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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1 次修法(107.02.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70004234號令修正發布第 9、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7.02.12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為使司法與社會進行充分雙向溝通,建立對話平台,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院積極推動各項政策、措施,例如:透過法院參觀、法庭觀摩、傳輸法治教育、融入新媒體、社群網路及民眾參與意見形成等多元推動方式,以生動、活潑、有趣的影音、圖文等推播法律常識;於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網站,即時提供相關司法訊息並接收民眾意見;規劃與其他機關協商宣導全民法治教育等;此外,為提升司法形象,對於司法相關之新聞報導、訊息,亦有即時回應、適時釐清之必要。上開事項之執行及落實,有設科專責辦理之必要,爰修正本規程第九條第九款規定,於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另因應業務實際運作情形,修正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為配合本規程第九條第九款之修正,於本規程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九款增列公共關係處之輿情即時回應、推廣與本院業務相關法治教育之職掌事項,以應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新聞聯繫、發布、資料之處理及輿情即時回應事項。 四、司法政策宣導事項。 五、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六、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七、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八、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九、推廣與本院業務相關之法治教育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