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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0 次修法(113.07.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305009061號令修正發布第 9、1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3.07.18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為辦理司法博物館營運相關事項,有增設專責科別辦理之必要,以提升效能並為妥適處理,爰修正第九條第九款規定,於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增設一科,分四科辦事,並於本規程第十九條之一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事項增修相關規定,以應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1.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1.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19-1 條

  1.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法治教育之宣導。 六、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八、司法博物館營運相關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1.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法治教育之宣導。 六、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