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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2 次修法(115.07.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9361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5.07.13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依本規程第十五條第九款規定,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包含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涵蓋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文書、事務與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以及法官個案評鑑事件相關行政庶務。為應實際業務需求並提升整體行政效能,確有配置相應人員之必要,爰修正本規程第九條第五款規定,於司法行政廳分六科辦事,以應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1.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1.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