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函釋
- 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人,因出國致戶籍遭除戶,其資格如何認定案
- 電子郵件1041201
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請參考「電子郵件951020d」、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經電詢瞭解,貴…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身分證明文件驗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者之身分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1案,請查照。
- 二49寺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二49寺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關於104年度住宅補貼方案之租金補貼,因臺南市政府未同意增加自籌經費,該市維持原計畫戶數,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租金補貼申請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均予以補貼
- 電子郵件1041125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故來信所述之名畫,若屬年代久遠之世界名畫,例如「蒙娜麗莎的微笑」(本局電子郵件960104)、梵谷之「向日葵」(本局電子…
- 為確保西藥藥品品質及安全,本部重申藥品之分裝及包裝(含中文貼標、仿單置入及外包裝含更換等)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為確保西藥藥品品質及安全,本部重申藥品之分裝及包裝(含中文貼標、仿單置入及外包裝含更換等)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 貴院函詢本署有關建築執照核發相關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
- 電子郵件1041124
一、所詢問題1,經查「 W3C」網頁下有一「STANDARDS」之子項,(http://www.w3.org/standards/),其中似有許多電腦、網路運作相關之技術標準,惟因搜尋引擎可能涉及多種技術標準,有關該網頁內容是否為您所欲尋找…
- 貴部所屬事業所提法規鬆綁或彈性作法之建議事項,本會權管部分意見對照表如附件。
貴部所屬事業所提法規鬆綁或彈性作法之建議事項,本會權管部分意見對照表如附件。
- 電子郵件1041119b
Dear Priscila Sanfelice :According to our Copyright Law , if the creation is equipped with originality (create independe…
- 電子郵件1041119
一、有關您(經電詢為中山堂管理所)所詢「台北職業別地圖」(經電詢係日治時期日本人所創作)印製於90年前(即民國14年以前),屬文宣廣告性質,該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以及相關利用行為是否侵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等疑義,謹以下…
-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執行業務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 有關貴兒童之家院舍遷建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附設停車空間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 電子郵件1041118
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再予以引用,如符合上…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條之3安全維護照明裝置地面照度基準計算疑義1案,請查照。
-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契 約約定禁止外,為投資行為並無不可,然公益信託具有促進社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契 約約定禁止外,為投資行為並無不可,然公益信託具有促進社會公益目的 ,其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為實現該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
-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得對信託財產強制 執行之情形,另雇主將資產全數信託是否構成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所 稱「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應就具體個案認定之
- 電子郵件1041117
一、所詢販售二手考古題講義(內含上課筆記),分別說明如下:(一)網路上販售二手補習班上課講義,會涉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您網路上販售的補習班上課…
- 二17公司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分紅養老壽險取得之滿期保險金課稅釋疑
二17公司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分紅養老壽險取得之滿期保險金課稅釋疑
- 智著字第10400078150號
主旨: 有關出版社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參考資料文字內容及照片製作書籍並主張版權所有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電子郵件1041116c
一、首先須說明,諸如詩、詞、散文及小說等,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於廣播中朗讀刊登於報章刊物之文章,因涉及對不特定公眾公開著作內容,而有「公開播送」他人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
- 電子郵件1041116b
一、利用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如您為製作影片所自行彈奏的曲譜(音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 電子郵件1041116
一、代理商將供應商產品廣告影片從YouTube轉載至其他社群平台分享,若屬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至YouTube觀覽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即不涉及侵害著作權;反之,如分…
- 智著字第10416007331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申請「10:10」等62首(詞有32件、曲有30件)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許可案,准予許可,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公司104年4月20日音樂強制授權許可申請書、104年5月5日補正之申請書及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69…
-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4.11.11. 觀澎管字第1040300574號公告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自即日生效
- 智著字第10400079140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之相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4年11月5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1040910631號函。二、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
-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 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 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 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次按,「關於本章之執 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 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 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及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稱分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 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 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 ,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 ,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 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於執行之標的物是否屬於 義務人之財產,分署以財產外觀為認定之原則,據以實施強制執行;如為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義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事實為標準,據以判斷該動產 為義務人所有;建築物內之動產,通常應認為使用建築物之人占有,建築 物係供居住之情形,除個人專用之動產外,應認由居住之戶長占有(張登 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82 頁、第 247 頁參照 )。查本件義務人之戶籍於中華民國(下同)102 年 5 月 2 日遷入嘉 義市○○路○○段○○號 5 樓 3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擔任戶長, 嗣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始辦理除戶併入同設籍於系爭建物之異議人戶 籍內,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至系爭建物查封動 產時,義務人在場,並受指定為保管人。是以,義務人於行政執行分署查 封時亦係動產所在建物之戶長,系爭建物又係義務人之住所,行政執行分 署由外觀形式認定動產為義務人所有而予以查封,於法尚無不合。又異議 人未提出任何證據,堪供行政執行分署確信動產為其所有,自難僅憑異議 人為系爭建物之所有人且亦設籍任戶長,而遽認動產非義務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