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603512980 號
民法第 827、829、830 條等規定參照,公同關係成立非以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者為限,依習慣或單獨行為成立者所在多有,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須自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 法律字第 10603513050 號
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同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及配偶繼承人而言,故如遺囑指定繼承人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拋棄部分應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1852 號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 116 條規定,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所稱「共同生活」規範意旨及證明文件之說明
- 院臺規字第 1060030976 號
配合蒙藏委員會業務依性質自 106.09.15 分別移由文化部、大陸委員會及外交部承接,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該新機關掌理事項
- 法律字第 106035095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 法律字第 10603511500 號
日據時期關於臺灣人民親屬繼承事項,依當地習慣,又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戶主如有繼承開始原因發生,於「戶主繼承」,如戶主無第一順位法定戶主繼承人時,為避免家之斷絕,被繼承人得以生前或遺囑指定承繼戶主權之人或由親屬會選定戶主繼承人,又該指定戶主繼承人,一經承認指定,即取得戶主繼承人身分,應入被繼承人家,並冠以指定人之姓
- 法律字第 10603511560 號
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亦即該事變發生,由於外界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舉凡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抗拒因素均屬之,至於個人年老臥病則非屬不可抗力情形
- 法律字第 1060351297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參照,所指「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 調錢貳字第 10635559690 號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75(2017) 號決議文」,重申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規定措施,並要求北韓應即停止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及核試驗與其他任何挑釁;另有關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3 項規範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相關交易,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之規定申報
- 法制字第 10602516040 號
法務部就「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管理法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7890 號
各機關應按收容對象身分類別,依其適用之矯正法令辦理喪亡或病危返家探視事宜;又機關辦理羈押被告(含禁止接見通信)返家探視時,應先取得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同意後,始得為之
- 調錢貳字第 10635557890 號
法務部調查局函送美國及聯合國制裁南蘇丹之相關對象名單,避免我國人民提供制裁對象實質協助,遭列入制裁名單
- 法律字第 106035118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參照,所謂「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係指作成行政處分基礎事實,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有所改變者而言
- 法律字第 10603512410 號
法律保留原則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以及給付禁止過多原則,即與事物本質無關恣意給付,或過多給付係屬裁量濫用,且同時違反平等原則
- 法律字第 106035096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5、16 條規定參照,衛生主管機關向網絡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失聯個案聯繫方式及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網絡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其提供如係為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事由,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向失聯精神個案就醫診療院所請求提供病歷資料俾利後續追蹤關懷訪視,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醫療機構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109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61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執行分署於中華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 27 日現場執行時,雲林縣稅務局代理人(下稱代理人)雖曾表示堆放於建物內之物品為無價值之物,無查封拍賣實益,惟於 106 年 7 月 5 日代理人又請求執行,並指封藥草等動產在案,行政執行分署復於異議人聲明異議後,函詢移送機關藥草等動產是否有價值及進行拍賣程序,均經回復稱藥草等動產有執行實益,請續行查封拍賣。又藥草雖無品名或名稱,惟行政執行分署及移送機關已分別於查封筆錄、拍賣公告及指封切結中註明袋裝藥(青)草乙批,並拍照存證,是查封標的物,並無不明確之疑義。另行政執行分署稱本件動產執行所需之執行費用僅有拍賣通知之郵資,並預估每次拍賣程序約需新臺幣(下同)301 元,藥草係與其他動產同時拍賣,且拍定人於 106 年 8 月 30 日、同年9 月 1 日向行政執行分署表明:願意參加應買,能早日完成點交,至少會以 3 萬 5,000 元以上價格參加競標等語,則拍賣藥草等動產所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顯有賸餘,難謂無執行實益。
- 法律字第 10603509510 號
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以「行業」為分類單位,故公司經營多項行業,所營不同行業則分由不同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該「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
- 法律字第 10603512060 號
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定。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要件事實」,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轉
- 秘台人三字第 1060021591 號
關於法官得否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及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3 項之調查小組成員之說明
- 發社字第 1061302163B 號
修正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表2 、表 8 至表 10 ,並自即日生效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0946 號
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修正規定,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內容之調整說明
- 廳民一字第 1060023477 號
製作民事訴訟小額程序判決書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8 規定,僅記載主文,必要時,始就當事人爭執事項加記理由要領
- 法律字第 10603512010 號
法務部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 16 屆第 9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之仲裁人選定書與仲裁人聲明書乙案」之意見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60018990 號
僅知得受領死亡補償權人姓名,戶籍資料及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均為不詳,倘向法院提存所釋明事由,應得辦理清償提存
- 院臺法字第 1060185185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二、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6 年 8 月 28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0603510560 號
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一部分,且具有家族制度表徵,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選擇權,故民法對姓氏選擇設有強制規定,另子女命名部分,則非屬民法規範範疇
- 法制字第 106025151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人字第 10608515870 號
關於檢察官是否宜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之說明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60017419 號
有關經辦理民事假扣押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限制土地,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登記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