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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0 則
函釋命中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 108.01.19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貴局函詢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分,該2項有無執行之優先順序疑義一案
發文 107.04.17
貴局函詢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處分,該 2 項有無執行之優先順序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停工處分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 107.02.22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之停工處分認定疑 義一案,請查照。
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 106.06.29
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 請查照。
函詢貴轄○○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置燃燒爐,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疑義案
發文 103.10.30
函詢貴轄○○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置燃燒爐,未納入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內容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案, 請查照。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案
發文 103.02.17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 案,請查照。
貴局函詢噪音管制法第24條「按次處罰」之執行方式
發文 102.07.11
貴局函詢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按次處罰」之執行方式,復如說明,請查 照。
函詢貴轄○○手工皂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 101.02.29
函詢貴轄○○手工皂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 案,請查照。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發文 97.04.07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76條,以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發文 97.02.05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俟審核通過並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發文 96.12.13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
發文 96.08.28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發文 96.04.18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發文 95.10.19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主管機關經審查其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其進行試車,而該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
發文 94.12.01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及操作
發文 94.11.17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及操作
發文 94.09.21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方得設置、變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
發文 94.08.29
一、本署於93年5月28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告委託貴局辦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業已改變該公告所指定轄區許可申請案件審查及發証之管轄權,是以彰化縣政府94年2月24日換發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倘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及第18條辦理,依同法第111條第6款為無效處分
發文 94.07.14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發文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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