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辛○○
- 被告
- 子○○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22、123、124、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子○○所犯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罪,各量處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從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偽造印章貳拾壹枚、偽造本票貳佰貳拾玖紙及如附表六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辛○○與子○○係夫妻,其等因經商財務狀況困窘,為籌措財源,先後於民國96年4月20日、同年10月5日及97年1月25日,以辛○○名義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1所示各民間互助會,共計3會(各會會期、會金、會員人數及投標方式詳如附表1所示,以下簡稱甲、乙、丙會),並於各民間互助會召集時,分別虛列如附表2、附表3編號1至7、附表4所示陳美蘭等人為會員,進而招攬其餘會員入會,約定得標者應於翌日開具本票為憑,而各會員應於開標後5日內繳清會款。詎其等於上開互助會進行期間,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明知如附表2、附表3編號1至7及附表4所示會員並未參加甲、乙、丙會,且未經如附表2至4所示虛列(即附表2、附表3編號1至7、附表4)或真實(即附表3編號8)會員之同意或授權,利用部分會員未克前往投標、監督及會員間彼此未盡熟識之機會,先後於上揭互助會尚未結束前之如附表2至4所示開標時間前,在其等位於臺東縣太麻里鄉美和村2鄰美和12號住處內,冒用如附表2至4所示虛列或真實會員之名義,由子○○分別在未書明標單字樣之紙條上偽以填載如附表2至4所示虛列或真實會員之名義及所願出之利息數額,而偽造完成特定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均於開標後丟棄而未扣案)準私文書上參與抽籤而得標,並於開標時先後提示與到場參與投標之會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上揭互助會當次活會會員。辛○○、子○○冒用如附表2至4所示虛列或真實會員之名義得標後,旋未經如附表2至4所示虛列或真實會員之同意或授權,先後於如附表2至4所示開標時間後5日內,利用不知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刻印師傅,偽刻如附表5所示各該名義人之印章(均未扣案),擅自以如附表2至4所示虛列或真實會員之名義,委由不知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接續在如附表5所示各該空白本票上,分別填載如附表5所示票面金額、發票日等本票必要記載事項,並在上開本票之發票人欄接續偽造如附表5所示發票人之署名、印文或指印各1枚而簽發之(均未扣案),而偽造完成如附表5所示各紙本票,又接續以同一方法,偽造如附表6所示漏未填載發票日期而未完成發票行為之紙據,惟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業足以表示得標會員已收受該次得標會金,並應按期給付如附表6所示之該次標息之用意,屬債權憑證性質之準私文書(均未扣案),復由子○○先後持向不知情之甲、乙、丙會當次活會會員收執供作擔保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5所示真正名義人及上揭互助會當次活會會員,向當次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使不知情之當次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不知係冒標而誤認得標人將遵期繳交會款,其等亦可順利取得得標款項,而陸續如數繳交會款與子○○(得標日期、標息及各次詐得會款詳如附表2至4所示),共計詐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1,200元。迨至98年2月間,因如附表5編號14所示本票為人拾獲送至警局招認,通知戊○○領取,復經上開民間互助會會員核對各會之得標情形,始悉上情。
二、案經午○○、乙○○、己○○、申○○、寅○○、巳○○、戊○○、酉○○、張英華之配偶天○○、丙○○、癸○○、宇○○、未○○○、黃蕷蓁(原名黃昱君)、宙○○、玄○○、甲○○、丑○○、辰○○、卯○○、廖橙荃(原名廖建福)、林阿檢、地○○、亥○○、黃○○、丁○○訴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277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情形,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就證據能力部分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知悉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猶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例如:該違背法定程序屬證據相對排除法則,且情節重大)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子○○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偵卷1之1第2至11頁及本院卷第67頁背面、第122頁背面至第12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己○○、戊○○、宙○○、亥○○、黃○○於98年3 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3之1第3至7頁)、證人午○○、乙○○、己○○、巳○○、戊○○、天○○、宙○○、亥○○、黃○○於98年3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3之2第5至16頁)、證人申○○、寅○○、未○○○、黃蕷蓁、甲○○、廖橙荃分別於98年3月3日、98年3月12日、98年3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1之2第3至4頁、偵卷1之4第4至13頁)、證人地○○於98年3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2之1第2至3頁)、證人酉○○、丙○○、宇○○、辰○○、丁○○、告訴代理人玄○○於98年3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4之2第3至5頁)、證人庚○○○○○○、丑○○於98年3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3之2第139至142頁)、證人癸○○於98年3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3之2第145至146頁)、證人卯○○於98年4月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卷3之2第152至153頁)所證述被告二人冒用如附表2至4所示虛列或真實會員名義標取會款,並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持以向當次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如數繳交會款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己○○、午○○、乙○○、己○○、申○○、寅○○、巳○○、戊○○、酉○○、天○○、丙○○、癸○○、宇○○、未○○○、玄○○、蔡秀英、甲○○、丑○○、辰○○、卯○○、戌○○○○○○、庚○○○○○○、地○○、亥○○、黃○○、丁○○所提供之各會會單、如附表5所示各紙本票及如附表6編號13所示債權憑證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1之2第6至18頁、偵卷3之1第8至18頁、偵卷3之2第17至133頁、偵卷4之2第6至18頁及本院卷第70至73頁)。另被告二人持以冒標詐取活會會員會款所用之標單與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紙據之原本雖均未經扣案,卷內亦無影本或相關發票、兌付等資料可供查考,然於如附表1所示各民間互助會投標時,均須填寫姓名及投標金額於未書明標單字樣之紙條上競標乙節,均為被告二人所不否認,復經證人己○○於本院99年2月4日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7頁)。再參諸一般民間之商業交易習慣,收受他人所簽發之本票,雖未必會注意該本票是否已填載發票日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然衡情當會要求執票人所持以行使之本票須有發票人之簽章,並填載一定之金額,堪信被告二人持以向甲、乙、丙會當次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之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各紙紙據,其上均有被告二人所偽造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之印文及署名,並填載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之票面金額,以作為死會會員將依約按期繳交會款擔保之用,足徵被告二人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謀議,其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屬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辛○○負責對外招募民間互助會;被告子○○則負責處理會務、偽造標單及分持偽造之有價證券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事項乙情,業經被告二人供明在卷,堪認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亦難論以該條之罪。查我國民間互助會,係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而成立,通常由會首製作會單(互助會簿),記載會員姓名及相關事項,交由各會員收執以為憑信,會單上所列會員姓名,僅在識別會員為何人,而非表示會員本人簽名之意思,尚與所謂之署押有間,故會首在其有權製作之會單(互助會簿)上縱有虛列他人姓名為會員,乃屬內容不實,並非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不能論以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219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以冒標他人之互助會,茍標單上除書寫被冒標者姓名及欲標取會款所出利息之金額外,並書有「標單」之意旨,而就文義內容之本身,使人一見即知係投標會款之標單,該標單固係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惟如僅在空白紙條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甚或只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就文義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如非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互助會會款之證明者,則非刑法第210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231號、95年度臺上字第692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冒用他人名義在標單上書寫姓名及所出利息之行為,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除表示標會之之意思會員外,另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之利息金額標取會款,並非單純之只為投標會員之識別,故於標單上冒簽他人姓名,乃表示投標名義人簽名之意思,應認係偽造他人之署押(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7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於如附表1所示各民間互助會投標時,均須填寫姓名及投標金額於未書明標單字樣之紙條上競標,已如上述,被告子○○在未書明標單字樣之紙條上偽以填載未到場開標互助會會員之名義及所願出之利息數額,第三人僅憑文義內容觀之,尚不能明瞭其用意何在,須依該互助會之約定始足以表示特定之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意思,而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再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於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而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固須所偽造者為他人名義之文書,但所謂他人名義,乃非自己名義之意,非謂名義人必須實有其人,苟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正,該名義人縱使係出於虛構,亦無妨於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568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子○○依被告辛○○之指示,在空白紙條上偽以填載會員之名義而偽造完成特定會員願以約定之固定金額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復持之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表示為該等虛列會員或被冒標之會員託標,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上揭互助會當次活會會員,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其等於標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次按本票之發票年、月、日係屬本票應記載之事項之一,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偽造有價證券罪並不處罰未遂,是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本票,苟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因仍不具備有效票據之外觀,其偽造票據之行為未全部完成,尚不能責令擔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惟依其書面記載,如足以表示由發票人無條件付款之文義,仍不失為具有債權憑證性質之私文書,應成立偽造一般債權憑證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42號、95年度臺上字第752號判決可資參照)。