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係以事業從事之生產作業或服務之行為來規範,非僅以工廠登記證內所登載之業別為依據
-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條例修正前已完成重劃之土地,施行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條例修正前已完成重劃之土地,施行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 本案主管機關應先查明該事業是否已確實依規定改善,且檢具必要文件報請查驗,若經確認已執行前述改善,則處理池崩裂,主管機關應查驗放流水水質,如不合規定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就破壞部分完成改善之限期,於其改善完成後再進行功能評鑑
- 現居住於大陸地區之原台籍人民,出售大陸淪陷前原已登記其所有之台灣地區土地,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規範
現居住於大陸地區之原台籍人民,出售大陸淪陷前原已登記其所有之台灣地區土地,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規範
- 南投縣瑞竹等三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地辦理專案放領之放領對象
南投縣瑞竹等三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地辦理專案放領之放領對象
- 廢/停 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六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
- 養子於養母死亡後,單獨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其與養母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
養子於養母死亡後,單獨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其與養母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
- 關於78年12月29日修正前土地法第219條之收回權消滅時效法令適用事宜
關於78年12月29日修正前土地法第219條之收回權消滅時效法令適用事宜
- 廢/停 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之公司,經營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符合其許可證記載事項之規定,至其兼營室內清潔打蠟業務,則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管制
- 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所稱「改善期限屆滿前」,包含改善期限屆滿當日
- 同一管理機關管有之多筆公有土地,於土地登記簿管理者登載不同名稱,其處理事宜
同一管理機關管有之多筆公有土地,於土地登記簿管理者登載不同名稱,其處理事宜
- 廢/停 違反環保法規移送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屬原處分機關權責
- 公私共有土地中私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時,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程序
公私共有土地中私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時,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程序
- 奉准無償撥用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其地上權應由申撥機關處理
奉准無償撥用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其地上權應由申撥機關處理
-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圖勘測,有關「占有人」之認定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圖勘測,有關「占有人」之認定
- 有關磚瓦窯業開放式隊道窯廢氣中氟化物檢測結果是否須經含氧量換算乙案,因磚瓦窯業開放式隧道窯廢氣中所含氟化物,係由磚瓦原料(磚胚黏土)在燒過程中釋出,其廢氣中氟化物毋需經含氧量換算,請依實測值為管制依據
-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固定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其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之計算式應為AX+BY+CZ,上式各符號之意義如下: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 廢/停 一、鑄造業之低、中、高週波溶解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請依本署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81)環署空字第○六二二二號函規定辦理
-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 政府機關依法徵收所有人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管理人死亡,其應受領之補償費得依其情況不同而辦理提存。
政府機關依法徵收所有人登記為「福德祠」或「福德正神」之土地,管理人死亡,其應受領之補償費得依其情況不同而辦理提存。
- 一、首次申請販賣許可證者,其申請數量應包含前季之庫存量,以後繼續申請者,其前季未售完之庫存,五年內無需重複申請
- 廢/停 一、於工廠周界設置監測設施,如係為監測某一特定工廠之污染源時,其監測或檢測值不受其他工廠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所影響,且其監測或檢測方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測方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則測值可做為是否告發、處分之依據
- 廢/停 有關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營運計畫如涉及廢棄物轉運站或廢棄物暫時儲存所(廠)或停車場等設置,應檢附該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地籍資料,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政府出具土地使用證明」,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 一、拆船業於拆解作業前提送各項污染防治計畫書,係依環保法令之要求,其審核位,應為該地區之環保主管機關
- 廢/停 釋示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執行機關或清除處理機構同意清除處理或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之證明文件疑義:○○公司如係為專業從事或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應依規定申請取得廢棄物處理操作許可證;如係以廢料或下腳品為原料,且無上開情事,應檢具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之證明文件,始得開具同意書予○○廢棄物清理股份有限公司
- 廢/停 廢棄物焚化爐煙囪高度限制,於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並未做特別之規定,依該標準第三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 有關執行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應具備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即應於證書生效日期之後始可執行檢查業務,至於攔車、解說等協助人員,並無一定要有訓練合格證書,惟為避免爭議,建請貴局多派員參加訓練領取合格證書
-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82律第二六一四一號函辦理
關於工商廠場違反環保法令處以罰鍰,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是否應 償付罰鍰繳款期間之利息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污水下水道系統意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因目前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實際有收集、傳運廢污水之實,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之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含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一、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共同處理。如屬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污)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理處理行為,非屬代理處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