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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007627 號
少年及家事法院經少年矯正學校函知受感化教育或執行有期徒刑少年因另案借提寄押他矯正機關,未避免影響其等受教或陳報假釋等權益,應了解有無借提時間過久及聯繫解還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056 號
少年法院知悉執行感化教育之少年因案借提逾 2 月者,應予聯繫使其儘速解還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055 號
為避免檢察官或法院借提受矯正教育少年時日過久致影響其受教權,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檢察署(官)權責處理事宜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30955 號
法院因案借提執行感化教育或有期徒刑之少年時,宜預估審理時間並儘速解還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60003138 號
法院因案借提寄監於普通監獄之少年受刑人時,宜妥速審結案件
法檢字第 10404517510 號
案件經繫屬法院後,被告因案被借提至他監獄候審,擔任被告辯護人律師至監獄接見,仍屬於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僅須加入該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9426 號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其鑑定費、借提在監當事人費用,如經法官審酌認定為進行訴訟所必要,屬當事人本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者,即為訴訟救助效力所及,受救助人得暫免預納,而由國庫墊付
(90)法矯字第 032326 號
關於法院法警解提人犯,在未到達借提票所載之解送處所前,如因故須暫押於當地看守所時之申請辦理
(88)法檢字第 001203 號
檢察官於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時應遵照規定
(87)法檢決字第 035096 號
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或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於執行滿三個月後,經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此時究應將受戒治人解還監獄繼續執行或先予釋放,俟保護管束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再傳喚執行其殘餘刑期
(87)法矯字第 034833 號
受觀察勒戒人經裁定強制戒治,於戒治期間因另案借提偵審,當日不能解還戒治所,需寄禁於當地之看守所時應如何辦理
(87)法檢決字第 024028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法院借提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觀察勒戒有關問題
(82)法監字第 24965 號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新收、借提、還押時,均應加強身體健康檢查,並於收容人出監院所後,將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併入其身分簿內
(82)法檢字第 14300 號
邇後如因偵查必要,須借提依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受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應經該管法院治安法庭同意
(81)法檢字第 01053 號
對於涉有刑案之受感訓處分人,如經法院借提審理並判決有罪確定後,得由法院檢卷連同該受感訓處分人一併移送檢察官執行
(79)法監字第 17762 號
有關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施用戒具之應行注意事項
(78)法檢字第 1668 號
貴處陳報法院或檢察處向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單位借提管訓隊員而未諭知本案羈押,嗣該管訓隊員結訓發監執行本案刑期時,始發覺被借提機關亦未將借提期間計入管訓期間,該段借提期間,得否折抵刑期疑義一案,核復如次:按「管訓隊員」係一般通稱,包括受強制工作處分人、受感訓處分人及受矯正處分人。復按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審必要,向感訓執行機關借提受感訓處分人,經羈押於看守所者,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本案之羈押外,其借提羈押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則法院或檢察處向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單位借提受感訓處分隊員而未諭知本案羈押,該段期間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折抵刑期。至向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單位借提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或受矯正處分人而未諭知本案羈押,該段借提期間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裁定意旨,仍不得折抵本案刑期,惟若借提期間因依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劃雲字第○九一一號函規定未被計入強制工作或矯正處分期間,而原借提機關亦未為本案羈押,致受刑人之權益受有損害,為補救計,可由執行檢察官試洽原借提機關同意改為本案羈押,以便折抵刑期。
(77)法監字第 17839 號
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及法務部 71 年 5 月 31 日法71. 監字第 4277 號函示,受處分人借提如逾 7 日,即應依規定停止計分
(77)法檢字第 3006 號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中,因另案被借提執行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辦理疑義
(77)法監字第 0352 號
移送感化教育與勒戒處分,二者性質不同,且非同一案件,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借提移送勒戒期間,不應算入感化教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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