查依卷附如附表5所示本票影本之形式以觀,業已記載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等本票必要記載事項,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本票上簽立如附表5所示發票人之署押,自屬已完成發票行為之有效本票,核其等性質均屬有價證券無訛;至如附表6編號12所示紙據,因漏未記載發票日期,尚不具備有效票據之外觀,而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各紙紙據,原本既未經扣案,卷內亦無其影本或相關發票、兌付等資料可供查考,本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從輕認定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各紙紙據均未記載發票日此一票據應記載事項,尚未完成發票行為,其性質上尚非有價證券,然被告二人在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各紙紙據,既已偽造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之印文及署名,並填載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之會款金額(詳如上述),依其與該合會會員間之特約,已足以表示各該名義人已收受當期會金,嗣應按期給付該會款金額款項之用意,核其性質僅為一般之債權憑證,而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準此,被告二人意圖供行使之用,未經如附表5所示票載發票人之同意,先後偽造如附表5所示各紙本票,並將之交付與甲、乙、丙會當次活會成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被告二人於如附表5所示各紙本票上偽造如附表5所示各該票載發票人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其等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行使有價證券之輕度行為,復為偽造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二人未經如附表6所示票載發票人之同意,先後偽造如附表6所示未填載發票日之未完成本票,持以交付與甲、
乙、丙會當次活會會員收執而行使之,依該互助會之約定,已足以表示各該得標人已收訖當期得標會金及日後應支付若干標金標息證明之用意,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上揭互助會當次活會會員,核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其等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起訴法條,係指在不擴張及減縮單一法益及同一被害客體之訴下,法院得就有罪判決之起訴事實,在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依職權對起訴事實為法之評價,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言,以期訴訟經濟與兼顧被告之防禦權。由於犯罪乃侵害法益之行為,犯罪事實自屬具有侵害性質之社會事實,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構成要件事實,故此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雷同,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為準,若二罪名之構成要件具有相當程度之吻合,即可謂具有同一性(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75號、97年度臺上字第36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刑法第201條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與同法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俱以行為人有偽造故意為主觀要件,復以具有階段關係之偽造手段為行為要素,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彼此所間者,乃在於前者所偽造之客體,係屬流通性高,且內容所載多為重要事項之有價證券,故不以發生損害為要件,著重在有價證券所表權利之公信性及移轉性;而後者則以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等,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為客體,且須偽造之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限,側重在權利存在之證明,因而前後罪名有所不同,然其均在保護文書所表彰之權利,此應無二致,又後者之罪與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兩罪之罪質亦無差異,因認上開三罪之基本社會事實亦具有同一性,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偽造如附表6編號13 所示紙據犯行,應論以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固有未洽,然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與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再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3629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二人先後於上揭時地同時偽造如附表5所示各紙本票及如附表6所示各紙未填載發票日之未完成本票,持以交付予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收執之行為,因前後犯行之法益享有人分屬同一人,應認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均論以單純一罪。
(三)復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用詐術(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8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31年上字第409號判例可資參照);惟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始應再論以詐欺取財罪,並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59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二人向活會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冒(詐)標之會員得標,以簽發上開本票或未填載發票日之未完成本票供作擔保,持以交付與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收執之方式,致當次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會款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店員偽刻如附表5所示各該票載發票人之印章,並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簽如附表5所示各紙本票及如附表6所示各紙未填載發票日之未完成本票之署名,均係間接正犯。又被告二人於每次冒標後之詐欺行為,使多數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數活會會員,侵害法益相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二人各次冒標行為均係基於詐取活會會員會款之單一行為決意,各自實行共同行為之一部,因其各行為應為合一之觀察,形成共同一體之關係,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692號判決可資參照)。
(五)另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杜絕僥倖之犯罪心理,並避免易致鼓勵犯罪之誤解,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準此,行為人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茍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因法律之修正已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一罪論處外,基於一罪一罰之刑罰公平性,自應併合處罰。惟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依其本質、犯罪目的及社會常態觀之,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故是否屬於「集合犯」,在主觀上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單一或概括之決意或目的,在客觀上則應依其犯罪構成要件類型斟酌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具有反覆或延續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因素,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綜合加以判斷。觀諸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或延續實行之集合犯行。且該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前,茍有二次以上偽造有價證券之複次行為,倘若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連續犯,不認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為集合犯。況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多次行為如與單次行為等同視之,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恐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自應將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準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例如行為人於同時同地或密接時地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張票據)外,應採一罪一罰原則,始符合立法本旨。查被告二人各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犯罪時間均係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後所犯,揆諸上開說明,應以一罪一罰予以獨立評價。又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不同發票名義人之法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二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偽造標單及如附表6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各紙紙據部分),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之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及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七)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然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原因動機不一,主觀惡性、手段情節、所生實害等犯罪情狀亦未必盡同,或有為滿足個人私慾,大量偽造有價證券以之販賣或詐欺而擾亂金融秩序之經濟犯罪,甚或僅係因一時財務週轉不靈,供作調借現金或借款之收據憑證之用,是行為人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因個案而異,然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則屬相同,殊難謂為非重。本院審酌被告二人係因財務週轉不靈,一時失慮,為取信於合會會員,始萌生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犯意之動機,冒用他人名義開立如附表5所示有價證券,並持之交付與活會會員以詐取會金,衡諸一般民間之合會習慣,交付本票與活會會員,多僅有債權證明並供擔保之性質,會員通常不會將該本票轉讓他人,縱轉讓予第三人,然被告二人均未掩飾身分,最末之持票人亦得循線追討票款債務,對於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尚屬輕微。而刑法第201條第1項所定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乃係基於有價證券之廣大流通性,如有偽造,勢將對以信用為基礎之金融交易秩序造成不可預估之嚴重損害,此與被告二人偽造本票僅係供會款擔保、債權證明之用,二者顯屬有別,經審酌上揭情節,縱令對其等科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規定之法定本刑而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值憫恕,為免被告二人因上開法定最低度刑以上刑之宣告,與社會隔絕日久,因而自暴自棄,致虛擲青春年華,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再衡酌被告二人為圖謀己利,利用被告辛○○自任會首招募民間互助會之機會,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標單,並進而偽造他人本票及漏未填載發票日期之債權憑證,持以詐取當次活會會員繳納之會款而行使之,影響真正名義人權益及金融交易秩序,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受害活會會員眾多,詐得款項逾數百萬元,均為告訴人等多年辛苦儲蓄所得,一夕之間追討無門,情何以堪,而被告二人迄今未能妥善處理民事上和解事宜,惟念及其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子○○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告辛○○曾於78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0年度臺上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而於80年5月27日執行完畢,被告辛○○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諸其等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工作分配固有不同,惟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整體情節輕重尚無二致,另審酌其等與告訴人等之關係、冒標次數、生活狀況不佳、智識程度不高、告訴人遭受詐欺之金額及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公訴人雖就被告二人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以上,惟本院認以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附此敘明。
