年八、九月貨款│ │ │ │ │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 │ │ │ │ │ │續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六、│ │ │ │ │ │ │七、八、九、十月所訂貨物│ │ │ │ │ │ │。 │ ├─┼────┼───┼─────┼─────┼────────────┤ │十│五和金屬│廠務副│裸銅線 │四百五十二│先於進行一次正常交易以取│ │二│股份有限│理 │ │萬元 │信被害人後,交付如附表三│ │ │公司 │邱盛榮│ │ │編號四十至四二所示之訂購│ │ │ │ │ │ │單二張以訂貨,並交付如附│ │ │ │ │ │ │表二編號二五所示之支票一│ │ │ │ │ │ │張,佯以給付八十八年七、│ │ │ │ │ │ │八、九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陸續交付金值電│ │ │ │ │ │ │線廠於同年七、八、九月所│ │ │ │ │ │ │訂貨物。 │ ├─┼────┼───┼─────┼─────┼────────────┤ │十│京茂電子│業務部│印刷電路板│十四萬三千│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六、二│ │三│股份有限│主 任│ │七百八十八│七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公司 │陳國榮│ │元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金值公司於八│ │ │ │ │ │ │十八年六月後所訂貨物。 │ ├─┼────┼───┼─────┼─────┼────────────┤ │十│東日股份│董事長│塑膠皮貨 │一百二十八│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八、二│ │四│有限公司│賴新憲│ │萬三千七百│九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 │ │ │零二元 │付八十八年七、八月貨款,│ │ │ │ │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 │ │ │ │ │ │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七、八│ │ │ │ │ │ │、九月所訂貨物。 │ ├─┼────┼───┼─────┼─────┼────────────┤ │十│台松堆高│銷 售│堆高機 │三十五萬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十所示│ │五│機股份有│工程師│ │千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限公司 │林詠登│ │ │八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交付金值公司於│ │ │ │ │ │ │同年八月所訂貨物。 │ ├─┼────┼───┼─────┼─────┼────────────┤ │十│友良興業│業務處│尼龍布 │一百零一萬│進行一筆正常交易,以使被│ │六│股份有限│長 │ │四千六百五│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交付│ │ │公司 │毒錦龍│ │十二元 │金值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所│ │ │ │ │ │ │訂貨物。 │ ├─┼────┼───┼─────┼─────┼────────────┤ │十│惠州上億│東莞上│電話線及配│一百六十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一、三│ │七│電訊製品│億電業│套 │萬二千五百│二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有限公司│製品廠│ │六十元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負責人│ │ │誤,由其關係企業之東莞上│ │ │ │莊志福│ │ │億電業製品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相電子廠於八十八年七月後│ │ │ │ │ │ │所訂貨物。 │ ├─┼────┼───┼─────┼─────┼────────────┤ │十│敦信科技│業務員│裸銅絞線 │三百零六萬│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三、四│ │八│金屬股份│鄭哲偉│ │五千三百十│四所示之訂購單二張,並交│ │ │有限公司│ │ │一元 │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三所示蓋│ │ │ │ │ │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 │ │ │ │八年七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陸續交付金值公│ │ │ │ │ │ │司於同年六、八、九月所訂│ │ │ │ │ │ │貨物。 │ ├─┼────┼───┼─────┼─────┼────────────┤ │十│好友電線│實 際│PVC塑膠│二十四萬五│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五、四│ │九│電纜股份│負責人│粒 │千元 │六所示之訂購單二張,並交│ │ │有限公司│林佑蒼│ │ │付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 │ │ │ │ │ │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八│ │ │ │ │ │ │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陷│ │ │ │ │ │ │於錯誤,交付金值公司於同│ │ │ │ │ │ │年八月所訂貨物。 │ ├─┼────┼───┼─────┼─────┼────────────┤ │二│梅記精密│董事長│散熱風扇 │三百零七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五所示│ │十│企業股份│蔡炎輝│ │六千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有限公司│ │ │ │八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由其設於大陸江│ │ │ │ │ │ │元管理區之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相電子廠於同年八、九、十│ │ │ │ │ │ │月所定之貨物。 │ ├─┼────┼───┼─────┼─────┼────────────┤ │二│六源企業│會 計│裸銅線 │二百一十九│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六所示│ │一│有限公司│徐育瑜│ │萬一千二百│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 │ │ │六十二元 │八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由其關係企業之│ │ │ │ │ │ │育昌電線電纜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程電線廠於同年八、九、十│ │ │ │ │ │ │月所訂貨物。 │ ├─┼────┼───┼─────┼─────┼────────────┤ │二│申昱實業│總經理│牛榔皮 │二百三十九│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七、三│ │二│股份有限│羅文洲│ │萬零六百四│八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公司 │ │ │十七元 │付八十八年九、十月貨款,│ │ │ │法 定│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 │ │ │代理人│ │ │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九、十│ │ │ │梁進發│ │ │月所訂貨物。 │ ├─┼────┼───┼─────┼─────┼────────────┤ │二│冠佳企業│管理科│電容器 │二百三十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九所示│ │三│股份有限│主 任│ │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貨款│ │ │公司 │莊素英│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由│ │ │ │ │ │ │其設於大陸之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相電子廠於同年六至九月所│ │ │ │ │ │ │訂貨物。 │ ├─┼────┼───┼─────┼─────┼────────────┤ │二│新億洲企│法 定│金蔥沙 │七十五萬六│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七所示│ │四│業有限公│代表人│ │千元 │之訂購單一張,並交付如附│ │ │司 │呂東洲│ │ │表二編號四十所示之支票一│ │ │ │ │ │ │張,佯以給付八十八年九月│ │ │ │ │ │ │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 │ │ │ │ │ │,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九月│ │ │ │ │ │ │所訂貨物。 │ ├─┼────┼───┼─────┼─────┼────────────┤ │二│伯鴻電子│負責人│電解電容器│三十九萬餘│交付不明支票一張,佯以給│ │五│股份有限│黃慶珍│ │元 │付八十八年五月貨款,使被│ │ │公司 │ │ │(由人民幣│害公司陷於錯誤,由其關係│ │ │ │ │ │十萬九千四│企業大陸之鴻昌電子有限公│ │ │ │ │ │百七十元換│司陸續交付金相電子廠於同│ │ │ │ │ │算所得) │年五至七月所訂貨物。 │ ├─┼────┼───┼─────┼─────┼────────────┤ │二│康電企業│會 計│整流器、電│三百餘萬元│交付中國農民銀行支票(大│ │六│有限公司│鍾滿妹│子線 │(由人民幣│陸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 │ │ │ │ │七十五萬一│十八年六月貨款,使被害公│ │ │ │ │ │千三百四十│司陷於錯誤,由其關係企業│ │ │ │ │ │三元二角元│正通電子廠,陸續交付金相│ │ │ │ │ │所換算) │電子廠於同年六七、八、九│ │ │ │ │ │ │、十月所訂貨物。 │ ├─┼────┼───┼─────┼─────┼────────────┤ │二│駿鴻電子│營業部│印刷電路板│二百零四萬│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八、四│ │七│股份有限│經 理│ │七千五百元│九所示之訂購單二張,以使│ │ │公司 │林新高│ │ │被害公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 │ │ │ │ │ │支付貨款,而將貨物交付金│ │ │ │ │ │ │值公司。 │ ├─┼────┼───┼─────┼─────┼────────────┤ │二│益奇股份│會 計│尼龍拉鍊 │一百萬元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四一所示│ │八│有限公司│呂 香│ │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 │ │ │ │八年九月部分貨款,使被害│ │ │ │ │ │ │公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 │ │ │ │ │ │,由其設於大陸廣東省東莞│ │ │ │ │ │ │市虎門鎮白沙管理區五村新│ │ │ │ │ │ │村枋之廠交付金值公司於同│ │ │ │ │ │ │年九月所訂貨物。 │ ├─┼────┼───┼─────┼─────┼────────────┤ │二│瑞鎰興業│法 定│燈頭 │一百一十萬│被害公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 │九│有限公司│代表人│ │四千元 │支付貨款,而將貨物交付金│ │ │ │黃啟瑞│ │ │值公司。 │ ├─┼────┼───┼─────┼─────┼────────────┤ │三│詮福拉鍊│法 定│尼龍拉鍊 │三十七萬五│交付如附表三編號五十所示│ │十│股份有限│代表人│ │千元 │之訂購單一張,以使被害公│ │ │公司 │趙智森│ │ │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支付貨│ │ │ │ │ │ │款,而將貨物交付金值公司│ │ │ │ │ │ │。 │ └─┴────┴───┴─────┴─────┴────────────┘ 附表二,退票總金額: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元 (各該支票上均有偽造「張柱」之印文一枚) ┌─┬─────┬────┬─────┬────┬─────┬─────┐ │編│支票號碼 │發票日 │面 額│發票人 │付款人及帳│行使之對象│ │號│ │ │(新臺幣)│ │號 │(受款人)│ ├─┼─────┼────┼─────┼────┼─────┼─────┤ │一│A00000000 │88.10.10│七萬零八百│金值實業│大安商業銀│祥和報關股│ │ │ │ │三十八元 │有限公司│行桃園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00000000 │88.10.10│十五萬八千│同上 │同上 │東晟電線材│ │ │ │ │二百三十五│ │ │料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三│A00000000 │88.11.10│十二萬二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八百一十九│ │ │ │ │ │ │ │元 │ │ │ │ ├─┼─────┼────┼─────┼────┼─────┼─────┤ │四│A00000000 │88.10.10│一百一十九│同上 │同上 │神鋒塑膠股│ │ │ │ │萬三千零七│ │ │份有限公司│ │ │ │ │十四元 │ │ │ │ ├─┼─────┼────┼─────┼────┼─────┼─────┤ │五│A00000000 │88.11.10│一百四十九│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八千六百│ │ │ │ │ │ │ │三十三元 │ │ │ │ ├─┼─────┼────┼─────┼────┼─────┼─────┤ │六│A00000000 │88.12.10│七十五萬三│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千五百零二│ │ │ │ │ │ │ │元 │ │ │ │ ├─┼─────┼────┼─────┼────┼─────┼─────┤ │七│AW0000000 │88.11.15│八十萬元 │同上 │臺灣中小企│同上 │ │ │ │ │ │ │業銀行北桃│ │ │ │ │ │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40 │ │ │ │ │ │ │ │0000000 │ │ ├─┼─────┼────┼─────┼────┼─────┼─────┤ │八│AW0000000 │88.11.30│一百四十九│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八千九百│ │ │ │ │ │ │ │二十一元 │ │ │ │ ├─┼─────┼────┼─────┼────┼─────┼─────┤ │九│AW0000000 │88.12.31│一百四十九│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八千九百│ │ │ │ │ │ │ │二十一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0.15│一百六十八│同上 │大安商業銀│呂強電線電│ │ │ │ │萬九千八百│ │行桃園分行│纜工業股份│ │ │ │ │九十八元 │ │帳號:0190│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十│A00000000 │88.11.15│一百四十二│同上 │同上 │同上 │ │一│ │ │萬三千一百│ │ │ │ │ │ │ │八十一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1.30│一百七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 │ │萬零六百四│ │ │ │ │ │ │ │十九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0.10│三十一萬八│同上 │同上 │友順科技有│ │三│ │ │千九百二十│ │ │限公司 │ │ │ │ │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1.10│二十二萬四│同上 │同上 │同上 │ │四│ │ │千元 │ │ │ │ ├─┼─────┼────┼─────┼────┼─────┼─────┤ │十│AW0000000 │88.10.15│五十七萬元│同上 │臺灣中小企│同上 │ │五│ │ │ │ │業銀行北桃│ │ │ │ │ │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十│AW0000000 │不詳 │不詳 │同上 │同上 │同上 │ │六│ │ │ │ │ │ │ ├─┼─────┼────┼─────┼────┼─────┼─────┤ │十│AV0000000 │88.10.28│七十九萬零│同上 │同上 │歐格工業股│ │七│ │ │五百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十│AV0000000 │88.11.30│三十萬元 │同右 │同上 │台灣寶德華│ │八│ │ │ │ │ │有限公司 │ ├─┼─────┼────┼─────┼────┼─────┼─────┤ │十│A00000000 │88.10.10│三十六萬元│同上 │大安商業銀│同上 │ │九│ │ │ │ │行桃園分行│ │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00000000 │88.11.10│四十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十│ │ │ │ │ │ │ ├─┼─────┼────┼─────┼────┼─────┼─────┤ │二│A00000000 │88.11.10│二十九萬七│同上 │同上 │瑞意企業股│ │一│ │ │千九百九十│ │ │份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二│A00000000 │88.11.10│七十五萬二│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 │ │千一百三十│ │ │ │ │ │ │ │六元 │ │ │ │ ├─┼─────┼────┼─────┼────┼─────┼─────┤ │二│AW0000000 │88.11.30│一百一十二│同上 │臺灣中小企│金生精機工│ │三│ │ │萬元 │ │業銀行北桃│業有限公司│ │ │ │ │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二│A00000000 │88.10.15│二十萬二千│同上 │大安商業銀│聖桑股份有│ │四│ │ │六百五十元│ │行桃園分行│限公司 │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V0000000 │88.11.15│一百四十一│金值實業│臺灣中小企│五和金屬股│ │五│ │ │萬六千三百│有限公司│業銀行北桃│份有限公司│ │ │ │ │七十三元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二│A00000000 │88.10.10│二萬六千二│同上 │大安商業銀│京茂電子股│ │六│ │ │百五十元 │ │行桃園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00000000 │88.11.10│十一萬七千│同上 │同上 │同上 │ │七│ │ │五百三十八│ │ │ │ │ │ │ │元 │ │ │ │ ├─┼─────┼────┼─────┼────┼─────┼─────┤ │二│A00000000 │88.11.10│五十九萬二│同上 │同上 │東日股份有│ │八│ │ │千四百零一│ │ │限公司 │ │ │ │ │元 │ │ │ │ ├─┼─────┼────┼─────┼────┼─────┼─────┤ │二│AW0000000 │88.10.10│二十一萬五│同上 │臺灣中小企│同上 │ │九│ │ │千三百七十│ │業銀行北桃│ │ │ │ │ │元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三│A00000000 │88.11.10│十一萬七千│同上 │大安商業銀│台松堆高機│ │十│ │ │元 │ │行桃園分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帳號:0190│司 │ │ │ │ │ │ │00000000 │ │ ├─┼─────┼────┼─────┼────┼─────┼─────┤ │三│AV0000000 │88.10.12│三十二萬元│金值實業│臺灣中小企│惠州上億電│ │一│ │ │ │有限公司│業銀行北桃│訊製品有限│ │ │ │ │ │ │園分行帳號│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三│AW0000000 │88.11.10│四十八萬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 │ │ │ │ │ │ ├─┼─────┼────┼─────┼────┼─────┼─────┤ │三│A00000000 │88.10.15│四十六萬零│同上 │大安商業銀│敦信科技金│ │三│ │ │九百五十六│ │行桃園分行│屬股份有限│ │ │ │ │元 │ │帳號:0190│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三│AV0000000 │88.10.31│二十三萬七│同上 │臺灣中小企│好友電線電│ │四│ │ │千三百七十│ │業銀行北桃│纜股份有限│ │ │ │ │三元 │ │園分行帳號│公司 │ │ │ │ │ │ │:0040 │ │ │ │ │ │ │ │0000000 │ │ ├─┼─────┼────┼─────┼────┼─────┼─────┤ │三│AW0000000 │88.11.30│二十七萬二│同上 │同上 │梅記精密企│ │五│ │ │千元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三│AW0000000 │88.12.10│二十一萬八│同上 │同上 │六源企業有│ │六│ │ │千八百七十│ │ │限公司 │ │ │ │ │二元 │ │ │ │ ├─┼─────┼────┼─────┼────┼─────┼─────┤ │三│AW085476 │88.10.13│一百三十八│同上 │同上 │申昱實業股│ │七│ │ │萬零九十四│ │ │份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三│AW0000000 │88.11.5 │一百零一萬│同上 │同上 │同上 │ │八│ │ │零五百五十│ │ │ │ │ │ │ │三元 │ │ │ │ ├─┼─────┼────┼─────┼────┼─────┼─────┤ │三│AW0000000 │88.11.30│一百三十六│同上 │同上 │冠佳企業股│ │九│ │ │萬零八百元│ │ │份有限公司│ ├─┼─────┼────┼─────┼────┼─────┼─────┤ │四│AW0000000 │88.11.20│七十五萬六│同上 │同上 │新億洲企業│ │十│ │ │千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四│AW0000000 │88.11.27│六十萬元 │同上 │同上 │益奇股份有│ │一│ │ │ │ │ │限公司 │ ├─┼─────┼────┼─────┼────┼─────┼─────┤ │四│A00000000 │88.10.5 │三萬二千三│同上 │大安商業銀│台灣華歌爾│ │二│ │ │百九十三元│ │行桃園分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帳號:不詳│司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文書之│交 易 公 司 │犯罪時間│備 註│ │ │性質) │ │ │ │ ├──┼──────┼──────┼────┼─────────────┤ │ 一 │法院公證書乙│台灣華歌爾股│87.7.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及│ │ │份(含證華歌│份有限公司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 │ │ │爾創美大樓租│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賃契約書封皮│ │ │八號卷第一一三、一一四頁)│ │ │乙紙) │ │ │ │ ├──┼──────┼──────┼────┼─────────────┤ │ 二 │法院公證書乙│台灣華歌爾股│87.11.6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八枚及│ │ │份(含華歌爾│份有限公司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 │ │ │創美大樓租賃│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契約書乙份)│ │ │八號卷第一一五頁) │ ├──┼──────┼──────┼────┼─────────────┤ │ 三 │中華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及│ │ │桃園分行印鑑│桃園分行 │ │偽簽「張柱」署名二枚 │ │ │卡乙紙 │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 │ │ │八號卷第一五七頁) │ ├──┼──────┼──────┼────┼─────────────┤ │ 四 │金值實業有限│臺灣省政府建│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 │ │ │公司設立登記│廳(已改為經│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申請書乙紙 │濟部中部辦公│ │八號卷第六八頁) │ │ │ │室) │ │ │ ├──┼──────┼──────┼────┼─────────────┤ │ 五 │金值實業有限│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公司章程乙紙│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 │ │ │八號卷第六九頁) │ ├──┼──────┼──────┼────┼─────────────┤ │ 六 │金值實業有限│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公司股東同意│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書乙紙 │ │ │八號卷第七0頁) │ ├──┼──────┼──────┼────┼─────────────┤ │ 七 │金值實業有限│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公司資產負債│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表乙紙 │ │ │八號卷第七三頁) │ ├──┼──────┼──────┼────┼─────────────┤ │ 八 │委託書乙紙 │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 │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 │ │ │八號卷第七四頁) │ ├──┼──────┼──────┼────┼─────────────┤ │ 九 │委任書乙紙 │桃園縣政府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及│ │ │ │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 │ │ │卷二第一九三頁) │ ├──┼──────┼──────┼────┼─────────────┤ │ 十 │營利事業統一│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三枚 │ │ │發證設立登記│ │ │(本院卷二第一九四頁) │ │ │申請書乙紙 │ │ │ │ ├──┼──────┼──────┼────┼─────────────┤ │十一│變造之「張柱│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國民身分證│ │ │(本院卷二第一九五頁) │ │ │影本乙紙 │ │ │ │ ├──┼──────┼──────┼────┼─────────────┤ │十二│桃園縣政府工│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務局使用執照│ │ │(本院卷二第一九六頁) │ │ │影本乙紙 │ │ │ │ ├──┼──────┼──────┼────┼─────────────┤ │十三│起造人資料影│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本乙紙 │ │ │(本院卷二第一九七頁) │ ├──┼──────┼──────┼────┼─────────────┤ │十四│建築改良物所│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有權狀影本乙│ │ │(本院卷二第一九八頁) │ │ │紙 │ │ │ │ ├──┼──────┼──────┼────┼─────────────┤ │十五│經濟部公司執│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照影本乙紙 │ │ │本院卷二第一九九頁) │ ├──┼──────┼──────┼────┼─────────────┤ │十六│金值公司章程│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 │ │影本乙紙 │ │ │本院卷二第二○○頁) │ ├──┼──────┼──────┼────┼─────────────┤ │十七│八十七年度桃│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園縣政府稅捐│ │ │本院卷二第二○二頁) │ │ │稽徵處房屋繳│ │ │ │ │ │款書影本乙紙│ │ │ │ ├──┼──────┼──────┼────┼─────────────┤ │十八│台灣中小企業│台灣中小企業│87.9.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三枚 │ │ │銀行支票存款│銀行 │ │(本院卷一第一七三頁) │ │ │開戶申請書暨│ │ │ │ │ │約定書乙份 │ │ │ │ ├──┼──────┼──────┼────┼─────────────┤ │十九│支票存款約定│同右 │87.9.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及│ │ │書乙份 │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 │ │ │卷一第一七四頁) │ ├──┼──────┼──────┼────┼─────────────┤ │二十│支票存款戶聲│同右 │87.9.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及│ │ │請書乙份 │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 │ │ │卷一第一七五頁) │ ├──┼──────┼──────┼────┼─────────────┤ │二一│大安商業銀行│大安商業銀行│87.10.