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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6 次修法(111.02.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100043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5 條條文;增訂第 9-1、10-1、19-1 條條文;刪除第 24-1、24-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2.08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提升司法行政效率,統整規劃法治教育、政策宣導之現有資源,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增設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將本院發言人室職掌與司法行政廳部分職掌予以整合;另考量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範圍兼及憲法法庭審判行政事務,其業務屬性與本院其他廳處室有所不同,允宜分別規範,爰修正本規程相關條文之文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本院業務整合,增設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將發言人室業務及司法行政廳辦理之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相關業務移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一) 二、配合憲法訴訟法新制,憲法法庭書記廳新增憲法法庭審判行政事務,業務屬性與其他廳處室有別,爰另予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 三、本院發言人明定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四、配合本院增設新聞及法治宣導處,整併發言人室職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9-1 條

本院設憲法法庭書記廳,處理憲法法庭之行政事務,分六科辦事。


第 10-1 條

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第 15 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1 條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 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 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 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推動。 五、法治教育之宣導。 六、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新聞聯繫、傳播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1 條

(刪除)


第 24-2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