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
法院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人,到法院或法院指定之適當地點,進行言詞辯論、調查證據、訊問等程序。
上訴權之捨棄
當事人於下級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為判決的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的訴訟行為。捨棄上訴權只需當事人一造向為判決的下級審法院以意思表示為之,無須徵得他造同意,就發生捨棄的效力,故為一方單獨的行為,如直接向管轄上級審法院捨棄上訴權,亦為有效。例如:原告或被告向法院陳明:「就OO事件,業經貴院於O年O月O日判決,聲請人因……,自願捨棄對該判決的上訴權」。
私經濟行政
行政的一種分類方式。私經濟行政也可稱為國庫行政,指國家不是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是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原則上受私法規範,但國家仍不能逸脫憲法上應負的義務。
行政法令
「法律」專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規範,「行政法規」通常指行政法上的法律、以及包括行政命令在內的所有規定,是所有行政法規範的合稱。但近年來「法規」以及「法令」兩者間常可見相互代用,在使用上沒有太大的區分。
於法不合
指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裁判寫原處分於法不合,是指原處分違法的意思;如果裁判寫原告的主張(聲請)於法不合,是指原告的主張(聲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採信(或不能准許)。
檢察一體
檢察機關或者說是檢察系統,在案件偵查上應屬於同一個整體。因此上級對於下級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下,可以指揮監督案件的偵辦。
判決之補充
當法院的判決就訴訟標的的一部、訴訟費用或假執行的聲請有脫漏時,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漏未判決部分作成補充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
法敵對意識
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卻仍採敵對或漠視的態度。行為人如欠缺法敵對意識,刑法學說稱為「違法性認識錯誤(或禁止錯誤)」,如為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行為人因欠缺法敵對意識而成為排除罪責事由;如為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則為減輕罪責事由。
禁止規定
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規定,例如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之規定即屬之。
地價稅
土地稅的一種,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採累進稅率(土地稅法第1條、第15條、第16條參照)。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3 條
- 教育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件一。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4 條
-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 教育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5 條
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記載工作項目、執行經費、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實施方式與內容及實施效益;其格式如附件二。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6 條
-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 教育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
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
教育法人應將前二條規定之報表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公告之金額者,其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報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
- 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財務處理程序。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
- 教育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
-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法人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
- 本準則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教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教育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其解釋公告。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
-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
- 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教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