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及│ │ │業務往來申請│(現已改為臺│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書暨印鑑卡乙│新國際商業銀│ │卷二第三八頁) │ │ │份 │行) │ │ │ ├──┼──────┼──────┼────┼─────────────┤ │二二│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4.15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四頁) │ ├──┼──────┼──────┼────┼─────────────┤ │二三│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4.15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七頁) │ ├──┼──────┼──────┼────┼─────────────┤ │二四│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5.18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六頁) │ ├──┼──────┼──────┼────┼─────────────┤ │二五│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5.2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九頁) │ ├──┼──────┼──────┼────┼─────────────┤ │二六│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6.21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一頁) │ ├──┼──────┼──────┼────┼─────────────┤ │二七│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7.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三頁) │ ├──┼──────┼──────┼────┼─────────────┤ │二八│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8.13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六頁) │ ├──┼──────┼──────┼────┼─────────────┤ │二九│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8.13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七頁) │ ├──┼──────┼──────┼────┼─────────────┤ │三十│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8.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四頁) │ ├──┼──────┼──────┼────┼─────────────┤ │三一│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五頁) │ ├──┼──────┼──────┼────┼─────────────┤ │三二│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9.16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八頁) │ ├──┼──────┼──────┼────┼─────────────┤ │三三│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10.4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九頁) │ ├──┼──────┼──────┼────┼─────────────┤ │三四│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6.11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八頁) │ ├──┼──────┼──────┼────┼─────────────┤ │三五│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7.1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九頁) │ ├──┼──────┼──────┼────┼─────────────┤ │三六│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7.23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五頁) │ ├──┼──────┼──────┼────┼─────────────┤ │三七│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8.26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三頁) │ ├──┼──────┼──────┼────┼─────────────┤ │三八│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二頁) │ ├──┼──────┼──────┼────┼─────────────┤ │三九│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10.1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四頁) │ ├──┼──────┼──────┼────┼─────────────┤ │四十│金值實業有限│五和金屬股份│88.8.2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四八頁) │ ├──┼──────┼──────┼────┼─────────────┤ │四一│金值實業有限│五和金屬股份│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五0頁) │ ├──┼──────┼──────┼────┼─────────────┤ │四二│金值實業有限│五和金屬股份│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五二頁) │ ├──┼──────┼──────┼────┼─────────────┤ │四三│金值實業有限│敦信科技金屬│88.6.8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六0頁) │ ├──┼──────┼──────┼────┼─────────────┤ │四四│金值實業有限│敦信科技金屬│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六二頁) │ ├──┼──────┼──────┼────┼─────────────┤ │四五│金值實業有限│好友電線電纜│88.8.4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九四頁) │ ├──┼──────┼──────┼────┼─────────────┤ │四六│金值實業有限│好友電線電纜│88.8.4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九五頁) │ ├──┼──────┼──────┼────┼─────────────┤ │四七│金值實業有限│新億洲企業有│88.9.