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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10理由41得心證理由㈢11理由42得心證理由㈢12理由45得心證理由㈢13理由47得心證理由㈢14理由48得心證理由㈢15理由418得心證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六)鈞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得心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08條拒不調地政士出庭,獨厚被告林炳雄等4人,從形式上觀之,得心證瑕疵斷抗告人祖厝事實上處分權公同共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4 得心證之理 以上醫療費用合計,就原告林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判決第十頁得心證之理由㈡事實上之爭點⑶④「原告付陳稱...」,應更正為「原告復陳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得心證之理由三第(十一)項第1至3行關於「8645元(即75+2329+1183+54+215+333+135+82+251+438+2355+1195=864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原判決認定本件妨害名譽事件之發生原因,違背了經驗及論理法則,已如前述,故其據此為得心證之理由,判決上訴人依法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為無理由,亦屬違背論理法則,犯了證明規則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婚字第2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訴部分一 、聲明(二)第一行 理由欄貳、得心證之理由乙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乙、得心證理由第六頁第十行「林秀娥」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得心證之理由欄㈡第七行「546,31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58,444元」。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得心證之理由第㈡段最後一行關於「合計為4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為3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3 事實及理由欄 綜上,原告錢庭毅得請求 綜上,原告錢庭毅得請求 肆、得心證之 之金額為842,046
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9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肆、得心證之理由一關於「系爭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支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第6頁第18行,即理由欄參、得心證之理由,三、關於遺產分割方法,(二)第2行「黃陳金蓮」,應更正為「黃金珠」。
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9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肆、得心證之理由一關於「系爭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支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參項(得心證之理由)第二款第㈡目關於「劉秀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劉秀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項第(1)點第2小點第二十四行、第(二)項第(3)點第1小點第十六行內有關系爭土地之占有人姓名,漏載被告「酉○○」等文字,應予增列;貳、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二)項第(2)點第2小點之(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事項 五、本院得心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前開判決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最後一行1,160萬2,500元,顯屬誤載,應更正為1,102萬1,518元(見判決正本第28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項第(1)點第2小點第二十四行、第(二)項第(3)點第1小點第十六行內有關系爭土地之占有人姓名,漏載被告「酉○○」等文字,應予增列;貳、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二)項第(2)點第2小點之(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賦予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裁量權,以求公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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