四、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050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003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一)被告二人偽造之如附表5所示票載發票人之印章各1枚,雖均未經扣案,然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5所示各紙本票,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雖均未經扣案,亦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上偽造之如附表5所示署名、指印及印文,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分,已隨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毋庸重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2770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另被告二人在如附表6所示各該債權憑證(理由詳如上述)上偽造之如附表6所示署名及印文(偽造署押之數量均詳如附表6所示),雖均未經扣案,然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二人偽造之如附表6所示債權憑證,均已交付與活會會員而行使之,非屬被告二人所有之物,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再被告子○○於如附表2至4所示開標時間前所填載之標單,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於行使後均已丟棄滅失,業據被告二人供明在卷,參酌互助會標單率於開標後即當場丟棄未再留存之一般標會慣例,堪認上開標單均已滅失,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上開標單上所偽造之被冒標人之簽名部分,因各該標單皆已滅失亦隨之不存在,自無從依刑法第219條規定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0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會期(民國) │會員人數(含會首) │每會金額(新臺幣)│標制 │開標日/停標日 │
├──┼───────┼─────────────┼─────────┼───┼────────┤
│甲 │96年4月20日至 │43人(扣除會首1人及虛列會 │10,000元 │內標制│每月20日,該會至│
│ │99年10月20日 │員6人,實際會員人數36人) │ │ │98年3月止停標, │
│ │ │ │ │ │已開標23次。 │
├──┼───────┼─────────────┼─────────┼───┼────────┤
│乙 │96年10月5日至 │36人(扣除會首1人及虛列會 │10,000元 │外標制│每月5日,該會至 │
│ │99年9月5日 │員7人,實際會員人數28人) │ │ │98年3月止停標, │
│ │ │ │ │ │已開標17次。 │
├──┼───────┼─────────────┼─────────┼───┼────────┤
│丙 │97年1月25日至 │19人(扣除會首1人及虛列會 │10,000元 │內標制│每月25日,該會至│
│ │98年7月25日 │員2人,實際會員人數16人) │ │ │98年2月止停標, │
│ │ │ │ │ │已開標13次。 │
└──┴───────┴─────────────┴─────────┴───┴────────┘
附表2(甲會)
┌──┬───────┬────────┬───────┬────────┬─────────────┬────────────────────┐
│編號│標息(新臺幣)│活會會員應繳金額│會單所載名義人│標會日期(民國)│詐欺所得金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 │ │
├──┼───────┼────────┼───────┼────────┼─────────────┼────────────────────┤
│ 1 │3,200元 │6,800元 │陳美蘭 │96年5月20日 │6,800元×36人=244,800 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2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一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柒紙及如附表六編號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2 │3,500元 │6,500元 │劉寶貞 │96年6月20日 │6,500元×36人=234,000 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3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二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捌紙及如附表六編號二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3 │4,500元 │5,500元 │李惠羽 │96年7月20日 │5,500元×36人=198,000 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4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三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捌紙及如附表六編號三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4 │3,500元 │6,500元 │趙玉 │96年8月20日 │6,500元×36人=234,000 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5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四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捌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四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5 │4,200元 │5,800元 │陳淑珍 │96年10月20日 │5,800元×35人=203,000 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7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五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柒紙及如附表六編號五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6 │4,800元 │5,200元 │吳佩珊 │96年11月20日 │5,200元×35人=182,000 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8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六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柒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六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合計1,295,800元 │
└───────────────────────────────────────────────────────────────────────┘
附表3(乙會)
┌──┬───────┬────────┬───────┬────────┬─────────────┬────────────────────┐
│編號│標息(新臺幣)│活會會員應繳金額│會單所載名義人│標會日期(民國)│詐欺所得金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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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800元 │10,000元 │賴雅芬 │96年11月5日 │10,000元×28人=28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2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七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叁紙及如附表六編號七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2 │ 3,800元 │10,000元 │鐘明蘭 │96年12月5日 │10,000元×28人=28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3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八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捌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八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3 │ 4,300元 │10,000元 │黃麗玉 │97年1月5日 │10,000元×28人=28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4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九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捌紙及如附表六編號九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4 │ 2,700元 │10,000元 │李明偉 │97年3月5日 │10,000元×27人=27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6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十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拾│
│ │ │ │ │ │ │捌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十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5 │ 2,400元 │10,000元 │李慧琴 │97年4月5日 │10,000元×27人=27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7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
│ │ │ │ │ │ │拾肆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十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
│ │ │ │ │ │ │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6 │ 2,600元 │10,000元 │張麗萍 │97年5月5日 │10,000元×27人=26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8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十二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本票│
│ │ │ │ │ │ │拾叁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十二偽造之署押欄所示│
│ │ │ │ │ │ │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7 │ 2,900元 │10,000元 │邱瓊珍 │97年8月5日 │10,000元×25人=25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11次開標)│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十三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