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一│ │ │紙 │ │ │號卷第七頁) │ ├──┼──────┼──────┼────┼─────────────┤ │四八│金值實業有限│駿鴻電子股份│88.8.12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三三頁) │ ├──┼──────┼──────┼────┼─────────────┤ │四九│金值實業有限│駿鴻電子股份│88.9.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三二頁) │ ├──┼──────┼──────┼────┼─────────────┤ │五十│金值實業有限│詮福拉鍊股份│88.9.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九五六│ │ │紙 │ │ │號卷第七頁) │ └──┴──────┴──────┴────┴─────────────┘ 附表四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 號 │ 廠 商 名 稱 │被害物或經營項│ │ │ │目 │ ├───┼───────────┼───────┤ │一 │經綸機械 │機器 │ ├───┼───────────┼───────┤ │二 │峰益 │中國結 │ ├───┼───────────┼───────┤ │三 │歐鎂亞 │機器 │ ├───┼───────────┼───────┤ │四 │原朋企業 │塑膠粒 │ ├───┼───────────┼───────┤ │五 │長誠工業 │五金配件 │ ├───┼───────────┼───────┤ │六 │讚揚機械 │機器 │ ├───┼───────────┼───────┤ │七 │維瑩機械 │機器 │ ├───┼───────────┼───────┤ │八 │金亨精密 │五金配件 │ ├───┼───────────┼───────┤ │九 │萬榮(捷宇) │五金配件 │ ├───┼───────────┼───────┤ │十 │大義塑膠 │塑膠粒 │ ├───┼───────────┼───────┤ │十一 │豪銘 │塑膠五金 │ ├───┼───────────┼───────┤ │十二 │嶠達(泉盛) │五金配件 │ ├───┼───────────┼───────┤ │十三 │康保得(豪天 │裸銅線 │ ├───┼───────────┼───────┤ │十四 │池德(冠樺) │電子線 │ ├───┼───────────┼───────┤ │十五 │拓健實業 │端子線 │ ├───┼───────────┼───────┤ │十六 │巨軒企業 │錫絲(焊錫機)│ ├───┼───────────┼───────┤ │十七 │采映 │紙盒 │ ├───┼───────────┼───────┤ │十八 │唐頤(鼎泰鑫) │電子起子 │ ├───┼───────────┼───────┤ │十九 │國高 │撲克牌 │ ├───┼───────────┼───────┤ │二十 │汎益行 │端子機 │ ├───┼───────────┼───────┤ │二一 │龍懋電子 │PCB板 │ ├───┼───────────┼───────┤ │二二 │代順 │塑殼 │ ├───┼───────────┼───────┤ │二三 │勇樺(巨旭) │端子 │ ├───┼───────────┼───────┤ │二四 │穩高(良機) │五金配件 │ ├───┼───────────┼───────┤ │二五 │高新電子 │電子零件 │ ├───┼───────────┼───────┤ │二六 │犀牛工業 │拖板車 │ ├───┼───────────┼───────┤ │二七 │冠捷 │快遞 │ ├───┼───────────┼───────┤ │二八 │宏成電線 │漆包線 │ ├───┼───────────┼───────┤ │二九 │福哥興業 │電子零件 │ ├───┼───────────┼───────┤ │三十 │旗欣 │電子零件 │ ├───┼───────────┼───────┤ │三一 │耀音 │塑殼 │ ├───┼───────────┼───────┤ │三二 │榮鑫 │布 │ ├───┼───────────┼───────┤ │三三 │忠駱 │塑殼 │ ├───┼───────────┼───────┤ │三四 │冠翔皮革 │皮料 │ ├───┼───────────┼───────┤ │三五 │同茂精密 │端子機 │ ├───┼───────────┼───────┤ │三六 │聯豐電線 │汽車急救線 │ ├───┼───────────┼───────┤ │三七 │冠江(冠浩) │五金配件 │ ├───┼───────────┼───────┤ │三八 │東欣(嘉沅) │塑膠粒 │ ├───┼───────────┼───────┤ │三九 │為弘 │AC風扇 │ ├───┼───────────┼───────┤ │四十 │旭展電線 │漆包線 │ ├───┼───────────┼───────┤ │四一 │天立(華巨) │模具 │ ├───┼───────────┼───────┤ │四二 │新舟(宏鉅) │配件 │ ├───┼───────────┼───────┤ │四三 │塘瀝 │急救袋 │ ├───┼───────────┼───────┤ │四四 │松興電子 │電子 │ ├───┼───────────┼───────┤ │ │ │ │ │ │ │ │ │四五 │三和盛鋼模廠(大陸廠)│五金配件 │ ├───┼───────────┼───────┤ │ │ │ │ │ │ │ │ │四六 │祥寅塑膠五金製品公司(│PE模 │ │ │大陸廠) │ │ ├───┼───────────┼───────┤ │四七 │宏豐實業(大陸廠) │塑殼 │ ├───┼───────────┼───────┤ │四八 │楓帆化工有限公司 │助焊劑 │ ├───┼───────────┼───────┤ │四九 │信華威茨爾密工業有限公│油墨字輪 │ │ │司 │ │ ├───┼───────────┼───────┤ │五十 │智漢實業公司 │五金 │ ├───┼───────────┼───────┤ │五一 │琦祥印刷廠 │報表 │ ├───┼───────────┼───────┤ │五二 │華業印刷廠 │名片 │ ├───┼───────────┼───────┤ │五三 │德昌五金塑膠廠 │五金配件 │ ├───┼───────────┼───────┤ │五四 │利達紙品廠 │紙箱 │ ├───┼───────────┼───────┤ │五五 │永駒膠袋廠 │PE袋 │ ├───┼───────────┼───────┤ │五六 │東利刀模廠 │五金 │ ├───┼───────────┼───────┤ │五七 │鴻達包裝材料公司 │膠帶 │ ├───┼───────────┼───────┤ │五八 │嘉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機器 │ ├───┼───────────┼───────┤ │五九 │盛昌紙箱廠 │紙箱 │ │ │ │ │ │ │ │ │ ├───┼───────────┼───────┤ │六十 │星鉅有限公司 │模具 │ │ │ │ │ │ │ │ │ ├───┼───────────┼───────┤ │六一 │遠達電業公司 │黏扣帶 │ │ │ │ │ │ │ │ │ ├───┼───────────┼───────┤ │六二 │三聯銅線製品廠 │裸銅線 │ │ │ │ │ │ │ │ │ ├───┼───────────┼───────┤ │ │ │ │ │ │ │ │ │六三 │永通電業廠 │開關 │ ├───┼───────────┼───────┤ │ │ │ │ │ │ │ │ │六四 │忠誠膠袋廠 │PE袋 │ ├───┼───────────┼───────┤ │ │ │ │ │ │ │ │ │六五 │朋興電業製品廠 │AC風扇 │ ├───┼───────────┼───────┤ │六六 │華發包裝材料行 │包裝材料 │ ├───┼───────────┼───────┤ │六七 │一帆製公司 │工衣 │ ├───┼───────────┼───────┤ │六八 │建信紙品廠 │紙箱 │ │ │ │ │ │ │ │ │ ├───┼───────────┼───────┤ │六九 │川宇工業有限公司 │助焊劑 │ │ │ │ │ │ │ │ │ ├───┼───────────┼───────┤ │ │ │ │ │ │ │ │ │七十 │惠智電業製品廠 │4C線 │ ├───┼───────────┼───────┤ │七一 │東濤五金有限公司 │配件 │ ├───┼───────────┼───────┤ │七二 │沙腰電子三廠 │變壓器 │ ├───┼───────────┼───────┤ │七三 │華業印刷廠 │報表 │ │ │ │ │ │ │ │ │ ├───┼───────────┼───────┤ │七四 │永駒膠袋廠 │PE模 │ │ │ │ │ │ │ │ │ ├───┼───────────┼───────┤ │七五 │荃富紙業廠(勁旋實業)│紙盒 │ │ │ │ │ │ │ │ │ ├───┼───────────┼───────┤ │ │ │ │ │ │ │ │ │七六 │偉展印刷廠 │報表 │ ├───┼───────────┼───────┤ │七七 │順興包裝塑膠製品有限公│膠帶 │ │ │司 │ │ ├───┼───────────┼───────┤ │七八 │勁虹電子 │變壓器 │ ├───┼───────────┼───────┤ │七九 │兆榮電器製品 │開關 │ ├───┼───────────┼───────┤ │ │ │ │ │ │ │ │ │八十 │長旺電子有限公司 │電解電容 │ ├───┼───────────┼───────┤ │ │ │ │ │ │ │ │ │八一 │俊力實業公司 │電子零件 │ ├───┼───────────┼───────┤ │八二 │天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八三 │東宏彩印廠 │貼紙等 │ │ │ │ │ │ │ │ │ ├───┼───────────┼───────┤ │八四 │億昌包裝材料製品廠 │文具等 │ │ │ │ │ │ │ │ │ ├───┼───────────┼───────┤ │ │ │ │ │ │ │ │ │八五 │萬江新村永和塑膠製品廠│PE袋 │ ├───┼───────────┼───────┤ │八六 │東源電子五金廠 │鐵網 │ ├───┼───────────┼───────┤ │八七 │華音電子元件廠 │變壓器 │ ├───┼───────────┼───────┤ │八八 │合群機械五金塑膠製品廠│汽珠袋 │ ├───┼───────────┼───────┤ │八九 │泰平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九十 │銀河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示波器等 │ │ │司 │ │ ├───┼───────────┼───────┤ │九一 │梅州嘉應電子公司 │喇叭 │ ├───┼───────────┼───────┤ │九二 │郁荃企業有限公司 │配件 │ ├───┼───────────┼───────┤ │ │ │ │ │ │ │ │ │九三 │駿威仕實業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九四 │威達電子實業公司 │電子線 │ ├───┼───────────┼───────┤ │九五 │熾華實業有限公司 │電線 │ │ ││ │ │ │ │ │ │ ├───┼───────────┼───────┤ │九六 │吉利升彩印刷製品廠 │盒子 │ ├───┼───────────┼───────┤ │九七 │中立實業 │五金配件 │ ├───┼───────────┼───────┤ │九八 │達盛實業有限公司 │溶劑 │ ├───┼───────────┼───────┤ │九九 │永雅電子廠 │塑殼 │ ├───┼───────────┼───────┤ │一00│慶林實業有限公司 │塑殼 │ ├───┼───────────┼───────┤ │一0一│國坤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二極管 │ ├───┼───────────┼───────┤ │一0二│捷輝金屬製品廠 │螺絲 │ ├───┼───────────┼───────┤ │ ││ │ │ │ │ │ │ │一0三│迅達電子有限公司 │電解電容 │ ├───┼───────────┼───────┤ │一0四│通達電線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一0五│科泰微電子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一0六│洪祥電業製品廠 │電線 │ ├───┼───────────┼───────┤ │一0七│依保實業公司 │汽泡袋 │ ├───┼───────────┼───────┤ │一0八│億萬得公司 │開關 │ ├───┼───────────┼───────┤ │一0九│怡豐有限公司 │紙盒 │ ├───┼───────────┼───────┤ │一一0│怡軒發展有限公司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一│富華螺絲五金製品廠 │螺絲 │ ├───┼───────────┼───────┤ │一一二│合群機械五金塑膠製品廠│配件 │ ├───┼───────────┼───────┤ │一一三│鑫發電子廠 │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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