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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9 次修法(112.1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20501296號令修正發布第 9、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2.11.08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為統籌督導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保護業務、家事調查業務,提升少年調查保護、家事調查業務之執行效益之必要,暨因應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事件採行專家參審制度,修正本規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於少年及家事廳增設一科,分四科辦事,並於本規程第十四條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事項增修相關規定,以應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14 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