│ │ │ │ │ │ │拾柒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十三、十四偽造之署押│
│ │ │ │ │ │ │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8 │ 2,200元 │10,000元 │戊○○ │98年1月5日 │10,000元×21人=210,000 元│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真實會員) │(即第16次開標)│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十四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本票│
│ │ │ │ │ │ │壹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十五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合計2,110,000元 │
└───────────────────────────────────────────────────────────────────────┘
附表4(丙會)
┌──┬───────┬────────┬───────┬────────┬─────────────┬────────────────────┐
│編號│標息(新臺幣)│活會會員應繳金額│會單所載名義人│標會日期(民國)│詐欺所得金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 │ │
├──┼───────┼────────┼───────┼────────┼─────────────┼────────────────────┤
│ 1 │ 3,000元 │ 7,000元 │陳麗雯 │97年2月25日 │7,000元×16人=112,000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2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十五所示偽造印章壹枚、偽造本票│
│ │ │ │ │ │ │陸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十六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2 │ 1,900元 │ 8,100元 │陳玉梅 │97年5月25日 │8,100元×14人=113,400元 │辛○○、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 │ │ │(虛列入會者)│(即第5次開標) │ │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五編號十六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偽造本票│
│ │ │ │ │ │ │陸紙及如附表六編號十七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 合計225,400元 │
└───────────────────────────────────────────────────────────────────────┘
附表5(偽造之本票)
┌───┬───┬───┬────┬─────┬──────┬──────┬────────┬─────────────────┐
│編號 │發票人│共同發│本票號碼│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偽造之印章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備註 │
│ │ │票人 │ │(新臺幣)│(民國) │ │ │ │
├───┼───┼───┼────┼─────┼──────┼──────┼────────┼─────────────────┤
│1-1 │陳美蘭│無 │CH793820│10,000元 │96年5月20日 │「陳美蘭」印│偽造「陳美蘭」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2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17枚├─────────────────┤
│1-2 │ │ │CH384768│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5頁 │
├───┤ │ ├────┼─────┼──────┤ │ ├─────────────────┤
│1-3 │ │ │CH793818│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1頁 │
├───┤ │ ├────┼─────┼──────┤ │ ├─────────────────┤
│1-4 │ │ │CH384765│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6頁 │
├───┤ │ ├────┼─────┼──────┤ │ ├─────────────────┤
│1-5 │ │ │CH384762│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7頁 │
├───┤ │ ├────┼─────┼──────┤ │ ├─────────────────┤
│1-6 │ │ │CH384770│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3頁 │
├───┤ │ ├────┼─────┼──────┤ │ ├─────────────────┤
│1-7 │ │ │CH793824│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5頁 │
├───┤ │ ├────┼─────┼──────┤ │ ├─────────────────┤
│1-8 │ │ │CH384755│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7頁 │
├───┤ │ ├────┼─────┼──────┤ │ ├─────────────────┤
│1-9 │ │ │CH384758│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2頁 │
├───┤ │ ├────┼─────┼──────┤ │ ├─────────────────┤
│1-10 │ │ │CH384760│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4頁 │
├───┤ │ ├────┼─────┼──────┤ │ ├─────────────────┤
│1-11 │ │ │CH384759│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6頁 │
├───┤ │ ├────┼─────┼──────┤ │ ├─────────────────┤
│1-12 │ │ │CH384757│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8頁 │
├───┤ │ ├────┼─────┼──────┤ │ ├─────────────────┤
│1-13 │ │ │CH384753│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2頁 │
├───┤ │ ├────┼─────┼──────┤ │ ├─────────────────┤
│1-14 │ │ │CH384752│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9頁 │
├───┤ │ ├────┼─────┼──────┤ │ ├─────────────────┤
│1-15 │ │ │CH793822│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5頁 │
├───┤ │ ├────┼─────┼──────┤ │ ├─────────────────┤
│1-16 │ │ │CH384767│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9頁 │
├───┤ │ ├────┼─────┼──────┤ │ ├─────────────────┤
│1-17 │ │ │CH384764│10,000元 │96年5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4頁 │
├───┼───┼───┼────┼─────┼──────┼──────┼────────┼─────────────────┤
│2-1 │劉寶貞│無 │CH787911│10,000元 │96年6月20日 │「劉寶貞」印│偽造「劉寶貞」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2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4枚 ├─────────────────┤
│2-2 │ │ │CH787924│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5頁 │
├───┤ │ ├────┼─────┼──────┤ │ ├─────────────────┤
│2-3 │ │ │CH685437│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6頁 │
├───┤ │ ├────┼─────┼──────┤ │ ├─────────────────┤
│2-4 │ │ │CH685429│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2頁 │
├───┤ │ ├────┼─────┼──────┤ ├────────┼─────────────────┤
│2-5 │ │ │CH787908│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偽造「劉寶貞」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1頁 │
├───┤ │ ├────┼─────┼──────┤ │署名、印文、指印├─────────────────┤
│2-6 │ │ │CH787906│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各14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6頁 │
├───┤ │ ├────┼─────┼──────┤ │ ├─────────────────┤
│2-7 │ │ │CH787923│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3頁 │
├───┤ │ ├────┼─────┼──────┤ │ ├─────────────────┤
│2-8 │ │ │CH685438│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5頁 │
├───┤ │ ├────┼─────┼──────┤ │ ├─────────────────┤
│2-9 │ │ │CH787922│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7頁 │
├───┤ │ ├────┼─────┼──────┤ │ ├─────────────────┤
│2-10 │ │ │CH787918│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2頁 │
├───┤ │ ├────┼─────┼──────┤ │ ├─────────────────┤
│2-11 │ │ │CH787919│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4頁 │
├───┤ │ ├────┼─────┼──────┤ │ ├─────────────────┤
│2-12 │ │ │CH787917│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6頁 │
├───┤ │ ├────┼─────┼──────┤ │ ├─────────────────┤
│2-13 │ │ │CH787916│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8頁 │
├───┤ │ ├────┼─────┼──────┤ │ ├─────────────────┤
│2-14 │ │ │CH685435│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2頁 │
├───┤ │ ├────┼─────┼──────┤ │ ├─────────────────┤
│2-15 │ │ │CH685428│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9頁 │
├───┤ │ ├────┼─────┼──────┤ │ ├─────────────────┤
│2-16 │ │ │CH787913│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5頁 │
├───┤ │ ├────┼─────┼──────┤ │ ├─────────────────┤
│2-17 │ │ │CH787925│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9頁 │
├───┤ │ ├────┼─────┼──────┤ │ ├─────────────────┤
│2-18 │ │ │CH685426│10,000元 │96年6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4頁 │
├───┼───┼───┼────┼─────┼──────┼──────┼────────┼─────────────────┤
│3-1 │李惠羽│無 │CH776460│10,000元 │96年7月20日 │「李惠羽」印│偽造「李惠羽」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2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6枚 ├─────────────────┤
│3-2 │ │ │CH260778│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6頁 │
├───┤ │ ├────┼─────┼──────┤ │ ├─────────────────┤
│3-3 │ │ │CH260799│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3頁 │
├───┤ │ ├────┼─────┼──────┤ │ ├─────────────────┤
│3-4 │ │ │CH260793│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1頁 │
