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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 次修法(90.02.13)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司法院(90)院台廳司一字第 039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78 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月終送請候補法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已施行電腦化之法院,得不備置辦案進行簿。但紀錄書記官應將案件進行情形隨時輸入電腦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