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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7 次修法(111.11.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100338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1.11.18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於三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發布。按司法院內部單位除「廳」、「處」外,尚有「室」,爰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列「室」,以與實際相符。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0 條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各廳、處、室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