├───┤ │ ├────┼─────┼──────┤ │ ├─────────────────┤
│3-5 │ │ │CH260798│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9頁 │
├───┤ │ ├────┼─────┼──────┤ │ ├─────────────────┤
│3-6 │ │ │CH260796│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3頁 │
├───┤ │ ├────┼─────┼──────┤ ├────────┼─────────────────┤
│3-7 │ │ │CH260782│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偽造「李惠羽」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1頁 │
├───┤ │ ├────┼─────┼──────┤ │署名、印文、指印├─────────────────┤
│3-8 │ │ │CH260789│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各12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6頁 │
├───┤ │ ├────┼─────┼──────┤ │ ├─────────────────┤
│3-9 │ │ │CH776455│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7頁 │
├───┤ │ ├────┼─────┼──────┤ │ ├─────────────────┤
│3-10 │ │ │CH260787│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3頁 │
├───┤ │ ├────┼─────┼──────┤ │ ├─────────────────┤
│3-11 │ │ │JC293795│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5頁 │
├───┤ │ ├────┼─────┼──────┤ │ ├─────────────────┤
│3-12 │ │ │CH776452│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7頁 │
├───┤ │ ├────┼─────┼──────┤ │ ├─────────────────┤
│3-13 │ │ │CH260785│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1頁 │
├───┤ │ ├────┼─────┼──────┤ │ ├─────────────────┤
│3-14 │ │ │CH776458│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3頁 │
├───┤ │ ├────┼─────┼──────┤ │ ├─────────────────┤
│3-15 │ │ │CH260784│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5頁 │
├───┤ │ ├────┼─────┼──────┤ │ ├─────────────────┤
│3-16 │ │ │CH260786│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7頁 │
├───┤ │ ├────┼─────┼──────┤ │ ├─────────────────┤
│3-17 │ │ │JC293794│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9頁 │
├───┤ │ ├────┼─────┼──────┤ │ ├─────────────────┤
│3-18 │ │ │CH776459│10,000元 │96年7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6 │
├───┼───┼───┼────┼─────┼──────┼──────┼────────┼─────────────────┤
│4-1 │趙玉 │無 │TH662635│10,000元 │96年8月20日 │「劉寶貞」印│偽造「趙玉」之署│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3頁 │
├───┤ │ ├────┼─────┼──────┤章1枚 │名、印文各18枚 ├─────────────────┤
│4-2 │ │ │TH662614│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6頁 │
├───┤ │ ├────┼─────┼──────┤ │ ├─────────────────┤
│4-3 │ │ │TH662611│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1頁 │
├───┤ │ ├────┼─────┼──────┤ │ ├─────────────────┤
│4-4 │ │ │TH662619│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6頁 │
├───┤ │ ├────┼─────┼──────┤ │ ├─────────────────┤
│4-5 │ │ │TH662642│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3頁 │
├───┤ │ ├────┼─────┼──────┤ │ ├─────────────────┤
│4-6 │ │ │TH662632│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7頁 │
├───┤ │ ├────┼─────┼──────┤ │ ├─────────────────┤
│4-7 │ │ │TH662620│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3頁 │
├───┤ │ ├────┼─────┼──────┤ │ ├─────────────────┤
│4-8 │ │ │TH662613│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4頁 │
├───┤ │ ├────┼─────┼──────┤ │ ├─────────────────┤
│4-9 │ │ │TH662630│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6頁 │
├───┤ │ ├────┼─────┼──────┤ │ ├─────────────────┤
│4-10 │ │ │TH662625│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1頁 │
├───┤ │ ├────┼─────┼──────┤ │ ├─────────────────┤
│4-11 │ │ │TH662627│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3頁 │
├───┤ │ ├────┼─────┼──────┤ │ ├─────────────────┤
│4-12 │ │ │TH662629│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5頁 │
├───┤ │ ├────┼─────┼──────┤ │ ├─────────────────┤
│4-13 │ │ │TH662623│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7頁 │
├───┤ │ ├────┼─────┼──────┤ │ ├─────────────────┤
│4-14 │ │ │TH662615│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2頁 │
├───┤ │ ├────┼─────┼──────┤ │ ├─────────────────┤
│4-15 │ │ │TH662639│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0頁 │
├───┤ │ ├────┼─────┼──────┤ │ ├─────────────────┤
│4-16 │ │ │TH662618│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7頁 │
├───┤ │ ├────┼─────┼──────┤ │ ├─────────────────┤
│4-17 │ │ │TH662631│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8頁 │
├───┤ │ ├────┼─────┼──────┤ │ ├─────────────────┤
│4-18 │ │ │TH662634│10,000元 │96年8月20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3頁 │
├───┼───┼───┼────┼─────┼──────┼──────┼────────┼─────────────────┤
│5-1 │陳淑珍│祝麗美│CH384832│10,000元 │96年10月20日│⑴「陳淑珍」│⑴偽造「陳淑珍」│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3頁 │
├───┤ │ ├────┼─────┼──────┤ 印章1枚 │ 之署名、印文各├─────────────────┤
│5-2 │ │ │CH384831│10,000元 │96年10月20日│⑵「祝麗美」│ 15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6頁 │
├───┤ │ ├────┼─────┼──────┤ 印章1枚 │⑵偽造「祝麗美」├─────────────────┤
│5-3 │ │ │CH384802│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之印文各15枚。│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1頁 │
├───┤ │ ├────┼─────┼──────┤ │ ├─────────────────┤
│5-4 │ │ │CH384848│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6頁 │
├───┤ │ ├────┼─────┼──────┤ │ ├─────────────────┤
│5-5 │ │ │CH384839│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7頁 │
├───┤ │ ├────┼─────┼──────┤ │ ├─────────────────┤
│5-6 │ │ │CH384838│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2頁 │
├───┤ │ ├────┼─────┼──────┤ │ ├─────────────────┤
│5-7 │ │ │CH384830│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4頁 │
├───┤ │ ├────┼─────┼──────┤ │ ├─────────────────┤
│5-8 │ │ │CH384805│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2頁 │
├───┤ │ ├────┼─────┼──────┤ │ ├─────────────────┤
│5-9 │ │ │CH384803│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4頁 │
├───┤ │ ├────┼─────┼──────┤ │ ├─────────────────┤
│5-10 │ │ │CH384804│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6頁 │
├───┤ │ ├────┼─────┼──────┤ │ ├─────────────────┤
│5-11 │ │ │CH384806│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8頁 │
├───┤ │ ├────┼─────┼──────┤ │ ├─────────────────┤
│5-12 │ │ │CH384841│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1頁 │
├───┤ │ ├────┼─────┼──────┤ │ ├─────────────────┤
│5-13 │ │ │CH384837│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0 │
├───┤ │ ├────┼─────┼──────┤ │ ├─────────────────┤
│5-14 │ │ │CH384836│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8頁 │
├───┤ │ ├────┼─────┼──────┤ │ ├─────────────────┤
│5-15 │ │ │CH384844│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4頁 │
├───┤ ├───┼────┼─────┼──────┤ ├────────┼─────────────────┤
│5-16 │ │無 │CH384826│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偽造「陳淑珍」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6頁 │
├───┤ │ ├────┼─────┼──────┤ │署名、印文各2枚 ├─────────────────┤
│5-17 │ │ │CH763061│10,000元 │96年10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7頁 │
├───┼───┼───┼────┼─────┼──────┼──────┼────────┼─────────────────┤
│6-1 │吳佩珊│張慶林│CH772415│10,000元 │96年11月20日│⑴「吳佩珊」│⑴偽造「吳佩珊」│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3頁 │
├───┤ │ ├────┼─────┼──────┤ 印章1枚 │ 之署名、印文各├─────────────────┤
│6-2 │ │ │CH772276│10,000元 │96年11月20日│⑵「張慶林」│ 12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1頁 │
├───┤ │ ├────┼─────┼──────┤ 印章1枚 │⑵偽造「張慶林」├─────────────────┤
│6-3 │ │ │CH772280│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之印文各12枚。│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6頁 │
