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23488 號
公告「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服務
- 臺會議字第 1040001563 號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行為規定,應由主管長官依權責處理並先行停止其職務
- 法律字第 10403510870 號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 法律字第 10403510380 號
工會未於章程內明文規定會員名錄發給事宜,得否提供會員名錄予會員,宜先審酌章程所定宗旨或任務內涵是否涵蓋提供會員名錄予會員行為而定
- 法律字第 10403510570 號
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內容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第三人負有提供所涉個人資料義務,係法律明文規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明文規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非公務機關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出文書
- 秘台人二字第 1040023056 號
機關首長退休或調職,約聘僱人員雖得續聘僱至該首長離職日為止,惟聘僱用原因消失,仍應予解聘僱
- 法廉字第 10405012230 號
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之,但該代表可能非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又涉隱私基本權利,解釋上應限縮「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申報財產義務人
- 法律字第 10403510710 號
祭祀公業、神明會等基本資料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其表示意見,但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所拘束;另同一案卷內有部分資訊屬不可公開,若可將該部分予以防免揭露,其他部分仍應公開;前述祭祀公業等團體之不動產清冊等資料公開是否對公益有必要,因涉及個案事實請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 檔徵字第 1040003452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如無法集中管理而存放於專屬庫房,亦應依檔案法規定管理,而財產申報案件應於辦畢後 5 日內歸檔,併同歸檔清單送交管理單位,另除經司法、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應於保存 5 年後紙本與電子檔均須銷毀,又依申報法舊法應發還而未發還之申報表,於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身分翌日起,於保存 5 年後銷毀
- 法律字第 10403509750 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另非公務機關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有前法適用;又外國非公務機關委託我國非公務機關為前述行為於契約終止時,委託機關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資料;若二者關係為授權使用其商標與商名,則契約結束時如營業轉讓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依法承受法律關係者得於得於原蒐集目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若無營業移轉則需符合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事由,始得利用該資料
- 法律字第 10403508450 號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403509960 號
共有人占用未經協議分管之國私共有土地,通說傾向認為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部分時,始有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可言,但具體個案涉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
- 臺會調字第 1040001519 號
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不得再任公務員
- 法律字第 10403510120 號
公法上之權利在行政法等法律未規定時,在法律關係特性相容之範圍內,因其通常具有強烈之公益性質,較之私法更有保全之必要,具有公益性質之稅捐債權關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42 條規定行使代位權
- 法律字第 10403510530 號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公開原則
- 法制字第 10402514670 號
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 24 條得廢止文化法人許可之規定,並非以民法第 34 條規定為依據,故似不宜作為該條廢止之依據,宜修正刪除該條規定之「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文字
- 法授廉財字第 10405011770 號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 法律字第 10403509570 號
我國法律規定承認外國自然人及經認許之外國法人除法令另有限制,得加入人民團體為會員及擔任職務;又非依我國法律設立外國團體不具有法人格,是否得以團體名義加入人民團體,宜先釐清人民團體法有無特別規定
- 法律字第 10403510450 號
養女與養父之婚生子結婚,而未踐行以書面終止或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者,該婚姻應違反民法第 988 條規定而無效
- 法律字第 10403510370 號
依據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無論其行為性質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出賣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買回仍須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保留買回權合意,應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 法律字第 10403510420 號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公務機關,因防止無自主能力之患者其權益重大危害,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資料以便通知處理,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戶政機關提供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又提供之資料應著重聯繫之有效性與必要性,與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順序似無必要關聯
- 法律字第 10403510010 號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倘若原先係以登記案件承辦機關作為權限劃分之依據,則應由登記案件之承辦機關為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403509030 號
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益,擬利用預售屋實價申報登錄資料內買受人聯絡電話進行滿意度調查,該等資料利用是為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104度署聲議字第 124 號
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包括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故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受託人不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法務部中華民國《下同》95 年 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50002187 號函釋意旨參照)。次按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此觀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及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5 項規定自明。查本件異議人於 94 年 5 月 2日與丙○○訂立信託契約,以異議人為委託人,丙○○為受託人,並將所有嘉義縣○○市○○段○○小段 416-1、416-2、419、423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 1043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 10 分之 6,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1)移轉登記予丙○○,雙方約定信託期間自 94 年 5 月 2 日起至 114年 6 月 1 日止,而本件丙○○因系爭不動產 1 所滯納之稅捐債務,均為異議人與丙○○信託關係存續中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與地價稅,並經移送機關陸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則系爭不動產 1 自得為稅捐債務之執行標的;又系爭不動產 1 及丁○○與戊○○公同共有嘉義縣○○市○○段○○小段 416-1、416-2、419、423 地號土地、同小段 104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 10 分之 4(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2),原由異議人及第三人己○○(已歿,繼承人丁○○及戊○○)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 42 億元予第三人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由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辛○○國際商銀》合併),存續期間自 87 年 6 月 12 日至 117 年 6 月 12 日,辛○○國際商銀於 102 年 7 月 17 日再將其債權連同抵押權讓與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庚○○資產管理公司,是該抵押權亦屬信託契約成立前即存在於系爭不動產 1、2 之權利,並經庚○○資產管理公司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聲請執行,再由嘉義地院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合併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不動產 1 得為稅捐債務之執行標的,系爭不動產 1、2 於信託關係成立前共同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自得對於抵押標的物聲請執行,則行政執行分署據以執行系爭不動產 1、2 ,於法尚無不合。
- 秘台人三字第 1040020681 號
判斷法官受邀擔任機關團體之課程講座,是否屬法官法須規範之兼課性質,應就個案情形認定。倘在機關學校單次性之演講,非屬兼課性質者,無須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申報,而係由各機關於請假准駁或機關學校來函邀請時,據以准駁
- 法制字第 1040251407 號
法務部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403509200 號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 法廉字第 10405011600 號
信託義務人所有零股股票與非零股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或各筆零股股票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等規定無需辦理財產申報,該零股股票應無需辦理信託
- 法律字第 10403508480 號
公司所繳納押標金為公法債權,其所繳納保固保證金則為私法債權債務關係,二者於符合民法抵銷所定要件時仍可援引民法上抵銷制度辦理,若均屆清償期互相抵銷尚難認違反債之本旨
- 法檢字第 10404530670 號
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該律師有利用擔任見證人時知悉相對人不利資訊,則無論該律師或同一事務所之律師,皆不得再受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