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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8 次修法(112.05.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20500588 號令增訂發布第 24-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四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12.05.22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為將司法院因應國民法官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增設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明訂於本規程中,以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在司法院組織架構之地位,爰增訂本規程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4-4 條

本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