├───┤ │ ├────┼─────┼──────┤ │ ├─────────────────┤
│6-4 │ │ │CH772422│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3頁 │
├───┤ │ ├────┼─────┼──────┤ │ ├─────────────────┤
│6-5 │ │ │CH772414│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1-1頁│
├───┤ │ ├────┼─────┼──────┤ │ ├─────────────────┤
│6-6 │ │ │CH772418│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4頁 │
├───┤ │ ├────┼─────┼──────┤ │ ├─────────────────┤
│6-7 │ │ │CH772419│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6頁 │
├───┤ │ ├────┼─────┼──────┤ │ ├─────────────────┤
│6-8 │ │ │CH77241 │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3頁 │
├───┤ │ ├────┼─────┼──────┤ │ ├─────────────────┤
│6-9 │ │ │CH772420│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1頁 │
├───┤ │ ├────┼─────┼──────┤ │ ├─────────────────┤
│6-10 │ │ │CH772424│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7頁 │
├───┤ │ ├────┼─────┼──────┤ │ ├─────────────────┤
│6-11 │ │ │CH772425│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8頁 │
├───┤ │ ├────┼─────┼──────┤ │ ├─────────────────┤
│6-12 │ │ │CH772402│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5頁 │
├───┤ ├───┼────┼─────┼──────┤ ├────────┼─────────────────┤
│6-13 │ │無 │CH772403│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偽造「吳佩珊」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7頁 │
├───┤ │ ├────┼─────┼──────┤ │署名、印文各5枚 ├─────────────────┤
│6-14 │ │ │CH77241 │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1頁 │
├───┤ │ ├────┼─────┼──────┤ │ ├─────────────────┤
│6-15 │ │ │CH772411│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5頁 │
├───┤ │ ├────┼─────┼──────┤ │ ├─────────────────┤
│6-16 │ │ │CH772409│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8頁 │
├───┤ │ ├────┼─────┼──────┤ │ ├─────────────────┤
│6-17 │ │ │CH772405│10,000元 │96年11月20日│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1頁 │
├───┼───┼───┼────┼─────┼──────┼──────┼────────┼─────────────────┤
│7-1 │賴雅芬│無 │JC294281│12,800元 │96年11月5日 │「賴雅芬」印│偽造「賴雅芬」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0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13枚├─────────────────┤
│7-2 │ │ │JC294289│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4頁 │
├───┤ │ ├────┼─────┼──────┤ │ ├─────────────────┤
│7-3 │ │ │CH762202│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0頁 │
├───┤ │ ├────┼─────┼──────┤ │ ├─────────────────┤
│7-4 │ │ │JC294279│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3頁 │
├───┤ │ ├────┼─────┼──────┤ │ ├─────────────────┤
│7-5 │ │ │JC294288│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9頁 │
├───┤ │ ├────┼─────┼──────┤ │ ├─────────────────┤
│7-6 │ │ │JC294282│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5頁 │
├───┤ │ ├────┼─────┼──────┤ │ ├─────────────────┤
│7-7 │ │ │JC294295│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0頁 │
├───┤ │ ├────┼─────┼──────┤ │ ├─────────────────┤
│7-8 │ │ │JC294293│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1頁 │
├───┤ │ ├────┼─────┼──────┤ │ ├─────────────────┤
│7-9 │ │ │JC294286│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9頁 │
├───┤ │ ├────┼─────┼──────┤ │ ├─────────────────┤
│7-10 │ │ │JC294300│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0頁 │
├───┤ │ ├────┼─────┼──────┤ │ ├─────────────────┤
│7-11 │ │ │JC294297│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4頁 │
├───┤ │ ├────┼─────┼──────┤ │ ├─────────────────┤
│7-12 │ │ │JC294289│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7頁 │
├───┤ │ ├────┼─────┼──────┤ │ ├─────────────────┤
│7-13 │ │ │JC294280│12,800元 │96年1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1頁 │
├───┼───┼───┼────┼─────┼──────┼──────┼────────┼─────────────────┤
│8-1 │鐘明蘭│無 │CH379731│13,800元 │96年12月5日 │「鐘明蘭」印│偽造「鐘明蘭」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0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18枚├─────────────────┤
│8-2 │ │ │CH379750│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4頁 │
├───┤ │ ├────┼─────┼──────┤ │ ├─────────────────┤
│8-3 │ │ │CH379729│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8頁 │
├───┤ │ ├────┼─────┼──────┤ │ ├─────────────────┤
│8-4 │ │ │CH379728│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1頁 │
├───┤ │ ├────┼─────┼──────┤ │ ├─────────────────┤
│8-5 │ │ │CH394329│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9頁 │
├───┤ │ ├────┼─────┼──────┤ │ ├─────────────────┤
│8-6 │ │ │CH394326│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3頁 │
├───┤ │ ├────┼─────┼──────┤ │ ├─────────────────┤
│8-7 │ │ │CH379732│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0頁 │
├───┤ │ ├────┼─────┼──────┤ │ ├─────────────────┤
│8-8 │ │ │CH379741│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1頁 │
├───┤ │ ├────┼─────┼──────┤ │ ├─────────────────┤
│8-9 │ │ │CH379740│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2頁 │
├───┤ │ ├────┼─────┼──────┤ │ ├─────────────────┤
│8-10 │ │ │CH379739│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4頁 │
├───┤ │ ├────┼─────┼──────┤ │ ├─────────────────┤
│8-11 │ │ │CH379742│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5頁 │
├───┤ │ ├────┼─────┼──────┤ │ ├─────────────────┤
│8-12 │ │ │CH379744│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0頁 │
├───┤ │ ├────┼─────┼──────┤ │ ├─────────────────┤
│8-13 │ │ │CH379734│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9頁 │
├───┤ │ ├────┼─────┼──────┤ │ ├─────────────────┤
│8-14 │ │ │CH379727│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0頁 │
├───┤ │ ├────┼─────┼──────┤ │ ├─────────────────┤
│8-15 │ │ │CH379736│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4頁 │
├───┤ │ ├────┼─────┼──────┤ │ ├─────────────────┤
│8-16 │ │ │CH379750│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7頁 │
├───┤ │ ├────┼─────┼──────┤ │ ├─────────────────┤
│8-17 │ │ │CH379747│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3頁 │
├───┤ │ ├────┼─────┼──────┤ │ ├─────────────────┤
│8-18 │ │ │CH379746│13,800元 │96年12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2頁 │
├───┼───┼───┼────┼─────┼──────┼──────┼────────┼─────────────────┤
│9-1 │黃麗玉│無 │CH445601│14,300元 │97年1月5日 │「黃麗玉」印│偽造「黃麗玉」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1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18枚├─────────────────┤
│9-2 │ │ │CH445980│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6頁 │
├───┤ │ ├────┼─────┼──────┤ │ ├─────────────────┤
│9-3 │ │ │CH445605│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8頁 │
├───┤ │ ├────┼─────┼──────┤ │ ├─────────────────┤
│9-4 │ │ │CH445994│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3頁 │
├───┤ │ ├────┼─────┼──────┤ │ ├─────────────────┤
│9-5 │ │ │CH445986│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0頁 │
├───┤ │ ├────┼─────┼──────┤ │ ├─────────────────┤
│9-6 │ │ │CH445606│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3頁 │
├───┤ │ ├────┼─────┼──────┤ │ ├─────────────────┤
│9-7 │ │ │CH445604│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9頁 │
├───┤ │ ├────┼─────┼──────┤ │ ├─────────────────┤
│9-8 │ │ │CH445996│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1頁 │
├───┤ │ ├────┼─────┼──────┤ │ ├─────────────────┤
│9-9 │ │ │CH445995│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2頁 │
