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臺法字第 1110181865 號
行政院核定「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
- 法律字第 111035104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停止權益之入住榮家公費就養榮民不另追繳服務費相關法規疑義乙案之意見
- 法檢決字第 11104522270 號
檢送「司法聯盟鏈建置暨運作共同規範」、「司法聯盟鏈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
- 法律字第 11103510310 號
財團法人法並未強制規定財團法人應設置執行長,亦未規定其職務內容,故有關執行長與財團法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抑或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契約,應依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予以判斷
- 法律字第 11103510270 號
無論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輔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惟因輔助人依法既已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爰無須再論依民法第 1113-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輔助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 法律字第 111035069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辦理「107 年度至 109 年度」外國人特定專業人才認定是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之適用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08460 號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 法廉字第 1110500391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補充說明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法廉字第 1110500395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信託制度之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而可對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為指示。委託人為管理處分之指示通知後無法於 3個月內完成管理處分者,委託人尚不得申請展延藉以規避應信託義務
- 法律字第 11103506101 號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範圍,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法律字第 11103506100 號
說明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之範圍
- 法律字第 11103508170 號
考量財團法人各年度認列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利益,並未有實際現金流入,無法實際用於章程所定業務之支出,可將未實現評價利益排除於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所定「收入之總額」之外,惟日後於該等資產出售時,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評價利益,計入出售當年度「收入之總額」
-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465 號
為避免影響少年之受教權,少年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候送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至遲不得逾二週
- 法律字第 11103510090 號
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依法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至於董事長之推選,係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之董事組成董事會決議推選之
- 法律字第 11103509510 號
未成年被收養人於被收養前經父母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嗣後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本生父母對於養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關係既已停止,則受委託監護人之權限已失所附麗而無由再依該委託監護契約行使職務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02941 號
有關國人在海外出生子女之國籍疑義
- 法律字第 11103509970 號
有關所詢稅捐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對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處以怠金處分之執行實務疑義乙案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055 號
為避免檢察官或法院借提受矯正教育少年時日過久致影響其受教權,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檢察署(官)權責處理事宜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056 號
少年法院知悉執行感化教育之少年因案借提逾 2 月者,應予聯繫使其儘速解還
- 法律字第 11103509340 號
蓋法規命令係對不特定人民所制定之法規範,自應對外發布,使人民周知及遵行,以確保人民知悉之可能性。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定期性、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是否僅以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為限,而不得僅刊登於「單一地方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並未另作限制
- 法律字第 11103509800 號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097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非現況使用人,且他項權利存續期間業已屆滿者,應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或輔導他項權利人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09390 號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之文義上並無排除特定目的信託存在之可能,惟特定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均須有配套措施,尚須相關法制面之配合,始能完善特定目的信託
- 院台資一字第 1110021664 號
公告司法院「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關於家事事件部分
- 廉利字第 11105003680 號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立法意旨,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之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前開法人團體列為關係人之必要
- 法律字第 11103509710 號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08800 號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並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或得為執行名義,故當事人倘已於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允宜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送法院核定,俾落實本條例疏減訟源之立法意旨
- 法律字第 111035089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暫緩行政執行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1100565910 號
律師之主事務所或機構律師之任職所在地設於國外地區,而向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因與律師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律師公會自不得同意其加入;加入後遷移至國外地區者,則應廢止同意
- 秘台人三字第 1110020939 號
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相關事宜,司法院亦將訂定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