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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0 次修法(106.06.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60015889號令修正發布第 9、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6.06.12 修正)》 現行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變動快速,司法院積極推動各項政策、措施,以因應新興事項,與時俱進,並使民眾易於親近、瞭解司法,讓司法價值、法治理念與精神,可以被民眾看到、聽到及接受。為綜合規劃前開司法行政事項,有增設科專責辦理之必要,爰修正本規程第九條、第十五條,於司法行政廳分為五科辦事,同時配合增訂該廳之相關職掌事項,以應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第 15 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司法行政之綜合規劃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