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4.05.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147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修正總說明(104.05.29)》 鑑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係全文修正,本法授權訂定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法源依據條次已修正為第二十一條;本規程現行條文有關本院各廳、處臚列分科職掌事項之規定,過於細化,宜予整併,並將規範內容予以簡化,無須另分章、節;另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職權之行使、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設立、司法院會議、本院職員執行職務應遵行事項、人員主管及分配業務之責任等規定,已為其他法規所明定,無於本規程贅定必要;同時因應業務運作現況,相關廳處、人員職掌範圍允宜調整。爰於通盤檢討後,修正本規程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修正本規程法源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調本院辦事人員辦理事務之範圍不限於專辦行政事務,以維人力運用之彈性。(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參酌現行業務運作,明定本院各廳、處、室之科別數。(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廳、處、室主管及副廳(處)長、科長之職責,內容過於繁瑣,爰予整併,定其職掌之概括規定;配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予以分科、分股辦事之規定,增訂得設股置股長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將各廳、處分科職掌事項之細部規定整併,以維業務運作之彈性;因應業務運作現況,修正司法行政廳、秘書處、公共關係處、參事室、人事處、政風處之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為利判別事務權責歸屬,明定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七、配合會計長、統計長之職稱修正為處長,及公共關係處之法制化,修正業務會報應出席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八、為提升業務會報決定事項之執行效率,明定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則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九、明定各單位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第 4 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第 5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6 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7 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第 10 條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各廳、處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第 11 條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三、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五、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少年事件、家事事件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大法官書記處之職掌如下: 一、大法官審理案件文書、紀錄、資料之編製及有關事項。 二、大法官解釋之公布、裁判書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三、大法官解釋、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辦理之事項。 六、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庭開閉及有關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與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大法官行政會議有關事務及與大法官行使職權相關之行政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聘任相關之規劃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及彙辦事項。 五、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七、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八、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九、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等事項。 十、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一、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二、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十三、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十四、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四、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五、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新聞聯繫、發布及資料之處理事項。 四、司法政策宣導事項。 五、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六、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七、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八、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參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撰擬、審核及綜合彙整事項。 二、法制意見之提供事項。 三、本院法規動態之統計事項。 四、法制業務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五、司法周刊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六、司法相關政策、業務專題文選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及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25 條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6 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第 27 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第 28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第 29 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第 30 條
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第 3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 22 次修法(115.07.13)
- 第 21 次修法(115.04.14)
- 第 20 次修法(113.07.18)
- 第 19 次修法(112.11.08)
- 第 18 次修法(112.05.21)
- 第 17 次修法(111.11.17)
- 第 16 次修法(111.02.07)
- 第 15 次修法(110.12.19)
- 第 14 次修法(109.09.22)
- 第 13 次修法(109.07.05)
- 第 12 次修法(109.02.03)
- 第 11 次修法(107.02.11)
- 第 10 次修法(106.06.11)
- 第 9 次修法(104.05.28)
- 第 8 次修法(90.11.08)
- 第 7 次修法(82.06.29)
- 第 6 次修法(71.09.24)
- 第 5 次修法(69.08.24)
- 第 4 次修法(65.03.03)
- 第 3 次修法(59.05.31)
- 第 2 次修法(41.11.14)
- 第 1 次修法(37.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