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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4 次修法(109.09.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275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9.09.23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因立法院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制定「國民法官法」,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並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公布。為穩健推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致力推動各項措施,例如:辦理國民法官模擬法庭、說明會、巡迴講座、教育講習會、種子營等教育訓練事項;建置跨機關整合性之「個人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及流程、修整法庭設施、規劃國民法官各項照料等基礎規劃事項;成立子法研議委員會之子法研定事項;籌備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規劃委託研究案等研究評估事項,及相關宣導措施之推動等,其研究、規劃與執行,均有增設專責科別辦理之必要,以提升效能並為妥適處理,爰於司法院現行設科總數不變之整體考量下,修正本規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款規定,於刑事廳增設一科,分五科辦事,並配合調整政風處之辦事科數為二科,及於本規程第十二條刑事廳之職掌事項增列第二款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以應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12 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