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09.02.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029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5、19 條條文;增訂第 2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2.04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為因應業務整合需求,調整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內部單位業務職掌,及將現制本院下設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明訂於本規程中,以利行政人力之整體規劃運用,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司法行政廳與公共關係處部分業務整合之需求,爰配合修正上開廳處之辦事科數。(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為加強司法與社會溝通平台,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本院積極推動司法與社會對話各項措施,為整合相關業務,爰將現行公共關係處辦理之法治教育業務移由司法行政廳辦理,並修正本規程第十五條第十款所定司法行政廳職掌事項內容,以資涵括,並符實際。另本規程現行第十九條第九款原屬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則配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三、參考現行法官法第四十一條第十項規定,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本院定之,以明法官評鑑委員會在本院組織架構之地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第 15 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新聞聯繫、發布、資料之處理及輿情即時回應事項。 四、司法政策宣導事項。 五、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六、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七、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八、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1 條
本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22 次修法(115.07.13)
- 第 21 次修法(115.04.14)
- 第 20 次修法(113.07.18)
- 第 19 次修法(112.11.08)
- 第 18 次修法(112.05.21)
- 第 17 次修法(111.11.17)
- 第 16 次修法(111.02.07)
- 第 15 次修法(110.12.19)
- 第 14 次修法(109.09.22)
- 第 13 次修法(109.07.05)
- 第 12 次修法(109.02.03)
- 第 11 次修法(107.02.11)
- 第 10 次修法(106.06.11)
- 第 9 次修法(104.05.28)
- 第 8 次修法(90.11.08)
- 第 7 次修法(82.06.29)
- 第 6 次修法(71.09.24)
- 第 5 次修法(69.08.24)
- 第 4 次修法(65.03.03)
- 第 3 次修法(59.05.31)
- 第 2 次修法(41.11.14)
- 第 1 次修法(37.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