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台政二字第 1010031864 號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的處理作業,應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至辦理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的獎懲事宜,則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 院臺綜字第 1010072570 號
公文處理之權責劃分、檢核、教育與宣導規範目的之釋疑
- 法律字第 10103110070 號
行政罰法第 7 條係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即行政罰裁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條第 4 項吊扣汽車牌照仍有該法第 7 條適用,同條例第 85 條第 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其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1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相符
- 秘台人三字第 1010030057 號
函詢聘用法官助理經遴任為民間公證人後,得否請公假參加民間公證人之職前研習,並針對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與律師職前研習之差異進行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023839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35 條、地方制度法第 18、23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各區長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自得將各行政區至少應設置一名原住民籍調解委員等建議列為遴選時之優先考量
- 廉財字第 10100332870 號
檢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採實體發行之私募境內基金公司及基金名稱明細表」(截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止)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207 號
按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又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 號問題(一)審查意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第 3 項亦定有明文。拍定人對於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既有爭執,並已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訴,若執行法院仍通知其繳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嗣後判決確認結果不同,縱勝訴之原拍定人得另行訴訟請求救濟,惟恐造成原拍定人之權利無從實現,難以回復原狀,此亦屬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特別情事,故執行法院得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再按,對拍定之不動產有無優先承購權,係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倘有爭執,即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83 號判例意旨、78 年度台抗字第 4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義務人所有,異議人主張就系爭土地與義務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並於其上興建廠房,依法於系爭土地出賣時異議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否認異議人之優先承買權並已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訴,行政執行分署爰通知異議人暫緩繳交不動產之拍賣價金,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尚無不合。異議人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義務人所有系爭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爭議,核屬實體事項,該爭議事項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並非本署及行政執行分署所得審認判斷,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 法律字第 101001061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參照,如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案核准開發許可處分,因違反實質合法要件,撤銷原許可,則原申請案件既因原處分被撤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成未為准駁之決定,故自應對原申請開發案件補行未終結之行政程序,於續行審理後,再為准駁決定
- 法檢字第 10104167350 號
律師就同一事實,先受國家賠償事件被害人或家屬委任為代理人,向行為人所隸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後復受行為人委任,擔任刑事案件選任辯護人,該律師是否有利害衝突情況,尚非僅憑當事人形式上是否相同為認定,宜視實際具體個案情形依律師法規定及立法意旨加以研判審酌
- 法制字第 10102126340 號
法務部就「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草案之總說明內容及第 2 條至第9 條條文」之意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1518 號
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應參照司法院 98.03.3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之說明辦理,另外國法院判決載明生效日期之效力於司法審查時之認定問題,則由法官就個案事實依法判斷
- 法律字第 10100100840 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24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勞工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給假,似仍以繼續適用行政院 91.05.07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10014104 號函釋辦理為宜
- 法律字第 1010021134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係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又公文業已表明案號,符合上述規定;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持有病患就醫資料,因非為檢察官偵查目的蒐集,故提供檢察機關實施偵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 處人三字第 1010033076 號
檢送「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各項權益說明表」,以利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瞭解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仍為現職法官,在進修期間及期滿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並針對休假日數、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部分加以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310455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公司客服人員與客戶間於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進行全程錄音存檔,如聲音資料未經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前,尚無該法適用問題;如內容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涉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受該法規範
- 法律字第 10100145300 號
房屋稅條例第 14、15 條規定參照,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使用者,得免繳房屋稅,則私有房屋無償供公立學校使用者,倘不得免繳房屋稅,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條例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依立法目的及衡酌經濟上意義、實質課稅公平原則解釋
- 法律字第 1010062275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9 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10310780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16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10 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 法律字第 10103109730 號
仲裁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如係仲裁人一人辭任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致仲裁程序不能合法進行,為避免當事人一方藉故拖延,於新仲裁人繼任後,自應將仲裁庭重行組成後進行仲裁程序期間與組成前進行仲裁程序期間合併計算,而非重新計算
- 法律字第 10100154100 號
修正前民法第 985、992、998 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於 74 年民法修正施行前重婚,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訴請撤銷婚姻,且結婚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非婚姻無效,又婚姻經撤銷後與同一人再結婚時,仍須依法定要件辦理結婚後,始成立婚姻關係並辦理登記
- 法律字第 10103108650 號
法務部就「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0592490 號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事務(指示)信託」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又「消極(被動)信託」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名義人,此時因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已無管理或處分權限,非屬信託法所稱之信託
- 法律字第 101001136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等規定參照,農會公益社團法人,除有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情形外,應適用非公務機關規定,如依法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應係基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而得蒐集會員戶籍資料,並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 法律字第 1010016695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19、27、2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有關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業經內政部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在案,當事人將擬定主要計畫送縣政府公開展覽及審議,又變更程序尚未終結,應有修正後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100224510 號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等規定,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就具體個案行政處分知悉具有撤銷原因,又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無論何者知有撤銷原因,即分別起算撤銷權期間
- 法律字第 101002268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提供駐華使領館所屬國僑民個人資料,如係為通知僑民行使公民選舉權及探視被收容情形,應符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要件,惟範圍是否過廣仍應注意該法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0100641110 號
祭祀公業條例第 21、30、32、33 條等規定參照,如祭祀公業法人成立法人前後成員均相同,且所取得同意書內容均就相同處分財產事項所為同意;縱係於開會前所為同意,如同意事項亦為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則與開會後依議決事項所取得之同意,似無不同
- 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359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該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法條競合法理,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 法律字第 10100122020 號
民法第 207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先行清償先前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已於清償時消滅,又原借款本息既成為新借款本金部分,係屬新借款本金範圍,並無牴觸該條規定
- 國修字第 1010004396 號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勵出版自 101.12.01 起開始受理申請,爰檢附受理申請公告及申請表、切結書、提要表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