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經我國外館驗證之英文文書及中文譯文(我國外館在首頁附註「本文件為原文件之影本,原文件業經查證屬實」及在末頁附註「僅證明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等文字),請求人因發現該中文譯文有誤,要求僅對英文文書重新為翻譯並請求辦理認證,公證人應否准許?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請求人持外交部領事局網站下載之中英文對照的授權書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詳附件一、二)且僅填寫中文內容請求公證人(具通曉英文第二級資格)予以認證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即可,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
111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就房屋租約公證之租賃期間之每月租金給付逕受強制執行外,並約定就租約期滿如有不還之情形,按月所產生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以「違約補償金」之名目,納入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公證人得否受理?
110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附負擔之贈與契約公證事件,請求人間約定受贈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予贈與人至終老,試問:一、就給付扶養費部分得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二、如可,公證費用應如何計算?
109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請求就房屋租賃契約作成公證,約定月租新臺幣(下同)3 萬元,含管理費每月 1,500 元,車位清潔費每月 500元,押金 6 萬元,請問押金是否應更改後方作成公證?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遺囑人陳述某財產為其借名或出名登記之財產,以遺囑為分配或免為分配,公證人得否或應如何辦理遺囑之公認證? 一、遺囑人甲於遺囑中陳述借乙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實為甲所有,並於遺囑中陳述其百年後由繼承人丙單獨繼承該不動產。 二、遺囑人甲自陳為他人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出名人,並於遺囑中記載此非自己遺產,不應列入遺產分配範圍,百年後應返還與借名人,繼承人不得異議。
107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請求人提出 A 國 B 學院出具之英文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其影本經澳洲公證人作成與正本相符之認證(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澳洲外貿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驗證澳洲公證人之簽字,我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澳辦事處)驗證澳洲外貿部官員之簽字,請求人請求公證人做成中文譯本認證,公證人可否逕行受理作成譯本認證?
107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3 號
志願役士兵,因不適服現役而未符法定役期,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比例,出具賠償切結書,切結書內容除載明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期限外,另記載「賠償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繳納賠款,自願接受求償機關逕予訴求依法強制執行」等語,該切結書可否予以認證?
105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對於過去已完成之非繼續性契約(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公證人得否就當事人之陳述(陳述內容為過去某日確有買賣或贈與之法律行為發生)辦理私權事實之公證?
10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陳稱乙已死亡且無民法第 1138條規定所列之繼承人,而公證書內記載乙指定甲為遺囑執行人。甲請求就該密封遺囑之開視辦理公證,應否准許?
10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3 號
甲持戶政機關核發之結婚證明書 3 份表明欲持往境外使用,請求辦理認證,3 份結婚證明書之編號為連續號(00015、00025、00035) ,甲陳明該結婚證明書係其一次申請 3 份,並由戶政機關於同一時間所製發,試問:公證人於辦理認證時,應視為同一請求事件或分為三件辦理?
10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A 持其前經某地方法院公證人認證、贈與其所有某不動產於其子 B 之契約,陳述該不動產權利尚未移轉,惟晚近已變更贈與之意願,請求公證人就其撤銷贈與表示(此僅指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之任意撤銷權)之書面予以認證,得否准予辦理?
10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3 號
設甲乙二人提出下列婚前協議書,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婚前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甲方(夫):甲 乙方(妻):乙 甲乙雙方情投意合為締結良緣,共創美好和諧的婚姻家庭生活,特約定如下: 一、關於婚後家務分工約定: 妻除需煮兩人的晚餐(每週一、五各煮一次,每次二菜一湯)外,其餘家務均須由夫負擔,夫應負擔包含但不限於洗碗、打掃家裡(每月至少八次)、倒垃圾(只要政府有收垃圾就要倒)等所有維持家裡整潔需要之家務皆由夫負責,房屋修繕及費用亦由夫負擔。 二、婚後家庭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等家庭生活之費用全部由夫負擔。 三、婚後夫應每月一日前給付妻 2 萬元之自由處分金,若當月未給滿 2萬元之自由處分金,次月仍應補足之。如有違背,願逕受強制執行。四、夫妻任一方如有外遇並受通姦罪判決確定,應給付他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違約金。(每次確定判決,均須罰 1,000 萬)受判決確定者,願逕受強制執行。 關於公證人辦理上開婚前協議書,有下列疑義: 一、該家務分工如此約定,可否辦理公證? 二、自由處分金可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三、預先約定如受通姦判決確定,就罰違約金 1,000 萬元,該約定可否辦理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