├───┤ │ ├────┼─────┼──────┤ │ ├─────────────────┤
│9-10 │ │ │CH445998│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4頁 │
├───┤ │ ├────┼─────┼──────┤ │ ├─────────────────┤
│9-11 │ │ │CH445997│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5頁 │
├───┤ │ ├────┼─────┼──────┤ │ ├─────────────────┤
│9-12 │ │ │CH445603│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0頁 │
├───┤ │ ├────┼─────┼──────┤ │ ├─────────────────┤
│9-13 │ │ │CH445977│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0頁 │
├───┤ │ ├────┼─────┼──────┤ │ ├─────────────────┤
│9-14 │ │ │CH445982│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0頁 │
├───┤ │ ├────┼─────┼──────┤ │ ├─────────────────┤
│9-15 │ │ │CH445990│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5頁 │
├───┤ │ ├────┼─────┼──────┤ │ ├─────────────────┤
│9-16 │ │ │CH445980│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7頁 │
├───┤ │ ├────┼─────┼──────┤ │ ├─────────────────┤
│9-17 │ │ │CH445993│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3頁 │
├───┤ │ ├────┼─────┼──────┤ │ ├─────────────────┤
│9-18 │ │ │CH445981│14,300元 │97年1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1頁 │
├───┼───┼───┼────┼─────┼──────┼──────┼────────┼─────────────────┤
│10-1 │李明偉│無 │JC493720│12,700元 │97年3月5日 │「李明偉」印│偽造「李明偉」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1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18枚├─────────────────┤
│10-2 │ │ │JC493723│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5頁 │
├───┤ │ ├────┼─────┼──────┤ │ ├─────────────────┤
│10-3 │ │ │CH384825│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9頁 │
├───┤ │ ├────┼─────┼──────┤ │ ├─────────────────┤
│10-4 │ │ │CH763056│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2頁 │
├───┤ │ ├────┼─────┼──────┤ │ ├─────────────────┤
│10-5 │ │ │JC493725│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0頁 │
├───┤ │ ├────┼─────┼──────┤ │ ├─────────────────┤
│10-6 │ │ │JC493718│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4頁 │
├───┤ │ ├────┼─────┼──────┤ │ ├─────────────────┤
│10-7 │ │ │CH763052│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0頁 │
├───┤ │ ├────┼─────┼──────┤ │ ├─────────────────┤
│10-8 │ │ │CH763058│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1頁 │
├───┤ │ ├────┼─────┼──────┤ │ ├─────────────────┤
│10-9 │ │ │JC493715│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2頁 │
├───┤ │ ├────┼─────┼──────┤ │ ├─────────────────┤
│10-10 │ │ │CH772298│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4頁 │
├───┤ │ ├────┼─────┼──────┤ │ ├─────────────────┤
│10-11 │ │ │CH763059│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5頁 │
├───┤ │ ├────┼─────┼──────┤ │ ├─────────────────┤
│10-12 │ │ │JC493717│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0頁 │
├───┤ │ ├────┼─────┼──────┤ │ ├─────────────────┤
│10-13 │ │ │CH763054│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0頁 │
├───┤ │ ├────┼─────┼──────┤ │ ├─────────────────┤
│10-14 │ │ │JC493711│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9頁 │
├───┤ │ ├────┼─────┼──────┤ │ ├─────────────────┤
│10-15 │ │ │JC493716│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5頁 │
├───┤ │ ├────┼─────┼──────┤ │ ├─────────────────┤
│10-16 │ │ │JC493723│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7頁 │
├───┤ │ ├────┼─────┼──────┤ │ ├─────────────────┤
│10-17 │ │ │JC493714│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4頁 │
├───┤ │ ├────┼─────┼──────┤ │ ├─────────────────┤
│10-18 │ │ │CH384823│12,700元 │97年3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1頁 │
├───┼───┼───┼────┼─────┼──────┼──────┼────────┼─────────────────┤
│11-1 │李慧琴│無 │CH743781│12,400元 │97年4月5日 │「李慧琴」印│偽造「李慧琴」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1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14枚├─────────────────┤
│11-2 │ │ │CH743793│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6頁 │
├───┤ │ ├────┼─────┼──────┤ │ ├─────────────────┤
│11-3 │ │ │CH743797│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9頁 │
├───┤ │ ├────┼─────┼──────┤ │ ├─────────────────┤
│11-4 │ │ │CH743780│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1頁 │
├───┤ │ ├────┼─────┼──────┤ │ ├─────────────────┤
│11-5 │ │ │CH743795│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0頁 │
├───┤ │ ├────┼─────┼──────┤ │ ├─────────────────┤
│11-6 │ │ │CH743796│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4頁 │
├───┤ │ ├────┼─────┼──────┤ │ ├─────────────────┤
│11-7 │ │ │CH743786│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9頁 │
├───┤ │ ├────┼─────┼──────┤ │ ├─────────────────┤
│11-8 │ │ │CH743784│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0頁 │
├───┤ │ ├────┼─────┼──────┤ │ ├─────────────────┤
│11-9 │ │ │CH743777│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8-1頁│
├───┤ │ ├────┼─────┼──────┤ │ ├─────────────────┤
│11-10 │ │ │CH743782│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0頁 │
├───┤ │ ├────┼─────┼──────┤ │ ├─────────────────┤
│11-11 │ │ │CH743789│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5頁 │
├───┤ │ ├────┼─────┼──────┤ │ ├─────────────────┤
│11-12 │ │ │CH743793│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7頁 │
├───┤ │ ├────┼─────┼──────┤ │ ├─────────────────┤
│11-13 │ │ │CH743783│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4頁 │
├───┤ │ ├────┼─────┼──────┤ │ ├─────────────────┤
│11-14 │ │ │CH743785│12,400元 │97年4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0頁 │
├───┼───┼───┼────┼─────┼──────┼──────┼────────┼─────────────────┤
│12-1 │張麗萍│劉舜文│CH486680│12,600元 │97年5月5日 │⑴「張麗萍」│⑴偽造「張麗萍」│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29頁 │
├───┤ │ ├────┼─────┼──────┤ 印章1枚 │ 之署名、印文 ├─────────────────┤
│12-2 │ │ │CH486688│12,600元 │97年5月5日 │⑵「劉舜文」│ 各13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6頁 │
├───┤ │ ├────┼─────┼──────┤ 印章1枚 │⑵偽造「劉舜文」├─────────────────┤
│12-3 │ │ │CH486690│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之印文13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9頁 │
├───┤ │ ├────┼─────┼──────┤ │ ├─────────────────┤
│12-4 │ │ │CH486677│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1頁 │
├───┤ │ ├────┼─────┼──────┤ │ ├─────────────────┤
│12-5 │ │ │CH486694│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8頁 │
├───┤ │ ├────┼─────┼──────┤ │ ├─────────────────┤
│12-6 │ │ │CH486676│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4頁 │
├───┤ │ ├────┼─────┼──────┤ │ ├─────────────────┤
│12-7 │ │ │CH486682│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9頁 │
├───┤ │ ├────┼─────┼──────┤ │ ├─────────────────┤
│12-8 │ │ │CH486678│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0頁 │
├───┤ │ ├────┼─────┼──────┤ │ ├─────────────────┤
│12-9 │ │ │CH486681│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9頁 │
├───┤ │ ├────┼─────┼──────┤ │ ├─────────────────┤
│12-10 │ │ │CH486679│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9頁 │
├───┤ │ ├────┼─────┼──────┤ │ ├─────────────────┤
│12-11 │ │ │CH486684│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6頁 │
├───┤ │ ├────┼─────┼──────┤ │ ├─────────────────┤
│12-12 │ │ │CH486688│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7頁 │
├───┤ │ ├────┼─────┼──────┤ │ ├─────────────────┤
