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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5 號

經地政機關受理後,依土地法第 79 條第 2 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規定公告 30 日。乙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表明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為其持有中,經地政機關查核屬實,乃公告駁回甲補發權狀之申請,並撤銷書狀補給之公告。檢察官以甲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地政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規定,要求債權人甲應檢具「法院核發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無調卷拍賣證明」,始得聲請塗銷假處分及回復所有權登記。惟因本件假處分尚有另債權人丁聲請假處分併案執行,且A地現正由丙之債權人戊聲請執行拍賣,致債權人甲無法提出前述證明。債權人甲乃持上開確定判決等文件,並主張A地為乙所有,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1 號

甲並無取得地上權之正當權利」。地政機關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駁回甲之申請,經甲提起行政訴訟,甲之申請是否屬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3 點「申請案件涉及私權爭執」?行政法院得否以甲之申請「涉及私權爭執」而駁回起訴?抑或行政法院應就甲所提出之文件是否為「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文件」為實體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2 號

然地政機關函覆,A 屋 B 地業已為假處分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0 條之規定,不得重複查封,故不再另為查封登記,則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

向地政機關聲明異議,地政機關即以當事人間有爭執為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駁回甲之申請。甲乃起訴請求乙容忍其辦理移轉登記,乙仍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則乙之時效抗辯是否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 第 12 號

嗣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惟於其擬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適有他債權人乙持對該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就上開土地聲請調卷拍賣。於該土地經拍定後,債權人甲就所預納之假處分執行費及所支出之執行費用,得否自上開賣得價金中先受清償?

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丁應就甲所遺上開土地,協同其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此訴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固因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應予駁回,惟如乙仍提起此訴時,則究認此類訴訟係屬財產權或非財產權訴訟,而應分由簡易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或分由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71)廳民一字第 0639 號

原告主張地政機關駁回其登記之申請涉及私權爭執,因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法院依兩造辯論之結果,認非屬私權爭執,究應以該事件不屬法院之權限予以裁定駁回,抑或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

地政機關以因涉及私權爭執,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駁回申請,某甲依該法條第二項規定訴請法院裁判,以該地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 ?

(69)廳民一字第 0264 號

(駁回之事由未涉及私權之爭執) ,甲不服駁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其異議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裁判,此際土地登記規則于六十九年三月一日已予修正施行(見司法行政部公報第六五期) 依修正後該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問法院此時對其異議應如何處理 ?

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第 1 次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3 號

甲地政事務所以純屬疏失而為錯誤之登記為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報經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查明後核准塗銷該錯誤登記,原行政處分機關究係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或甲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