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71.09.24)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司法院令修正發布
異動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辦理。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第 4 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委託事項外,依本院組織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第 5 條
大法官組織大法官會議,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第 6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7 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8 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指定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本院職員服務,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0 條
本院職員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星期日及例假日,應派員輪流值日。
第 11 條
本院職員每日到院辦公應親自簽到、簽退,不得遲到早退。辦公時間內不得無故離勤,除因公外,不得在辦公室內接見賓客。
第 12 條
本院職員請假,應依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13 條
本院職員承辦公文,應隨到隨辦,依限辦畢,不得延擱,其不能依限辦畢者,應於事前簽明理由,報經其主管裁可。
第 14 條
各廳、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與考核。 二、案卷文稿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之代判。 四、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案命令之研議。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撰。 六、主管業務之推展及接洽協調。 七、與主管業務有關會議之參加及提案之擬議。 八、本單位職員出勤考察及紀律之整飭。 九、本單位日常事務之處理。 十、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 15 條
副處長、副會計長、副統計長及調兼各廳、處之幫辦,襄助各該廳、處長處理事務,並於其廳、處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第 16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展及建議。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與遲延之稽催。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五、主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工作之指導、缺失改進、監督及成效考核。 七、本科例行事務之處理或核簽。 八、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 17 條
各科得分股辦事、股各置股長一人,指定人員兼任之,承科長之命,分掌各該股事務,並負其督導責任。各科視事務繁簡,配置必要之科員、書記官、速記員及雇員若干人。 前項規定,於各室、會準用之。
第 18 條
參事、編纂、專門委員、秘書、編審、專員除奉派兼任科、室、會主管、股長,或調兼專職者外,與其他非主管職之職員各就所承辦之業務,負其責任。
第 19 條
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承辦業務之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超出代行範圍,發生越權情事,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擬辦人員負責外,其各級主管及核稿人員均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三、普通文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文號、時間、及數字錯誤或遺漏者,由擬辦文稿人員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擬辦文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單位主管均應負責。 六、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錯誤,除由原擬稿人員負責外,各級核稿人員均應負責。 七、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該單位主管亦應負責。 八、款項物品之收發錯誤,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單位主管亦應負責。 九、財產處理錯誤,除承辦人員負責外,其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亦應負責。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及有稽催查核責任者均應負責。 十二、文卷遺失毀棄者,由經辦或保管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單位主管亦應負責。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均應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責之規定及工作之性質分別負責。 前項事務之處理,如係因差假而由代理人處理錯誤者,由代理人負其責任。
第 20 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之下,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其數額另定之。
第 21 條
秘書處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院令之發布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院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四、關於機要文件、文電函稿之撰擬、繕校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文件之繕校、印刷、裝訂及送達事項。 六、關於公文之管制及稽催事項。 七、關於本院檔案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法院文件銷燬之審查事項。 九、關於司法狀紙之發行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秘書處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大法官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大法官會議案件之收文、分配及校對事項。 三、關於大法官會議有關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四、關於大法官會議新聞稿件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大法官會議有關文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大法官會議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大法官會議之人民陳訴處理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秘書處第三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二、關於圖書、刊物之蒐集、編排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院解釋、司法書籍、刊物、法規資料之蒐集、編印、發行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法律書刊閱覽室及聯合圖書室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秘書處第四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物品採購事項。 二、關於不動產以外財產、物品之管理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公有車輛之購置、管理、調配、修護及保險事項。 四、關於員工之實物配給及勞工保險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防空、疏散、消防事項。 七、關於辦公廳舍及環境之清潔事項。 八、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九、關於零用金之保管及支出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5 條
秘書處第五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不動產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不動產處理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院辦公廳舍及宿舍之營繕工程事項。 四、關於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6 條
左列事項由秘書處秘書處理之: 一、關於本院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所屬機關之交代事項。 三、關於本院各種會議、會報之籌劃、紀錄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紀念節日之活動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秘書處其他各科室職掌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7 條
秘書處醫務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職員及眷屬疾病之診療事項。 二、關於推行預防注射事項。 三、關於衛生保健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藥品保管及配方事項。 五、關於衛生醫療器材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8 條