│12-13 │ │ │CH486685│12,600元 │97年5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0頁 │
├───┼───┼───┼────┼─────┼──────┼──────┼────────┼─────────────────┤
│13-1 │邱瓊珍│無 │CH118199│12,900元 │97年8月5日 │「邱瓊珍」印│偽造「邱瓊珍」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29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17枚├─────────────────┤
│13-2 │ │ │CH118193│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5頁 │
├───┤ │ ├────┼─────┼──────┤ │ ├─────────────────┤
│13-3 │ │ │CH118190│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0頁 │
├───┤ │ ├────┼─────┼──────┤ │ ├─────────────────┤
│13-4 │ │ │CH118188│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2頁 │
├───┤ │ ├────┼─────┼──────┤ │ ├─────────────────┤
│13-5 │ │ │CH118191│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8頁 │
├───┤ │ ├────┼─────┼──────┤ │ ├─────────────────┤
│13-6 │ │ │CH118183│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5頁 │
├───┤ │ ├────┼─────┼──────┤ │ ├─────────────────┤
│13-7 │ │ │CH118185│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58頁 │
├───┤ │ ├────┼─────┼──────┤ │ ├─────────────────┤
│13-8 │ │ │CH255635│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1頁 │
├───┤ │ ├────┼─────┼──────┤ │ ├─────────────────┤
│13-9 │ │ │CH255634│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2頁 │
├───┤ │ ├────┼─────┼──────┤ │ ├─────────────────┤
│13-10 │ │ │CH255639│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4頁 │
├───┤ │ ├────┼─────┼──────┤ │ ├─────────────────┤
│13-11 │ │ │CH255636│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5頁 │
├───┤ │ ├────┼─────┼──────┤ │ ├─────────────────┤
│13-12 │ │ │CH786810│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0頁 │
├───┤ │ ├────┼─────┼──────┤ │ ├─────────────────┤
│13-13 │ │ │CH118 89│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89頁 │
├───┤ │ ├────┼─────┼──────┤ │ ├─────────────────┤
│13-14 │ │ │CH255637│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6頁 │
├───┤ │ ├────┼─────┼──────┤ │ ├─────────────────┤
│13-15 │ │ │CH118193│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96-1頁│
├───┤ │ ├────┼─────┼──────┤ │ ├─────────────────┤
│13-16 │ │ │CH118195│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02頁 │
├───┤ │ ├────┼─────┼──────┤ │ ├─────────────────┤
│13-17 │ │ │CH118198│12,900元 │97年8月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0頁 │
├───┼───┼───┼────┼─────┼──────┼──────┼────────┼─────────────────┤
│14-1 │戊○○│陳惠婷│CH676783│12,200元 │97年1月5日 │⑴「戊○○」│⑴偽造「戊○○」│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26頁 │
│ │ │ │ │ │(誤繕為97 │ 印章1枚 │ 之署名、印文各│ │
│ │ │ │ │ │年1月15日 │⑵「陳惠婷」│ 1枚。 │ │
│ │ │ │ │ │,應為98年 │ 印章1枚 │⑵偽造「陳惠婷」│ │
│ │ │ │ │ │1月5日) │ │ 之印文1枚。 │ │
├───┼───┼───┼────┼─────┼──────┼──────┼────────┼─────────────────┤
│15-1 │陳麗雯│無 │CH394342│10,000元 │97年2月25日 │「陳麗雯」印│偽造「陳麗雯」之│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7頁 │
├───┤ │ ├────┼─────┼──────┤章1枚 │署名、印文各6枚 ├─────────────────┤
│15-2 │ │ │CH394344│10,000元 │97年2月2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4頁 │
├───┤ │ ├────┼─────┼──────┤ │ ├─────────────────┤
│15-3 │ │ │CH394341│10,000元 │97年2月2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7頁 │
├───┤ │ ├────┼─────┼──────┤ │ ├─────────────────┤
│15-4 │ │ │CH394336│10,000元 │97年2月2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9頁 │
├───┤ │ ├────┼─────┼──────┤ │ ├─────────────────┤
│15-5 │ │ │CH394331│10,000元 │97年2月2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8頁 │
├───┤ │ ├────┼─────┼──────┤ │ ├─────────────────┤
│15-6 │ │ │CH394337│10,000元 │97年2月25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6頁 │
├───┼───┼───┼────┼─────┼──────┼──────┼────────┼─────────────────┤
│16-1 │陳玉梅│李敏浩│CH772453│10,000元 │97年5月28日 │⑴「陳玉梅」│⑴偽造「陳玉梅」│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37頁 │
├───┤ │ ├────┼─────┼──────┤ 印章1枚 │ 之署名、印文 ├─────────────────┤
│16-2 │ │ │CH772461│10,000元 │97年5月28日 │⑵「李敏浩」│ 各6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4頁 │
├───┤ │ ├────┼─────┼──────┤ 印章1枚 │⑵偽造「李敏浩」├─────────────────┤
│16-3 │ │ │CH772459│10,000元 │97年5月28日 │ │ 之印文6枚。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47頁 │
├───┤ │ ├────┼─────┼──────┤ │ ├─────────────────┤
│16-4 │ │ │CH772457│10,000元 │97年5月28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69頁 │
├───┤ │ ├────┼─────┼──────┤ │ ├─────────────────┤
│16-5 │ │ │CH772451│10,000元 │97年5月28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8頁 │
├───┤ │ ├────┼─────┼──────┤ │ ├─────────────────┤
│16-6 │ │ │CH772454│10,000元 │98年5月28日 │ │ │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116頁 │
├───┴───┴───┴────┴─────┴──────┴──────┴────────┴─────────────────┤
│ 合計229張 │
└───────────────────────────────────────────────────────────────┘
附表6(僅具債權憑證性質之不完全本票)
┌─┬───┬────┬─────┬─────┬──┬─────────────────┬─────────────────┐
│編│發票人│本票號碼│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張數│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備註 │
│號│ │ │(新臺幣)│(民國) │ │ │ │
├─┼───┼────┼─────┼─────┼──┼─────────────────┼─────────────────┤
│1 │陳美蘭│不詳 │10,000元 │不詳 │19張│偽造「陳美蘭」之署名、印文各19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2 │劉寶貞│不詳 │10,000元 │不詳 │18張│偽造「劉寶貞」之署名、印文各18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3 │李惠羽│不詳 │10,000元 │不詳 │18張│偽造「李惠羽」之署名、印文各18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4 │趙玉 │不詳 │10,000元 │不詳 │18張│偽造「趙玉」之署名、印文各18枚。 │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5 │陳淑珍│不詳 │10,000元 │不詳 │18張│⑴偽造「陳淑珍」之署名、印文各18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祝麗美│ │ │ │ │⑵偽造「祝麗美」之印文18枚 │ │
├─┼───┼────┼─────┼─────┼──┼─────────────────┼─────────────────┤
│6 │吳佩珊│不詳 │10,000元 │不詳 │18張│⑴偽造「吳佩珊」之署名、印文各18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張慶林│ │ │ │ │⑵偽造「張慶林」之印文18枚 │ │
├─┼───┼────┼─────┼─────┼──┼─────────────────┼─────────────────┤
│7 │賴雅芬│不詳 │12,800元 │不詳 │15張│偽造「賴雅芬」之署名、印文各15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8 │鐘明蘭│不詳 │13,800元 │不詳 │10張│偽造「鐘明蘭」之署名、印文各10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9 │黃麗玉│不詳 │14,300元 │不詳 │10張│偽造「黃麗玉」之署名、印文各10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10│李明偉│不詳 │12,700元 │不詳 │9張 │偽造「李明偉」之署名、印文各9枚。 │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11│李慧琴│不詳 │12,400元 │不詳 │13張│偽造「李慧琴」之署名、印文各13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12│張麗萍│不詳 │12,600元 │不詳 │14張│⑴偽造「張麗萍」之署名、印文各14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劉舜文│ │ │ │ │⑵偽造「劉舜文」之印文14枚。 │ │
├─┼───┼────┼─────┼─────┼──┼─────────────────┼─────────────────┤
│13│邱瓊珍│CH118196│12,900元 │不詳 │1張 │偽造「邱瓊珍」之署名、印文各1 枚。│原本未扣案,影本附於交查卷第70頁 │
├─┼───┼────┼─────┼─────┼──┼─────────────────┼─────────────────┤
│14│邱瓊珍│不詳 │12,900元 │不詳 │7張 │偽造「邱瓊珍」之署名、印文各7 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15│戊○○│不詳 │12,200元 │不詳 │19張│⑴偽造「戊○○」之署名、印文各19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陳惠婷│ │ │ │ │⑵偽造「陳惠婷」之印文19枚。 │ │
├─┼───┼────┼─────┼─────┼──┼─────────────────┼─────────────────┤
│16│陳麗雯│不詳 │10,000元 │不詳 │10張│偽造「陳麗雯」之署名、印文各10枚。│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17│陳玉梅│不詳 │10,000元 │不詳 │8張 │⑴偽造「陳玉梅」之署名、印文各8枚 │原本未扣案,卷內亦查無影本 │
│ │李敏浩│ │ │ │ │⑵偽造「李敏浩」之印文8枚。 │ │
├─┴───┴────┴─────┴─────┴──┴─────────────────┴─────────────────┤
│ 合計225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