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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1 次修法(115.04.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4921號令修正發布第 9、15、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5.04.14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為妥適配置行政資源與業務權責,將原由秘書處辦理之「施政計畫之彙編」與「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業務,移由司法行政廳統籌辦理,以提升整體行政效能,爰修正本規程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關於司法行政廳及秘書處之職掌事項。又配合前開移撥業務之實際運作所需,司法行政廳與秘書處有相應調整科別編制之必要,爰修正本規程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於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秘書處分五科辦事,以應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