公共關係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新聞聯繫、發佈及資料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院簡報室之策劃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院簡介資料、年鑑及大事記之編纂事項。 四、關於貴賓訪問之接待事項。 五、關於與其他機關間之一般聯絡交際事項。 六、關於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9 條
第一廳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各級法院民事訴訟審判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民事法令疑義及民事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民事確定裁判書類之審核指正事項。 四、關於民事裁判廢棄原因之分析研究事項。 五、關於民事事件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民事法規及參考資料之研擬彙編事項。 七、關於民事涉外案件裁判書類之處理考查事項。 八、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之整理改進事項。 九、關於民事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十、關於其他與民事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0 條
第一廳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民事強制執行及破產業務之管理考核事項。 二、關於民事執行、財務執行、水利執行及破產事件等有關法令疑義、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各種執行業務及破產事件報表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各種執行及破產法規資料之蒐集彙編事項。 五、關於管收業務之管理考查事項。 六、關於財務案件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關於強制執行及破產文書格式之整理改進事項。 八、關於其他與民事執行、破產、財務案件有關之行政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1 條
第一廳第三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各法院公證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有關報表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公證事件法令疑義之研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業務之督導考核、報表審核及法令疑義之研擬彙編事項。 四、關於提存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有關法令疑義之研擬彙編事項。 五、關於鄉鎮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民事訴訟費用、非訴事件費用、及司法狀紙等之設計改進事項。七、關於其他與公證、提存、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等非訟事件有關之行政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2 條
第一廳第四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有關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提存、強制執行、破產及財務案件之人民陳訴處理事項。 二、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三、關於各級法院民事庭及財務法庭推事辦案成績之審查、獎懲事件之研擬及調職移交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廳文卷之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3 條
第二廳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刑事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刑事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級法院一般刑事訴訟審判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各級法院刑事庭推事辦案成績之審查、獎懲事件之研擬,及調職移交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考核及其書類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赦免、減刑、復權之審核及處理事項。 七、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確定判決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非常上訴、刑事再審確定案件之分析及處理事項。 九、關於各級法院一般刑事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一般刑事法令疑義及刑事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與刑事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4 條
第二廳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少年事件、交通案件、社會安寧秩序案件及涉外案件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前款案件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第一款案件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與檢察調查機關、監獄、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及少年觀護所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其他與第一款案件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5 條
第二廳第三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刑事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三、關於與人民陳訴有關之行政事項。 四、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6 條
第二廳第四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刑事確定裁判之審查、指正及彙編事項。 三、關於刑事第三審發回更審原因之分析及彙編事項。 四、關於刑事簿冊、訴訟文書格式、司法狀紙之設計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廳文卷之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7 條
第三廳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行政訴訟審判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行政訴訟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行政訴訟法令疑義及行政訴訟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四、關於行政訴訟確定裁判書類之審核及指正事項。 五、關於行政訴訟事件業務報表之審核及稽催事項。 六、關於行政訴訟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七、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八、關於行政訴訟司法法規及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事項。 九、關於其他與行政訴訟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8 條
第三廳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懲戒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令疑義及公務員懲戒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懲戒議決確定書類之審核及指正事項。 五、關於公務員懲戒事件業務報表之審核及稽催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七、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八、關於公務員懲戒司法法規及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事項。 九、關於本廳文卷之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與公務員懲戒審議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39 條
第四廳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法院組織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法庭佈置、席位及旁聽規則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法院之設立、廢止、轄區劃分、變更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法院編制員額職掌之規劃、調整研擬事項。 五、關於司法制度、司法機關組織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0 條
第四廳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法院行政及管理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施政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考核事項。 四、關於法院業務之檢查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院各單位行政業務之管制、稽催及檢查考核事項。 六、關於改進司法業務及提高司法功能計畫方案之研擬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1 條
