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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3 次修法(109.07.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19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9 條條文;增訂第 24-1、24-2 條條文,原第 24-1 條條文遞改為第 24-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7.06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為促進外界對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職權行使之正確瞭解,並加強輿情之即時回應及司法政策之適時宣導,提升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繫之效能,有增設發言人室以專責辦理上開事項之必要。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本院增設發言人室專責處理新聞發布、傳播及媒體互動聯繫等事項,配合修正公共關係處之辦事科數。(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九款) 二、為專責處理新聞發布、傳播及媒體互動聯繫等事項,明定本院發言人室之設置及其組成人員與職掌事項。另本規程現行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原屬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則配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1 條

本院設發言人室,置發言人一人,掌理該室事務;科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第 24-2 條

發言人室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第 24-3 條

本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