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次修法(110.12.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00036209號令修正發布第 9、16、18、23、25、3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2.20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為因應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之制度變革,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設之大法官書記處修正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爰配合修正本規程相關條文之文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院所設之大法官書記處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本規程關於「大法官書記處」名稱之規定,修正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並因應憲法法庭書記廳輔助憲法審查案件之業務,明定修正憲法法庭書記廳之業務職掌事項,並調整增加其組織編制及員額為分六科辦事。(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六條) 二、為符現況,修正本院資訊處業務職掌事項,增訂辦理司法資訊系統及網站管理維護,與司法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考核及教育訓練等相關事項,並調整增加其組織編制及員額為分四科辦事。(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八條) 三、配合本院統計處辦理憲法審查案件之相關統計業務,修正其業務職掌事項,並調整增加其組織編制及員額為分四科辦事。(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 四、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頒訂行政規則,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現行另定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16 條
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如下: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六、憲法法庭開閉及有關協調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憲法法庭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憲法法庭訴訟卷宗之保管、歸檔、移轉或銷毀;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司法資訊系統及網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四、司法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考核及 教育訓練。 五、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六、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七、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八、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三、憲法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5 條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3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 第 22 次修法(115.07.13)
- 第 21 次修法(115.04.14)
- 第 20 次修法(113.07.18)
- 第 19 次修法(112.11.08)
- 第 18 次修法(112.05.21)
- 第 17 次修法(111.11.17)
- 第 16 次修法(111.02.07)
- 第 15 次修法(110.12.19)
- 第 14 次修法(109.09.22)
- 第 13 次修法(109.07.05)
- 第 12 次修法(109.02.03)
- 第 11 次修法(107.02.11)
- 第 10 次修法(106.06.11)
- 第 9 次修法(104.05.28)
- 第 8 次修法(90.11.08)
- 第 7 次修法(82.06.29)
- 第 6 次修法(71.09.24)
- 第 5 次修法(69.08.24)
- 第 4 次修法(65.03.03)
- 第 3 次修法(59.05.31)
- 第 2 次修法(4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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