第四廳第三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 二、關於特優司法人員之選拔、表揚、獎勵事項。 三、關於司法人員品德、操守、責任、榮譽之砥礪事項。 四、關於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事項。 五、關於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 六、關於司法人員之生活、操守、風紀資料之調查蒐集事項。 七、關於律師事務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2 條
第四廳第四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與本院業務或司法審判有關之外國司法制度、法律、判例之編譯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司法業務與學術研究之交流發展事項。 三、關於司法機關便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事項。 四、關於法律知識之普及推廣事項。 五、關於匪偽司法資料之蒐集及研判事項。 六、關於戰地司法及光復大陸後重建司法制度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本廳文卷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於其他各廳處之司法機關行政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3 條
參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法令之撰擬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三、關於法規整理編印之會辦事項。 四、關於出席其他機關研修法規會議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本院其他各單位之人民陳訴及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室得置主任參事一人,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負責參事室之工作分配及文稿審核等事項。
第 44 條
人事處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人事審議委員會業務之辦理事項。 三、關於推事、檢察官之互調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任免、遷調、送審、動態登記、升等存記、及委任人員加委事項。 五、關於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人事資料之整理、登記、移轉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5 條
人事處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職員之獎懲、考核、及控案處理事項。 二、關於考績(成)及訓練、進修事項。 三、關於司法官辦案成績審查之彙辦事項。 四、關於司法人員之考試、分發學習事項。 五、關於司法人員及眷屬之出國事項。 六、關於人事會議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各項人事資料之統計及編報事項。 八、關於請假、休假事項。 九、關於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6 條
人事處第三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待遇及福利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職員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三、關於職員保險、福利互助、及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四、關於審核實物配給表冊及請領各項補助費事項。 五、關於核發有關人事各項證明事項。 六、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登記、稽催及印信章戳保管事項。 七、關於司法人力規劃及緩徵緩召事項。 八、關於銓敘機關交辦事項。 九、關於其他不屬於本處各科職掌之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7 條
人事處第二辦公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人事查核組織暨人員管理事項。 二、關於人事查核人員訓練暨保防教育宣傳事項。 三、關於國家機密維護暨查處洩密案件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忠誠調查事項。 五、關於防諜資料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七、關於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政策之協助推行事項。 八、關於所屬機關人事查核工作督導考核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8 條
會計處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單位概算、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主管概算、預算之審核彙編及所屬分配預算之審核彙編事項。 三、關於主管決算之審核擬編事項。 四、關於經費流用及保留之核轉事項。 五、關於動支預備金審核及追加預算之擬編事項。 六、關於各項專案經費之核撥事項。 七、關於會計及相關法令之研擬彙編及解答事項。 八、關於各機關預算執行及會計實務之檢查或檢討事項。 九、關於預決算保管及銷毀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49 條
會計處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歲入及經費收支會簽與監驗事項。 二、關於收支憑證審核、記帳、憑證編製、付款憑單填發及公庫帳單核對事項。 三、關於登記帳簿、編造會計報表、績效報告及績效檢核報告事項。 四、關於本院經費流用及保留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保管押金單據及整理送審憑證事項。 六、關於本院及所屬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各級法院司法狀紙銷售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50 條
會計處第三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考績獎懲事項。 三、關於本處文卷收發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處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處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七、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51 條
統計處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方案之設計及推行指導事項。 二、關於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專案調查統計業務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及出版事項。 五、關於所屬各級法院、推事辦案成績之審查核算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52 條
統計處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一般行政統計事項。 二、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本院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指導視察事項。 四、關於統計圖表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整理事項。 五、關於本處文卷收發分配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53 條
本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其審議規則另定之。
第 54 條
本院設法規研究委員會,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均另定之。
第 55 條
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本院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第 56 條
前條司法院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57 條
本院每兩週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由秘書長召集主持之。
第 58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左: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會計長。 六、統計長。 七、人事處第二辦公室主任。 八、法規研究委員會執行委員。 九、公共關係室主任。 十、其他被指定之人員。
第 59 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左: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議決事項,由秘書長簽報院長核准行之。
第 60 條
本院各廳、處、室為檢查其主管業務之得失,每月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
第 61 條
本院文書處理、人事管理、事務管理及處理公務分層負責等辦法,均另定之。
第 6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 第 22 次修法(115.07.13)
- 第 21 次修法(115.04.14)
- 第 20 次修法(113.07.18)
- 第 19 次修法(112.11.08)
- 第 18 次修法(112.05.21)
- 第 17 次修法(111.11.17)
- 第 16 次修法(111.02.07)
- 第 15 次修法(110.12.19)
- 第 14 次修法(109.09.22)
- 第 13 次修法(109.07.05)
- 第 12 次修法(109.02.03)
- 第 11 次修法(107.02.11)
- 第 10 次修法(106.06.11)
- 第 9 次修法(104.05.28)
- 第 8 次修法(90.11.08)
- 第 7 次修法(82.06.29)
- 第 6 次修法(71.09.24)
- 第 5 次修法(69.08.24)
- 第 4 次修法(65.03.03)
- 第 3 次修法(59.05.31)
- 第 2 次修法(41.11.14)
- 第 1 次修法(37.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