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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3

103 年 12 月 05 日

設甲乙二人提出下列婚前協議書,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婚前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甲方(夫):甲 乙方(妻):乙 甲乙雙方情投意合為締結良緣,共創美好和諧的婚姻家庭生活,特約定如下: 一、關於婚後家務分工約定: 妻除需煮兩人的晚餐(每週一、五各煮一次,每次二菜一湯)外,其餘家務均須由夫負擔,夫應負擔包含但不限於洗碗、打掃家裡(每月至少八次)、倒垃圾(只要政府有收垃圾就要倒)等所有維持家裡整潔需要之家務皆由夫負責,房屋修繕及費用亦由夫負擔。 二、婚後家庭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等家庭生活之費用全部由夫負擔。 三、婚後夫應每月一日前給付妻 2 萬元之自由處分金,若當月未給滿 2萬元之自由處分金,次月仍應補足之。如有違背,願逕受強制執行。四、夫妻任一方如有外遇並受通姦罪判決確定,應給付他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違約金。(每次確定判決,均須罰 1,000 萬)受判決確定者,願逕受強制執行。 關於公證人辦理上開婚前協議書,有下列疑義: 一、該家務分工如此約定,可否辦理公證? 二、自由處分金可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三、預先約定如受通姦判決確定,就罰違約金 1,000 萬元,該約定可否辦理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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