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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0 次修法(110.01.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000018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73 條條文;增訂第 7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0.01.18修正)》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自七十一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國民法官制度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考量業務需要,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處增設國民法官科,並訂立其職掌事項,以符實需,爰配合修正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之一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3 條

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第 77-1 條

國民法官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製作、資料庫管理及通知備選國民法官相關作業等事項。 二、關於個案選任程序前置作業事項。 三、關於個案選任程序期日執行事項。 四、關於國民參與審判期日之行政支援協助事項。 五、關於計算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事項。 六、關於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之保護及照料措施等事項。 七、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諮詢事項。 八、關於辦理區域性制度宣導事項。 九、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相關配合事項。 十、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